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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開放金融市場對保險行業

發布時間:2021-09-05 09:43:18

A. 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企業有什麼影響

一、對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影響 1.進入壁壘。限制外部企業進入的壁壘主要包括政策性壁壘和經濟性壁壘。金融業全面開放後,政策性壁壘將逐步取消,經濟性壁壘主要體現為絕對成本優勢、規模經濟、產品差異化和對特殊資源佔有所形成的壁壘。跨國金融企業進入後可以利用價格優勢,提高絕對成本壁壘,國內金融企業即使與之經營相同的產品也不具有任何價格優勢。跨國金融企業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降低產品成本,對其他投資者造成絕對成本壁壘。比如,跨國金融企業具有龐大的營銷網路和資本實力,能夠快速調整策略和不同市場的產品,加速資金的周轉,降低服務價格。另外,跨國金融集團對我國企業進行壟斷性並購,大量挖走人才,將對我國金融企業形成絕對成本壁壘。金融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增加服務量後邊際成本比製造業增加產量後邊際成本下降的更快,存在明顯的規模經濟效應。國內金融企業規模小,規模經濟效應不顯著。跨國金融企業資本實力雄厚,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優勢,將提高我國金融業的規模經濟壁壘。2.市場集中度。2005年9月25日,以恆生銀行新增5000萬美元額度為標志,跨國金融企業繼續擴容,富通銀行、美林國際、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等相繼獲得新增或新批的額度。根據國家國內貿易局金融企業信息中心的資料計算,2001年我國最大的50家金融企業集團的服務額為680.1億元,僅佔全國社會產品金融總額29152.5億元的2.33%,金融市場的集中度CR50=2.33,而美國同期金融產業的市場集中度指標是我國的9.16倍。隨著跨國金融企業的進入,我國金融業的市場集中度將會進一步提高。3.縱向一體化。跨國金融企業的縱向一體化,一方面表現在批零業務的一體化,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與我國金融業組成戰略聯盟,甚至入股兼並我國金融業。在品牌經營方面,除採取降價、網路等手法外,還通過跨文化營銷與熱心公益樹立社會形象,從而實施縱向一體化策略。二、對我國金融企業行為的影響 QFII進入金融領域後,由於其規模優勢和價格優勢提高了整個金融市場集中度和進入壁壘,增強了市場競爭程度,這必將影響到企業的行為。1.價格行為。金融業是高度競爭的行業,價格是其主要的競爭手段。跨國金融企業為了提高在中國市場上的佔有率往往採取各種靈活的定價策略,國內金融企業紛紛因此而加入價格戰的行列。價格競爭中採用最多的是根據不同投資者需求差異性的特點制定價格歧視策略,如會員制就是將投資者分成會員顧客和普通顧客等兩類,對價格敏感並且經常光顧的客戶實行會員顧客優惠價。還有搭配服務、優惠折扣、返還式降價等方式都是不同類型的價格歧視策略。2.促銷策略。跨國金融企業在促銷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通常採取各種廣告、主題活動等形式促銷。以貢獻度把客戶分為三類:最有價值客戶及最具增長性客戶及負值顧客。以個人金融業務為例,目前操作中主要以資產多少劃分,15萬人民幣以下為大眾零售客戶,15~50萬的為個人理財客戶,50~100萬的為私人銀行客戶。據中國農業銀行內部研究機構的測算,客戶每筆存款只有超過1500元銀行才有可能贏利,但我國商業銀行卻存在大量低客額儲蓄賬戶,目前僅工商銀行100元以下的賬戶占總賬戶的5.16%,其平均存款只有13元。三、對金融市場績效的影響 金融業全面開放後,面對市場結構的變化,企業採取了更加靈活的價格策略和促銷策略,必將影響到金融業的市場績效。我們將從資源配置效果、技術進步和利潤水平等方面綜合評價QFII進入金融領域後對金融業市場績效的影響。1.資源配置效果。跨國金融企業進入後,國內外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企業之間採取各種降價促銷策略,投資者就可以在貨幣收入不變的情況下,購買到更多的產品組合,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目前,跨國金融企業投資銀行、保險、金融經營的品種多、服務的批量大、服務價格較低,國內金融企業採取低價跟進策略,會使市場上總體價格水平下降,優化金融業的資源配置,提高社會福利水平。 2.技術水平。大型跨國金融集團在日常經營中已實現了網路化和智能化管理,公司總部及時制定決策,通過網路系統及時協調金融商和顧客的關系。國內金融企業將在技術水平方面向跨國公司模仿、學習,甚至進一步創新,使中國金融業整體技術水平得到提高。3.利潤水平。跨國金融企業為了站穩腳跟,擴大市場佔有率採取的低價促銷策略,必將影響到國內金融企業的服務額和利潤水平,一批規模小、管理差的金融企業在競爭中將被淘汰甚至倒閉破產。中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將給國內企業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市場績效,增強我國金融業的核心競爭力,要加強國內金融企業的並購與重組,按照專業化分工和規模經濟的要求,培育一批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大型金融企業集團;加強金融企業的內部管理,降低管理費用,提高企業競爭力;以信息技術帶動金融企業的發展,在全面普及計算機應用的基礎上,改造傳統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進一步提升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力。同時,如前所述,我國目前的金融從業機構在公司治理、管理能力、運營理念、投資技巧乃至資金實力等方面與這些國際上領先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都有明顯差距,所面臨的挑戰也將是十分嚴峻的。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提高自己的生存競爭能力,是我們的金融從業機構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B. 2019年中國國務院對保險事業的發展有什麼政策謝謝了,大神幫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監管的職能及目標保險監管,通常是指國家保險監管部門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保險機構及其活動進行強制性的監督與管理。就監管體系來講,國家對保險機構的監管是最高層次的剛性監督形式。經國務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北京成立。根據國務院規定,中國保監會是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監管職能,依照法律、法規集中統一監管保險市場。中國保監會的基本職能:一是規范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體分為四個方面:1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2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3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推進保險業改革,完善保險市場體系,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竟爭;4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上述職能,我國內地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努力建設一個市場主體多元化、市場要素完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監督保險企業規范經營、具有充足償付能力,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最終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國家的改革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二、監管的方式目前,由於我國內地保險業還處於發展中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不夠成熟,保險法制還不健全,企業自我約束能力不強。因此,中國內地的保險監管必須實行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方式,即不僅要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產品及費率等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管。可以說,中國內地保險監管採取的是較為嚴格的實體監管方式。同多數國家一樣,目前中國內地的保險監管主要通過兩種途徑進行。一是立法途徑。中國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10月頒布實施了中國第一部《保險法》,這是一部集保險業法和保險監管法於一體的法律,是規范保險業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國內地保險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二是行政途徑。行政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環節。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業進行日常監管,並根據《保險法》制定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行政規章,規范、引導保險業健康發展。三、當前監管的主要任務針對當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考慮到保險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總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中國保監會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確立了「以防範化解風險為重點,以整頓市場秩序為突破口,完善內控,加強監管,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保險監管指導思想。當前的主要任務是:(一)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一是大力整頓保險市場秩序。主要通過整頓非法保險機構和保險業務活動、堅決制止惡性競爭、清理保險中介市場等,力爭使保險市場秩序在今年有一個明顯好轉。二是引導保險公司樹立以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指導思想,督促保險公司走集約化經營的路子。三是加強對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的監督指導,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經營,堵塞管理漏洞。(二)健全保險政策和法律體系。一是抓緊制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二是對現行的保險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補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險監管指導體系和風險預警系統,完善監管報表格式和管理辦法。四是制定《中國保險業中期發展規劃》,明確保險業今後的發展方向,並制定相應的保險產業政策。(三)積極推進保險體制改革。一是加強中國保監會的自身建設,健全內部運行機制,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確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險監管職能。同時,抓緊設立保監會派出機構,健全基層保險監管體系,加強監管力量。二是進一步落實分業經營原則,適時成立政策性保險機構,繼續深化國有保險公司機構體制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能力。三是推動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發展,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目前我國各省已有20多個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在積極的籌備之中。(四)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市場。自1992年9月國家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試點以來,截至1998年底,共有來自美國、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8個國家的9家保險公司,在上海和廣州設立了12家營業機構。最近,中國保監會又批准4家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實踐證明,對外開放中國保險市場的試點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對中國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改革開放是中國政府的一貫方針,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堅持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政策。金融業開放是中國經濟對外開放的核心,開放保險業是金融業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是中國堅持改革開放的總體需要,有利於改善整個宏觀經濟環境,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更好的保險服務;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是中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有利於提高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進一步開放保險市場,也是加快中國保險業發展的需要,有利於培育市場主體,進一步發展中國保險市場。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保險法律、法規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將准入更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開放更多的試點城市。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保險監管的法制化、現代化、國際化水平將不斷提高。經過監管部門和保險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保險市場秩序將會得到根本好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將明顯增強;保險市場對外開放步伐將加快。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體系必將在中國保險業的發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C. 中國何時向國外開放金融業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在金融服務業之中,銀行業的開放承諾最為徹底:
(1)審慎性發放營業許可證。即在營業許可上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加入WTO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所有權、經營方式、外資金融機構企業設立形式以及對分支機構許可發放方面的非審慎措施。也即當外資銀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人民銀行除了遵循審慎性標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資銀行在同城設立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
(2)外匯業務及時開放。中國在加入WTO之時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放開外匯業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也就是說,一入世,中國將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包括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經營所有外匯業務(包括公司業務和零售業務)。
(3)人民幣業務分階段開放。對於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將在四年內分五批放開20個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後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可在12個城市向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加入後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4)金融咨詢類業務及時開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資機構即可獲得在中國從事有關存貸款業務、金融租賃業務、所有支付及匯劃服務、擔保及承兌、公司並購、證券投資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服務。
簡單地講,在加入WTO 5年之後,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什麼兩樣。中國在貿易自由化、開放國內市場、遵循國際慣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諾,其影響之深刻、之廣泛超出了人們的一般預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對外資銀行開放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這是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重要舉措。這一天起,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細則將開始施行,據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轉制為在中國注冊的法人銀行要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可同時提出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解除了對外資銀行所有非審慎性限制。在五年過渡期內,中國認真履行承諾,有序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先後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全面外匯業務及25個城市的對中、外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同時,中國銀行業進行了舉世矚目的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計算均已成為全球十大銀行。我國放寬市場准入,使得外資銀行可以接觸數以百萬計的潛在零售客戶,並增加他們在分支行選址方面的自主權中國銀監會批准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匯豐銀行、恆生銀行、日本瑞穗實業銀行、日本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9家外資銀行將境內分行改制籌建為法人銀行,實行外資銀行法人化答案補充
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提供外匯服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其次,人民幣業務,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證券業,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諾范圍,外國證券機構可以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可以達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可以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答案補充
保險業,保險市場已基本實現全面對外開放。就壽險而言,允許合資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許合資壽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服務。就非壽險而言,加入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險經紀而言,加入時允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0%。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及其再保險經紀業務;同時允許其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提供「統括保單」經紀業務。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比例不超過51%。2006年12月11日,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就再保險及法定保險而言,加入時,允許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答案補充
再保險業務;不允許經營法定保險業務;強制分保比例為20%,加入後4年內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強制分保。外匯管理,超過一半的資本項目已實現可兌換。我國接受IMF第八項條款,在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已經實現可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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