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B. 下列風險中,投資保險承保的有
3,5.
C. 投資保險是什麼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指投資國通過立法,特別設立或指定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由於當地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的財產和利益損失予以保險。 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徵用風險、匯兌風險、戰爭風險三種,其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為一年;長期保險期限為3~15年,投保3年以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注銷保單,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銷保單,被保險人須交足3年的保險費。保單到期後可以續保,但條件仍需要雙方另行商議。
責任范圍
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徵用風險,又稱國有化風險,是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資產被東道國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的風險。
2)匯兌風險,即外匯風險,是投資者因東道國的突發事變而導致其在投資國與投資國有關的款項無法兌換貨幣轉移的風險。我國投資保險承保的這一風險是:「由於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投資契約規定將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的風險。
3)戰爭風險,又稱戰爭、革命、暴亂風險,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所造成的投資者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失的風險。
責任免除
我國投資保險條款規定對下列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由於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人投資項目受損後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損失,即間接損失。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合同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沒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匯款期限匯出匯款所造成的損失。
5)投資合同范圍之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徵用、沒收所造成的損失。
D.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的區別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的區別:
1、主要環節與程序不同:
(1)正常承保。對於屬於標准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標准費率予以承保。
(2)優惠承保。對於屬於優質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低於標准費率的優惠費率予以承保。
(3)有條件地承保。對於低於正常承保標准但又不構成拒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通過增加限制性條件或加收附加費的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條件明顯低於承保標准,保險人就會拒保。
2、核保內容與范圍不同:買保險,看清承保范圍很重要。比如你買的家財險,是不是承保你家裡的字畫、古玩等?你買的旅遊保險,是不是對意外傷害有醫療費補償?你買的健康險,是否有除外責任?有時候,我們是否能享受到較充分的保障,不在於保險總額的多少,而在於我們是否買對了保險產品。
(4)投資保險一般承保擴展閱讀:
1、保險承保業務需要保險人對願意購買保險的單位或個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請進行審核,判斷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決定的過程。
2、保險投資業務需要保險企業在組織經濟補償過程中,將積聚的各種保險資金加以運用,使資金增值的活動。保險投資原則是保險投資的依據。
3、早在1862年,英國經濟學家貝利(A.A.Bailey)就提出了壽險業投資的五大原則,即:安全性;最高的實際收益率;部分資金投資於能迅速變現的證券;另一部分資金可投資於不能迅速變現的證券;投資應有利於壽險事業的發展。
E. 一般人壽保險是承保到多少歲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一般人壽保險是承保到多少歲?沒有具體的規定,印版要根據具體的保險產品進行判斷。
購買人壽保險需要注意的問題
1.無論是中青年人或者是老人,都要樹立提前安排、盡早規劃的保險理財觀念,盡可能早地准備自己年老時的保險。
2.在購買保險時,最好多看幾家公司的情況,認真比較分析,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
3.在保險方面要將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有限的資金選擇保障范圍盡可能多的產品。特別是在投保險種選擇上,要重保障輕投資。
4.在挑選過程中,要認真查看保險條款,特別是一些重要的條款。
買人壽保險要慎重,要選擇適合需要的保險,針對的要求來購買保險。為您推薦:
F. 保險公司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的區別
承保:是指保險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請並與之簽訂保險合同的全過程。
投資業務:直接投資:將資金直接投入投資項目的建設或購置以形成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投資。主要形式有合資入股、經商辦廠、購置不動產等(實物資產)。
間接投資:指投資者通過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資產)。如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以及向公司、個人發放貸款以獲取預期收益的投資。
G.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H. 投資保險是什麼意思
它區別於一般的保險投資,投資保險有九種不理賠的理由。什麼是投資保險?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投資保險九種不賠的理由是什麼?1、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後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超過寬限期之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功能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2、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是一種誠信合同,在訂立合同之前,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有關情況,否則,出險後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某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投保前隱瞞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後確診為肝癌,保險公司可作拒賠處理。3、保險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之內如被保險人投保了分紅險,因疾病住院申請理賠,但因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中不含醫療保障,自然得不到賠付。4、保險事故屬於責任免除的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已明確列明不賠付的項目,如兩年內自殺等。5、所簽壽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訂立卻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視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6、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保險合同中,會清楚註明保單生效後,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如一般的長期壽險免責期是180天。7、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被保險人出險後,受益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單證、材料,以證實是否屬保險責任事故。8、弄虛作假少數投保人謊報保險責任事故,誇大保險事故損失程度,保險公司查清事實後可以拒賠。9、超過了索賠時效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兩年有效索賠時間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有效索賠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