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市場 > 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原則

發布時間:2021-09-13 05:25:07

㈠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什麼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中大網校證券從業為您解答:

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㈡ 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流程是什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

中國陽光私募的歷史始於2004年,經過10年的發展,中國私募證券基金行業從無到有由小到大,不斷地壯大和成熟。而去年以來政府和主管部門又頒布和落實了一系列政策對私募基金行業予以支持。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今年8月2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公布。《辦法》的制定和執行為私募基金的設立和運營提供明確的依據,並起到了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私募行業發展的作用。

據證監會協會統計,國內已備案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有1100餘家,管理規模逾3000億元。過去幾年中,陽光私募基金的發行渠道也不斷拓展,從最初的只能通過信託渠道發行,到現在基金專戶、私募自主發行契約式基金等。私募產品的投向不斷豐富,從最初單純投向股票型二級市場,到現在可以投向定向增發、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不同的投資工具和領域。

在《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來股票市場的好轉雙重利好因素的影響下,近來有越來越多的專業投資者有興趣進入私募行業,想要了解如何設立自己的私募基金。根據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分類,私募基金根據其投向主要可分為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下面為大家簡要地講解一下如何設立一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一、 設立一個投資企業

要發行一隻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按照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解釋,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用同樣的標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設立一個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採取有限合夥制。有限合夥制理論上有一些優點,如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不需要驗資,因而便於注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避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的問題等。但是實際操作中由於現實中有限合夥制企業數量相對較少,性質相對特殊和使用的法規相對冷僻,有限合夥制企業在經營中可能會碰到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地區的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並不了解有限合夥制所涉及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不了解有限合夥制和公司制的區別,與有限合夥企業相關的一些重要術語「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派代表」對於一些較少接觸有限合夥企業的工商、稅務局的工作人員來說也不太了解,還有個別有限合夥制私募機構反映在個別地區的稅務局遇到過稅務專管員要求有限合夥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在企業設立上,除了企業形式之外,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是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和實收資本金。根據《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要求,第三方為信託產品擔任投顧的,需要滿足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所以,如果打算將來通過信託渠道發行私募基金,則作為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投資企業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本。

注冊地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選擇注冊在一些對私募基金有專門扶持政策和專業服務的行政區或對沖基金園區,如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虹口對沖基金園區、深圳前海新區等,這些地區對入駐的私募機構提供一系列政策和經濟上的支持,包括稅收減免政策、優惠的辦公場地、甚至現金獎勵等,相關政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金融比較了解、專業性高。除了上述的大型對沖園區外,全國其各地還有大大小小的其他「開發區」,也會宣稱對包擴私募機構在內各行各業都有各種優惠政策。但是這些開發區可能在企業注冊前給企業一個優惠的口頭的許諾或沒有法律效率的書面承諾,企業注冊後又以各種借口不予實現,最終這些優惠政策僅停留在口頭約定中,口惠而實不至。而且這些開發區並非專門針對私募行業,其工作人員很可能對金融缺乏概念,造成辦事時效率低。而且,有些地區工商局和稅務局不在一起辦公,甚至彼此相隔數公里且無方便的交通,造成辦事時非常不方便。這些都需要考慮。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

今年2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公布並執行,辦法明確了全口徑的登記備案制度。從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登記。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

私募行業由證監會監管,由證監會委託基金業協會負責私募的登記備案。所以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公司設立後,需要到基金業協會網站上的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信息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備案所需要上報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名稱、成立時間、企業性質、組織形式、辦公地址、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這三證的號碼和照片,員工人數等。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證件號碼、從業資格、學歷和工作經歷等。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東的姓名、國籍、證件號,機構股東的名稱、企業性質、組織形式,以及股東的認繳金額、比例,實繳金額、比例等。

三、 准備盡調材料

私募機構要發產品,勢必要和外部各種形形色色的機構打交道,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經紀商、信託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銀行或者三方銷售平台等資金方、銷售渠道等。在產品籌備期,這些涉及的機構都會對私募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關材料。盡職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1. 公司概況

介紹公司和主要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有企業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情況、部門構架、投研團隊、高管與核心投研人員的學歷和工作背景。在這部分介紹中要盡量突出核心人員的能力和優勢,如高學歷團隊、學術權威、在國內外大型投資機構擔任高管或投資經理的從業經驗、業績著名的明星股票分析師、資深的實體產業背景、歷經多輪熊牛市的實戰經驗和百里挑一的歷史業績等。

2. 投資流程和風控制度

投資流程的介紹主要在於投資決策制度,比如是否有投資決策委員會,投決會如何組成的和運行;是採取基金經理負責制,還是集體決策制;備選投資標的物的入選流程,買賣的決策和操作流程等;各部門在投研中的職責和配合機制等。風控制度主要包括是否有風控部門、具體的風控標准、風控操作流程等。

3. 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歷史業績、交易記錄

這方面可以介紹單位的投資理念是價值投資還是布局成長股;是針對企業經營情況、商品供求等基本面進行分析還是根據人類普遍性的人性弱點和認識偏差造成的行為偏差進行針對性操作,是追求大概率的機會還是專注小概率的黑天鵝事件等等。投資策略,可以介紹單位使用的投資方法、投資策略,比如是多空對沖還是單邊趨勢,是高拋低吸還是追漲殺跌,是長期持有還是波段操作、短線買賣等。通過這些內容,讓外界能理解自己的投資思路、投資方法、投資風格。除了相對抽象的投資理念和策略,投顧還需要提供一些歷史業績,比如以往管理的各類產品或單賬戶業績等。如果以往業績是非陽光化的產品,業績公信力不強,則投顧可能還需要提供一些以往的股票交割單或期貨結算單。為了能有一個具有公信力的歷史業績,大部分投顧會選擇先以自有資金發行第一隻陽光化產品。

4. 獲獎情況

如果有本機構或核心人員參加各類比賽或評比的獲獎記錄,那麼也可以做在介紹材料中作為亮點為自己加分。

四、 產品結構設計

產品的結構是產品設計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產品結構可分為結構化和管理型。

1. 結構化產品

在結構化產品中,產品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型,每一類份額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最常見的結構化產品分為優先順序和劣後級(又稱B級、風險級、普通級)兩類份額,由劣後級資金為優先順序資金承擔所有損失或者由劣後級資金來確保優先順序的固定收益。通過結構化的設計,優先順序資金一般享有優先分配產品利潤的權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後級資金在承擔產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風險的同時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結構化產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投顧資金實力和知名度都較小,募資能力也較弱。這種情況下,投顧在發行第一隻私募產品時往往會選擇結構化產品,這樣投顧不需要募集整個產品的全部資金,而只需投入占產品規模一小部分的資金作為劣後級,然後從銀行或信託資金池對接優先順序資金,就能使產品成立,使以後投顧再要發行產品時能拿出自己管理的陽光化產品的歷史業績。另一種情況是成熟投顧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主動選擇發行結構化產品,通過結構化產品放杠桿,追求高收益,同時也承擔更高的風險。

2. 管理型(非結構化)產品

在管理型(非結構化)產品中,所有份額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風險。比起結構化產品,更多的投顧還是更青睞管理型產品,因為管理型產品沒有為優先順序保本保收益的壓力,壓力更小,操作更自如。根據朝陽永續資料庫統計,截止11月7日,存續中且有持續業績公布的信託產品共有3318隻,其中管理型產品1868隻,佔比56.3%。

五、 決定發行通道

目前,私募發行的通道主要有信託通道、公募專戶通道、私募備案自主發行、有限合夥、傘形子信託等。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優勢,在這里為大家逐一介紹。

1. 信託

信託是陽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根據朝陽永續資料庫統計,目前全市場存續中且有持續業績公布的信託產品共有3318隻。信託型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小於3000萬,有50個300萬以下的小額名額。集合信託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只用用於套保或套利,不能參與商品期貨交易。信託產品不是納稅主體,所以不用為投資者代扣個人所得稅。結構化信託產品的優先順序可以對接銀行優先資金。信託產品的業績一般在信託網站公示,公信力最強。信託產品需向信託公司支付信託通道費,此外還需向託管銀行支付銀行託管費。

2. 公募專戶

私募基金可以通過公募基金專戶發行私募產品。根據朝陽永續資料庫統計,目前全市場存續中且有持續業績公布的公募專戶共有214隻。公募專戶型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小於3000萬,200個300萬以下小額名額。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期貨。和信託產品一樣不代扣個人所得稅。結構化的公募專戶產品的優先順序可以對接銀行優先資金。業績在公募基金網站上可以登錄賬號進行查詢,需支付公募專戶通道費,此外還需支付銀行託管費。

3. 契約型備案私募

今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後,私募基金發行的可選通道在原有的信託、公募專戶等通道的基礎上新增了契約型私募備案登記自主發行這一選項。契約型私募無規模起點的要求。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投向上限制較少,股指期貨和商品期貨都能做。不代扣個人所得稅。目前難以對接銀行優先資金。估值、外部風控、託管可以由券商一站式解決,需支付一筆託管和服務費用給券商,費用較信託和公募專戶低。

4.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制基金無規模起點的要求,合夥人不超過50個,合夥企業需向稅務局申報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此外有限合夥型基金的一個缺點是理論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資者(合夥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稅務局辦理合夥人的變更,而這些變更往往需要全體合夥人到場或者提供所有合夥人的證件辦理,流程非常麻煩。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主要優點是資金投向上幾乎沒有限制,有限合夥是一種企業形式,所以有限合夥企業不僅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也可以投資任何合法的領域,當然實際操作中有限合夥基金的合夥協議中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前幾年在還沒有公募專戶通道和契約型備案私募這兩個通道的情況下,發行私募基金主要靠信託渠道。而信託產品在投向上有限制較多,比如不能交易期貨,所以當時不少想要參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品的投資機構會選擇發行有限合夥制的產品,近兩年有了公募專戶和契約型備案私募這兩個在投向上限制很少的通道之後,有限合夥基金這一形式在私募證券基金上使用得越來越少了。

5. 傘形子信託

傘形子信託嚴格來說不是獨立產品,而是傘形信託產品下的子賬戶,但是由信託進行獨立的收益核算,對於資金規模較小的投顧來說,傘形子信託提供了一個門檻較低的陽光化產品的發行和業績展示途徑。傘形子信託產品的規模可以小到1000萬以下,有些產品甚至只有200-300萬。傘形子信託產品可以是管理型,也可以做成由投顧單一劣後資金對接信託優先資金的結構化。大部分傘形自信託不能做股指期貨、不能融資融券、不能做商品。另外,有一些私募機構反映他們操作的傘形子信託存在交易速度慢的問題。

六、 選擇銷售渠道

產品的結構和發行渠道確定後,產品要最終成立還要解決產品資金來源的問題。一種情況是,產品的資金完全來自於投顧公司或公司團隊的自有資金。而更常見的情況是,產品的資金大部分或者全部來自於外部資金,這就引出了如何進行產品的資金募集、如何選擇銷售渠道的問題。目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銷售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經紀商銷售、三方平台銷售、銀行銷售等。根據實際情況不同可以選擇只通過其中的某一種渠道銷售,或是同時藉助多個渠道進行銷售。除了自行銷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會收取一定的銷售費用,費用高低會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1. 自行銷售

自行銷售適合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場號召力大、市場影響強的情況。比如核心投研負責人人員原來是公募明星基金經理,券商資管明星投資主辦,券商明星分析師等。有這樣背景的投研負責人往往在業內有相當的號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現成的客戶資源。這種情況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決私募產品的募資問題。

而大多數投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員在業內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戶資源不是非常豐富,這種情況下自行銷售會很困難,需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銷售。

2. 經紀商銷售

經紀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對投顧比較了解,對投顧有信心,投顧發行產品經紀商還能獲得傭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務收入等收入以及結算量、規模存量的業績提升,因而經紀商在幫助投顧發產品的事情上有著強烈的合作意願。但是經紀商銷售的問題有:一方面經紀商的高凈值客戶的風險偏好相對較高,一般來說更偏好高收益的產品而較難接受低風險低收益的產品。
另一方面,大經紀商銷售能力較強,而中小經紀商銷售能力較弱。

3. 三方平台銷售

作為專業的私募產品銷售機構,第三方平台的優勢是:有各類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高凈值客戶,可以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並且可以通過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做各種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宣傳。第三方對投顧的情況不如經紀商了解,對投顧有一個盡調和跟蹤的過程,並進行一定的比較和篩選,在通過一定的篩選流程後產品才能上線銷售。

4. 銀行銷售

作為募資渠道,銀行不論自有資金池還是高凈值客戶資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結構化產品的優先資金一般都是對接銀行資金池的資金。銀行還有大量的高凈值客戶資源,銀行高凈值客戶對銀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銀行推薦的私募理財產品。但是銀行對風險非常敏感,銀行客戶的在風險偏好上也相對偏保守,一般來說銀行和銀行客戶更偏好風格穩健、風險較低的產品。而且要通過銀行銷售可能需要通過銀行內部繁復的審核流程,具體根據各銀行內部制度來定。

七、 產品備案登記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後,還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備案平台上進行產品的登記備案。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㈢ 海富通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紅利或紅利再投資方式。紅利再投資指將現金紅利按分紅登記日經除權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成立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范圍包括

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債券基金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債券比例須在80%以上。股票基金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股票比例須在60%以上。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1、貨幣市場基金是以貨幣市場工具為投資對象的一種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通常被認為是無風險或低風險的投資。其投資對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內,包括銀行短期存款、國庫券、公司債券、銀行承兌票據及商業票據等。通常,貨幣基金的收益會隨著市場利率的下跌而降低,與債券基金正好相反。

2、混合基金主要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債券和貨幣的投資比例沒有固定的范圍。

(4)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原則擴展閱讀: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投資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㈤ 證券投資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收益與風險最佳組合原則。在證券投資中,收益與風險形影相隨,是一對相伴而生的矛盾。要想獲得收益,就必須冒風險。解決這一矛盾的辦法是:在已定的風險條件下,盡可能使投資收益最優化;在已定的收益條件下,盡可能使風險減小到最低限度。這是投資者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投資者首先必須明確自己的目標,恰當地把握自己的投資能力,不斷培養自己駕馭和承受風險的能力和應付各種情況的基本素質;要求投資者在證券投資的過程中,盡力保護本金,增加收益,減少損失。
2、分散投資原則。證券投資是風險投資,它可能給投資者帶來很高的收益,也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巨大的損失。為了盡量地減少風險,必須進行分散投資。分散投資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多種證券進行投資。這樣,即使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證券得不到收益、而其他的證券收益好,也可以得到補償,不至於血本無歸。二是在進行多種證券投資時,應把握投資方向,將投資分為進攻性和防禦性兩部分進行投資。
3、理智投資原則。證券市場由於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處在不斷變化之中,誰也無法准確預測到行情的變化。這就要求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能感情用事,而應該冷靜而慎重,善於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要過多地受各種傳言的影響,對各種證券加以細心的比較,最後才決定投資的對象。不然,在情緒沖動下進行投資,往往是要失敗的。有一些缺乏經驗的投資者,看到自己要買的股票價格略有上漲時,就急不可耐,唯恐買不到這種股票便匆忙提出市價買進委託,結果很可能是高價購進該種股票。有時股市在一片叫好聲中,往往已處於暴跌的前夜;而在股市最蕭條的時候,正是黎明前的黑暗,股市復甦的曙光就在眼前。因此,投資者應該隨時保持冷靜和理智的頭腦,做到「眾人皆醉我獨醒」。
4、責任自負原則。在進行證券投資時,適當藉助於他人的力量,但不能完全依賴別人,而必須堅持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原則。這是因為證券投資是一種自覺的、主動的行為,所有投資的賠賺都要由自己承擔。所以,投資者不應輕信或完全依賴他人。那種把投資成功歸於自己的判斷,而把投資失敗歸罪於他人的做法是沒有道理的。證券投資的成敗完全是投資者自己的責任,不具備這一認識的人,可以說就不具備投資者的資格。
5、剩餘資金投資原則。投資必須有資金來源。從大的方面來說,資金來源無非是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資金,另一部分是借入資金。採取借入資金搞證券投資是不可取的,證券投資的資金必須是家庭較長時間閑置不用的剩餘資金。這是因為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較大的經濟活動,意味著賺錢和虧本的機會同時存在,如果把全部資金都投入證券,一旦發生虧損,就會危及家庭收支計劃,從而給正常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困難。所以,妥善可靠的做法是把全部資金合理分配,留足家庭生活的必備資金,所剩餘的長時間有可能閑置的資金,才能用來進行證券投資。投資者應該在估計全部資產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才決定是否進行證券投資和用多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6、能力充實原則。每個投資者都應該不斷培養自我證券投資能力,而這種能力的基礎是投資知識和經驗。掌握投資知識是從事投資的重要條件,沒有知識的投資是盲目的投資,十有八九是要失敗的。證券投資知識包括與證券有關的金融知識、法律知識、數學知識。投資者要獲得證券投資知識,主要有兩條渠道:一是通過向書本學習、向別人請教以獲得間接經驗;二是通過自己的實踐以獲得直接經驗。證券投資經驗包括成功經驗和失敗經驗,投資者要不斷積累經驗,尤其是要准確地把握證券行情,需要長期的經驗積累。

㈥ 怎麼寫證券投資基金方案

以下文字為摘錄,僅供參考不做法律依據,具體參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上面有明確要求。成立方案
***********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有限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北京海淀區學清路21號樓*****室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證券品種,包括股票、債券、權證和基金等。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30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 個,有限合夥人13個。
普通合夥人:姓名:無所謂,住址 天空

劉麗,住址
宋雪萍,住址
找為例,住址
胡來,住址
其他 ,住址
有限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必須用貨幣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劉麗同意投入基金現金15萬元,張學平同意投入基金現金10萬元,找為例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胡來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其他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 菜萬春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

有限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繳付期限 :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結清管理人費用、激勵費之後,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資收益。普通合夥人只有在投資收益為正時才允許收取管理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委託6 個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一個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表決。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伙與退夥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普通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條 普通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夥人有(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普通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合夥企業注銷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普通合夥人簽字:**********************************有限合夥人簽字:**************

2010年 1 月 1 日
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制度

一.投資項目界定
本基金投資項目包括:
1.股票——投資於那些高增長和高收益的公司股票以保障基金收益穩中有升。
2.其他證券——投資於具有獲得市場平均收益的其他證券。
二.組織機構
1.由基金普通人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協商成立決策部,負責對私募基金投資項目的管理 。
2.委員會職能機構設立調研部和執行部二個部門,由普通合夥人產生。調研主要考察項目對象公司股票或期貨對象的全面一手資料,完全提供給決策部。決策部負責項目投資決策。實施部負責實施項目。
三.投資體制
基金形成投資證券調查,論證評估,投資決策,監督實施,運作管理的五位一體的投資管理體制。
1. 投資證券調查
由調研部對收集各類投資證券遴選後,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證券調查。
2. 論證評估
由調研部項目小組進行證券可行性論證,設計優化證券投資方案。
邀請企業內部專家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3. 投資決策
由基金投資決策部對備選證券進行決策,決定對投資證券的審查批准意見。
4.監督實施
執行部對證券實施操作。
5.運作管理。
在證券投資開始實施後,由決策部對項目運作進行必要的管理。
四.投資管理要點
1.投資股票與其他證券比例管理。
投資股票與其他證券的沒有固定比例。但遵從「資金最大化利用」原則,即資金原則上應該是大部分利用在投資項目上(當然要保證基金的正常管理費用和其他所需費用)。
2..確定合理的投資結構。
(1)投資對象公司的選擇
一般投資應選擇高收益,有利潤保證,負債低的等企業的股票
(2)投資證券分布
5%放在銀行存款
15%放在其他證券
70%放在股票
(3)投資效益評估
傳統的投資項目評估側重在財務指標上:
●投資收益率=年平均盈利/投資額
●投資回收期=投資額/年平均盈利
●凈現值法
●折現系數法

㈦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業務規范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財產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
第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對基金財產的託管事項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銷售基金份額,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投資者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凈值、投資收益分配、投資團隊、管理人及基金財產涉訴情況以及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範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二)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五)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㈨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閱讀全文

與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原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