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印花稅的調整對股票和債券有什麼影響
上調印花稅這條消息的出台看似來的突然,其實也是情理之中的。因為早有徵兆和傳言的,甚至媒體上周就請業內人士對「可能出台的上調印花稅」進行了評述,但是財政部官員對此予以否認。拋開當前市場有無泡沫的爭論,單從換手情況來看已顯示出當前市場投機氣氛的過度膨脹,我國股市市值只有日本的一半,但近期交易量已數倍於包括日本在內的主要亞洲經濟體交易量的總和,這顯然是不正常的。所以,上調印花稅可以抑制一下成交量,降低換手,給股市降降溫,改變炒作之風盛行的局面,增加交易成本。通過調高印花稅提高市場交易成本,市場頻繁的換手必然降低,相對持股時間會稍長,這有利於引導市場投資者繼續向價值化投資理念轉變,更有利於市場的長期發展。試問,如果大家都秉承價值投資理念,拿著好股票一直持有,「死了都不賣」,沒人去做短線投機,管理層也不用費心來搞什麼風險教育了。不過券商就有點慘了,好不容易藉助大牛市咸魚翻身了,要是沒人頻繁的買賣股票,那還有什麼手續費收入啊。
另外,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兩天權證市場顯得不是很活躍,認購權證明顯沒有正股走的好,體現出滯漲局面,這會不會與印花稅上調有關聯呢?要知道權證是不收印花稅的,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考慮,權證市場會有火爆行情的。當然,大家也要留意管理層會不會繼續使出組合拳,對權證也徵收印花稅,關於這也早有傳聞在商討中。 總之,上調印花稅的政策,從長期角度來說,對於股市未來的繁榮穩定無疑產生重要作用,但從短期來看,股指會受一定打壓,但後市震盪上升的格局應該不會改變,震盪幅度應不會太大。畢竟目前股票短期的交易差價一般都非常可觀,印花稅可能提高0.2個百分點的成本上升與之相比很有限。從這個角度來說,政策發出的信號作用相對實際影響要更明顯一些。盡管如此,歷史上歷次印花稅相應調高後大盤的走勢值得注意。 相關新聞:歷次印花稅相應調整後股指的走勢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原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雖然當天指數並沒有反應劇烈,但隨後指數在盤整一個月後即掉頭向下,一路從1100多點跌到300多點,跌幅超過70%。
而1997年5月12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3%。提高到5%,更是在當天就形成大牛市的頂峰,此後股指下跌500點,跌幅達到30%多。
令人回味的是,與之相對應,印花稅的每一次下調,都伴隨著大盤的波段走牛。
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大牛市行情從這里啟動,半年後上證指數從180點飆升至1992年5月的1429點,升幅高達69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3%。,上證B指一個月內從38點拉升至62.5點,漲幅高達50%多。B股至此步入牛市行情中。
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稅率再度調低至2%。,股市產生一波100多點的波段行情,11月16日這天正是這輪波段行情的啟動點。
證券交易印花稅歷次變動情況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
1991年10月, 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 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也開始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布《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文件,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12日, 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 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3‰。
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交易印花稅率從4‰調整為2‰。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5年1月23日,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2‰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 A股、 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Ⅱ 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印花稅怎麼計算的
Ⅲ 債權性投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預繳是預繳,和彌補虧損沒有關系。超過彌補期的虧損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一般來說如果最後清算是虧損的話,已經預繳的所得稅是可以退稅的,不過需要稅務對你的虧損額進行清查,不是自己清算就可以的,操作上比較復雜。
Ⅳ 如何計算印花稅
最新(2010年)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帳簿起用時;合同(協議)簽訂時;證照領受時;資本注冊時或增加時。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憑證、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表
應稅憑證類別
計稅依據
核定比例
稅率
說 明
1
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產品銷售收入
70%
萬分之三
2
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商品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銷合同
房地產銷售收入
100%
萬分之五
4
其他行業的購銷合同
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5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或承攬金額
80%
萬分之五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
100%
萬分之五
7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
100%
萬分之三
8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100%
千分之一
9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
100%
萬分之五
10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費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財產保險合同
保費金額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萬分之零點五
13
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費
100%
萬分之三
14
產權轉移書據
轉讓金額
100%
萬分之五
應納印花稅計算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或者憑征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繳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稅率
(1) 應納稅額=應納稅記載的金額(或者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2)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主要免稅規定
已經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無息貸款、貼息貸款合同;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合同;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可以免稅。
印花稅的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現在往往採取簡化的徵收手段。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註: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印花稅的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計征,基本稅率為1‰。
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是國家直接涉及及股票市場的主要稅種,印花稅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是政府宏觀調控股市的一項政策工具。
在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股票印花稅)最初是由股票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即深圳和上海)開征的,因為在我國股票市場的建設過程中,股票市場印花稅始終沒有發展起來,因此印花稅就承擔了股票市場印花稅的部分功能,從1990年開征以來,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印花稅經歷了多次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歷史
近20年來,我國股市印花稅稅率曾經有過數次調整。
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當時主要是為了穩定初創的股市及適度調節炒股收益,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份,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徵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稅率調整到3‰,上海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明確規定股票交易雙方按3‰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3‰提高到5‰。
1998年6月,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降低為3‰。
2001年11月,財政部決定將A、B股交易印花稅稅率統一降至2‰。
2005年1月,財政部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2‰下調為1‰。
2007年5月30日起,財政部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1‰調整為3‰。
2008年4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調整為1‰。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仍保持1‰。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證券交易課稅情況比較
國家或地區
開征稅種
稅率
征稅對象
上市證券利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市證券
非上市證券
中國大陸
印花稅
股票1‰
不征
賣方
暫免徵收
芬蘭
證券轉讓稅
免徵
1.60%
買方
按28%稅率征稅
法國
股票交易稅(1)
交易額≤15.3萬,3‰;
買賣雙方
長期利得:16%稅率
交易額 >15.3萬,1.5‰
短期利得同普通所得
注冊稅
免徵(2)
1.1%,≤1000
買方
希臘
股票轉讓稅
1.5‰
5%
賣方
不征(3)
義大利
印花稅
1998.1.1起免徵
股票: 1.4‰;政府債券: 0.09‰
(不詳)
按實12.5%稅率征稅
馬爾他
印花稅
免徵
2%
買方
不征
澳大利亞
股票購買稅(4)
上市股票 2001.7.1起停徵
未上市股票(5):6‰,且不低於12澳元
買方
長期利得減半;
短期利得正常征稅
牙買加
財產轉讓稅
免徵
7.50%
出讓方(6)
不征(7)
百慕大
印花稅
上市證券:免徵
境內財產:0-15%累進;境外財產:1‰
買賣雙方
不征
比利時
股票交易稅
1.7‰
(不詳)
不征
愛爾蘭
印花稅
1%
買方
按20%稅率征稅
摩納哥
注冊稅
記名股票: 1%
(不詳)
不征
波蘭
民事交易稅(8)
1%,國債等免徵
賣方
按19%稅率征稅
葡萄牙
印花稅
傭金的4%
買賣雙方
長期利得:免徵;
短期利得:10%稅率
西班牙
財產轉讓和憑證稅
證券:一般免徵
買方
長期利得:15%稅率
短期利得:18%稅率
瑞士
證券轉讓稅
國內證券:1.5‰;
雙方各一半
聯邦不征
國外證券:3‰
英國
印花稅
5‰
買方
稅基按持有年限遞減
南非
印花稅
2.5‰
買方
減征3/4
中國香港
印花稅
1‰
買賣雙方
不征
印度
證券交易稅
0.25-2.5‰
買賣雙方
長期利得:免稅
短期利得:10%稅率
印尼
證券交易稅
1‰
賣方
不征(3)
韓國
證券交易稅
5‰
賣方
不征
馬來西亞
印花稅
3‰
賣方
不征
菲律賓
股票交易稅
股票: 1%的一半;債券不征
賣方
不征(3)
中國台灣
證券交易稅
股票: 3‰;債券:1‰
賣方
不征
新加坡
印花稅
2‰
買方
不征
泰國
印花稅
1‰
買方
按15%稅率征稅
委內瑞拉
印花稅
某些證券: 稅率不祥
(不詳)
按售價的1%征稅
斯里蘭卡
印花稅(9)
5‰
(不詳)
不征
二、對證券交易不征稅的國家
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德國、愛沙尼亞、匈牙利、冰島、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土耳其、埃及、以色列、加拿大、美國、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魯、日本、紐西蘭、越南、俄羅斯、烏克蘭
注:(1)創業版股票轉讓免徵;2005.1.1起中小企業股票的轉讓免徵。(2)協議轉讓的,應征稅。(3)交易稅(轉讓稅)具有利得代替稅性質。(4)澳大利亞對證券交易征稅由地方政府決定,現以首都直轄區為例。(5)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取消。(6)但通常由受讓方代扣代繳。(7)但股票利得如果超過前兩個年度平均應稅所得的50%以上,則應正常征稅。(8)屬財產轉讓稅性質。(9)2002年3月1日起曾取消,2006年4月4日起又恢復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1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88年8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Ⅳ 試述印花稅與證券交易稅的關系
我國證券稅制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完善的。現行證券稅制稅基涉及證券交易額、證券投資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互相配合,通過對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所得等方面的影響,發揮著調節作用。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出發,鑒於目前證券稅制仍以證券交易稅為主的實際情況,應盡快完善證券交易稅制、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及開征遺產贈與稅,從而分步驟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證券稅制。
一、完善證券交易稅,理順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關系
宜將證券交易稅視為政府管理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改變現行的對證券交易征稅套用印花稅有關規定的做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嚴謹性,保證與證券法的銜接。在完善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制定時,應遵循證券市場的內在規律,做到輕稅、簡便、易於征管,並選擇在當前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
(一)開征證券交易稅的現實可行性
1.稅源充足,計征壓力不大。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快速發展,不僅在規模上已今非昔比,而且交易品種也日漸豐富。目前國債、基金等品種的交易額已在滬、深兩地交易所的總交易額中佔有相當比重。作為以證券交易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種,證券交易稅的全面開征在稅源上已經有了充分保證。
2.稅制變革對市場沖擊有限。證券市場歷來對稅收問題極為敏感,但經仔細分析,證券交易稅是按交易總額計稅,稅率僅為千分之幾,與目前印花稅稅率相當。加之開征證券交易稅是要力求保證投資者總體稅負下降,因此,對投資者收益水平的影響程度有限,對證券市場不會形成太大的沖擊。
3.市場法規環境已經成熟。作為對證券交易進行調節的稅種,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必須在征稅范圍、課稅方式等一系列問題上與《證券法》保持銜接,才能保證其自身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在《證券法》頒布實施後,證券交易稅的開征也勢在必行。
(二)證券交易稅稅制設計構想
1.擬開征的證券交易稅應以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為課稅對象,並以其實際成交金額為計稅依據。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可框定在滬、深兩地交易所掛牌的除國債之外的所有交易品種,包括股票、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稅擬採用稅收的屬地徵收原則,中外投資者凡買賣我國境內上市的證券,一律征稅。
2.在稅率設計上,從各國證券交易稅的發展進程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在證券交易市場發展初期都採用低稅率或階段性暫停徵收等措施來鼓勵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國設立證券交易稅應遵循低稅率課征原則,在活躍股市的同時有利於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通資金,而且對於每一具體的應稅證券品種,應以統一稅率為宜。
3.證券交易稅宜實行單向徵收,納稅人是從事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即證券交易中的賣方為納稅人,改變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雙向征稅的辦法。這種規定從理論上看有利於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三)理順證券交易稅與印花稅之間的關系
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徵收的印花稅同時充當著交易稅與印花稅的雙重身份。宜改變印花稅目前的徵收制度,即在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同時,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債券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征,這樣做既改變了現在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有利於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又為國家取得了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過高,在兩稅分離之時宜採用低稅率,即兩稅的合計稅負不應超過目前的稅負,以達到活躍市場交易的目的。
二、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
宜繼續保持原有的統一課稅法,即證券投資所得仍列入所得稅的課稅范圍,但應對現行的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有關制度作適當改進。
(一)對國家股、法人股一律徵收同種稅率的股息所得稅
根據稅收股權平等和同股同權原則的要求,對所有收益的納稅人一視同仁,應該對所有股東開征股息所得稅,而且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頭控制。這樣做,既能使稅務部門代表國家對股份公司的股息分配進行監督,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股盡快形成一個實在明確的法人代表,並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公有股上市流通,即實現股份全流通。
(二)執行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
應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國內上市公司還是海外上市公司,無論是內地公司還是特區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上給予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票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三)對個人獲得的股利股息應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在未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銜接和協調的情況下,我國出現了對同一來源的所得進行重復征稅的現象。因此,對個人獲得的股利股息應暫免個人所得稅,這樣既有利於發展中的上市公司快速地以較低的資金成本籌集資金來滿足其發展的需要,創造更大的利潤,更高地回報投資者,又能調動起投資者投資股票的積極性,從而帶動起整個股市的繁榮發展。(作者單位: 阜新市財政局)
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神秘之物?
本刊訊者 陳元地
1月12日晚,一條消息通過中央電視台迅速傳向全國:今年國家將適時開征新的稅種,研究開征遺產閣,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市場人士對此消息立即表現出極大關注,人們紛紛打探: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稅種?它與目前的交易印花稅有何關系?一旦開征,是否意味著股票交易成本大幅攀升?....低迷市道中又冒出一個敏感問題,投資人愈發無所適從.那麼證券交易稅是何等神秘之物?
實際上,這只是稅種的調整,而不是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基礎上再增加的稅賦.換言 之,一旦開征證券交易稅,就不再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
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一直在研究中
1月13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翁曉天先生市場人士關注的問題便有了解釋.
翁曉天首先介紹了一些背景情況,他說,早在1993年以前,國家尺開始研究開征證券 交易稅問題.當時證券法草案已經九易其稿,但在許多問題上還沒有結論另外,那時證券 市場還處於試點初期,市場規模小,品種較單一.於是,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里便有這么一種表述:考慮到證券交易稅擬暫緩出台.
翁曉天說,在以後的每個年度里,國務院總局都提到要進一步論證證券交易稅的設計方案.為此有關人員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參閱了大量的國外資料,並對國內市場的情況不 斷進行調研等.
從翁曉天先生的背景交待中,似乎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工作絕非始於今日,之所以遲遲未有實質進展,乃因證券法的起草工作久議未決,致使連何謂 證券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都沒有定論.由此可見,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列入今年稅制改革重點,與<<證券法>>出台不無關系.
翁曉天的話還讓人想起這樣一件事:1995年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高級官員曾提到在條件成熟時開征證券交易稅.之後,市場傳聞四起.
那麼,證券交易稅到底是何種"神秘之物"?
翁曉天說出的答案聽起來還是讓人感到釋然的:實際上,這只是稅種的調整,而不是 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基礎上再加新的稅賦.換言之,一旦開征證券交易稅,就不再徵收股 票交易印花稅.
至於投資人關心的開征證券交易稅會否增加交易成本問題,翁曉天的解釋是:"當前 證券市場比較低迷,在研究稅種調整政策時,會持非常謹慎的態度.我們考慮,在目前環境下,稅種調整時不會增加股票投資人的納稅負擔."
還有一個背景需要交待: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曾提出把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最終改設為證券交易稅獨立徵收,此稅定為共享稅,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並提出在證券交 易稅出台前,仍按原辦法徵收印花稅.由此可知,股票交易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都屬於行 為稅類,前者為地方稅,後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
那麼,問題隨之而來,國家為什麼要嘗試將股票交易印花稅向證券交易稅過渡?
股票交易印花稅一直獨擋一面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中派生的一個稅項,是以股權轉移書據的書立行為為課征 對象,由立據人繳納.
80年代後期,深圳市證券機構門前買賣股票現象漸熱,隨著,市場的發展,深圳市政府為穩定局面,適度調節炒股收益,借鑒了香港的作法,於1990年7月1日推出股票交易印花 稅;規定對賣方徵收6%,後於1990年11月23日規定對買賣雙方各征6%.不久,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又調整為買賣雙方各征3%;1991年底,上海也開始徵收股票交易印花稅.
1992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了<<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股票交易雙方按成交金額的3%徵收印花稅.
看上去,幾乎從一開始,股票交易印花稅便具有雙重功能,既是一項稅收,又是調控市場的一種手段:1997年5月10日,當深滬股市牛氣沖天時,國務院決定其稅率由3%上調至5%;1998年6月12日,當深滬股市不斷下挫時,國家又決定將其稅率由5%下調至4%.
股票交易印花稅開征之初,其收入一度全部留存深圳,上海兩地.1993年底,因實行分享制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對股票交易印花稅額實行中央與地方"五五"分享的辦法.
進入1996年以後,的牛市使印花稅額大幅攀升,達到121億元,是1995年26億元的約4.7倍.轉眼之間,一頭小豬長得又肥又壯.這一年年底,國務院發出<<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 花稅中央和地方他享比例的通知>>,規定中央與地方由對半分改為"八二"比例分享.
至1997年5月印花稅率由3%上調至5%後,國務院又規定,對此新增的收入確定為中央 收入.至目前,按印花稅率4%計,中央與地方分享的確切比例為88%比12%.
股票交易印花稅功成身退尚需時日
顯而易見,在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急速增加的同時,中央收入分享的比例也在不斷加大.但是,不斷地調整比例,其基礎都是中央如何分享地方稅收的比重.而一旦改為證券交易稅,問題便要倒過來問:能夠分給地方多大比例?翁曉天說:"至於比例如何確定,研究時會考慮各方因素,如果僅想著增加中央稅收,兩個交易所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所以,會慎重對待這個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改為證券交易稅後,便會存在中央分享地方收稅問題了.
當然考慮的問題不僅於此.翁曉天說,與印花稅相比,證券交易稅外延更廣,內涵更准,它是對資本市場掛牌證券買賣行為以及其它方式轉讓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其一般以交易額為基礎進行征稅,稅率因證券品種不同而異,券種范圍理論上可以包括幾大類:股票,債券,基金,期貨等."以前等於借著印花稅的殼對股票進行征稅,但隨著股票交易額的激 增和證券種類的逐步擴大,印花稅這個殼已經容納不下了."翁曉天如是說.
翁曉天還提到兩點.其一,現在只是明確提出要研究開征證券交易稅問題,其出台並 沒有確定的時間表;其二,所謂券種范圍包括上述幾大類,是從完美稅制角度考慮的,既然要設計大的框架,就不會僅著眼於股票,要有前瞻性.
除了前瞻性,當然也要有可操作性,翁曉天說,對於國債,是征稅,輕稅,還是免稅,仍 在考慮中;對證券投資基金,其剛推出時國稅局曾有規定,為扶持其順利起步,暫免兩年印花稅到1999年底,到期後怎麼辦尚未有結論,但在設計證券交易稅時會把基金納入考慮范圍,否則就不完整;至於期貨類,雖然<<證券法>>中未列出,但現在還有三個交易所,期貨 仍是一個金融品種,所以,設計證券交易稅框架時也會對期貨有所考慮,但其難度會更大
Ⅵ 什麼叫做印花稅
你好,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稅已由雙邊徵收改為向賣方單邊徵收,收取成交金額的0.1%,由券商代扣,交易所統一代繳,支付給財稅部門。印花稅只有賣股票時才會收取,買股票不會收取,買賣場內基金、債券等交易都不收印花稅。
Ⅶ 企業購入的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相關稅費和增值稅有什麼區別
包含的相關稅費是指交易稅,比如說印花稅什麼的。
增值稅是流轉稅,而且是價位稅,如果取得發票你直接計入往來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嗎
Ⅷ 證券交易費用的印花稅
印花稅是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後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徵收的稅金。印花稅的繳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交割中代為扣收,然後在證券經營機構同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結算,最後由登記結算機構統一向征稅機關繳納。其收費標準是按A股成交金額的1‰進行單項收取,基金、債券等均無此項費用。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
作為交易費用重要一部分的印花稅是調節交易成本的一個常被用到的途徑。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大事記: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征0.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徵收,稅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授讓方不再徵收。(截止2010年6月末,該政策已持續近2年未變化)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財政部在2001年市場頂峰上調股票交易印花稅;又在2005年熊市谷底前下調印花稅,再次上調則到了2007年牛市頂峰階段;隨後在2008年大熊市中兩度調低印花稅,先從雙邊千分之三調低到雙邊千分之一,隨後從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千分之一。
2012年4月證監會這一主動表態激發了市場想像,學者認為這可能涉及減免部分費用以及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
2012年5月,國內4家期貨交易所宣布降低所有期貨交易品種的手續費標准,各品種降費比例從12.5%到50%不等,期貨交易所手續費水平整體下降30%左右,調整後的手續費標准將從6月1日起執行。
2012年6月印花稅改革已納入相關部委調研范圍。
2012年8月2日證監會宣布滬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四家期貨交易所再次大幅降低A股交易經手費、過戶費、期貨交易手續費,調整後的收費標准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監管部門不斷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減輕投資者交易負擔的要求,滬深證券交易所A股交易經手費將按照交易金額的千分之0.069雙向收取,降幅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