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我國盡管面臨國內經濟增長速度回落、境內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場動盪不安的局面,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仍然創下歷史新高。銀行理財產品的樣式種類、發行款數與資金規模都在急劇膨脹。2008年各主要商業銀行累計發售7799期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約合人民幣為23055億元。同期保險理財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新募集資金分別約為6243億元、5637億元、1827億元和226億元。無疑,銀行理財產品已穩居理財市場的第一位,規模超過其他類別理財產品的總和,成為推動國內理財市場發展的主要力量。
2009年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行數量累計為7850款。進入2010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快速增長的步伐未有減慢跡象,截至9月29日,共有102家商業銀行發行了8051款銀行理財產品,超越2009年的全年發行數量。中國理財市場目前還是個新興市場,以前都是照搬別人的模式,國內銀行只獲取微薄的代銷費用,真正管理產品的是研發該產品的國外銀行,巨額利潤也被他們獲取。然而,金融危機使國外銀行產品的設計和運作能力受到質疑。因此金融危機之後,國內銀行逐漸開始組建自己的研發團隊和管理團隊,對產品進行自主研發、自主投資和自主管理,自主研發產品將成為今後理財市場的主流。面對來自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在理財產品業務創新方面將不得不越來越謹慎。
隨著中國經濟規模的增長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理財的需求已經被釋放出來。中國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前景十分看好,未來十年間,將會以超過中國GDP的增長速度而高速發展。近年來,在我國金融領域理財業務發展迅速,理財機構類型多樣,產品種類繁多,投資渠道逐步擴大,市場規模增長迅速,機構合作日趨緊密。綜合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有如下特點:
1.理財機構類型多樣。我國開展理財業務的既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有證券、保險業金融機構。具體包括: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此外,還有部分帶有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財務管理性質的企業、理財中心、理財工作室和個人也涉足理財業務,我國理財機構類型多種多樣。
2.理財產品種類繁多。2004年開始,我國各家金融機構陸續推出自己的理財產品,包括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幣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作為專業化的信託業務經營機構,開展面向特定客戶的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和面向非特定投資者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從1995年開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包括面向特定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面向非特定投資者的集合資產管理和針對特定資產的專項資產管理三類。2005年年初我國出現了首個人民幣結構性理財產品,2005年年底,銀監會允許獲得衍生品業務許可證的銀行發行股票類掛鉤產品和商品掛鉤產品,為中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的大發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銀行理財產品從此得到較快發展,權益掛鉤、項目融資、新股申購、QDII等類別的新產品不斷涌現,我國理財產品種類繁多。
3.監管制度,內控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在跨行業、跨市場的理財產品日益豐富,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也已形成了票據、債券、股票、基金、期貨、黃金等比較完整的產品系列,同時還出現了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交易、利率互換、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掉期交易、權證等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由於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部分理財產品收益明顯下降,風險程度上升。理財產品售後糾紛一再發生。我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的監管制度和內控制度還有待完善。
4.缺乏高素質理財業務人員。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股票、基金、保險、國債、信託、外匯等多個領域,因此,對個人理財業務從業人員資格一般都有具體要求,已明確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職業操守、相關限制及違法責任。保證相關理財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理財產品的風險特徵,遵守職業道德。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還缺少這樣的理財業務人才。
5.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低。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銀行理財產品也不例外。在投資過程中,如果願意承受的風險越大,那麼投資的潛在收益率也就高。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是成正比例的。而很多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認為銀行的理財產品是沒有風險的,或者認為風險是很低的,只看到理財產品的收益,而往往忽視風險的存在,風險意識較低。由於每一個人對風險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銀行理財從業人員一般都要通過風險測試以及根據客戶的年齡與資產狀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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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及前景分析
從整體上看,金融學專業這幾年在報考方面比較熱門,其職業前景普遍看好,但根據實際就業情況看,兩極分化比較嚴重,據文都教育經濟學考試中心的觀察統計發現,知名院校的金融學碩士,如果導師影響力較大,在校期間注重實踐,同時研究功底比較深厚,剛出校門拿到10萬以上年薪者,不在少數。
近幾年來,中國金融市場正在走向國際化,對專業性很強的人才需求迫切。金融學碩士就業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高端市場,例如高校教師和大公司市場研究分析、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
無論是本科畢業,還是碩士畢業,金融學專業畢業生總體上的就業方向有經濟分析預測、對外貿易、市場營銷、管理等,如果能獲得一些資格認證,就業面會更廣,就業層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特許財富管理師(CWM)、基金經理、精算師、證券經紀人、股票分析師等。
目前我國金融人才的結構性矛盾比較突出,下面幾類人士還是比較缺乏的:一是能夠充當領軍人物的高級管理人才;二是精通外語、法律及計算機的復合型人才;三是法律、咨詢、中介和會計等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有國際金融經營理念和從業經驗的金融人才和金融服務人才匱乏。另外,金融行業內部諸多中間業務的開展,也需要高級專業人才進入,比如個性化金融產品設計、對客戶資金進行投資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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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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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金融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市場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別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各級政府都把金融安全和穩健發展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採取多項管理措施,加強自身建設,防範金融風險,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加入WTO後,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我國金融業各部門的壓力仍將非常大,發展現狀不容樂觀。下面我們將分別談談我國銀行業(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發展現狀。
(一) 銀行業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基本上是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所瓜分,行業壟斷程度相當高,其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存、貸、匯銀行業務和外匯業務等,很少經營或不經營全部的投資銀行業務,如金融租賃業務、保險業務、信託業務、財產顧問和咨詢業務和旅遊廣告業務等。這些業務范圍的限制,影響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和金融工具創新能力,資本金嚴重不足,貸款能力出現內生性約束。由於國有銀行效益不佳,消化自身不良資產的壓力很大,也無力用經營利潤補充基金。因此,不良資產日益積累,致使部分國有銀行資產充足率根本達不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要求。由於商業銀行盈利能力不強,資產運用效率不高,存在大量的壞帳和呆帳。這些都將使國有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二)保險業
二十年多來,中國保險業以年均39.6%的增長速度迅猛發展,實現第一個保費收入達500億元用了15 年的時間,而實現第二個500億元僅用了3年時間(見圖1-1、圖1-2)。到2000年底,保費收入達1595.9億元。同時保險市場主體日趨多元化,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公司40家,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和股份制保險公司為主、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的保險市場格局已初步形成。但中國保險業目前還存在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公司實力
差,資金運用渠道少(保險業收入仍以保費盈餘為主),效率和經營技術不高,服務水平不能適應競爭等。因此,一旦當我國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機構真正展開競爭,保險業將面臨很大沖擊。
圖1 1989—2000年我國保費收入趨勢圖
圖2 1989—2000年我國保費收入增幅趨勢圖
(三)證券業
我國證券業起步於八十年代,在1990、1991年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後,經過曲折的歷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首先是融資能力的增強,我國證券市場融資額從1994年的99.78億元,增長到2001年的1192.22億元,占間接融資(銀行貸款)的11.45%;其次,隨著證券市場規模持續增長,股票交易額也持續增長,1993年的股票交易額為3627.2億元,2000年股票交易額達到高峰,為60826.6億元,增長了16.7倍。2001年我國上市公司數量已經達到了1154家,投資者帳戶為6639 .68萬戶。上述數據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經過10年的快速發展,已經初具規模。但由於我國證券業是在一定的保護下發展起來的,並沒有與國際市場完全接軌,因此其要進一步發展,仍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國內證券機構業務范圍狹窄,品種單一,結構趨同。業務范圍僅限於國內的承銷、經紀和自營三大傳統業務,企業財務顧問業務等雖然也有,但是大多是爭取承銷項目的輔助手段,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很大的雷同,對金融創新的重要性仍然沒有充分的認識。
其次,融資渠道不暢,上市證券公司不多。渠道有三個方面:同業拆借、國債回購和增資擴股,且融資偏重短期資金融通,缺乏券商發展急需的長期資金融資渠道。
第三,資本運作效率差。
第四,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混亂。
第五,證券經紀業務收益下降。
這些都表明,只有二十餘年成長歷史的新中國證券業同經歷過百餘年資本市場錘煉並且實力雄厚的國外證券公司同場競技,將面臨巨大的現實壓力。
二、中外金融服務業發展比較
2001年11月,中國終於邁進了WTO的大門,中外金融機構同台競技將成為必然趨勢,我國金融業要在這一場新的角逐中佔有一席之位,必須通過比較分析彼此的優勢和劣勢,判斷自身所處的生存環境,最終提出自己的戰略方案。
(一) 銀行業
1.經營規模比較
衡量一家綜合性商業銀行的經營規模,主要有總資產、一級資本、分支機構數量、跨國經營情況等子指標。
表1 中外商業銀行經營規模比較(1999年度) 單位:億美元
總資產
一級資本
分行機構數量
跨國經營情況
工商銀行
4275.46
219.19
國內分支機構眾多
跨國經營處於初級階段
農業銀行
2442.93
162.66
國內分支機構眾多
跨國經營處於初級階段
建設銀行
2658.45
131.96
國內分支機構眾多
跨國經營處於初級階段
中國銀行
3162.14
152.70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花旗銀行
7169.37
476.99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美洲銀行
6325.74
381.76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德意志銀行
8437.61
174.18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巴克萊銀行
3988.25
140.55
全球性機構布局
全球性銀行
資料來源:張仿龍、阮班鷹:《中外商業銀行盈利比較及入世對策》,《現代商業銀行導刊》2001年第一期;孔永、馬耕之《世界30家銀行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概覽》,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從表1可以看出,就總資產和一級資本來源來說,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與國際跨國商業銀行相比並不遜色,已經進入世界大銀行行列。但從分支機構數量及跨國經營情況看,除中國銀行具有眾多海內外分支機構並已初具全球性銀行的某些特徵之外,其餘三家國有商業銀行盡管分支機構總量很多,但跨國經營都還剛剛開始。因此,從經營規模指標分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外國綜合性大銀行的最大差距表現在全球性分支機構布局缺陷和跨國經營滯後等方面。
2.業務功能比較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在業務功能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管理當局對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的限制(見表2)。英國、日本和美國已分別於1986年、1992年和1999年修改了相關法律,最後從法律上廢除了混業經營的障礙。而我國《商業銀行法》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等非銀行業務。
表2 中外商業銀行業務比較
商業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
保險業務
當局立法限制
工商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工商東亞
無
分業經營
農業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無
無
分業經營
建設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中金公司
無
分業經營
中國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中銀國際
無
分業經營
花旗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全面開辦投資銀行業務
有
1999年取消限制
德意志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全能銀行
有
全面混業經營
巴克萊銀行
存貸匯等業務功能齊全
全面開辦投資銀行業務
有
1992年取消限制
近年來,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已經開始繞過法律限制,通過到境內外收購、合資設立投資銀行機構,開展了投資銀行業務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國內分支機構尚不能從事證券一、二級市場業務。因此,業務功能綜合化、全能化是形成外資商業銀行強大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3.金融創新比較
金融創新包括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業務創新三大方面。由於外資大銀行身處市場經濟國家,不存在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的問題,因此,金融創新的比較僅限於業務創新。
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僅限於傳統的存貸匯業務,大部分業務創新還是借鑒國外商業銀行60—80年代的產品,而市場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的品種,如期貨、期權、利率調換、消費貸款證券化、衍生金融產品交易等在我國都還未開辦。由此可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新產品領域及跨國經營方面的競爭力非常弱。
表3 中外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比較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
外資商業銀行業務創新
綜合帳戶
銀證轉帳
浮動利率貸款
票據融資
電子銀行
循環貸款
網路結算
消費信貸
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支付帳戶
浮動利率票據和歐洲債券
期貨交易
電子銀行
互助基金
消費貸款證券化
利率調換交換
SWIFT交易系統
期權交易
衍生金融產品交易
4. 發展戰略比較
發展戰略是一家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舉措。外資商業銀行非常重視發展戰略,十分注意保持發展戰略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見表4)。
表4 中外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比較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
外資跨國大銀行發展戰略
擴張性、粗放經營、無差異營銷、政策性與盈利性並舉、資源計劃配置為主。
差異化戰略、突出重點戰略、跨國經營戰略、盈利最大化戰略、資源配置優化戰略。
5.其他競爭力項目比較
(1)在流動性方面,日本銀行業的貸存款比率為93. 73%,比我國高出9.14個百分比。美國為87.97%,與我國基本持平。從存貸款比率來看,美國銀行業的流動性並沒有比我國銀行業的平均水平高,但這並不說明在流動性方面就不如我們,因為我國四大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很高和承擔著很大一部分不一定能夠即使收回的「政策性貸款」。歐洲方面,其貸存款比率達到127.57%,大大高於我國銀行業的同期水平。
(2)在盈利能力方面,日本銀行業的資產利潤率為-1.2%,比我國四大銀行的0.09%低1.21個百分點,利潤增長率是負數,為-30.59%,而同期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36.26%。美國資產利潤率為1.66%,歐洲為0.63%,均高於我國。
(3)在資產質量方面,由表5可見,日本呆帳和滯帳貸款率為3.13655%和0.04385%,與我國情況差不多,而美國在這方面則相對較低。
(4)發展能力方面,日本銀行自有資本比例是比較高的,達到了11.6%,美國則為8.72%,兩者與我國國內商業銀行相比相差不大,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並沒有正常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在這方面與美國和日本有一定差距。
表5 銀行資產質量的國際比較
項目
比率
日本
(10家合計)(%)
美國
(%)
歐洲
(%)
流動性
流動性比率
NA
NA
NA
貸存款
97.93
87.93
127.57
盈利能力
資產利潤
-1.12
1.66
0.63
資本利潤
NA
19.53
NA
利潤增長
NA
NA
-25.54
人均利潤
NA
55578US$
NA
利息回收
NA
NA
99.58
應付利息充足
NA
NA
35.6
資產質量
逾期貸款
1.0664
1.26
NA
呆滯貸款
3.13655
0.33
NA
呆帳貸款
1.04385
0.64
NA
風險資產抵補
95.9202
167.76
NA
加權風險資產抵補
73.3144
NA
NA
發展能力
資本金充足率
11.6
8.72
NA
存款增長
-5.29
7.06
-3.94
貸款增長
-2.61
8.27
15.97
(二)保險業
伴隨中國加入WTO,我國保險業將面臨一個更為開放,更為激烈的競爭環境,也將面對一批虎視眈眈的外國保險巨頭。中國保險業與國外保險業究竟存在怎樣的差距呢?下面我們將從保險業的市場規模、保險深度和密度、資產規模、市場集中率以及融資渠道五方面進行比較。
1.市場規模比較
從表6可以看出,世界保費收入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也就是說,發達國家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居於主要地位。我國保險業恢復業務以來,雖然發展迅速,但總規模仍然很小。1999年保費收入僅排世界第16名,市場份額只有0.72%。
表6 1999年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保費收入比較表
國家
保費收入(百萬美元)
佔世界市場份額(%)
世界排名
美國
795188
34.22
1
日本
494885
21.29
2
英國
204893
8.82
3
德國
138829
5.97
4
法國
123113
5.3
5
義大利
66649
2.87
6
韓國
47929
2.06
7
加拿大
41882
1.8
8
澳大利亞
38712
1.67
9
荷蘭
37985
1.63
10
中國
16830
0.72
16
巴西
11203
0.48
21
印度
8391
0.36
23
資料來源:Sigma No.9,2000。
2.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的比較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保險業發達程度的兩個重要指標。保費密度是指人均保費額的高低,保險深度是指保險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的大小。如果一國的人均保費越高,保險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越大,說明該國的保險業相對越發達。1999年,從保險密度看,我國只有13.3美元/人,列世界第73位。保險深度也只有1.63,其中產險深度為0.61,壽險深度為1.02,整體上居世界第58名,遠遠落後於英美等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後於巴西(第51名)和印度(第52名)。從表2.2-2和2.2-3可以看出我國與其他國家的差距。
表7 1999年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保險密度比較表
國家
瑞士
日本
英國
美國
愛爾蘭
荷蘭
芬蘭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險密度
4642.7
3908.9
3244.3
2921.1
2454.7
2404.7
2212.6
國家
法國
丹麥
澳大利亞
巴西
中國
印度
排名
8
9
10
50
73
79
保險密度
2080.9
2037.4
2017.3
68.6
13.3
8.5
表8 1999年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保險深度比較表
國家
南非
英國
瑞士
韓國
日本
愛爾蘭
澳大利亞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險深度(%)
16.54
13.35
12.84
12.84
11.17
9.83
9.82
國家
荷蘭
芬蘭
美國
巴西
印度
中國
排名
8
9
10
50
52
58
保險深度(%)
9.65
8.88
8.55
2.01
1.93
1.63
3.資產規模比較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別是我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但從資產總額看,這兩家公司的資產規模偏小,兩家公司的總資產才為世界第25大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6.6%。從資產利潤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資產利潤率為0.4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資產利潤率為1.78%,而世界前20大保險公司中資產利潤率最低的也達到了4%的收益率。這些都表明我國保險公司經營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較低(見表9)。
表9 1998年全球前10大保險公司與我國保險公司資產實力比較
排名
公司(國家)
資產
增長率(%)
所有者
權益
凈利潤
資產利潤率
1
AXA(法)
449566
5
16634
52683
11.72
2
Allianz Group(德)
401406
45
26041
46805
11.66
3
Nippon Life(日)
374801
1
8501
51128
13.64
4
Zenkyoren&prefectrual Ins.Federation(日)
297477
3
3990
46154
15.52
5
Dai-ichi Mutual Life(日)
261164
4
5198
35030
13.41
6
AIG(美)
133673
17
30123
24879
10.65
7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美)
215346
6
14367
11503
5.34
8
Sumitomo Life(日)
212200
2
4411
29320
13.82
9
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瑞士)
205963
11
11994
25221
12.24
10
Prudential Group (英)
196536
10
5443
18782
9.56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5806
334.9
103.3
1.78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11675
622.7
54.7
0.47
中國人壽+中國人保
17481
957.6
957.6
0.90
資料來源:(1)2000年1月《保險資訊》173期,本表排名以資產為基礎,並根據Dow Jones and Isis決定。
金額單位為百萬美元,匯率按1998年12月31日匯率換算。增長率按本國貨幣計算。
(2)《中國保險年鑒》1999年。
4.市場集中率比較
目前,我國只有保險公司40家,(其中國有獨資保險公司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3家,外資保險公司13家),而日本有110家,美國80年代就有5000多家保險公司,香港彈丸之地也擁有200多家保險公司。中國的保險機構數量過少,導致保險市場集中率高,壟斷經營嚴重(見表10)。
從下表可以看出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國家的市場集中率一般較小。如美國1998年前五大財產保險公司所佔市場份額僅為30.16%,日本前五位壽險公司市場份額也不過是60.4%,這是因為在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國家,保險市場進入壁壘較少,保險公司設立相對比較容易,所以保險公司數目較多,競爭較為激烈。使整個市場的集中率較小。而我國由於長期實行計劃
⑸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我國金融創新的現狀
銀行提高核心競爭能力的最好利器便是金融產品創新。想在市場上搶佔先機就必須在新產品開發上搶佔先機。我們可以大膽的預想,金融產品創新的競爭形勢將會十分的激烈,腳步稍有放鬆,就有可能被人家遠遠甩在腦後。縱觀西方金融產品創新發展史,從上世紀60年代的避管型創新,轉嫁風險創新,防範風險創新等等,到如今西方金融產品各種各樣的創新並舉,可以看出歷史的積淀和各個階段創新產品的延續性對於商業銀行產品創新具有多麼巨大的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僅有十多年歷史,是由計劃經濟時期的專業性銀行轉變為現在市場經濟時期的商業銀行,所以在經營管理方面、銀行技術設備、人才儲備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銀行業存在著許多不良資產的問題,如自有資本金不足、壞帳、呆帳等等,承受風險能力很差。這一系列的問題反映出我國銀行業系統的內在脆弱性,十分不利於金融產品開展創新。中國加入WTO 組織,全面履行對WTO的承諾,標志著中國經濟金融將全面徹底的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這種形勢下,中國銀行業將同外資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競爭,這種競爭無疑會非常的激烈。創新能力的差距是中外資銀行之間最大的一個差距。一般來說,銀行的金融創新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其收入結構中體現出來。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程度有以下幾點: 一方面,作為經營主體來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國的金融體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四大國有銀行無論在從業人員、機構數量以及資產負債規模等方面都佔有壟斷地位,這種行業的壟斷,是不利於金融創新的。另外,過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創新,現今金融管制仍相當嚴格,這與在7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在放鬆金融管制以後發展起來的金融創新情況是完全相反的。
另一方面,從商業銀行金融產品的消費主體來看,社會公眾是商業銀行最大的客戶群。就目前的情況來分析是我國城鄉居民儲蓄意識夠強,但消費意識、投資理財意識是較弱的,主要是通過商業銀行這個中介來投資理財、消費的意識淡薄。目前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達萬億元民間手持資金約萬億元。根據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信貸收支表,截至2010年上半年,居民存款已達19.7萬億元,從分部門情況看:截止到8月份,居民戶存款又相對上半年的統計增加了3404億元,同比多增3823億元,由此計算,目前居民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已超過20萬億元。但長期以來國人根深蒂固的消費觀念使得個人理財、消費信貸等業務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樣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社會公眾金融意識的淡薄不僅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同時也助長了銀行業務經營的惰性,從而也就沒有可能向消費者提供全面、高效、優質的零售性業務。 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與傳統的銀行業務有本質的區別,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和復雜性, 需要專家型人才從事創新產品的研發管理、交易管理和風險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管理人才需要具有高素質和復合型的知識結構,這樣才能對創新產品的風險進行識別、度量和控制。
金融市場發展之關鍵是專業人才,正如21世紀發展之最終競爭力是人才的競爭。堅持自主培養與引進來相結合,培養一支具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豐富經驗的,熟悉國際市場運行規則,了解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特點的專業人才隊伍,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廣泛的智力支持和堅實的人才基礎。 加大存款業務創新。首要的任務是進行業務手段和存款產品的創新,要大力發展企業銀行、個人銀行和網上銀行,推出多功能、高品位的金融產品,為客戶提供快捷方便的全方位服務,將現有的客戶群穩定。一是要提高匯兌、結算業務的服務效率,保住現在已有的市場份額。二是要大力發展租賃業務,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經營租賃、杠桿租賃、回租租賃業務等。三是要迅速增加代理業務的服務種類,擴展其業務經營范圍。四是要積極開展各種咨詢業務,利用專業優勢和不斷發展的信息網路對企業和個人開展有關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投資組合設計、風險控制和家庭理財等多種咨詢服務。 (四)加強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風險管理
針對外匯資金來源、運用不平衡和人民幣存貸款期限結構變化的並存,以及緊縮貨幣帶來的資金不穩定,深入分析當前資金形式和存款結構變化,適當控制中長期貸款增長。加強資金流動預測預報,強化流動性管理。控制外匯貸款投放,加大外匯存款營銷力度,主動防範匯率風險。 金融業的改革和創新,必然要反映在金融法律制度上來。金融法的目的是為金融業提供完整的行為規范和構建穩定的市場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須將金融業的發展創新納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完整的、相對自由的法律空間,及時確認、保護金融創新的合理成果,就會導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創新違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運作。因此,金融業的創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隨之發展。這樣,金融法才能適應金融業發展的實際,也才能與金融創新互為促進。 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監管與創新是一對雙胞胎,在金融創新的同時要注意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利用法律手段,完善金融法規體系,保障金融業的規范發展,切實解決當前的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環境。我國應改善金融監管的重點和金融監管的方式,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中央銀行宏觀監管、行業自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按照國際慣例,從市場准入、市場運營、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管,以降低金融創新所帶來的種種風險,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具體對策:
首先,應當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積極開展法律所部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建立健全當前金融市場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金融法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有些法規的可實施性不強,監管體制存在明顯缺陷,規范性文件比較混亂,多種交叉相互抵觸;在市場准入方面,對於准入德規定及實施還不協調健全,而又缺乏相關配套法規或操作規程。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突出;在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相對不完善、為嚴格執法現象使監管工作落實的並不很有效。針對以上現象,對於我國金融業在新的時期內創新和改革,首先應當鼓勵在現行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努力探索進行法律不明令禁止的金融業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探索成功的基礎上對法律做適時進行修改,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並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於發揮金融機構經營積極性和創造性,又監管嚴密,內部協調,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完善先進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十分緊迫的。
其次,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由於我國金融市場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很多地方仍存在不足之處,自身的自律能力也比較薄弱,導致金融法的宏觀調控作用大大降低。因此,應當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為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運行創造良好的自身條件。而且各國的實踐也表明,完全靠法律來規范市場經濟是很難奏效的。特別是金融市場自身所帶有的變化性和復雜性,因此法律不可能保證其在良好的金融環境下暢通無阻的運行,著就需要金融市場更加提高自己的自律性,建立一套合理靈活的自律機制。當然,由於自由競爭下的金融市場南面會出現不平等競爭和信息混亂等現象,僅僅靠自律也是難以有效運作的,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和規范。可見,建立有效的自律機制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都是金融業有序發展所必不可少的。
再次,應當建立一種有利於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法律環境,以增進金融機構在開放市場中的競爭力。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開放,一定要具備一個高效監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強監管不是指加強行政對市場的過多干預,而是要從完善金融立法和執法方面營造一個更加開放、自由競爭、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場。
為此,一是要制定新法以彌補舊法空白,如出台有關市場准入,運營以及監管,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和破產,以及金融機構整頓重組等方面的立法
二是與國際慣例接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立法,規范各種金融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建立統一開放,公開公正,有序競爭,嚴格監管的金融市場體系。建立各種法律法規,以完善金融市場結構,規範金融市場行為,促進融資活動的發展,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盡快清理、修訂、完善現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規與金融業實際發展之間的差距,協調好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及時將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規章、條例上升為法規、法律,並增強法律規則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業發展創新中的約束力和權威性。總之,當新世紀全球金融業趨向整合的情況下,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創新就益發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應的金融法律制度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遠
⑹ 理財產品的產品現狀
自2004年初露鋒芒以來,銀行理財產品的樣式種類、發行款數與資金規模都開始急劇膨脹。2008年, 盡管面臨國內經濟增長速度回落、境內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場動盪不安的局面,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仍然創下歷史新高。銀行理財產品新募集資金規模超過保險理財 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公募基金等理財產品,成為推動國內理財市場發展的主要力量。並在此後兩年,保持高速度增長態勢。
⑺ 目前,中國銀行的理財產品的發展現狀,以及有什麼問題風險
資管新規實施滿月。在「破剛兌」「凈值化管理」等要求下,銀行「保本」理財發行量、收益率均呈明顯下降趨勢,向凈值化轉型效果還未充分顯現。
業內人士表示,凈值化轉型仍存在資產估值、投資者教育等諸多障礙待突破。當前,一些銀行已開始在產品方面作出嘗試性准備,但市場仍在等待理財產品監管細則落地,作為資管新規配套細則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辦法將適時發布。
銀行理財市場的變與不變
資管新規中部分條款對銀行理財業務影響巨大。4月以來銀行理財產品從發行數量、平均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等方面均出現明顯變化。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銀行理財產品行業運營模式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自3月開始驟降,4月環比減少20.42%至10846款。進入5月後,產品發行數量持續走低,上周(5月18日-5月24日)銀行理財產品發行量共1938款,較5月11日-5月17日一周減少317款。
資管新規下保本理財將逐漸淡出市場,目前保本理財呈現明顯下降趨勢。4月保本理財發行量佔比為33.15%,與之前相比差別不大,但5月以來保本理財發行量有所收縮,佔比持續下滑。某城商行客戶經理表示:「我們會向客戶強調整改期截至2020年底,在此期間保本理財仍會繼續發售,但在銷售過程中不再承諾保本保收益。一般情況下,我們都是按照約定收益給予客戶。但與去年相比,預期收益率下降得明顯,產品並不是特別好賣。
2017-2018年4月中國銀行理財發行數量情況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隨著移動互聯等新興技術的發展,購買理財的渠道也逐漸由線下向線上轉移。手機銀行和網銀正成為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的主要渠道,佔比達到62.46%。在和銀行業內人士的訪談中也了解到,目前各家商業銀行都在加大以手機銀行為代表的移動金融資源的投入。
⑻ 淺析我國百姓金融理財發展新趨勢
百姓關注理財 金融理財師尚缺20萬
有數據顯示,現在,中國國際金融理財師CFP缺口在20萬以上。
股票瘋漲、基金熱賣,黃金投資正是時候。據相關機構調查,年收入超過30萬元以上的家庭在國內超過2000萬戶,投資成為時下最為流行的詞彙。記者在街頭采訪中發現,面對越來越多投資領域,眾多市民有點犯迷糊。
面對市場上種類繁多的金融理財產品,使投資人群就需要專業人才指導。在發達國家,聘請一位投資理財師是普遍的選擇。而金融理財師在中國剛剛處於起步階段。何女士長期在銀行工作,三年前考取了國際金融理財師資質認證,職業生涯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何女士:有一次一個私企老闆讓我給他算一下保險缺口,我突然發現自己在這方面很欠缺,這件事對我觸動蠻大的。當時中國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推出認證,我就第一批參加了學習。通過理財的學習,有一個很完善的體系,更能滿足客戶的需求,是獲取資質以後最大的改變。
作為中國第一批職業金融理財師,何女士由一個小小的銀行職員一躍躋身金領人群;而金融理財師在中國屬於新興職業,市場需求巨大,五年之內依舊缺口20萬人。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助理 高磊:金融理財師是經過教育考試,從業經驗認證,繼續教育的這樣一群專業人士一種綜合性的個人理財服務,不是一個單純的銷售金融產品。金融理財師目前供給遠遠小於需求。
金融理財師提供的是全方位綜合性的理財規劃,規劃涵蓋了客戶的一生,包括理財目標的設定,家庭財務的分析,投資、保險、退休計劃和遺產規劃等等。目前金融理財師已經被納入商業銀行人才戰略,成為各大商業銀行熱門職位。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助理 高磊:現在全世界拿到金融理財師CFP證書的只有十萬人,專業門檻比較高,需要一定理論基礎知識和從業經驗,普通老百姓有想法,還是要有一些前期的准備工作的。
據了解,想要成為金融理財師,要通過證券、保險、稅務、職業道德操守等諸多課程,並且對於從業經驗有著極為苛刻的規定。同時,普通消費者要想聘請金融理財師打點自己的投資計劃時,資產門檻也處於較高的位置,至少三十萬元的資金。專家表示,隨著市場進一步擴大,交易雙方門檻會逐漸降低。
自己用專業用語潤色一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