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專項資金審計重點關注什麼方面
1、實際項目的審計。
審計往往只是將被審計單位的專項資金收支總賬、明細賬和記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送達審計組,審計完後即為審計結束。即使到實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馬觀花,沒有認真丈量、記錄,也沒有計算材料實際用量與賬面決算數所使用數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實際使用量小於決算量的現象。
2、銀行票據的審計。
由於某些配套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多數採用配套資金空運行方式,即真撥付、後轉回、賬面反映配套資金到位了,而實際上根本沒有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只要查閱開戶行銀行對賬單所反映的收支明細與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收支欄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額的一收一支,而且時間相近;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審計單位賬上反映現金增加而銀行對賬單沒有記錄付出,則採用現金支票存根聯入賬,提款聯沒有取款、主觀上也不想取款,客觀上也無款可取。只要重視加強對銀行票據系列的審核力度,弄虛作假的現象便一目瞭然。
3、資金使用效益。
主要看在建工程項目借方數或專項支出數,累加後與上級下達計劃指標進行對比,看資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視為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沒有被擠占、挪用,忽略了該項資金的使用經濟效益,有的即便在審計報告中有所反映,也總是很勉強,其數據不夠准確真實。形成的主要原因:
(1)某些地區或部門為了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早日投入,項目立項具有盲目性、隨意性,缺乏對當地經濟社會等現實環境的可行性論證,從而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益;
(2)工程項目竣工時間較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效益不明顯;
(3)由於審計人員少,時間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實地調查了解,往往是「從書本到書本」的反映效益。
4、資金到位的時間性。
在對各項專項資金審計中,審計人員總是查找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文件,然後與同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額進行對比,計算資金到位率,比例大則資金足額到位,比例小則到位小,並在審計中予以評價。
但是,較多當年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由於財力有限調劑其他用途,下撥渠道不暢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強撥付完畢,資金到位時間遲緩,嚴重影響工程項目設施建設。
(1)投資基金公司專項審計擴展閱讀
審計方法
1、順藤摸瓜法。
通過對資金運動軌跡的跟蹤,對每一筆資金的來龍去脈追查到底,沿著資金流向,資金到哪追到哪,涉及哪個單位查哪個單位,一直查到資金的最終用途。
2、調查法。
此法適用於發現賬外線索和核實發票審計,是獲取賬外審計線索或審計證據最有效的方法。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專業判斷,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賬外收支款項或支出票據中存在虛假發票,就要採取延伸調查的方法予以核實。
3、銀行存款核對法。
適用於專項資金審計,是發現專項資金轉移 挪用最有效的方法。不僅要對余額 未達賬項進行核對,而且要對每一筆發生額進行核實,對不符的款項或雖然相符但認為有異常的款項,要進行延伸審計開戶行和到對方單位進行核實,查清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用途。
4、分析性復核法。
分析性復核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重要的比率或趨勢進行分析,主要目的是發現異常事件和數據,是審計人員進行綜合判斷的基礎。對分析中發現的差異,特別是對異常變動進行調查,必要時要適當追加審計程序。
存在問題
1、審前調查了解和准備不充分,對專項資金的「 專項性」 不熟悉。
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與審計風險評估是編制審計方案的三個重要參數. 由於審計機關人力與時間的限制. 審前准備時間受到很大壓縮. 專項資金在項目的立項背景、政策制定、資金管理和運作模式、
申報批復和驗收程序等方面具有專業性和其行業特殊性. 審計人員在審前調查階段. 主要忙於對上述基本情況的初步收集和專業概念的學習與理解。
2、實質性測試不足. 樣本不充分導致審計取證不足以透徹說明問題。
專項資金重在發揮國家扶持和引導示範的作用, 其業務性質、運作方式和效益水平錯綜復雜。
3、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相對落後影響審計信息准確。
(1)專項資金的審計大多還停留在賬項基礎審計層面。仍以資金記錄為主線, 從賬戶人手, 倚重傳統經驗, 從現象推斷本質、部分推斷總體進行分析判斷。這種思維慣性會在審計縱深交錯的項目時. 導致不成熟的觀點和錯誤結論產生。
(2)一項資金涉及幾百上千項目甚至千家萬戶,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未設立系統的項目庫和信息庫, 項目單位也未建立業務信息台帳. 審計設計表格多是閉門造車, 與實際運作不銜接, 表格數據分析利用價值不高。
(3)專項資金的政策投向主要在基建投資,項目主要工程量的落實需要到現場查勘、丈量、測算、抽樣化驗,但審計測量工具和手段無法達到專業驗證.在大部分審計領域仍採用相當傳統落後的驗證手法,
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導致審計發現的諸如工程預算與結算不符、實際建設與設計不符等問題只能淺表定性。
Ⅱ 專項資金的審計步驟、方法、意義
專項資金審計的幾個重要環節:
一、注重賬簿審計的同時,千萬別忽視實際項目的審計:
1、審計往往只是將被審計單位的專項資金收支總賬、明細賬和記賬憑證等會計資料送達審計組,審計完後即為審計結束。
2、即使到實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馬觀花,沒有認真丈量、記錄,也沒有計算材料實際用量與賬面決算數所使用數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實際使用量小於決算量的現象。
二、注重賬面的收支憑證的同時,千萬別忽視銀行票據的審計:
1、專項資金審計的傳統方法是看賬面收支憑證是否合理、合法、合規,而對銀行票據的真實性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工作容易忽視。由於某些配套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多數採用配套資金空運行方式。
2、真撥付、後轉回、賬面反映配套資金到位了,而實際上根本沒有到位,在實際工作中,只要查閱開戶行銀行對賬單所反映的收支明細與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收支欄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額的一收一支,而且時間相近。
3、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審計單位賬上反映現金增加而銀行對賬單沒有記錄付出,則採用現金支票存根聯入賬,提款聯沒有取款、主觀上也不想取款,客觀上也無款可取。只要重視加強對銀行票據系列的審核力度,弄虛作假的現象便一目瞭然。
三、注意資金到位率的同時,千萬別忽視資金到位的時間性:
1、在對各項專項資金審計中,審計人員總是查找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文件,然後與同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額進行對比,計算資金到位率,比例大則資金足額到位,比例小則到位小,並在審計中予以評價。
2、但是,較多當年下達的專項資金的指標,由於財力有限調劑其他用途,下撥渠道不暢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強撥付完畢,資金到位時間遲緩,嚴重影響工程項目設施建設。
四、以上三個環節的審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1、應同等對待,相互對應,互為牽制。這樣才能在專項資金審計中客觀、公正、真實地反映資金收支的全貌。
專項資金審計的方法:
一、順藤摸瓜法:
1、通過對資金運動軌跡的跟蹤,對每一筆資金的來龍去脈追查到底,沿著資金流向,資金到哪追到哪,涉及哪個單位查哪個單位,一直查到資金的最終用途。
2、這是專項資金審計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但費時、費力,工作量較大,因此,適用經驗比較豐富,有較高的判斷能力的審計人員,應突出重點,選擇有疑點的資金進行審計。
二、調查法:
1、此法適用於發現賬外線索和核實發票審計,是獲取賬外審計線索或審計證據最有效的方法。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專業判斷,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賬外收支款項或支出票據中存在虛假發票,就要採取延伸調查的方法予以核實。
2、首先,要制定好調查方案,對調查對象 談話技巧 調查方式方法調查的內容以及被調查對象的確定做好安排;其次,調查應脫離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獨立進行。
三、銀行存款核對法:
1、適用於專項資金審計,是發現專項資金轉移 挪用最有效的方法。不僅要對余額 未達賬項進行核對,而且要對每一筆發生額進行核實,對不符的款項或雖然相符但認為有異常的款項,要進行延伸審計開戶行和到對方單位進行核實,查清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用途。
意義:
1、專項資金審計是審計機關對專項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監督活動。專項資金審計只對某項資金的收支活動進行審查,一般不需要涉及被審計單位的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活動。
(2)投資基金公司專項審計擴展閱讀:
專項資金審計可以嘗試以下途徑:
1、審計要對政府決策的執行和實施控制過程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但一個好的具備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審計建議,需要花費更多精力去分析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審計任務和難度隨之大幅度增加。鑒於審前調查時間太倉促。
2、可以選擇某個地區作為前期樣本進行相對完整的試審,以熟悉整體運作流程為基礎, 以專項資金預期目標實現程度為關注核心.深入到專項資金涉及的主要業務環節,對其管理模式、作業組織、業務布局進行風險和收益的權衡。
3、確定運作質量和維護運作的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及有效。
經過試審,可以達到以下目的:
1、繪制專項資金運作程序圖、工作流程圖.制強弱程度,風險所在,初步確定符合實際的重要性水平。
2、經過對某個樣本進行完整的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程序,我們已等同於進行過一次專項資金的業務流程實操訓練。可以比較准確地查找漏洞和風險源,確定審計重點,據此而編制的審計實施方案更具執行性、專業性和指導性。對審計報告和綜合報告的撰寫提供系統指引。
Ⅲ 申辦創新基金需要做專項審計報告嗎
需要找會計師事務所做專項審計報告。
專項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專門某一項目款項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說明部分
1.說明委託方名稱(被審計企業名稱)及委託目的(審計目的);
2.說明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審計依據。
二.企業及項目基本情況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注冊日期、營業執照頒發機構、注冊號碼、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經營范圍。
2.簡述項目情況。
三.基金項目合同及相關規定
1.項目申報時間、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立項代碼、取得創新基金資助金額及資助方式。
2.項目投資總額。
3.創新基金用途。
4.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
四.合同執行期間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1.資金到位情況
2.資金支出情況
3.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1)項目實現銷售收入情況(按年度分列)
(2)項目成本情況
(3)項目繳納稅金情況
(4)項目應承擔的期間費用
(5)項目實現利潤
五.報告附註
1、會計政策注釋。
2、企業適用稅種及稅率。
3.主要財務指標注釋。
Ⅳ 固定資產專項審計包括哪些
固定資產審計是對固定資產購建、使用、折舊、實有數、調撥、報廢、清理的審計。主要內容包括:Ⅳ 關於美國權益基金公司的審計案例的詳細分析,求幫助
美國歷史上賠償額最高的審計案例-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審計案例 審計案例介紹 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共同公司)規模大約5億美元左右,公司老闆是科恩福德。 麥坎迪·金(簡稱金氏)是金氏資源公司(簡稱金氏公司)的老闆,也是一個億萬富翁。 1968年初,科恩福德與金氏開始合作,達成了阿加布爾科協議,即共同公司將向金氏公司購買石油和天然氣產業,並設立自然資源資本帳戶(簡稱資源帳戶)來專門管理這些投資。盡管雙方並未簽署任何正式的合同契約,但在共同公司董事會會議記要中已清楚地記錄下,「金氏公司將為計劃中的自然資源資本帳戶提供自然資源產業,並以正常的價格予以結算,這些銷售價格將比給2百多位工業界或其他行業的買主的價格更為優惠」。共同公司的一位經理也證實了該協議的核心內容,即金氏公司將以成本價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資源產業,成本價中包含取得該產業時發生的管理費用及合理的利潤率,這些利潤率一般約為7一8%。 最初,科恩福德同意從金氏公司那裡購買價值約1千萬美元的石油和天然氣產業。然而到1969年底,花言巧語的金氏說服了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員,從他的公司購買了價值約1億多美元的石油和夭然氣產業。不幸終於降到了共同公司股東們的頭上。金氏在這些交易中,並沒有履行阿加布爾科協議。根據後來的法庭調查,金氏經常買進廉價的石油和天然氣產業,然後以高昂的價格出售給共同公司,有時價格其至超過原始成本的30倍。幾年後,股價的持續下跌以及金氏公司售給共同公司的劣質自然資源,迫使龐大的共同公司陷入了破產境地。共同公司的清算引起了一場大規模的民事訴訟糾紛。其中的主要被告之一就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他們曾經同時為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提供審計服務。起訴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人是共同公司破產清算的託管人約翰·俄爾,他是塔奇·羅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約翰控告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沒有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員披露該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所欺詐的信息。當審判結果揭曉時,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成為美國有史以來,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最高賠償額的受害者。 一、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與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的雙重關系 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三個辦事處參加了與共同公司有關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日內瓦辦事處根據共同公司的規模、特點以及復雜性,對其審計給予了特別的注意。紐約辦事處負責簽訂審計業務委託書。並為共同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簽署審計報告,對審計結果承擔責任。丹佛辦事處在共同公司審計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審計人員每年按紐約辦事處合夥人的要求,實施廣泛的審計程序以證實資源帳戶年末余額的准確性.另外,丹佛辦事處也對總部設在丹佛的金氏公司進行審計。不僅如此,負責金氏公司審計的合夥人和高級經理同時也負責監督共同公司的資源帳戶的審計。 共同公司破產託管人對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訴訟案中提出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該事務所是否知道共同公司從金氏公司購買產業時,支付了過高的價格。法庭收集的證據表明,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丹佛辦事處的審計人員的確知道共同公司的資源帳戶實際上是由金氏公司管理。審計工作底稿上也曾特別註明,金氏公司有為資源帳戶「購買石油和天然氣產業的絕對自由處理權」。 丹佛辦事處還有查閱金氏公司賣給共同公司自然資源產業成本以及邊際利潤等有關資料的完全自由。訴訟案中另一個有關的重大問題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到底是何時才知道共同公司以高價向金氏公司購買石油和天然氣產業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給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財務報表簽發審計報告的時間是1969年2月5日。 因此,法庭特別想弄清到這天為止,事務所對兩家公司間自然資源產業交易的價格情況,到底知道些什麼?訴訟案中牽涉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知悉並捲入了幾次由金氏公司為共同公司安排的所謂價值重估交易?證據表明,許多由金氏公司安排的價
值重估交易是欺騙性的。例如,至少有兩次金氏公司聲稱找到了某個第三方,願意以遠高於公允市價的價格,購買某處石油和夭然氣產業中屬於共同公司或金氏公司的一小部分產權。然而,在共同公司管理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金氏公司與這些產業的購買者,事先秘密簽訂了「附屬協議」,確保後者在這些交易中不會遭受任何損失。附屬協議的存在,意味著價值重估交易並不是正常的公開交易,因而也不能作為確立這些自然資源產業公允市價的客觀基礎。顯然.金氏公司精心安排這些欺詐性的價值重估交易,目的在於使共同公司的經理們確信,他們的資源帳戶在增值。當然,這些價值重估交易明顯地高估了共同公司股票的凈資產值,一方面使已退股的投資者獲得了超額的收益,另一方面卻損害了那些長期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的利益。 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共同公司1968年財務報表的審計 法庭記錄顯示,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意識到了對共同公司的審計高風險性。這些風險主要體現在大規模的自然資源產業投資上。該事務所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審計工作底稿上寫到,「在任何一次的自然資源交易中,共同公司所購買的產權都是最初由或同時被金氏公司擁有的產權的一部分。」 這是很不正常的。法庭記錄也提到,從1961年起,「金氏公司作為一個審計客戶就給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造成過多次嚴重麻煩。」 這些麻煩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認識到,需要對共同公司與金氏公司問的業務往來進行詳細審查,並且對金氏公司若干次可疑的經濟業務予以較多的關注。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審計中,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丹佛辦事處的審計人員詳細分析了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資源產業的價格情況。分析結果揭示,金氏公司給予共同公司的銷傳價格遠高於給予其他客戶的價格。記錄的五筆金氏公司出售自然資源產業給共同公司的毛利率為:98.6%,98.7%,56.7%,58%和85.6%。因為大多數產業在出售給共同公司以前,金氏公司只持有了較短的時間,所以這些毛利率顯得特別的高。總結了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掌握金氏公司出售產業給共同公司的價格政策的情況後,法庭得出如下結論:「我們有理由肯定,在1969年2月5日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簽署共同公司的審計報告以前,就知曉了共同公司在1968年購買自然資源產業時所支付的價格,金氏公司獲得這些產業時的成本,以及在這些交易中的獲利情況。」盡管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掌握了這些事實,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論,即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能夠並且應該將這些信息運用到共同公司的審計中。爭論的關鍵問題是事務所能否以給客戶保密為由,不把從金氏公司審計中獲得的價格信息運用到對共同公司自然資源投資的審計中去。對這個問題應注意下述事實,共同公司審計和金氏公司審計有著密切聯系,對共同公司的資源帳戶審計是通過審查金氏公司的會計記錄來完成的。在某些情況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甚至是同時進行金氏公司審計和資源帳戶的審計。因此從該事務所為金氏公司和資源帳戶設立的審計檔案以及審計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證據中可以看出,該事務所很清楚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問長久的業務往來關系。審計中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所謂價值重估交易的可接受性,即通過出售自然資源產業的一小部分,來確定剩餘部分的公允市價。1968年12月,金氏公司替共同公司向霍克斯·拉芙公司出售了10%自然資源產業。霍克斯·拉芙公司也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一個審計客戶。共同公司根據這次銷售,確認了約90萬美元的投資增值。事務所對這次銷售的合理性產生了懷疑。因為共同公司持有該產業的時間很短,並且沒有任何地理上的新發現,不能證明該產業的價值超過取得時的成本。另外,共同公司根據產業10%的銷售情況來推定剩餘的90%也發生了增值,是否有足夠的說服力。後來發現,金氏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之間果然存在「附屬協議」.金氏給霍克斯·拉芙公司提供購買其產業時所需的定金,並免除該公司支付購買價格的所有義務。 菲爾·卡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在丹佛辦事處的合夥人,負責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資
源帳戶的審計工作。1969年1月,他發現了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並不是正常的銷售業務。菲爾·卡將該信息告訴了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在紐約辦事處的合夥人約翰·羅賓遜。法庭記錄顯示,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最高層合夥人」針對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出於某些不願意披露的原因,該事務所最終決定不告知共同公司,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不合法的事實,於1969年2月5日,就共同公司的1968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簽發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共同公司1969年財務報表的審計 在為共同公司1969年度審計制定計劃時,丹佛辦事處合夥人菲爾·卡建立了一整套新的審計指南,以指導對共同公司隨後的價值重估交易的審計工作。顯然,建立審計指南是出於上一年度審計中對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可疑性的考慮和將對共同公司1969年度審計承擔更大的責任兩種原因。 法庭證據表明,在共同公司1969年度審計中,丹佛辦事處要對資源帳戶的成本和市價的准確性承擔審計責任。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日內瓦辦事處合夥人向菲爾.卡提出了嚴厲警告說,如果沒有公允地反映全部真實情況,那麼僅僅披露共同公司對自然資源投資的估價方法是不合適的。 1969年11月,菲爾·卡草擬了一份關於審計指南的備忘錄,要求審計人員在審查共同公司以後的價值重估交易時必需遵循這些指南。該備忘錄經過了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西海岸審計業務的區域主管和芝加哥總部的行政合夥人審核,並都表示贊成。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同時收到了這份備忘錄的副本。 1969年底,金氏公司要出售北極產業中屬於自己的部分權益(該產業中的大部分權益已由金氏公司在較早時賣給了共同公司),並需要對這部分權益予以價值重估。金氏公司有關人員知道審計指南備忘錄的具體內容,並且努力使價值重估交易符合備忘錄的關鍵條款。最終金氏公司將北極產業中略小於10%的部分,賣給了美國路易絲安娜石油公司的主要股東麥坎(該人當時正經歷著嚴重的財務危機)。這次交易使共同公司在價值重估時,錯誤的確認其所擁有的北極產業增值超過了25%,增值總額約為1.19億美元。然而,在審計人員不知曉的情況下,金氏象以前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一樣,事先與麥坎簽訂了附屬協議。當菲爾·卡意識到北極產業的價值重估對共同公司的市場價值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時,他非常謹慎.根據法庭記錄,菲爾·卡將情況報告了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西海岸審計業務的地區主管。他說,單憑丹佛辦事處對價值重估交易的審查,無法得到充足的證據來證實共同公司北極產業投資的市場價值已得到增值。地區主管贊成此看法。菲爾·卡還指出,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芝加哥總部應該對是否同意共同公司自然資源投資價值的增值行使最終決定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事實上,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的確對這些投資進行了長時間的討論,討論的焦點集中在是否能夠對投資的公允市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審計結論。但最後,審計人員還是對共同公司1969年12月31日的財務報表出具了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評價北極產業價值重估交易的審計工作時,法官特別重視這樣一個情況,即會計師事務所掌握了後來稱之為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的真實情況,該交易使1966年金氏公司的凈收益增加了近40%,在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中,金氏和買方在私下達成了一項非法的秘密附屬協議。該交易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麥坎交易情況類似。從對金氏公司1966年度的審計工作底搞來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對該交易的性質產生了懷疑。工作底搞上寫道,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似是而非,看來只是一種調高資產帳面價值的手法。盡管審計人員提出了他們的擔憂,但該事務所最後還是接受了金氏公司對該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決定,是因為收到了金氏出具的保證聲明書。在聲明書中,金氏斷然否認了布萊克利.沃爾科特銷售業務中存在任何附屬協議,並保證金氏公司的管理人員以及所開展的經濟業務都是合規合法的。管理人員和關鍵雇員從沒有參與外
部經濟實體向金氏公司購銷自然資源的任何經營活動,不管這些參與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1970年初,在簽署共同公司1969年度審計報告之前,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丹佛辦事處發現,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是一場騙局,從而證明金氏在1967年出具的聲明書是虛假的。這個發現使得事務所從金氏公司那裡收集到的所有有關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值得懷疑,這些證據是用來支持共同公司1969年度財務報表可信性的。特別是那些用來證實報表中所稱的共同公司對北極產業投資已顯著增值的證據,更令人難以相信。但法庭遺憾地發現,盡管已獲取了有關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的最新信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卻仍繼續信賴從金氏和金氏公司那裡收集到的、與共同公司1969年度審計相關的審計證據。在1969年12月發生的北極產業價值重估交易事件以及認清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真相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仍然繼續進行審計工作並向金氏索取了一份內容為「北極產業銷售是真實正常交易」的保證聲明書,另外同樣也從麥坎那裡取得了另一份類似的保證聲明書。然而,該事務所並沒有向麥坎查詢有關附屬協議的情況.在對共同公司1969年度財務報表簽署審計意見之前,《華爾街雜志》刊登的一篇有關文章,又一次引起了事務所審計人員的注意,懷疑麥坎交易中可能存在未公開的附屬協議。為此事務所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金氏公司進一步確定此交易是否真實,金氏公司也再次聲明,麥坎交易的真實情況和最初告訴事務所的情況完全一致。 四、共同公司破產託管人對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告和法庭判決 共同公司破產託管人對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指控是:該事務所聽任共同公司被金氏公司欺詐;事務所沒有將丹佛辦事處從金氏公司那裡收集的成本和價格信息告訴共同公司的經理們;沒有告知北極產業交易是欺騙性的;該銷售未能滿足事務所制定的審計指南的要求。共同公司反復聲稱,如果事務所披露了其對北極產業交易實質的看法,他們則不會把金氏公司銷售北極石油和天然氣產業中的部分產權,作為評估本公司該產業權益價值的基礎。最後,共同公司的託管人還指控事務所沒有遵守委託書規定的義務,未將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不正當行為告知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員。審計業務委託書的部分摘錄如下: 「為了履行職責,我們將審查該公司1968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凈資產及投資表,以及該年度的有關損益表、凈資產增值及變動表,以便我們能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表審計意見。我們的審查將依據公認審計准則進行,包括在當時情況下我們認為必須的一切程序。這些程序將交叉使用,其中包括復核和測試會計程序和內部控制,檢查用以支持會計系統中已記錄交易的書面證據,有選擇地向客戶、信貸人、律師、銀行等單位和個人函證,以直接證實某些資產和負債的余額。 通過審查,可能會揭露某些盜用公款的行為和類似的不正當行為。但我們的審計程序並不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設計的,而且,我們也不可能審查足夠多的交易,來保證揭示所有的盜用公款行為和其他不正當行為。一般來說,揭露這些行為,主要應依靠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以及對會計程序和記錄進行的有效監督。當然,我們會將所注意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盡快通知貴方(法庭註明的重要陳述)。」 事務所的律師針對共同公司破產託管人的指控—作了反駁。一是如果把從金氏公司那裡獲取的信息告訴共同公司,將違反審計人員的保密性原則。二是堅持認為,把金氏公司北極產業中部分產權的銷售作為評估共同公司產業的市場價值的基礎,共同公司的董事會應負主要責任。在交易發生前沒有任何證據,在交易發生後也只有極少證據顯示,重估交易是欺騙性的。另外,原告並沒有證明,重估交易導致了共同公司北極產業投資價值的重大虛增。三是事務所宣稱,在審計過程中沒有發現任何可稱作「不正當行為」的交易或活動,當然,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員報告不正當行為也就無從談起。 對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銷售的價格過高的情況,法庭作出結論,事務所應該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員報告。法庭認為,事務所對共同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欺詐的事實完全了解.並
進一步指出: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澄清有關各方的不同關系以及相互之間的交易價格,對共同公司財務狀況的公允表達造成了重大影響.」法庭認為,該事務所有責任查明北極產業銷售是否是公開交易?是否滿足了1969年11月為了支持重估交易而制定的審計指南的要求?事務所導致了共同公司的錯誤決策,因為審計小組有理由對北極產業銷售是否是公開交易產生懷疑。不僅如此,從掌握的所有事實來看,已合理地表明事務所應該知道1969年北極產業的重估從方法到結果都是虛假的,然而卻仍繼續堅持誤導性的、不完整的信息披露„。盡管共同公司的管理當局應對經營決策承擔主要責任,但是,當經濟交易的各個方面是如此令人困惑不解,令人無法了解客戶真實的財務狀況時,審計人員必須將情況通告客戶。對違約問題法庭認為:事務所沒有很好地履行委託書規定的義務,即向共同公司通報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法庭判定,北極產業重估是欺詐性的。 作出這個判決主要考慮了三個方面;①在對共同公司1969年度會計報表簽署審計意見以前,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了解到1966年進行的布萊克利·沃爾科特交易是欺詐性活動。②該事務所知道正在面臨財務危機麥坎是沒有經濟實力購買10%的北極產業的。③該事務所沒有詢問麥坎在北極產業交易中是否與金氏之間存在私下附屬協議。 在共同公司一案中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有著特別重要意義的方面有二點:一是審計人員保密性原則;二是對共同公司1969年度會計報表發表有保留審計意見報告並沒有減輕其事務所的法律責任.事務所在援引審計人員保密性原則來尋求保護時,忽略了下列事實:即該事務所在審計時利用的是金氏公司的會計記錄,並且曾多次要求金氏公司提供有關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關系的信息。假設在此情形下要遵守保密性原則的話,審計人員可以:①強烈要求某客戶進行必要的披露;②披露存在某些對另一個客戶無效信息的事實;③退出其中一個客戶的審計。但是,該事務所沒有採取其中的任何一個措施。針對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對共同公司1969年度會計報表簽署的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法官判決,審計報告中的保留意見,並沒有充分地向共同公司管理當局表明該事務所對自然資源產業估價的懷疑,也不能夠完全避免對共同公司經濟利益的實質性損害。 經過1981年夏季8周的審判以及2周的評議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被判向共同公司支付賠償金8079萬美元(後改判減少約1千萬美元)。這是美國歷史上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賠償最高的審計案例。
Ⅵ 如何進行證券投資審計
一、制定審計方案
1.被審單位證券投資的基本情況。主要指證券投資的機構設置、管理方法、經營政策、財務管理等。
2.審計目的。主要說明審計委託人及審計性質、預期結果等。(注冊稅務師)
3.重要的會計問題及重點的審計環節。主要根據被審單位證券投資的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對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評價以及審計人員以往的審計經驗來決定。(注冊會計師)
4.審計工作進度、時間安排、小組人員分工等。
二、進行內部控制測試
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和評價主要包括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機構設置、經營政策、財務核算與管理、考核、分配製度等是否完善。(注冊稅務師)
三、開展實質性測試
1.機構設置的實質性測試
規模較大的投資,設置專門的投資管理部門,由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分管。小規模的投資設投資小組或專人負責,由公司的某領導分管,很可能出現漏洞。對機構設置的實質性測試主要通過向有關人員調查、審閱有關記錄來證明相關人員是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經營政策的實質性測試
經營政策指證券投資的決策方式。決策方式主要分領導小組集體決策或傾向於操作者自行決策。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大背景下,應重點關注買賣的時機以及購買何種證券對證券投資的效益起決定性的作用。(注冊會計師)
3.考核分配製度的實質性測試
首先要了解公司對證券投資的經營目標,獎懲制度,然後結合證券投資的損益情況、利潤分配、資金流向等來檢查、驗證證券投資考核、分配製度的遵循程度。重點檢查企業有沒有採用巧立名目、規避檢查等手段來進行不合理的分配,侵佔公司的利益。
4.證券投資合法性、合規性的實質性測試
主要是指證券投資運作是否符合證券法、證監委的有關規定等。如是否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等。
5.財務核算及財務管理的實質性測試
(1)財務核算。該環節審計的重點是賬務核算的合規性、正確性。財務部有無專人對投資部門提供的交易記錄、原始資料進行詳盡的審閱核對,對投資收益的計算有無進行復核,驗證其正確性。(注冊稅務師)
(2)財務管理。主要是資金管理和股票轉託管管理。由於公司的資金往外轉,一般涉及的管理人員較多,都有比較好的管理程序,抽查幾筆即可,不做重點審計環節。審計重點應放在證券保證金戶頭的資金管理。
對此環節,審計人員應該要求開戶的證券公司提供企業開戶以來的資金變動清單,根據資金流入流出情況逐筆審查。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1)注意一些來歷不明的資金。如根據某證券公司營業部提供的某公司資金變動的清單,發現該公司用於證券投資的資金大於公司賬面記載的投資總額,有100萬元資金來歷不明。(注冊會計師)
(2)關注資金變動清單上出現的多次轉出資金情況。如某公司證券投資的資金有兩部分來源:公司投資與職工集資。在投資尚處於虧損的狀態下,公司分次從證券保證金戶頭提出50萬元,用於歸還職工本息。
(3)留意保證金(或證券)在不同的證券公司營業部之間轉託管管理,個別企業利用轉託管的機會掩蓋違紀行為。
(4)審計中對相關科目,特別是應收賬款也應適當關注。如某公司歸還客戶應收賬款,賬已結平。但憑證附件中無收款單位開出的收款收據,其實該公司利用歸還借款為掩護,挪用資金用於證券投資,逃避公司及上級部門的監督。(注冊會計師)
(5)重視被審計單位是否提供詳細資料。如某公司的證券對賬單資料只有股票數量,其實是該公司最初的證券投資保證金賬戶。最後,該公司拿出了在A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交易清單,看出,該公司曾分次提出資金,挪做他用。
Ⅶ 現在出利潤匯出專項審計報告還需要寫三項基金的事嗎
專項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含:
一、說明部分
①說明委託方以及審計目的。
②說明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審計的依據。
二、企業及項目基本情況
①公司名稱、注冊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②簡述項目情況。
三、項目合同及相關規定
①項目申報的時間、名稱、合同簽訂時間等等。
②項目投資總額。
③創新基金的用途。
④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
Ⅷ 專項審計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專項審計,其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特定事項進行審核、稽查。通常情況下,專項審計包含離任審計、清算審計、改制審計、司法鑒定審計、財產轉移審計、貸款審計、移民審計等。具體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