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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

發布時間:2021-09-13 10:18:59

1.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2年9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4號公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監督管理,附則7章81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2號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予以廢止。

2.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託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後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託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並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後,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證監發[1999]53號)》同時廢止。

3.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簡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在2010年第一期保薦代表人培訓班上,監管層人士分別就主板和創業板發行審核的非財務問題及財務問題做了詳細表述,在一貫強調的七大要點——企業獨立性、持續盈利能力及自主創新能力、主體資格、募集資金、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和財務會計問題——之外,新加入了企業「調控利潤」和「PE」式腐敗兩大類問題。
(第23號)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4.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有區別嗎

有區別。

1、注冊資本不同: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

2、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基金公司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3、概念不同:基金公司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企業法人。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摘要】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有區別嗎?【提問】
有區別。

1、注冊資本不同: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

2、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基金公司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3、概念不同:基金公司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企業法人。基金管理公司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回答】
如何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熟悉嗎【提問】
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流程是怎麼樣的,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質?【提問】
1、核名稱,選定名稱後通過後列印《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入資,到辦理大廳的入資銀行窗口直接入資,需身份證復印件;
3、驗資,需要的材料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入資單;
4、交件;
5、刻章,需要刻的章有:公章、財務章、法人名章、合同章,刻章前需到公安局備案窗口辦理備案手續;
6、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所須材料物品有: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非法人辦理的需要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7、辦理稅務登記證;
8、銀行開戶;
9、稅務所報到;
10、工商所報到。
綜上所述,公募基金公司注冊主要包括辦理企業名稱核准、確定公司住所、形成公司章程、申請公司營業執照、刻公章、辦理代碼證、辦理稅務登記證書、獲得證監會的批復等步驟。只要符合注冊條件,並且准備好以上材料,按照一定流程進行就能注冊公募基金。【回答】
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質才能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提問】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幾點就是在進行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回答】
我是問基金管理公司,不是基金公司【提問】
上面就是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回答】

5.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注冊需要多少錢怎麼注冊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注冊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你准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這一步的手續費是30元。
2.申請執照:可選擇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進行資料提交,線下提交前可提前在工商網上進行預約,需5個工作日左右(多數城市不需要提前預約)。法定申請材料經審查核准通過後,可以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
3.憑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到專業刻章店刻印公章、財務章,正規的章是到公安分局備案過有刻章卡的;(1-2個工作日)。刻章費用200-500元
4.營業執照和印章辦理完畢後,即可去銀行開立基本戶。
5.憑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公章到所在區的國稅或地稅分局進行稅務登記備案;(1個工作日) 費用:各個地區收費不同(國地稅ca證書) 120-400元
6.社保開戶,公司注冊完成後,需要在30天內到所在區域管轄的社保局開設公司社保賬戶,辦理《社保登記證》及CA證書,並和社保、銀行簽訂三方協議。之後,社保的相關費用會在繳納社保時自動從銀行基本戶里扣除。

6.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參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技術合作、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較強優勢;
(二)有助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能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部門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重大不良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子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各股東對符合參股子公司各項條件及提交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並應由股東簽字蓋章;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東的基本情況及具備的優勢條件,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各股東設立子公司的決議、決定及發起協議;
(五)在基金行業任職的自然人股東,其任職機構對該自然人參股子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
(六)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及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範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填寫)、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基金從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設立子公司准備情況的說明材料,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方案,工商名稱預核准情況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與子公司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與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承諾函,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設立子公司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金銷售業務的,還應當同時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

7. 如何注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必須先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然後才可辦注冊手續.中國證監會批准,條件非常嚴格,一般個人是不能辦基金公司的.

8.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評估論證,合理審慎決策,不得因設立子公司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子公司及其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子公司及其有關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9.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得存在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合理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指定相應職能部門,定期評估子公司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在維護子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與子公司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建立覆蓋整體的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體系,提高整體運營效率和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整體發展戰略和子公司經營需求,按照合規、精簡、高效的原則,指導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研究、風險控制、監察稽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規范與子公司間的關聯交易行為。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並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以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等相關文件中及時進行詳細披露。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與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對外公開披露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參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職務或者領薪的情況,並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監察稽核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司治理,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保持公司規范有序運作。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應當參照《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准則》的要求,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經理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義務,維護客戶利益和公司資產安全,不得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動。
在有效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關從業人員可以投資本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與資產委託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並應自投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所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時間、價格、數額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二十七條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辦理新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業務,並依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一)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三)對子公司運作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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