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投資基金的主要當事人及其關系。
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4、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5、基金銷售機構: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6、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注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系;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在契約型基金中是收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
❷ 解答題 簡述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
你好,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❸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介紹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經2004年6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9號公布的《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❹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當事人主要有()。
基金投資人是我們本人.
基金發起人是基金公司.
基金託管人是銀行.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是拿不到錢的他只負責投資跟運作 你滿意嗎 詳細嗎希望對你有幫助
❺ 簡述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性質。
證券投資是指購買各種證券以獲得未來收益的經濟行為,這是各實物投資相對應的一種非實物形態的投資!
❻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有哪些
1、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2、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這里所指的開放式基金特指傳統的開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等新型開放式基金。
❼ 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概述
世界發展概況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社會化的理財工具,起源於英國的投資信託公司。產業革命極大地推動了英國生產力的發展,國民收入大幅增加,社會財富迅速增長。由於國內資金充裕,那些需要大量產業資本的國家在英國發行各種有價證券。另外,為謀求資本的最大增值,人們希望能夠投資海外,卻苦於資金量小,缺乏國際投資經驗,因此萌發了集合中國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專人經營和管理的想法。證券投資基金由此萌芽。
1886年,英國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託基金」,金融史學家將之視為爭取投資基金的雛形。到1890年,運作中的英國投資信託基金超過100家,以公債為主要的投資對象,在類型上主要是封閉式基金。
20世紀以後,世界基金業的發展大舞台轉到美國。1924年3月31日,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在美國波士頓成立,成為世界上第一隻公司型開放式基金。20世紀40年代以後,眾多發達國家的政府認識到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性,紛紛通過立法加強監管,完善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截止2007年末,美國的共同基金資產規模達到12萬億美元基金占所有家庭資產的40%左右。
20世紀80年代以後,證券投資基金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普及發展,基金業的快速發展成為一種國際性現象。根據美國證券業的統計,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資產規模達到18.97萬億美元。
中國發展概況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可以分為3個歷史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1997年11月14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階段,《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後至2004年6月1日《證券投資法》實施前的試點發展階段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的快速發展階段。
一、早期探索階段
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在推動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對資金的巨大需求。在這種背景下,基金作為一種籌資手段開始受到一些中國駐外金融機構的注意。
1987年中國新科技船業投資公司與灰分集團,渣打銀行在香港聯合設立了中國置業基金,首期籌資3900萬人民幣,直接投資於珠江三角洲為中心的鄉鎮企業,並隨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這標志者中資金融機構開始正式涉足投資基金業務。在境外中國概念基金與中國證券市場初步發展的影響下,中國境內第一家較為規范的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於199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宗漢批准正式設立。淄博基金的設立解開了投資基金在內地發展的序幕,並在1993年上半年引發了短暫的中國投資基金發展熱潮。1994年後,我國進入經濟金融治理整頓階段,基金發展過程中的不規范問題和累積的其他問題也逐步暴露,多數基金資產經營狀況惡化,中國基金業發展因此限於停頓狀態。截止1997年底,基金的數量為75隻,規模在58億人民幣左右。
二、試點發展階段
在對老基金發展過程加以反思之後,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997年11月14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首次頒布的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行政法規,為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地安靜了規制基礎。由此,我國基金業的發展進入了規范化的試點發展階段。
1998年3月27日,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形成離得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國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別發起設立了兩只規模均為20億人的封閉式基金——基金開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開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試點的序幕。 封閉式基金試點成功的基礎上,2001年9月,我國第一隻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誕生,使我國基金業發展實現了從封閉式基金到開放式基金的歷史性跨越。此後開放式基金組建取代封閉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市場的發展方向。
三、快速發展階段
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標志著我國基金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2004年10月第一隻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南方積極配置基金,2004年年底推出國內手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華夏上證50(EFT)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別推出結構化基金,QDII基金,社會責任基金,層出不窮的基金產品創新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基金業的發展。 2007年我國基金業的資產規模達到前所未有的3.28萬億人民幣,2008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規模下降到了1.94億,2009年末基金資的規模得到了恢復,達到了2.68萬億
❽ 證券投資基金是如何運作的
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應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公司發行。每隻基金的發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擬申請設立基金名稱、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公司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假如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開發行基金。
基金的募集 基金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的文件後,應發布募集公告。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並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2)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200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自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認購之日至成立之間,認購資金按照同業拆解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相應增加認購份額。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時間段。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內達到發行要求標准後,有關募集資金的數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證監會下達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正式成立。在這之前,募集資金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能動用。基金正式成立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承擔基金資產管理的責任,使用募集資金,開始建倉,進行投資運作。在建倉期內不能申購與贖回,稱為「封閉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封閉期結束,基金公司應發表公告,投資者可以開始進行申購與贖回。封閉期內一般每周五公布一次凈值。
基金託管人 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被挪作他用,基金都要由某一託管機構,即基金託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的運行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各方間關系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則是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並為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所以,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實質上是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2)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 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何職務。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託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處理有關證券、現金收付的具體事務交由基金託管人辦理,自己就可以專心從事資產的運用和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對基金持有人負責。
(3)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 持有人與託管人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管理,以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託管人必須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監管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使其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基金持有人勤勉盡職,保證資產安全,提高資產的報酬。
❾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特點
第一,規模較大,這是它的一個重要特點。
在美國,一隻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可高達幾百億美元;在我國一般為20億元至30億元,較高的達50億之多,大大高於單個工商企業、證券公司及個人的證券投資規模。
第二,專業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聚集了大批專業的、經驗豐富的人員協同工作,能夠比較有效的克服單個工商企業、證券公司或個人在證券投資中的信息分析不足、市場理解不足、操作技能不足等缺陷。從而保障證券投資的有效性和收益水平。
第三,組合投資。
為了有效分散投資風險,管理人在運作中通常將資金同時投入十幾種甚至幾十種證券中。並且還根據證券市場及其他條件的變化,結合對已有信息的分析和長期運作經驗,適時調整所持證券的組合狀況,從而既充分分散風險,又努力為基金持有人謀取投資收益。
第四,長期收益較好。
通過集中基金投資者的資金,證券投資基金實現了由管理人進行的集中投資,規模效益顯著,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成本明顯低於各個投資者分別投資於證券市場所耗費的交易總成本。各管理人專業人員的投資運作,也提高了資金的運作效率,進一步提高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水平。幾十年來,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收益率普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同期國債和同期公司債券的利率。
缺點:
1,投資領域的局限性。
2,追逐利益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