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是婚後購買的,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基金、發起成立公司、與他人合夥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如果這種投資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對外也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則這種投資的既得利益應按照上述共同財產處理。
尚無既得利益的部分,離婚時應按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例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具備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❸ 妻子背著老公買理財被騙算不算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此問題想要的結果是什麼?去起訴嗎?除非你能拿出確鑿證據證明你是完全不知情的,否則即便是離婚起訴,法院對你的訴求也是不會採納的。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行為產生的責任都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
你首先要做的是怎樣幫著妻子去追索,而不是對妻子落井下石。妻子背著你做事,說明你們之間溝通不暢,而造成如此的狀況難道你沒有責任?
家庭財政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雙方都拿出一部分收入進行家庭財務管理,不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為經濟產生的矛盾,而且還可以給雙方在經濟上有自由掌控的空間。幾乎所有家庭的主要矛盾都會出現在經濟和孩子的教育上,所以,合理的規劃和及時的溝通才是和睦家庭的基礎。
❹ 投資理財了,現在離婚的話這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理財產品屬於投資,應該按照共同財產處理和認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❺ 理財收入是現在的夫妻共同財產嗎
理財產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理財產品,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❻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問題
劉某(男)在和耿某(女)結婚前是一名專業的股民,由於當時股市還在牛市,劉某又操作得當,賺了不少錢。之後劉某在將賺的錢投入一家公司後,與耿某結了婚。結婚後,兩人一起為公司的發展出謀劃策,一起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夫妻兩人以及其他股東的努力下,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良好,劉某也憑借在公司的股權分紅賺了不少錢。但對於公司分紅屬於劉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夫妻兩人卻有著不同的意見。劉某認為投入公司的錢是婚前自己的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也應是個人財產;而耿某則認為該收益是在婚後取得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❼ 個人財產投資收益如何處理,哪些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
夫妻個人財產用於投資,產生的收益有些歸屬於個人財產,有些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何作出區分,下文作出介紹。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其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所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❽ 哪些情況下投資收益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收入和收益,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收入和收益在夫妻哪一方名下,都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