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名詞解釋。
保險標的(bǎo xiǎn biāo dì) (insurance object):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是人的壽命和身體。 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具有重要的意義:決定保險業務的種類;判斷投保人是否對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存在狀況確定保險金額;根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釐定保險費率;根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計算賠付數額;根據保險標的所在確定訴訟管轄范圍等。 指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如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或責任;人身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生命等。 即保險的對象,也叫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人對其承擔保險責任的各類危險載體。
⑵ 保險與金融的關系
大體上說:
保險是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其他兩個是銀行和證券
保險為金融的穩定性提供保障,這點是任何金融機構無法取代的,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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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學 與金融學,經濟學,財政學相比怎麼樣
保險學也是金融專業中的一個分支,目前我國的保險業還屬於朝陽期,潛力無限,但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市場的開拓有一定難度,不過做的好的大有人在,就業不難,難在堅持,只要你對它有興趣,多用心,無論什麼專業能有好出路的
⑷ 財政與金融的作業急求答案!
加快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一是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確保參保人權益,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堅持精算平衡原則。二是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同時建立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制度。三是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把現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保證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一是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三是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四是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五是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體系。
加快推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一是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二是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三是積極發展補充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四是健全特殊群體的服務保障制度。
⑸ 保險名詞解釋
保險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5)保險名詞解釋財政與金融擴展閱讀
保險的意義和功用在於為了轉移我們身邊的風險,一旦發生意外就會造成巨額的損失。保險就是減少這種損失的。保險的功用能抵禦疾病、意外、醫療還有養老風險。
保險具有分配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從法律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是一方當事人同意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的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成熟」的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穩定器」。
⑹ 保險名詞解釋
1.人身保險和人壽保險的什麼區別?
人壽保險是屬於人身保險中的一種,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三部分,
人壽保險又可以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2.第三類保險強制保險包涵哪些方面? 第三類強制保險好像沒有這個名詞,我也才疏學淺。
按照保險標的的性質,保險通常劃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等;第二類是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和責任保險;第三類是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
3.考保險資格證,需要考哪些方面內容?
保險法、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保險原理與實務 保險相關知識與法規
一、保險原理
包括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費率釐定原理、保險公司業務管理、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督管理。
二、保險實務
包括財產保險實務、運輸工具保險實務、貨物運輸保險實務、責任保險實務、信用和保證保險實務、工程保險實務、特殊風險保險實務、人壽保險實務、意外傷害保險實務、健康保險實務和再保險實務。
三。保險公估,經紀,代理相關知識
包括保險公估人概述、保險公估人的經營、保險公估人的監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操守。
四。保險相關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⑺ 保險基礎知識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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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麼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之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4、代位追償:保險代位權分為權力代位與物上代位,代為追償應該是權力代位。
定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補充一個「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5、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指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准備金。
6、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而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7、共同保險又稱"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的同一危險、同一保險事故,而且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8、總准備金是指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設置總准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提取總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是:總准備金=當年實現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9、告知是指: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另一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10、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11、保險:給你保險法的定義吧。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2、賠款准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者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准備。
13、委付是指保險人同意將受損的保險標的視為推定全損,在補償被保險人全部損失的同時,獲得該受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處理,接受大於賠償金額的收益。(這個概念應該結合「代為追償」來解釋,但是總的來說,委付一般發生在海上保險)
14、保險金額(前面已經有了)。
15、保險單簡稱為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16、風險管理(不同的教案有不同的解釋)是指各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用最經濟合理的方法來綜合處置風險,以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17、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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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經濟學金融與保險是什麼專業
經濟金融類專業有:經濟學,金融學,國際金融與貿易,財政學,會計學,市場營銷,保險學,區域經濟學
相關專業有:管理學,工商管理,人力資源
課程:
西方經濟學、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銀行會計學、保險學原理、金融市場學、管理學原理、市場營銷學、國際金融、財務會計、貨幣銀行學、財政學、銀行信貸管理學、政治經濟學、基礎會計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貿易實務、證券投資分析、成本會計、財務管理、經濟法等等,各個專業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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