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單屬於金融工具嗎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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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用保險產品順利實現資產傳承
不知道題主對於資產傳承是怎麼理解的,在國外是有遺產稅的,通過保險這個特殊的的金融工具,可以合理解決部分遺產稅的問題。那麼在國內,幾年前就計劃實行,只是至今還未實施。所以暫時國內保險在資產傳承方面主要作用是,利用保險收益長期穩定的特點使財富盡量保值,再就是死後運用保險的規劃把資產傳遞給想傳遞的人,避免通過法定遺產分割而不能如願,包括現在就有保險和信託的結合,來滿足一些額外的傳承需求。
3. 如何用金融工具做好退休養老規劃
養老是剛性需求,未來的養老金一定是可以隨時支取的,隨時可變現的靈活的現金!目前推薦的有保險、銀行定期存款,國債等這些保本型的投資工具來實現,但是其中只有保險是不受債務糾紛、婚姻狀況而變更的養老金規劃,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選擇!
4. 對於保險你是怎樣看待的
一個事物能引起多數人的反感,那必有它的"過人之處"。保險就是這樣。
保險是一個專業度很高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一樣,是中性的。
同樣都是金錢的游戲,為什麼有些人對大牛市心心念念,卻對保險退避三舍呢?
怪只能怪:
1、銷售渠道的扭曲。
傳統的代理人模式弊端重重。本應專業的保險銷售卻成了只要有一張嘴會說話就能做的工作。有太多人遭遇銷售誤導、誇大收益,被故意引導進行不誠實的健康告知,投保時你好我好,理賠時才發現被忽悠了,遭遇各種理由拒賠。殊不知,代理人的承諾不可輕信,唯有保單中的白紙黑字才是理賠的唯一依據!雖然也有為客戶負責又專業的好業務員,然而,普通老百姓又有幾人能遇到?
最近幾年出現的互聯網銷售渠道,雖然看似很美,「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消費者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直接選擇產品投保,多樣的選擇、低廉的價格,讓消費者有種撿到寶的感覺,然而,沒有專業人員把關,又有幾個消費者能看懂晦澀的條款?
2、保險理念的扭曲。
保險是根據大數法則進行風險分攤的工具。貪小便宜是每個人都可能會有的心態。多數人都認為風險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小概率事件,為不確定的風險支付確定的保費總有種吃虧的感覺。因此,買保險必須返本,如果自己用不著就得把錢拿回來。某些保險正是利用客戶這種心理設計了返本。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返本的結果就是推高了保障成本,保費高出一大截。商業保險除去其商業盈利性外,本質上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如果從這一點出發,大家對保險的認識會有所改觀,對銷售誤導就多了一些免疫力。
3、保險知識的欠缺。
人們對於不熟悉不了解的東西,保持距離是自然的選擇。尤其是保險,動輒數十年交費,動到錢袋子的事,任誰也不會隨隨便便就把錢交出去。保險種類繁多,每種險都有其適合解決的問題。從業經歷告訴我,很多人對基本的保險類型都沒搞懂就冒然投保,買錯保險的概率很大。重疾險保大病,醫療險用作報銷,壽險保的是身價。如果買了大病險,卻等著用它來報銷住院費用,那就是南轅北轍了。一旦買錯,理賠必然不理想。這也是導致一些人對保險退避三舍的原因。
現在的人排斥保險,無非以上原因。當務之急,是做好保險科普,凈化銷售渠道,體現專業價值,讓保單不再晦澀難懂拒人千里,讓人人知道保險的好處,知道需要買什麼保險,知道怎麼才能買到稱心如意的保險。
保險被排斥的時代,恰是我們經紀人大展宏圖的時代。
秉持理性專業中立,讓保險貼近你我,為客戶創造價值,這是我們不懈的追求。
5. 金融工具 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根據你對抗的內容,比如增員、業績、件數等內容,加上本部門的文化或常用語來設計比較好,最好短小有力。要朗朗上口,並且容易記憶。比如:東風吹戰鼓擂**競賽誰怕誰之類的都可以。
6.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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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作為資產傳承的一種工具
現代社會人們變得越來越富有的同時,財富如何順利傳承也成為人們思考的主要問題。雖然我們都有著美好的願望,但很多人在財富需要傳承的時刻,卻因為資產所有者無法明確繼承人及無有效傳承方式等問題,讓自己的美好願望無法實現,甚至家庭財富落入他人囊中。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往往是源於「財富所有權」「財富控制權」和「財富受益權」在財富傳承過程中的無法全面掌控。
隨著人們對財富意識的加強,不少人都希望財富傳承能夠提前完成。目前財富傳承常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房產贈予」、「現金贈與」,「股權轉讓」等等。上述資產轉移模式可以實現資產所有者希望的「資產受益權」轉移,但同時傳承人也喪失了對於相關資產的「所有權」和「掌控權」,這為資產帶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父母以孩子的名義購買房產,雖然一步到位的實現了資產傳承,但同時此房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也一並掌控在孩子手中。如果孩子未來對此房產的處置決定與父母的初衷不相符,作為父母也只能接受無奈的結局。
什麼金融工具在保證資產傳承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同時,又可以安全定向傳承資產呢?「人壽保險」就是有效方式之一。
以人壽保險中常見的終身壽險為例:資產傳承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通過確定的保險金額,從而提前確定需傳承的資產;資產傳承人在有生之年擁有對保險合同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資產傳承人可以指定和隨時變更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從而確保財富按資產傳承人的心願轉移給受益人。
人壽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可以很好的實現「財富所有權」「財富控制權」和「財富受益權」統一。合理利用人壽保險,可以確保我們有生之年,資產可以靈活支配;離去之時,資產可以按我們的心願留給最愛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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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買保險是簡單的事,想用好保險要怎麼做
如何判斷自己買的保險是好是壞呢?
一、在判斷要買的保險好與壞之前,我們可以先來看看,在某些客戶眼裡,所謂的「好"保險到底是什麼樣的標准:
A.比別人買得便宜;
B.保險推銷員說這個保險很賺錢;
C.自己買的保險有優惠;
D.經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和比較,終於找到了最好的保險;
E.在保險公司有親戚或同事,完全相信他們的推薦,等等。
如果不符合自已的需要或者買多,都會讓資金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陷人有限的排擠狀態,俗話說:好鋼,必須用在刀刃上。
那到底什麼樣的保險才算好呢?
首先要有足夠的保額、全面的保障,也就是說要符合自已最基本最實際的需求。
其次要根據自己的現金流量,使全面足夠的保障能夠建立在有限的保費之上,符合自己的預算。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當出現問題時,保險能夠起到及時、有效解決問題的作用,而不是一張廢紙。
因此,買份「好」的保險,不僅指其能真正適合自已的家庭情況,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用有限的費用預算,建立起系統和全面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