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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社保基金投資運營方式

發布時間:2021-09-06 01:52:44

Ⅰ 如何管好保命錢 聚焦國外社保基金監管新加坡篇

現行制度模式的一些可商榷處,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所謂投資渠道的拓展問題根子就在這里。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 對社保機構的性質,我個人認為應該是公務員體制,不應該是事業單位。公務員體制是由財政包的,這樣社保局收的每一分錢就和它的利益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是事業單位,它的收益和它的管理有直接關系,那就容易出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 當前大學生擠破頭地考公務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會保障不平等,公務員的社會保障好,其他勞動者缺乏保障或保障不足,所以拚命爭當公務員。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 社保基金有其特性,就是採取現收現付制,有財政兜底,是納入國家保障體系的。即便基金有問題,財政是不會有問題的。而社保基金在早期出現問題也很正常。因為任何一個機構在開始起步的時候,國家都不會給它很大的投入。 —— 復旦大學保險系主任、保險研究所所長徐文虎 現在體制上重大的缺陷就是事前監管不足。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龍 新加坡——周志凱/文 中央公積金杜絕腐敗 由於中央公積金由政府集中管理,具有規模效應;同時因為沒有大量的私營管理機構參與,避免了為「拉客」而產生的惡性競爭 基金管理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是典型的國家集中管理模式。具體的管理和投資運作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中央公積金局隸屬於勞工部,並由勞工部制定有關政策對其進行監督,其性質是半官方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依法獨立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干預其日常事務。中央公積金局集多項職責於一身,既要制定個人賬戶的相關政策,又要具體執行與個人賬戶有關的業務,如徵收費用、保存記錄、支付退休金,還要負責基金的保值、增值。相關的投資決定由新加坡貨幣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資管理公司執行。 基金投資模式 按照公積金法案,公積金會員的個人賬戶在保留了最低存款額度之後,公積金可以將結余資金的80%用於投資,但只能投資於政府債券。這些政府債券是專門為公積金局償付利息和其他債務而發行的浮動利率債券,沒有市場報價,浮動利率等於公積金局向成員支付的利率。 20世紀80年代,新加坡相繼引進了住宅產業計劃、非住宅產業計劃、教育計劃。1997年又進一步放寬投資工具,引進公積金投資計劃,包括基本和增進投資計劃,允許一部分資金投資於國內股票和公司債券、一些指定國家的股票以及其他投資工具。 養老金發放模式 當公積金會員在55歲保留了一筆最低存款之後,便可以將公積金存款提出。 這筆存款可作三個投資選擇:向獲準的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單、存入獲準的銀行獲取利息、保留在公積金的退休戶頭獲取利息。從60歲起會員即可從最低存款中按月領取養老金。(責任編輯:馬丁)[我來說兩句]

Ⅱ 國外養老基金投資有哪些特點

美國: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公共養老金和企業養老金部分構成。在養老金投資風格上,美國的公共養老金相對保守,主要投資國債等低風險品種,2000年以來始終保持4%左右的回報率;而對於企業養老金部分,美國政府則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其投資。政府發放的社會保障金帶有明顯的社會轉移支付功能。美國的社會保障金根據法律嚴禁投資,不能擁有任何可以在公開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
英國:現已形成三個支柱的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為國家基本養老金,由政府通過國家保險體系強制徵收並以相同待遇發放,以滿足基本養老需求;第二支柱為職業養老金,由僱主負責征繳,2012年改革後變為強制實施,以減輕國家基本養老負擔;第三支柱是個人養老計劃,即個人選購保險公司及金融中介的養老金投資方案。今年1月起開始發售的「養老金債券」是英國養老金制度改革措施之一,旨在豐富個人養老金投資方式,提高養老金投資收益。
德國:養老金體系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構成。德國養老金投資奉行相對謹慎的策略,投資公司法對於養老基金投資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上限均有明確規定。而基礎設施建設及房地產業等的實體資產往往作為德國養老金投資的首選目標。
日本:養老保障制度被稱為「年金制度」,養老金被稱為「年金」。日本的「年金」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民年金,又稱基礎年金,凡處於規定年齡段的國民,都可加入並享受;另一種是與收入聯動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企業雇員和公務員等依據身份不同而分別加入。養老模式奉行「國家中心主義」原則,政府主導著養老資金的管理。厚生年金和國民年金均由厚生省社會保險廳管理,而共濟年金則由各互助協會自行管理。國民年金的2/3收入來自收取的保險費,1/3來自政府的財政補貼。
新加坡:養老金投資運營是典型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被稱為中央公積金,該體系帶有強制儲蓄的特性,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他們的僱主,都必須參與公積金計劃。養老體系規定也相當嚴苛,公積金賬戶中的錢主要由政府用於投資國債、國內住宅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每年回饋給會員一定的利息。該制度為持有人設立4個賬戶,同時覆蓋養老、住房和醫療等多領域,由政府、企業代表、雇員代表和社會保障專家共同組成的董事會對中央公積金管理局進行監督管理。政府對中央公積金進行償還擔保,但是該基金的收繳、管理和投資均獨立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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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今哪些國家社保基金的籌資模式是完全基金式

國家社保基金是廣大人民群眾交的社保錢,拿這些錢以基金的理財方式去投資。
國家社保基金不需要籌資,有數以萬億計的人民幣,需要保值增值。

Ⅳ 美國、德國、日本的社保基金運營監管模式

美國《社會保障法案》明確規定:(聯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資於美國政府對其本息均予以擔保的「孽息型有價證券」。也就是說,根據這項法律,聯邦社保基金不僅要由聯邦政府統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節余必須投資於聯邦政府連本帶利「擔保」的證券,所獲利息也要被除數存入信託基金。這樣,美國政府從法律上保證了聯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於購買股票,或進行委託投資、房地產開發等其他方面的投資。

德國:公司操作 各方參與

按照德國《社會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獨立的自我管理,並且由保險金的交納者——投保人和僱主共同參與決策。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是歐洲最大的法定養老金保險機構,作為受國家和公民委託的服務提供商,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沒有自身特有的利益,實行自我管理,向個人提供所有養老金方面的咨詢、醫療或者職業康復以及向退休者或者其親屬支付養老金。目前,公司在德國建立了由1000多個咨詢處構成的客戶服務網路。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從制度上杜絕了挪用養老金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日本:注重投資 蘊含風險

日本政府通過用養老保險費設立的養老基金在資金市場運作來實現增值,並以此作為部分養老金的來源。據了解,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性,日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大部分資金都被用來購買日本政府以及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不過,這種增值方式也蘊含著風險,由於受利率政策、外匯牌價和股市行情的影響較大,日本養老基金的資金運作一度出現赤字。

Ⅳ 世界上有哪些國家利用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的

「國有資產」的提法本身就很有中國特色,用它們來充實社保基金,除了中國,目前歐美各國暫時沒有太多的報道,第三世界就更不用說了

首先,早在五六十年代,歐美各國都大規模的開展了國企的私有化運動,目前那些國家直接控制的「國有資產」很少了

其次,人家基金的運營是有的是由專門的私營公司辦理,有的是由政府成立的基金公司操辦,但他們的政府不像我國,並不對其虧損負責,也不託底,只是對其加強監管而已,所以,也談不上用國資來充實基金。

Ⅵ 法國社保基金是如何運作的

社保基金關乎一國之穩定與否。法國堪稱世界上社會福利最完善的國家,其社保基金的運作程序比較復雜,不過,它形成了一個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加大了個人或機構挪用、侵佔社保基金的難度,一般人不會鋌而走險。
層層監督保護法國有一套「從搖籃到墳墓」
的龐大社會保障體系,社會補貼項目多種多樣,可謂「包羅萬象」。這一系列社會保障體系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公正,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外,法國社保基金管理部門的內控機制也是促使社保基金良好運作的關鍵因素。雖然基金會有很大的獨立性,但在基金會內部也有一套相對完善的監管體制,即便是最高層的負責人,也無法在不受任何監督的情況下獨立操作社保基金的運作。
資金運作「現收現付」
法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建立具有「分散管理」和「政府兜底」的雙重特點。它以行業為單位,以保險為原則,實行各行業保險計劃相對獨立的分散管理模式。在行業保險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國家有責任在財政上給予支持。
法國和歐洲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專家布魯諾·帕利爾表示,法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是「社會分攤金」,其來源是建立在工資收入標准之上、由僱主和雇員共同繳納的分攤款,其繳納的總額幾乎與雇員的工資水平相當。一般而言,工資水平越高的人繳納的比例越高。
資金運作方式實行「現收現付」,入不敷出時要由國家稅收(主要是汽車稅、煙酒稅的一部分)、國家和地方財政及其他經常性收入來加以補貼。由此形成了社會分攤金基礎上的國家兜底體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法國的社保基金均是公益部門即基金會進行經營,建立收支兩個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徵收由「社會保險和家庭補助徵收聯合會」負責,但具體業務則由地方的徵收聯盟來完成。法國共有100多個基金徵收聯盟,為私營性質的機構,在全國聯合會的指導下進行收費,這也是它惟一的職能。各地徵收聯盟將每月徵集到的保險費和財政撥款集中後,及時匯入全國社會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的專門賬號。
法國社保基金的支出則由全國社會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協調安排。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根據各地上報的需求,按不同渠道分別將款項撥付到養老保險全國基金會、醫療保險全國基金會和家庭補助全國基金會的專門賬號。然後各基層基金會再將撥付的保險費直接匯入每個投保人在銀行的賬戶上,基本上都能按時撥付到位。各基金會採取理事會的管理形式,即投保人工會和委員會聯合組成理事會對基金會實行共同管理。
通常情況下,各基金會具有很大的獨立性,然而國家在其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議會作出重大決定,比如審核年度預算、批准調整費率及建立新的補充基金會等;二是政府確定各項費率和補貼金額,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般人不會鋌而走險帕利爾表示,社保基金收支分離,雙重管理,再加上由立法機關、行政、財政、審計和其他外部監督構成的監督機制,運作程序因此顯得比較復雜。但是,它又形成了一個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加大了個人或機構挪用、侵佔社保基金的難度,一般人不會鋌而走險。
帕利爾說,法國並未制定專門的法律來監管社保基金的運作,因為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明確規定了相關社保基金運作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據這些法律,所有社保基金的運作都須是透明公開的。法國很少會有人敢挪用社保基金,有專門組織(社會事務監察所)負責監察管理社保基金的組織,政府機構也可隨時派人對基金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有類似事件發生,將會很快被曝光,並迅速成為丑聞。作案者不僅會在名譽上遭受巨大的損失,還會被處以高額罰金,甚至入獄。
社保基金與投資無關談及社保基金的投資,帕利爾表示,在法國負責基金運營的機構都是非盈利的公益機構,而且,法國的社保基金運行是實行「現收現付」方式,因此並不涉及資金投資問題,也不會因此出現投資風險和腐敗問題。
帕利爾補充說,良好的監督和管理體制保證了法國社保基金的正常運作。但是,持續低靡的經濟和居高不下的失業率,卻使社保基金的籌措面臨巨大危機,出現了「寅食卯糧」的惡性循環。負責兜底的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巨額的資金來填補社保基金的缺口。為此,法國政府長期以來一直在尋找改革的策略,但是,由於其體制過於復雜,為了不得罪民眾,各個黨派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得非常謹小慎微,所以成效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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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世界主要各國社保基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防範和化解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安全、穩健原則。
第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制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各自職能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相關事宜進行監督。

第二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

第五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管理人實施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
第六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經營資產管理業務達6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六)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一般委託經營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受託人應遵循利益迴避的原則;
(三)明確受託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四)明確對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的限制;
(六)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的限制;
(七)明確受託全國社保基金凈資產價值及收益率的計算方式;
(八)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九)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十)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三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

第九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託管資產規模不少於5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高效的結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以及與全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八)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銀監會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十二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託管合同除應符合一般託管合同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要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託管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三)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四)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就下列事項向社保基金會作出書面承諾:
(一)遵守本規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條關於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的規定;
(二)履行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
(三)監督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發現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全國社保基金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規定的,應及時向社保基金會和外匯局報告。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義務,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可建議社保基金會解除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

第四章 全國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資

第十四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五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限於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機構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批準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工具。
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境外中資銀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債券。
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貨幣市場產品。
第(五)項所稱股票是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項所稱基金是指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基金,基金投資范圍需符合本條關於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規定。
第(七)項所稱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國社保基金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僅限於風險管理需要,嚴禁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條 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於一家機構發行的單只證券和基金不得超過該證券和基金份額的10%,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資產總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規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會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參與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會將其持有股票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的。
第十七條 根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可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品種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按照分散化原則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
社保基金會委託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委託資產總值的50%。
第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應參照國際同類產品費用標准確定,並報告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

第五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慣例以及境外投資需要,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處開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外匯資金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社保基金會應將開戶情況向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
(一)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匯入的資金;
(二)出售投資產品所獲資金;
(三)境外投資收益;
(四)境外投資相關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支出范圍是:
(一)匯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的資金;
(二)買入投資產品支付的資金;
(三)境外投資相關支出(含相關稅費)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本金或收益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備案。
經國務院批准,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要求社保基金會調整匯出、匯入外匯本金或收益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會應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中要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向外匯局報送下列相關信息:
(一)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外匯資金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資金匯出、匯入情況;
(二)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
(三)每個會計年度初始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會計報表。
本條所稱工作日以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工作日為准。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會應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告有關情況。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發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會應立即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將境外委託資產納入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統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披露和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有權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的報告,對於社保基金會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各自職能,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Ⅷ 保險基金的運作有哪些方式

一.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
保險基金運用即保險公司運用閑置的資金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融資以增加盈利的行為。
1.安全性原則
2.收益性原則
3.流動性原則
二.保險基金運用的形式
1.購買債券
2.投資股票
3.投資不動產
4.貸款
5.存款
註:保險基金除了上述運用形式外,還可用來投資各類基金、同業拆借、黃金外匯等。
三.保險基金運用結構
由於各國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企業資產管理辦法不同,因此,各國保險企業的資產結構也就有差異,很難判斷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國和地區的情況去說明。
各國和地區對各種投資方式的投資額占總資產的比例均加以嚴格控制,立法取向都側重於保證保險基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追求資金運用的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5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0、81條也對此有所規定。
四.保險基金運用的條件
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種條件主要有:市場條件、政策條件、人才條件、管理條件。

Ⅸ 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

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這解釋直接字面意思就明了啦,社保基金的投資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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