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一)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❷ 保險公司投資房地產有什麼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❸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委託人除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設置境外投資相關崗位,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
(二)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
(三)投資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境內受託人除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受託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三)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3人, 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於2人。
境內受託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限於投資香港市場。
第六條 境外受託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經驗,以及3年以上養老金或者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管理非關聯方資產不低於管理資產總規模的50%,或者不低於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投資團隊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從業資格要求,且平均從業經驗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從業經驗8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過往投資業績。
受託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團內所屬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模可以合並計算,但不包括投資顧問、投資銀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資產。
受託人從事專項資產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項管理資產規模的限制:
(一)管理資產規模在5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以上;
(二)管理專項資產不低於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
(三)擁有市場公認的專業聲譽和評價,管理團隊在專項資產管理領域表現卓越。
境內保險機構在香港設立資產管理機構未達到本條規定的,受託管理境內保險資金限於投資香港市場。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並管理該基金的股權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收(繳)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累計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過往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第八條 託管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託管資產規模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
(二)託管人為外商獨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其母(總)公司滿足第(一)項規定條件,且能夠為託管人履行託管協議承擔連帶責任的,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和託管規模可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三)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信用級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四)從事保險資產託管業務的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
第九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不得擔任該委託人的託管人或託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過10%的;
(二)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超過10%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聯關系。
託管人(或者託管代理人)與受託人有前款關系之一的,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從事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申請開展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質詢。委託人變更受託人和託管人,應當重新提交材料。
❹ 不動產投資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不動產投資是指保險資金用於購買土地、建築物或修理住宅、商業建築等投資。這里保險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可分為營業不動產與投資用不動產兩類。
1、不動產投資的意義:保證長期安全收益;通貨膨脹的迴避;實現保險投資的社會性。
2、不動產投資過程:取得土地審核;建築計劃的測定與工程承包;保險公司的管理。
❺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購置辦公用房、培訓中心、後援中心、災備中心等自用性不動產,應當運用資本金。
保險公司投資購置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該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的50%。
保險公司投資的同一不動產,含自用性不動產和投資性不動產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確定運用資本金和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比例,分別核算成本和投資收益並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境外不動產,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境內和境外的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比例合並計算。
保險資金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為目的投資項目公司股權,不適用《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❻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三)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產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第九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場信譽良好,管理科學高效,投資業績穩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執行有效;
(四)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五)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50億元,具有豐富的不動產投資管理和相關經驗;
(六)擁有不少於15名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4名;
(七)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八)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機構,可以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機構向保險資金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有關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具有承辦投資不動產相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且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五)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❼ 在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嚴格的限制規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
保險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的企業,按商業化原則運營,追求利潤。那麼保險公司怎樣賺錢呢?很多人認為,保險公司每年收取那麼多保費,肯定是靠收保費賺錢了。實際上並不完全是這樣,保費收入並非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前面的例子中我們看到,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中,大部分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用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另有少部分覆蓋保險公司的營業成本,並提供少量利潤。所以,保險公司收取保費主要是為了集中應付風險,並非主要的利潤來源。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包括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以及解約益和資產增值等收益。死差益是保險公司每年實際支付的保險金額與每年收取的保費之差,若保險金的支付比收的保險費多的話,死差益就是負值;利差益是保險公司運用資金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它是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費差益是保險公司實際營業費用支出與預期營業費用支出之差;解約益是投保人囡退保而繳納的退保費,資產增值是保險公司各項資產增值帶來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大樓增值了等。保險公司運用資金進行投資之前,必須首先預留一部分准備金,用於滿足可能發生的賠付保險金需求,這部分資金也就是所謂的保險准備。各國保險監督管理當局都對保險准備金率作出了嚴格限制和監管,比如劃定保險准備的計提比率,集中保險准備,防止保險公司在利潤的驅使下過度投資,造成不能滿足保險金賠付的流動性危機。保險公司計提保險准備後的資金可用於投資,但保險資金運用必須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樣性的原則。保險資金運用的范圍在法律上也有嚴格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投資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資金拆借、投資基金等。對於股票投資、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境外投資等,必須經過國務院批准。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❽ 有人知道,我國具有不動產投資權利的保險公司有哪幾家嗎
泰康人壽,其投資的北高燕園養老社區。
❾ 我國允許採取的保險投資方式有哪些
一般說來,可供選擇的保險投資方式主要有存款、證券投資、貸款和不動產投資。
(1)存款。存款分為銀行存款和信託存款。保險公司一般不宜保留太多的銀行存款。
(2)證券投資。證券投資是為取得預期收入而買賣有價證券的活動。由於有價證券可用於貼現、抵押或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收益較高,具有集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為一體的特點。因而,證券投資是較為理想的投資方式。
(3)貸款。貸款是保險人將保險資金貸放給單位或個人,並按期收回本金、獲取利息的投資活動。貸款比存款的收益率高,但風險相對較高。
(4)不動產投資。不動產投資是將保險資金用於購買土地、房產或其他建築物的投資。它具有流動性較差、投機性強、風險大的特點,因而一般除壽險公司的少部分資產用於該部分投資外,一般不宜作為保險投資的主要對象。
有價證券、貸款、不動產和存款構成了現代發達國家保險投資的四種基本形式。一般來說,在投資結構上,保險投資以有價證券投資為主。
(1)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方式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2)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3)國務院於1999年允許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
(4)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市,進一步拓展了保險投資的渠道。
❿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的不動產類型包括哪些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的不動產類型包括辦公用房,投資廉租房、養老實體和商業物業等,不得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為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10)我國保險公司境外不動產投資擴展閱讀: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