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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深化金融改革

發布時間:2021-09-18 21:37:06

1. 民間金融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第四,外部監管和內部風險管控面臨挑戰。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監管當局容易放鬆對銀行的監管,不易察覺到銀行過度投機的行為,或者對銀行的激進行為採取放縱的態度,由此可能延誤解決危機的時機,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健。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管覆蓋面整體上較為廣泛、監管壓強也相對較高,如若當局出現懸崖式監管放鬆,將可能對銀行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將更高。例如,由於經濟體不再對各類銀行債務提供兜底保護,在同業交易市場上,銀行可能會因交易對手的破產而遭受損失。因此,銀行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控水平,積極關注同業風險狀況,及時採取風險應對措施,以最大程度規避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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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

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並推廣,有利於增強中小銀行信用,有效提高公眾信心,從而降低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也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那麼,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存款保險構建了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機制
存款保險是一種保險,總的原則是靠自身解決問題,少用、不用納稅人的錢解決金融機構的問題。存款保險正是通過保險機制讓市場主體出資解決自身問題。理論和實踐表明,金融監管難以完全避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於瀕臨倒閉或倒閉的金融機構,應當構建有效的處置機制,確保其恢復正常運營或順暢退出市場,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比較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靈活運用多種市場化方式對危機銀行進行處置,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有利於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目前我國在金融機構退出層面上沒有明確規則,國家對現有商業銀行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隱性擔保,出現了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不倒、發生危機而不死、最後要由中央銀行和各級財政實施救助的道德風險問題,這加大了政府的負擔,也增強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實踐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減輕政府負擔,及時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逐步規范政府救助范圍,防止道德風險。在化解金融機構風險時,應盡可能發揮市場化處置機制功能,將政府實施救助范圍限制在有系統性影響以及遭遇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早期發現職能,可以給監管機構形成一定壓力,防止或者減少監管寬容,促進監管質量和效率的提升。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及時糾正職責,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降低風險處置成本。
同時,存款保險職能可以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相協調,形成及時防範和校正風險的新機制,彌補現有金融安全網的不足。通常情況是,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承擔第一救助義務,不足以化解風險時,存款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措施及時介入,最後發揮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責,與存款保險搭配使用,為存款保險提供後援支持。
可見,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國際經驗表明,在銀行業經營良好階段而不是危機期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確保制度平穩出台。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穩定,銀行業各項指標總體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大幅改善,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利條件。高層也已表示,將盡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獲知,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

3.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

(3)存款保險制度深化金融改革擴展閱讀: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制度

4. 國家金融改革的方針政策的內容是什麼

中國金融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面對金融業全球化、市場化和外國資本的大量進入,此時的政策選擇至關重要。既不能左,又不能右,不能左就是要抓住歷史性機會,實現中國金融業的脫胎換骨,不能坐井觀天,夜郎自大;不能右就是不能盲目引進,照抄照搬,失去主權。正確的取向應當是:在自然穩定策略的基礎上,實現發展穩定策略和適應性學習穩定策略的均衡。

掌控金融主權的根本措施

中國政府各項方針、政策如何正確指引和實施,以及金融系統如何認真、科學地貫徹這些方針、政策。這是當前我國金融穩定發展的一個基本經驗,也是中國金融穩定環境優於其他經濟體的特殊規律,應當更好地保持下去。

中國政府始終強調一切服從穩定大局,要求正確處理好穩定、改革和發展的關系。在這一方針指引下,建立了至上而下的金融安全網,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的金融安全系統,確保金融業有效、穩健運行。

從2004年初開始,中國政府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全黨全國的行動指南,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戰略目標。提倡科學發展觀,改變以往經濟運行只重數量不重質量、只重總量不重結構的粗放型格局。這一方針政策的實施,及時有效地阻止了一些金融不穩定因素的發生,扭轉了一些地方的"大幹快上、急躁冒進"的做法,有效地熨平了經濟周期的波動對金融的沖擊。

這一輪宏觀調控雖然從2003年9月開始就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不太明顯,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增長動機和思想觀念沒有轉變。到2004年兩會結束以後,意見才取得統一,固定投資和房地產投資在2004年二季度出現了明顯的下降。自此,中國經濟進入了穩步運行的狀態。

正確權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

把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防範和金融改革、發展結合起來,有效地保護了金融生態,維護了金融穩定。首先,通過深化金融改革和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中行、建行、交行和工商銀行的改革進展順利,建行、交行已經上市。農村金融改革取得較好效果,一些新出現的問題不斷得到矯正。人民銀行正在研究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推進農村金融市場化,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的意見。郵政儲蓄改革方案已經確定,郵政儲蓄銀行在積極籌建中。政策性銀行改革正在醞釀,對進出口銀行的改革方案已在制定。資本市場的股權分置改革進入關鍵階段,一個有序的資本市場正在逐步形成。這些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形成我國金融穩定發展的長效機制。

其次,人民銀行根據當前中國金融穩定的需要,進一步強化金融穩定工作,初步形成一個符合市場規律的金融穩定救助體系。人民銀行已會同財政部、銀監會、國務院法制辦和發改委成立了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小組。隨著《存款保險條例》列入國務院立法體系,存款保險制度已從理論研究、模式比較轉入制度構建階段;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為此,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於2005年7月1日,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清收央行救助再貸款形成的不良債權;設立中央匯金公司,代表國家對部分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設立這樣一個公司為國有金融企業改制提供資金,是完成金融改革,穩定金融體系的重要手段。

再次,不斷推進金融市場化步伐,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穩定打下良好的基礎。對利率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逐步建立了以市場供求決定的,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調控的利率形成機制。改革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擴大金融對外開放。中國正在按照對WTO承諾的要求,堅定不移地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從加入WTO以後,中國金融業加快了金融開放的步伐。對外開放提高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引進了先進的金融管理技術、人才、產品和現代企業制度,加速了金融創新。金融業的現代化、國際化和標准化水平不斷提高。初步建立了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和評估體系。從2004年開始,定期公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採取措施保護金融生態環境。對全國的金融生態環境進行了測評,充分調動各地政府保護金融生態的積極性。

激活金融市場,提升金融價值

各金融機構根據巴塞爾新協議的要求,逐步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建立各種有效的矯正機制,補充銀行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金融穩定的各項指標不斷得到優化。全國各金融機構在原有信貸風險五級分類管理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和防範措施。改善銀行經營的生態環境,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優化金融結構,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掌控金融主權,維護金融穩定,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也不是某個局部環節的事,而是一個系統性整體性的工作。從以上介紹的幾方面工作進展情況看,我們的主控意識還是很明顯的。對於外資介入商業銀行,主要目標是很清楚的,就是要維護中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離開自身的發展則無法參與國際競爭,更無主權可言。在此過程中,要發展中國的民族金融業,培養一大批真正的中國金融家。在對外開放上,應當留有底線,循序漸進。要繼續堅持漸進式改革路線和增量改革不動搖,實現金融業在改革開放中穩步發展。

5.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第四,外部監管和內部風險管控面臨挑戰。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監管當局容易放鬆對銀行的監管,不易察覺到銀行過度投機的行為,或者對銀行的激進行為採取放縱的態度,由此可能延誤解決危機的時機,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健。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管覆蓋面整體上較為廣泛、監管壓強也相對較高,如若當局出現懸崖式監管放鬆,將可能對銀行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將更高。例如,由於經濟體不再對各類銀行債務提供兜底保護,在同業交易市場上,銀行可能會因交易對手的破產而遭受損失。因此,銀行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控水平,積極關注同業風險狀況,及時採取風險應對措施,以最大程度規避損失。

6.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淺析我國銀行監管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法定存款准備金、存款保險制度和法定資本充足率要求是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的三大基本制度,是現代金融安全網的基本構件。這些制度產生的實踐背景均是起因於銀行業的混亂乃至危機,其理論基礎則是銀行業外部性導致的市場失靈,銀行業的不穩定不僅影響到存款人的利益,而且,由於銀行是信用貨幣制度和整個經濟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它的不穩定還將導致波及整個金融和經濟體系的危機。從具體的框架看,則形成了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為主,各種措施相互配合的格局。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法定存款准備金 存款保險制度 法定資本充足率

對於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制度,我想分別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最後淺談其改革方向:

一.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起源和功能

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誕生可以追溯到19世紀美國的自由銀行業時代。當時設立銀行的條件非常寬松,以至於產生了大量欺詐性的「野貓銀行」。這些銀行吸收存款(金幣)之後,發行紙幣(銀行券),但其組建者並無用金幣贖回銀行券之意。這不僅導致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證,而且,貨幣發行制度也非常混亂。1863年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通過之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正式建立。其初衷有二:第一,在微觀層面上,是要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准備金中的「准備」二字,即是指為存款人提現做好「准備」;第二,在宏觀層面上,統一貨幣發行制度,控制貨幣總量。1913年美國的聯邦儲備體系正式建立之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遂適用於所有加入聯邦儲備體系的銀行。由於中央銀行無須為商業銀行交納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法定存款准備金實則為一種對商業銀行徵收的稅收,而這種針對不同銀行的「差別」存款准備金制度的直接後果就是獎劣罰優,從而使得大量資質較差的州立銀行得以順利設立。這種制度直到1980年才被取消。

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誕生之後,遂被各國中央銀行所採納。由於該項制度在微觀層面的一個初衷就是保持銀行業的清償能力,因此,針對流動性不同的存款,其法定準備金率也各不相同。例如,對於活期和支票存款來說,准備金要求就比定期存款要高一些。這可以說是針對不同存款類別而實行的「差別」准備金制度。

建立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初衷之一在於保持銀行的流動性,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這種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大數定律,即用暫時不提取的存款來為急需現金的存款人提供流動性,因此,它實則是存款人之間的相互保險。然而,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法定準備金雖可以用於銀行間的彼此支付清算,但它依然是被央行凍結的資產,因此,商業銀行並不能隨意動用法定準備金來應對客戶提現。實際上,商業銀行交納的法定準備金是一種保證金,其目的在於換取中央銀行提供的兩項服務:第一,中央銀行利用准備金帳戶向各商業銀行提供支付服務;第二,在銀行發生流動性危機之時,中央銀行將提供信貸以維護支付系統的安全,此時,中央銀行即扮演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盡管法定準備金在「准備」應對存款人提現之功能方面被異化了,但是,它在控制貨幣供應量和實施貨幣政策方面卻發揮著顯著的作用。因為法定準備金率的細微變化將導致貨幣乘數發生變化,進而使派生存款和總貨幣供應量發生巨大變化。由此,在經濟極度衰退或者極度亢奮的時候,調整法定準備金率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關鍵手段。

2.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20世紀90年代,隨著支付清算體系的現代化以及其他金融安全網措施的逐步完善,法定準備金在維持銀行業穩定方面的功能逐漸淡化;同時,由於金融和經濟體系面臨巨大的結構性調整,不僅「貨幣」量、貨幣乘數均受諸多內生因素影響,以至於希冀外生地調整銀行准備金頭寸來影響經濟往往功敗垂成,而且,過高的、甚至僅僅是正的法定準備金率也將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影響。

其一,在保證商業銀行支付能力方面,法定準備金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這首先歸因於各國支付系統的現代化改造。目前,各國的支付系統都在從定時差額清算系統向實時總額清算系統(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s,RTGS)發展。在實時總額清算系統中,全部金融機構的清算,都將全部、足額、即時地不間斷進行,沒有任何時滯和遺漏。同時,在這種系統中,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頭寸和支付能力也受到中央銀行實時的監控。加上其他監管措施的加強,尤其是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實施和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比以往更加穩健,這也加強了銀行業的支付清算能力。由此,作為維持支付安全的保證金,法定準備金要求就可以大大減少了。

其二,在貨幣政策操作方面,法定準備金的功能已經大大降低,而其負面效應卻日漸凸現出來。首先,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利率自由化進程,各國中央銀行越來越依靠利率傳導渠道,央行主要是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來調控貨幣市場利率,進而對銀行信貸市場、股票市場以及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產生影響。其次,隨著金融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銀行越來越重視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之間的匹配,只要能夠保證支付清算的需要,一般都會盡力降低超額准備金率。在這種情況下,央行調整法定準備金率的負面效應就更加明顯了,央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可能會立刻引發流動性危機。再次,由於法定準備金不支付利息,實屬對商業銀行的一種課稅,在金融混業的年代,顯然不利於銀行業的發展,而且,也將對市場化的利率體系產生扭曲效應。

在這種背景下,各國紛紛於20世紀90年代開始了法定準備金制度的改革。一種改革方向是取消中長期定期存款的法定準備金要求,並大幅度降低活期和支票存款的准備金率,其典型的代表是美聯儲和歐洲中央銀行。在准備金率大幅度下降之後,法定準備金的主要功能業已發生轉變。目前,雖然規定法定準備金率依然有保持銀行流動性和控制貨幣量的考慮,但是,其日常功能實際僅僅是為了保證銀行支付清算的要求。這種轉變同銀行業的功能變化也是相適應的。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存款保險制度的起源和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於1929年資本主義大蕭條之後的美國。大蕭條導致美國發生了大范圍的銀行業破產倒閉事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1933年的銀行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批准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該機構對加入聯儲體系的銀行強制性地徵收存款保險費,在銀行面臨導致危機之時,該機構將負責賠償存款人的損失。對於非聯儲體系的州立銀行,必須達到存款保險公司規定的標准後,方可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這里,美國獨特的二重銀行制度又導致了針對不同機構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公眾恢復了對銀行業的信心,對於銀行業的災後重建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與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功能不同,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保護存款人,其本質在於將存款人和銀行承擔的風險轉移給第三方當事人——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體系面臨巨大危機之時,該項制度已經被證明具有穩定存款人、防止擠兌的功能。20世紀60至80年代期間,由於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美元幣值的急劇變動,以及兩次石油危機形成的巨大沖擊,各國銀行業都面臨著一個動盪不安的經營環境。為此,主要發達國家紛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目前,全球已經有約80個國家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

2.存款保險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在銀行業危機的事後發揮了穩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銀行業大范圍倒閉的功效,但是,在銀行業正常經營的過程中,其缺陷日益顯著,甚至有鼓勵銀行業冒險、從而促使危機發生的負面效果。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造成對不同資產規模的銀行的歧視,從而產生獎劣罰優的效果。在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時候,存款保險機構有兩種選擇:第一,讓銀行破產,並向存款人支付賠付;第二,直接或者間接地資助其他機構來收購危機銀行。對於大型銀行來說,採取第一種辦法會導致存款保險機構支付巨額賠付,其成本相當高昂。因此,存款保險機構總是願意對大型機構採取救助政策。由此,即使大型銀行並未對其存款進行全部投保,其存款人也將獲得實質性的保護。相反,小銀行即使為其存款進行了足額投保,在危機來臨時,也將不得不破產清償。這種「太大而不能破產」的差別待遇顯然對穩健經營的小銀行不利,從而促使它們不計風險和成本,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來做大規模。這即構成了該項制度獎劣罰優的潛在效應之一。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導致存款人乃至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該項制度在本質上是將存款人本應承受的銀行違約風險轉嫁給了保險機構,因此,存款人在選擇銀行時,除了需要考慮銀行提供的存款收益之外,很少有動力去考察銀行的風險情況。於是,尤其是在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由於銀行面臨著同業間以及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激烈競爭,用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其他非價格手段來爭奪存款客戶就非常必要了。對存款資源的競爭又將促使銀行從事收益較高、但風險同樣較高的資產業務。這樣,存款保險的獎劣罰優的效果再次體現,那些穩健經營的好銀行也將步壞銀行的後塵,其最終的結果就是銀行體系的脆弱性進一步提高,發生危機的可能性上升。

存款保險制度之所以會有以上弊端,其根源在於政府承擔了本應由銀行和存款人承擔的風險。為此,各國紛紛對之進行改革,以將集中於政府一身的風險重新分散給各個市場參與者,這些改革措施主要有:

第一,將風險分散給私營機構和個人,這主要包括設立私營或官私合營的保險機構以及建立存款人和保險機構間的共保機制。官辦的保險機構,其最大的缺陷就在於用政府信用替代商業信用會扭曲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而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最終又轉嫁給了納稅人。因此,官辦的存款保險實質上是全體納稅人對銀行的保險。這又導致官辦機構中的官員很可能同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相互勾結,關於這一點,即使在法律相對完善的美國也是如此。因此,英國、法國和德國等國都採取了私營存款保險公司的形式。然而,在大銀行倒閉之時,或者在整個銀行業面臨著系統性風險的時候,私營機構的力量顯然不足。因此,全球採取私營機構形式的國家也只有10餘個,而依然採取官辦以及官私合營形式的國家則分別達到30餘個。另外一個重要的改革就是建立共保機制,即保險機構僅僅為存款人的部分存款提供保險。在共保機制下,一旦銀行無法清償,則存款人也將承擔部分損失。

第二,讓銀行股東承擔足夠風險,這是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為基礎,實行風險調整後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依賴於對銀行業經營情況的評級。在這方面,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最早採取了駱駝(CAMEL)評級方法,即:資本充足度(Capital 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資產流動性(Liquidity)。這里,依據資產風險而計算的風險資本充足率是關鍵,任何銀行都必須滿足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至於管理能力、盈利以及資產流動性都同降低資產風險和增強補充資本的能力密切相關。根據對銀行評級的結果,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將收取不同的存款保險費率,以鼓勵銀行業降低風險、穩健經營。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使得原先完全由存款保險機構和存款人承擔的風險開始向銀行的經營者、特別是銀行股東轉移,因為一旦發生危機,銀行資本將首先承擔損失。但是,由於該項制度實施的基礎在於正確計算和管理具有風險差別的銀行資產,因此,後者即成為該制度成敗的關鍵,總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和改革雖然對危機時刻銀行業的穩定起到了一定的績效,但是,目前的普遍共識是: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和信息披露機制未得到完善之前,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機制設計糟糕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會導致非常負面的效果。

三.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起源和其功能

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早已有之,但是,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前,各國對銀行資本的規定僅僅同資產的總量相關,而同資產的質量無關。80年代後期,美國首開風險資本管理制度的先河,對銀行資本的法定規定開始逐步同銀行資產質量相掛鉤。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促進各國銀行的公平競爭,增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性,1988年國際清算銀行通過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88年巴塞爾協議)。由此,基於資產風險的法定資本管理遂在全球推廣開來。

基於銀行資產風險的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其主要目的在於吸收銀行經營過程中的意外損失,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由於銀行的股東和次級債權人將首先承擔損失,因此,這種制度有助於加強銀行業的自我約束能力。同時,法定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還可以限制銀行資產的過度擴張,防止銀行為追求盈利而不顧資產規模增長導致的風險累積。

2.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88年巴塞爾協議雖然在加強銀行自我約束方面邁出了積極的一步,但是,僵化的機制設計使之不僅不利於銀行業的經營,而且,此後歷次的銀行業危機表明它並不能起到有效防範風險的作用。

從監管理念上看,88年巴塞爾協議還是基於市場失靈要比政府失靈更為嚴重這個認識的基礎上。因此,監管責任和對銀行資本的管理許可權集中於監管當局,商業銀行並無主動管理風險的動力。而且,88年協議還試圖用一個標准來管理各種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不同的銀行機構,以至於眾多銀行不得不削足適履。

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過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在最低資本要求的規定中,不僅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做了全面的強調,而且,還規定了評估信用風險的標准法和內部評級法,以針對銀行的經營管理能力實施差別的監管要求。新協議最具特色的地方還體現於在強調監管當局外部監督的同時,要求銀行自身加強信息披露,以強化市場對其的約束。由此,新協議在給予銀行足夠自主權的同時,充分利用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即承認市場在迫使銀行控制風險、穩健經營方面的功能。在足夠的信息披露下,市場將會獎優罰劣,那些風險高的銀行將在資本籌集、存款獲取方面處於不利的地位,相反,那些穩健經營的銀行將獲得低廉的資本和更多的存款。

四.三大制度的相互關系及中國未來的改革方向

當前,雖然各國監管主體框架會因歷史原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這三大制度中,資本充足率要求是居於各國銀行業監管框架的核心的。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三大制度相互配合、取長補短的監管格局。

1.法定資本充足率和存款保險制度的關系

法定資本充足率管理同存款保險制度之間相互配合的要求同它們的功能差異密切相關。首先,對於銀行業穩定問題,前者重在事前防範,後者重在事後救助。從新巴塞爾協議所提倡的三大支柱可以看到,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主要是從事前的角度來防止銀行業出現破產清償的危機。而存款保險制度在改革之後也強調事前依據銀行資產風險實施的差別費率,但是,其主要功效還是在於事後救助業已瀕臨破產的銀行。

其次,在兩種制度中風險的承受者不同。在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損失,則首先承擔損失的是銀行的股東和次級債權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發生損失的風險已經轉嫁給了銀行和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當事人——存款保險機構,因此,存款損失將首先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存款保險機構在賠付存款人的損失之後,才通過破產清償或者兼並收購活動來獲得補償。

由於這兩方面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必須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健全為基礎。因為在缺乏後者的情況下,事後的保險必然會造成存款人、尤其是銀行事前的道德風險。而且,在沒有良好的資本充足管理制度,獎優罰劣的差別存款保險制度也無法有效實施。

當然,在事前的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建立起來後,事後的存款保險也非常必要。因為事後的救助更著眼於防止單個銀行危機發展為大范圍的系統性危機,這一點在金融體系的結構改革過程中尤為重要。

2.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關系

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差異也是顯著的。首先,兩者的基本目標有所不同。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主要在於防範風險,保持銀行業的穩健經營;而法定存款准備金的主要目的一則在於維持支付清算體系的穩定,二則作為特殊情況下迫不得已才為之的貨幣政策操作工具。

其次,兩者針對的風險不同。盡管國際清算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辦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主要還是針對銀行經營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與之相比,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所防範的主要風險在於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再次,同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著重於事前防範不同,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背後是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中央銀行,其關鍵還是在於銀行發生清償危機的事後,對銀行進行救助。

最後,法定資本充足率管理具有順經濟周期的特徵,即在經濟周期高漲時期,銀行資產質量上升,資本要求的壓力下降,這進一步增強了銀行的放貸能力;而在經濟周期下降階段,銀行資產質量惡化,資本要求壓力上升,這又導致銀行出現惜貸現象。與之相比,法定準備金制度及其背後的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均屬於逆周期的宏觀調控手段。

顯然,由於兩種制度在功能上的差異,自然需要政策當局在實施過程中考慮兩種制度的配合。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既無法成為支付清算體系穩定的有效保障,也無法應對經濟周期導致的宏觀經濟和微觀金融效應。同樣,試圖利用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來在事前約束銀行的貸款及其他業務,控制銀行的風險,也是無法奏效的。

3.中國的現狀及改革方向

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框架目前尚處於建設過程中。就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而言,銀監會日前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將逐步達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要求。就存款保險制度而言,在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沒有有效建立,以及銀行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未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該項制度還缺乏建立和實施的基礎。在這種背景下,對銀行業唯一有效的監管措施看來就是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了。

然而,我國的准備金制度同其他國家有著根本性的差異,堪稱獨一無二。首先,在商業銀行上繳法定準備金之後,並不能利用法定準備金來從事日常的支付清算功能。因此,為了滿足支付清算需要,商業銀行不得不保留一定的超額准備金(備付金)。其次,央行對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均支付利息。由於我國准備金制度的兩大獨特之處,加之沒有建立起以央行為核心的統一的支付清算系統,准備金本應具備的兩個功能都存在缺陷。

首先,由於支付清算系統不僅在各商業銀行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分割,在各商業銀行內部也因地域和層級的不同而存在分割現象,加上央行對備付金率並無約束力。因此,實際擔當支付清算功能的備付金也不僅在各商業銀行間存在著差異,在各商業銀行的分支行之間亦有所不同。隨著支付清算體系的完善,備付金率逐年下降。至於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由於較少的跨地域支付需求,其備付金率相對低得多。所以,如果說准備金的基本功能在於保證銀行體系的支付清算體系的高效率和安全性,那麼,這種差別的備付金率就意味著各銀行在獲得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務方面就存在著先天的不平等。

其次,在法定準備金和備付金相互分割,並且都由央行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央行希冀通過上調法定準備金率來約束銀行放貸行為,也存在著局限性。其一,由於法定準備金支付較高的利息,對於那些吸存成本低、資產運營效率差的機構,無疑使之獲得了更多的免費午餐。相反,對於那些運營效率高,但囿於網點劣勢而吸存成本較高的銀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無疑打擊了其競爭能力。其二,由於備付金支付利息,各銀行的備付金率均高於、甚至遠遠高於其支付需求,提高法定準備金率雖然會降低備付金率,但是,由於很高的總准備金率難以變化,對銀行的貸款擴張行為是否能夠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值得懷疑。其三,市場化的貨幣政策操作依賴於貨幣市場的發展,在現行較高的准備金利率下,進一步提高法定準備金率,將使得市場利率的形成機制更加扭曲,不利於貨幣市場乃至資本市場的發展。

另外,在法定資本資本充足率制度尚沒有有效實施,希冀利用不健全的准備金制度來擔當前者的功能,也是難以實現的。這里,我們可以設想兩家銀行,一家是沒有任何資本、但能夠完全滿足法定準備金要求的銀行,另外一家是能夠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銀行。顯然,如果僅僅對法定準備金提出要求,那麼,前者的資本乘數無窮大,後者則是有限的。因此,控制銀行業的放貸行為及潛在的金融風險,依然須以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為基礎。

總之,在當前銀行信貸貸增長過快,可能影響到銀行業穩健經營的情況下,應該加快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的實施步伐。在此基礎上,逐步合並法定準備金和備付金帳戶,降低直至取消准備金利息。在法定資本充足率制度和准備金制度完成改革後的適當時機,再行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為此,各監管主體需要明確各自職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以共同構造完整有效的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1. 殷劍峰《關於三大銀行監管制度的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講話稿2007年

2.2004年6月《新巴塞爾協議》

3.《中國人民銀行法定存款准備金規定》2008

4.關於美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規定

7. 如何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上取得突破

我國金融改革盡管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現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推進金融改革,從根本上破除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增強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形成有利於金融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一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繼續完善已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能力,真正建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推進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強化內部控制,建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探索商業銀行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改革。加大上市銀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強基層分支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中國農業銀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備工作,著力推進「三農」事業部制建設。繼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改革,不斷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現代化銀行。
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金融不斷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為此,要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農村金融運行質量和效率,顯著改善「三農」金融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改革。通過改革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鼓勵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或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加網點數量,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強信貸機制創新,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確保全年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的增量高於上年。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四是繼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穩妥推進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完善業務規則,逐步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抓緊做好股指期貨推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推動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體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穩步推進創業板建設、新股發行制度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證券期貨新品種,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積極發展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促使我國債券市場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開放的方向邁進。
五是繼續深化保險業改革,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鞏固發展保險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整體改制、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保險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完善營銷模式,維護營銷隊伍穩定,提高營銷隊伍素質。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鼓勵各地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創新「三農」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和村鎮保險試點。逐步擴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試點區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創新。引導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轉型。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並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促進內控制度建設,以內控監管為抓手,堵塞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培育市場,完善行業自主發展的內生機制;通過公司改革,理順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六是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允許企業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進一步便利企業靈活運用外匯資金。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繼續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中資企業外債試點,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匯債權債務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與管控能力。加強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探索逆周期監管,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機制。強化資本監管和流動性風險監管。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積極推動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結構改革。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制訂。加強對國際金融形勢的跟蹤和評估,預防跨境金融風險傳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和安全。

8. 如何看待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措施:如何深化財稅金融改革【2】

賈康認為,在上半年經濟增速7.6%的基礎上,我國實現全年經濟增長預定目標的調控壓力並不太大。只要密切跟蹤運行態勢、相機抉擇微調,就能夠在後兩個季度之後,順利實現全年7.5%或者更高一些的目標。 2013年以來,新興經濟體特別是金磚國家,呈現經濟增長下滑趨勢。而從世界范圍來看,美國經濟增長出現了一定的恢復態勢;歐洲應對債務危機取得重要進展,寬松財政政策有望推進經濟增長。隨著發達經濟體復甦過程的推進,新興經濟體的機會和潛力釋放空間也有望擴大。 如無特別的情況變化,沒有必要重啟類似於「4萬億」的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可利用當前相對放緩的固定資產投資進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並立足全局、放眼長遠,著力於促使市場更好發揮「優勝劣汰」的作用擠掉一些落後、過剩產能,將我國固定資產投資與經濟的結構優化、質量提升。 從我國當前財政狀況來看,財政必須「過緊日子」,大力壓縮行政成本和一般性開支,但對於具有剛性特徵的民生支出,必須作為重點來保障。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讓金融業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 針對部分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應如何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讓金融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體經濟出現融資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國社會融資結構不合理、直接融資渠道過少的原因,也有信貸政策不合理、金融市場發展不足、政策性融資機制發展不暢等因素的制約,因此,解決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應該多管齊下。」賈康說。 信貸政策方面,在堅持穩健的貨幣政策同時,積極促進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配合,改善「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融資狀況,積極開展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糾正偏差。同時,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形成科學合理的基準利率曲線,適度聯通香港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的利率定價機制,增大金融市場的利率彈性。 金融市場建設方面,應當進一步擴大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發行規模,增加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內金融機構主體,逐步推動境內企業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完善並優化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做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准備工作。

9. 存款保險制度為什麼可以防範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的金融安全有何意義?廣大儲戶的存款又會受到什麼影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副部長魏加寧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為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問:金融安全網包括什麼內容?存款保險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網,發揮穩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網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包括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職能、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職能。而中國現在的金融安全網是「二缺一」,存款保險制度一直遲遲沒有建立起來。
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銀行出現問題,限額內的存款受到有效保護,存款保險機構介入處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發的擠兌,減輕銀行破產清算帶來的震盪。
問: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險制度如何防控這些風險?
答: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民營銀行的發展,在提高銀行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會使銀行業競爭加劇。因此就有可能出現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就退不出去,這將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累,系統性風險越來越大。
問:有人說,目前存在著所謂的「隱性擔保」,為什麼還要建立一套「顯性的存款保險」?
答:所謂的「隱性擔保」,實際上恐怕是一種最差的制度安排。由於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存款人方面的權益並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會出現存款擠提現象。
「隱性」的處理只是一種應急措施,無法提供製度性的防範,而且在銀行經營者方面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此外,如果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就不得不採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來防範風險
如利率管制、存貸比管理、貸款規模控制等等,從而嚴重地束縛了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導致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低下,以及競爭的同質化和行為的同步化。
問: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保險基金及管理機構的設置對存款人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以往的所謂「隱性擔保」屬於人治,而非法治,隨意性較大。以國家頒布《存款保險條例》的形式來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形式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由商業銀行日常交保費的方式來積累資金,以切實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問題銀行和處置不良資產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資,實際上是由所有人民幣持有者負擔。
如果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則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從機構上明確負責對存款人進行理賠的專門機構。而以往,負責理賠的機構並不十分明確,也無專人負責。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後,銀行間競爭進一步加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都會得到不斷提高,從而使百姓間接受益。

10. 金融體制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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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改革盡管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現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推進金融改革,從根本上破除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增強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形成有利於金融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一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繼續完善已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能力,真正建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推進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強化內部控制,建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探索商業銀行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改革。加大上市銀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強基層分支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中國農業銀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備工作,著力推進「三農」事業部制建設。繼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改革,不斷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現代化銀行。
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金融不斷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為此,要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農村金融運行質量和效率,顯著改善「三農」金融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改革。通過改革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鼓勵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或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加網點數量,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強信貸機制創新,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確保全年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的增量高於上年。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四是繼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穩妥推進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完善業務規則,逐步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抓緊做好股指期貨推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推動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體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穩步推進創業板建設、新股發行制度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證券期貨新品種,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積極發展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促使我國債券市場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開放的方向邁進。
五是繼續深化保險業改革,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鞏固發展保險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整體改制、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保險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完善營銷模式,維護營銷隊伍穩定,提高營銷隊伍素質。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鼓勵各地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創新「三農」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和村鎮保險試點。逐步擴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試點區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創新。引導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轉型。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並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促進內控制度建設,以內控監管為抓手,堵塞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培育市場,完善行業自主發展的內生機制;通過公司改革,理順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六是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允許企業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進一步便利企業靈活運用外匯資金。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繼續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中資企業外債試點,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匯債權債務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與管控能力。加強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探索逆周期監管,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機制。強化資本監管和流動性風險監管。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積極推動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結構改革。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制訂。加強對國際金融形勢的跟蹤和評估,預防跨境金融風險傳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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