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7〕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創新是社會進步的靈魂,創業是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創新和創業相連一體、共生共存。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興起,催生了數量眾多的市場新生力量,促進了觀念更新、制度創新和生產經營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有效提高了創新效率、縮短了創新路徑,已成為穩定和擴大就業的重要支撐、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正在成為中國經濟行穩致遠的活力之源。為進一步系統性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強化政策供給,突破發展瓶頸,充分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潛能,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新舊動能接續轉換,著力振興實體經濟,必須堅持「融合、協同、共享」,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要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著力推動「放管服」改革,構建包容創新的審慎監管機制,有效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拓展創新創業的覆蓋廣度,著力推動創新創業群體更加多元,發揮大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領軍作用,有效促進各類市場主體融通發展;進一步提升創新創業的科技內涵,著力激發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創造潛能,強化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的有機銜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有效促進創新型創業蓬勃發展;進一步增強創新創業的發展實效,著力推進創新創業與實體經濟發展深度融合,結合「互聯網+」、「中國製造2025」和軍民融合發展等重大舉措,有效促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創新為本、高端引領。以科技創新為基礎支撐,實現創新帶動創業、創業促進創新的良性循環。堅持質量效率並重,引導創新創業多元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推動產業邁向中高端。堅持創新創業與實體經濟相結合,實現一二三產業相互滲透,推動軍民融合深入發展,創造新供給、釋放新需求,增強產業活力和核心競爭力。
——改革先行、精準施策。以深化改革為核心動力,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面向新趨勢、新特徵、新需求,主動作為,針對重點領域、典型區域、關鍵群體的特點精準發力,出實招、下實功、見實效。著力破除制約創新創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生產、管理、分配和創新模式的深刻變革,繼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為新動能的成長打開更大空間。
——人才優先、主體聯動。以人才支撐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進、激勵、發展和評價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潛能,鼓勵科技人員、中高等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才、農民工、退役士兵等有夢想、有意願、有能力的群體更多投身創新創業。加強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創客等主體協同,促進大中小微企業優勢互補,推動城鎮與農村創新創業同步發展,形成創新創業多元主體合力匯聚、活力迸發的良性格局。
——市場主導、資源聚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等多方資源,建設眾創、眾包、眾扶、眾籌支撐平台,健全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政策、技術、資本等各類要素向創新創業集聚,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作用,以市場化機制促進多元化供給與多樣化需求更好對接,實現優化配置。
——價值創造、共享發展。以價值創造為本質內涵,大力弘揚創新文化,厚植創業沃土,營造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推動創新創業成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踐行共享發展理念,實現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使創新創業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重點突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障礙,保護知識產權,活躍技術交易,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優化激勵機制,共享創新資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一)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運用和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擴大知識產權快速授權、確權、維權覆蓋面,加快推進快速保護由單一產業領域向多領域擴展。搭建集專利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於一體,審查確權、行政執法、維權援助、仲裁調解、司法銜接相聯動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發揮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樞紐作用,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負責)
(二)推動科技成果、專利等無形資產價值市場化,促進知識產權、基金、證券、保險等新型服務模式創新發展,依法發揮資產評估的功能作用,簡化資產評估備案程序,實現協議定價和掛牌、拍賣定價。促進科技成果、專利在企業的推廣應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科技部、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探索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率先建立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時轉化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轉化。(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引導眾創空間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升級,支持龍頭骨幹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圍繞優勢細分領域建設平台型眾創空間。探索將創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納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科技部牽頭負責)
(五)推動科研院所落實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強化激勵導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轉化效率。堅持試點先行,進一步擴大科研院所自主權,激發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探索儀器設備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機制,對於財政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探索引入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社會化服務等多種方式。(科技部牽頭負責)
(七)實施科研院所創新創業共享行動,鼓勵科研院所發揮自身優勢,進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進一步開放現有科研設施和資源,推動科技成果在全社會范圍實現共享和轉化。(國家發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展企業融資渠道
不斷完善金融財稅政策,創新金融產品,擴大信貸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優化投入方式,推動破解創新創業企業融資難題。
(八)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賦予大型銀行縣支行信貸業務許可權。支持地方性法人銀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基層區域增設小微支行、社區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支持商業銀行改造小微企業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提高審批效率。(銀監會牽頭負責)
(九)完善債權、股權等融資服務機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資服務。穩妥推進投貸聯動試點工作。推廣專利權質押等知識產權融資模式,鼓勵保險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提供保證保險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風險補償或保費補貼。持續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機制,穩步擴大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規模。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債提供擔保。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銀擔、政銀保等不同類型的風險補償機制。(銀監會、人民銀行、保監會、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證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改革財政資金、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投入、管理與退出標准和規則,建立完善與其特點相適應的績效評價體系。依法依規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適時推廣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推動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第三方徵信機構完善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動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一批創業投資子基金。引導和規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完善對引導基金的運行監管機制、財政資金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基金管理機構的信用信息評價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健全完善創新券、創業券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探索建立創新券、創業券跨區域互通互認機制。(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
深入實施「互聯網+」、「中國製造2025」、軍民融合發展、新一代人工智慧等重大舉措,著力加強創新創業平台建設,培育新興業態,發展分享經濟,以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改造傳統產業,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
(十四)加強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改革和創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經費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勵科研人員與創業者開展合作和互動交流,建立集群思、匯眾智、解難題的眾創空間。面向企業和社會創新的難點,凝練和解決科學問題,舉辦各種形式的創新挑戰賽,通過眾包共議方式,提高創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在戰略性領域布局建設若干產業創新中心,整合利用現有創新資源形成充滿活力的創新網路。依託企業、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符合發展需求的製造業創新中心,開展關鍵共性重大技術研究和產業化應用示範。推動建立一批軍民結合、產學研一體的科技協同創新平台。(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實施企業創新創業協同行動。支持大型企業開放供應鏈資源和市場渠道,推動開展內部創新創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發展,促進大中小微企業融通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鼓勵大型企業全面推進「雙創」工作,建設「雙創」服務平台與網路,開展各類「雙創」活動,推廣各類大型企業「雙創」典型經驗,促進跨界融合和成果轉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促進分享經濟發展,合理引導預期,創新監管模式,推動構建適應分享經濟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和社會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完善新就業形態、消費者權益、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建設、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研究完善適應分享經濟特點的稅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業履職盡責與依法獲得責任豁免的聯動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中央網信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發布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綱要,強化系統性設計,打破制約數字生產力發展的制度障礙,推進市場化的生產資料分享,提升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加速數字化轉型,引領和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發起「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數字經濟交流與合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進一步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統計分類,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研究制定「雙創」發展統計指標體系,科學、准確、及時反映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新進展。(國家統計局牽頭負責)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業互聯網安全技術標准,建設工業互聯網網路安全監測平台和中小企業網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強化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支撐能力。(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負責)
(二十二)積極落實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勵盤活利用現有用地,引導新產業集聚發展,完善新產業用地監管制度。(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進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示範應用的意見,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完善財政、金融、保險等支持政策,明確相關招標采購要求,建立示範應用激勵和保障機制,營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十四)充分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先進製造業發展。實施新一輪技術改造升級重大工程,支持關鍵領域和瓶頸環節技術改造。(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人才流動激勵機制
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改革分配機制,引進國際高層次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健全保障體系,加快形成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創新創業人才隊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簽證實施細則,明確外國人申請和取得人才簽證的標准條件和辦理程序;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簡化外國高層次人才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證件的程序。開展外國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試點,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學和醫療保健服務通道。進一步完善外國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轉換機制,實現工作許可、簽證和居留有機銜接。(國家外專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允許外國留學生憑高校畢業證書、創業計劃申請加註「創業」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外國人依法申請注冊成為企業的,可憑創辦企業注冊證明等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專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吸引更多高素質留學人才回國創新創業。繼續推進兩岸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推動內地與港澳地區開展創新創業交流合作。深入開展「萬僑創新行動」,支持建設華僑華人創新創業基地,探索建立華僑華人創新創業綜合服務體系,為華僑華人高層次專業人才和企業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推動來內地創業的港澳同胞、回國(來華)創業的華僑華人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社會公共服務。繼續推進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台辦、國務院僑辦、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績效考核辦法,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員和招聘急需緊缺人才,可簡化招錄程序,沒有崗位空缺的可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並按相關規定辦理人事關系,確定崗位薪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實施社團創新創業融合行動,搭建創新創業資源對接平台,推介一批創新創業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動創新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進一步引導和推動各類科技人員投身創新創業大潮。(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加快將現有支持「雙創」相關財政政策措施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拓展,將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項目納入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范圍。探索實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及農業設施、農機具抵押貸款試點。允許返鄉下鄉人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創新創業。返鄉農民工可在創業地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返鄉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按規定將其子女納入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協調推動機制,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綠色通道」,為返鄉下鄉人員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服務。(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靈活的引才引智政策,採取不改變人才的戶籍、人事關系等方式,以用為本,發揮實效,解決關鍵領域高素質人才稀缺等問題。(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六、創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營商環境,放寬市場准入,推進試點示範,加強文化建設,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良性互動的創新創業生態。
(三十二)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進一步健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強化審查責任,推動全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創新創業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推進「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將涉企登記、備案等有關事項和各類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對內外資企業,在支持政策上一視同仁,推動實施一個窗口登記注冊和限時辦結。推動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推廣自主申報。全面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營業執照管理系統,推進無介質電子營業執照建設和應用。(工商總局牽頭負責)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實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開展跨部門「雙隨機」聯合檢查,提高監管效能。健全跨部門、跨地區執法協作機制,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執法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在有條件的基層政府設立專業化的行政審批機構,實行審批職責、審批事項、審批環節「三個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六)適時適當放寬教育等行業互聯網准入條件,降低創新創業門檻,加強新興業態領域事中事後監管。(教育部牽頭負責)
(三十七)推進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全國通辦。推進銀行卡受理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多元化繳稅方式。加強國稅、地稅聯合辦稅。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銀稅合作工作機制,加大基層銀稅合作力度,逐步擴大稅務、銀行信用信息共享內容。探索通過建立電子平台或在銀稅雙方系統中互設介面等方式,實現銀稅信息「線上」互動。(稅務總局牽頭負責)
(三十八)積極有序推進試點示範,加快建設全國雙創示範基地,推進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整合創建一批農村創新創業示範基地。推廣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經驗。研究新設一批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區,深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辦好全國「雙創」活動周,營造創新創業良好氛圍。組織實施好「創響中國」系列活動,開展創業投資企業、院士專家、新聞媒體地方行。高質量辦好創新創業賽事,推動創新創業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科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的各項要求,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切實履職盡責,密切配合,勇於探索,主動作為,及時總結經驗,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壯大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和促進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強勁支撐。
國務院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⑵ 創業投資基金怎麼認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主要投資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由於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中小微企業的創業階段,因此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我國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財稅方面,稅務總局於2009 年印發了《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對創業投資基金的財政扶持政策進行了規定;在監管方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在自律管理方面,中國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 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⑶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⑷ 股權投資基金的具體設立程序和條件
北京的?
1、由北京市工商局受理! 2、基金公司注冊資本:5億,(可先入1億,一次性繳齊)注冊時間:2周! 名稱可核定為:北京X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北京XXXX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經營范圍:從事非證劵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3、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一次繳齊,注冊時間:22個工作日! 名稱可核定為:北京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企業) 經營范圍:從事非證劵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二、合夥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的合夥人分為; 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 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三、PE基金公司備案: 1、到國家發改委進行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 2、實入資本5億元人民幣及以上應接受備案! 3、可以獲得社保基金的投資資格 4、目前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產業基金和在發改委備案的市場化股權基金,總投資比例好不到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
⑸ 請教:涉及參股的國有股轉持問題
關於情形2:發行人的股東是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一個有限合夥人是國有企業,參股。是否需要對應比例轉持?判斷有限合夥是否需進行國有股轉持的依據到底是下面哪一種:1)國有企業作為有限合夥人在整個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份額?如通源石油的案例。2)國有企業是否對合夥企業有管控力?如果按照標准2),則因為國有企業只有作為有限合夥人,而合夥企業中肯定是普通合夥人進行實際的運營和管理,因此,國有企業參與的有限合夥均不涉及國有股轉持。我也沒想得太清楚,望大家繼續討論並有個明確結果,也請高人指點。
⑹ 國有上市公司10%股份轉社保基金,這是什麼時間什麼文件下達的規定
2012年
⑺ 請問有國有股劃轉社保基金豁免的案例嗎
辦過豁免的事,不是很復雜,但也不容易。主要是將《關於申請豁免AAA公司所持BBB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轉持義務的請示》遞交財政部企業司企業三處處理,等待批復即可。請示需要的文件可能需要以下附件:AAA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AAA公司的《章程》復印件;XXX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金融局《關於AAA公司備案的通知》;XXX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北京AAA公司XXX年度檢查合格的通知;AAA公司投資完成後,BBB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AAA公司投資完成後,BBB公司《章程》復印件;XX市XX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BBB公司20XX年12月的醫療保險繳費申報表》;X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BBB公司20XX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XXX省/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BBB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X國資【20XX】XX號);BBB公司20XX年第XX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關於增資事宜的決議);BBB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書BBB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及關於該方案的《BBB公司20XX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如擬上市企業是外資還需要: 《商務部關於同意BBB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批復》(商資批【20XX】XXX號);具體規定見《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1]14號
⑻ 創業投資基金屬於私募股權基金嗎
創業投資基金屬於按投資對象分類的基金,其既有私募股權基金亦有產業投資基金
私募投資公司發起的風險投資基金又稱創業基金,屬於私募股權基金,面向對象一般為金融機構或企業等機構投資人
而產業投資基金,是向社會投資人公開募集的基金並上市流通,雖然募集方式也是私募,但收益方式為所投資的公司上市後,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⑼ 國資PE除了履行一般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外,有沒有特殊的管理要求
詳見《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審核問題的通知》(財企〔2011〕14號),裡面對於國有PE有明確的規定,這里我就不給你碼字了,自己網上找一下,看看就知道了。
⑽ 這次國務院實施國有股轉持充實社保基金大家有什麼看法
搶錢行為.誰都知道那些原始股是鐵定的賺錢.社保基金已經因為投資股市虧損不少錢了,這樣做之後能有效的緩解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問題.因為社保基金講究的是價值投資,長線投資,對於大小非的解禁問題有一定的抑製作用可以說是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