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全球養老基金如何投資 兩種監管規則實際比較
待遇確定型(Defin ed Benefit,簡稱DB)養老金計劃的監管要比繳費確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簡稱DC)養老金計劃更加嚴格,後者主要受謹慎人規則的約束。
1、採用謹慎人規則國家的監管規定。 美國1974年頒布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規定,養老基金必須具有開展信託和金融業務的專業化水平、經驗和能力,但監管機構不會對養老基金的資產配置作出嚴格的數量限制;該法案要求養老基金進行多樣化投資,並採取普遍認可的謹慎行動;監管機構實行「謹慎人」的監管規則,在具體的投資行為和其他方面則給予養老基金充分的自由。 美國的401(K)計劃提出,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向由參與者來決定,這對參與者本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於發起人的破產可能無法達到承諾的投資收益,使雇員的收益遭受影響,所以英國和紐西蘭均規定,DB養老金計劃的自我投資不得超過5%。在英國,謹慎人規則主要用於監管DC養老金計劃;在紐西蘭,自有的留存可以適用「謹慎人規則」10%的要求。同加拿大和義大利一樣,日本也在適用謹慎人規則的基礎上加入了數量限制的因素。日本規定,在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債券不得低於50%,股票不得高於30%,地產不得高於20%,國外資產不得高於30%,對單個公司的投資不得高於10%。
2、採用嚴格數量限制規則國家的監管規定。 比利時規定,在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對發起人的投資不超過15%,地產不高於40%,存款不低於10%。丹麥規定,在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國內債權不得低於60%,而國外資產不得超過20%,房地產和股票均不得超過40%。挪威規定,在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股票不超過20%,貸款不超過30%。葡萄牙規定,在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自我投資不超過15%,政府債券不低於30%,地產不超過50%,國外上市的證券不超過40%。瑞典規定,在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國內債券、貸款應當占很大比例,投資於國外資產的限制比例為5-10%。
拉美國家適用於嚴格數量限制規則,對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也做出了嚴格的監管規定。從國債投資的限制比例來看,墨西哥要求養老基金的全部資產投資於國債,烏拉圭的限制比例為70-90%,智利、阿根廷和哥倫比亞均規定不得低於50%,秘魯規定不得低於30%。從國內股票投資的限制比例來看,秘魯、智利、阿根廷和哥倫比亞分別規定養老基金投資國內股票不得超過40%、37%、35%和30%,烏拉圭和墨西哥則均規定禁止養老基金投資國內股票。從國外證券投資的限制比例來看,智利、阿根廷、哥倫比亞和秘魯分別規定養老基金投資國外證券不得超過12%、10%、10%和5%,同樣烏拉圭和墨西哥也都禁止養老基金投資國外證券。 兩種監管規則國家實際組合比較 從橫向國別比較來看,實行謹慎人規則國家養老基金的國際投資比例通常高於實行嚴格數量限制規則國家的比例。例如,荷蘭是一個小型開放經濟體,1998年其養老基金投資國外資產的比例達42%。而斯堪的納國家如瑞典、丹麥等國雖然也是小型開放經濟體,但是這兩個國家養老基金持有國外資產的比重卻比較低,分別僅為2%和11%,這是因為荷蘭適用謹慎人規則,而瑞典和丹麥適用嚴格數量限制規則的緣故。 1、採用謹慎人規則的國家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與總體平均水平相比,在採用該監管規則國家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流動性資產的佔比為3.3%,與平均水平持平;貸款、國內債券等低風險性資產的佔比分別為4.8%和27.2%,分別較平均水平要低3.2和13.2個百分點;國內股票、實業投資和國外資產等高風險資產的佔比分別為31.8%、10.2%和17.3%,分別較平均水平要高出7.8、1.7和4.7個百分點。 2、採用嚴格數量限制規則的國家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與總體平均水平相比,在採用該監管規則國家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中,流動性資產的佔比為3.3%,也與平均水平持平;貸款、國內債券等低風險性資產的佔比分別為12.8%和60.3%,分別較平均水平要高出4.8和19.9個百分點;國內股票、實業投資和國外資產等高風險資產的佔比分別為12.3%、6%和5.5%,分別較平均水平要低11.7、2.5和7.1個百分點。這與採用謹慎人規則的國家養老基金的資產組合情況正好相反。 考察當今世界各國採用的養老基金投資監管規則,可以總結出以下四個基本特點:(1)大多數發達國家較早地適用謹慎人規則;(2)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適用嚴格數量限制規則;(3)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正逐漸由適用嚴格數量限制規則轉向適用謹慎人規則;(4)採用謹慎人規則具有促進國際投資和提高投資回報率的作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❷ 養老目標基金到底是靠譜還是不靠譜呢
既然是為了養老,那到底靠不靠譜,就不能片面地一概而論,首先要清楚,養老目標基金只是個人養老的一個手段和途徑,並不是完全保障養老的法寶。現在關於養老的途徑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或商業養老保險、子女養老、個人儲蓄、以房養老、養老目標基金。
我總結成兩大類:
第一類是國家層面的,特點是穩定,但是額度較低,保障晚年基本生存沒問題,不過這里插一嘴,不少省份已經快發不出這個養老金了,就問你慌不慌……
第二類是個人層面的,主要依靠個人選擇;
現在生活成本非常高,大部分年輕人都有房貸,每個月節余的錢真心不多,另外儲蓄利率很低,完全跑不贏物價和通脹。;
以房養老,但房子是固定資產,要用的時候很難變現,而且幾十年後,房地產市場怎麼樣還不好說,說不定到時候賣房子的比接盤的多多了。
這個新出的養老目標基金呢,我研究了下,這只基金會由專業的基金經理根據你的年齡增長不斷調整投資配比,來匹配你當前的風險,年紀越大,風險會逐漸降低,就拿中歐預見2035來舉例,這只基金對標的是40歲左右的人群,離退休還有20年,此時基金經理建倉就會多配置權益類產品,隨著年齡的增長,比如到了60歲,這只基金大概率主要倉位就是債券固收類產品,以確保基金的平穩增長;
此外,因為涉及養老大事,證監會在批復的時候還嚴格規定了必須使用成熟的投資策略,而且首批只批復了14家資歷最老,投資經驗最豐富的基金公司,足可見國家層面的重視和慎重,如果你大致了解過美國的401K計劃的話,就知道這個養老目標基金非常靠譜,未來還有可能會有稅收方面的優惠,很有可能會成為國家養老的重要支柱。
以上是個人總結,怎麼選,看你自己咯,說了這么多,多賞我點財富值吧,謝謝。
❸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❹ 國外養老基金投資有哪些特點
美國: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公共養老金和企業養老金部分構成。在養老金投資風格上,美國的公共養老金相對保守,主要投資國債等低風險品種,2000年以來始終保持4%左右的回報率;而對於企業養老金部分,美國政府則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其投資。政府發放的社會保障金帶有明顯的社會轉移支付功能。美國的社會保障金根據法律嚴禁投資,不能擁有任何可以在公開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
英國:現已形成三個支柱的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為國家基本養老金,由政府通過國家保險體系強制徵收並以相同待遇發放,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第二支柱為職業養老金,由僱主負責征繳,2012年改革後變為強制實施,以減輕國家基本養老負擔;第三支柱是個人養老計劃,即個人選購保險公司及金融中介的養老金投資方案。今年1月起開始發售的「養老金債券」是英國養老金制度改革措施之一,旨在豐富個人養老金投資方式,提高養老金投資收益。
德國:養老金體系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構成。德國養老金投資奉行相對謹慎的策略,投資公司法對於養老基金投資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上限均有明確規定。而基礎設施建設及房地產業等的實體資產往往作為德國養老金投資的首選目標。
日本:養老保障制度被稱為「年金制度」,養老金被稱為「年金」。日本的「年金」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民年金,又稱基礎年金,凡處於規定年齡段的國民,都可加入並享受;另一種是與收入聯動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企業雇員和公務員等依據身份不同而分別加入。養老模式奉行「國家中心主義」原則,政府主導著養老資金的管理。厚生年金和國民年金均由厚生省社會保險廳管理,而共濟年金則由各互助協會自行管理。國民年金的2/3收入來自收取的保險費,1/3來自政府的財政補貼。
新加坡:養老金投資運營是典型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被稱為中央公積金,該體系帶有強制儲蓄的特性,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他們的僱主,都必須參與公積金計劃。養老體系規定也相當嚴苛,公積金賬戶中的錢主要由政府用於投資國債、國內住宅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每年回饋給會員一定的利息。該制度為持有人設立4個賬戶,同時覆蓋養老、住房和醫療等多領域,由政府、企業代表、雇員代表和社會保障專家共同組成的董事會對中央公積金管理局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對中央公積金進行償還擔保,但是該基金的收繳、管理和投資均獨立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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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為什麼說美國養老基金非旁氏騙局 中國更不必擔心
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如下:
1. 申請人必須年滿21周歲,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辦;
2. 申請者具備50萬美金以上的個人資產;
3. 證明申請人上述的個人資產是由合法途徑取得;
4. 投資不少於50萬美元(2015年12月後可能漲價至80萬美元)在合格項目,投資期為5年;
5. 最少在未來兩年內能直接或間接製造不少於每年10個就業機會。
美國投資移民EB-5項目允許外國投資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通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簽證(綠卡)。
外國投資者只要在美國境內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符合要求的行業,並創造10個就業機會,就可獲發二年期的美國有條件移民簽證。若二年屆滿前90天,該項投資行為仍存在並運轉正常,則投資者可申請將條件解除,從而獲得正式的美國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❻ 按照投資者類型劃分,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屬於個人投資者對嗎
養老基金不是屬於個人投資者喲,應該屬於機構
❼ 美國股票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各佔多大的比例
從國外市場來看,證券市場的潮流應該是機構佔主導。美國、英國等是保險資金、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等穩定持有股市絕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則是法人機構相互持股,也是機構占據主導地位。而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有增無減。美國機構投資者佔美國總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養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險公司由3.3%上升到7.3%。
❽ 養老金 保險公司管理的養老金 規模 美國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可以將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於地區間不平衡,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應根據當地實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來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於80%的地區,基本上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形式雖多種多樣,但比較普遍的是獨立的養老金基金會。養老金基金會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基金會的管理是獨立的,與發起的企業完全分開。基金會的獨立性能夠避免發起企業對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進行干預;多個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又能夠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兩個優點是養老金基金會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層次: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可以單獨建立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但基金會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分離開來;內部差異比較小、相互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由行業工會發起建立統一的行業補充養老金基金會;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可以由地方工會組織地區性補充養老金基金會;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多樣化的管理層次既維護了企業的自願選擇權,也便於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該盡快分離出來,交給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採取委託投資的方式,由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委託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要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制定有關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則;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則行使委託者的權利,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督。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政兜底,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至關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安全。目前,按有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銀行、買國債,比較強調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比較高的投資回報率是吸引職工積極參加的重要因素。不講求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應該將補充養老保險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再委託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來承擔,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准予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一定限度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幾年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中的投資工具也不斷增加,應該說中國已經初步具備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採用先試點、後逐步推進的辦法,盡量減少養老基金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沖擊和養老基金投資本身具有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用於中國的各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支付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其職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不過,應該鼓勵職工參與繳費。美國的401K計劃(職業年金計劃的一種形式)規定,只有雇員繳費,僱主才須按一定比例配合繳費。這種配合機制促進了401K計劃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在目前企業不願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通過雇員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於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之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務赤字的責任。
目前,中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採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採用個人賬戶方式,便於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於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於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范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徵,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藉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採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中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稅收優惠政策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的自願性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美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了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稅前列支的規定。因此,中央政府應該盡快作出全國性規定:最高允許5%~8%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各地根據現有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免稅費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同樣享受免稅待遇。至於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則應計入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控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有力的監控。中國可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代表、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督職能。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進行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投訴,並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在政府的監督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應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所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進行直接監督,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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