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理事長:吳曉靈
名譽副理事長:袁力
理事長:初本德
副理事長:王敬東
副理事長:崔蘭琴
副理事長:賀增強
秘書長:初本德(兼)
⑵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2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業務由人民銀行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和向民眾普及金融知識,依靠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發揮公益組織優勢,大力開展與金融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以此推動金融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20年來,在社會各界特別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下,堅持開展符合宗旨、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扶貧資助、表彰獎勵、境內外培訓、專題講座和研討研修等活動。該基金會重點實施的以農村金融教育為中心的」金惠工程」取得了階段性進展,目前試點已擴展到全國12個省(自治區)66個縣,培訓農戶、鄉鎮和村級幹部、基層金融機構、小額貸款組織業務骨乾等共計92萬餘人。
⑶ 青島市四十人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hina Finance 40 Forum,CF40)成立於2008年4月,是中國最具影響力的非官方、非營利性金融專業智庫平台,專注於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與交流。
⑷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經過20年的發展,該會的行業代表性得到了更好地體現,基金穩步增長,自主能力不斷增強,服務范圍逐步擴大,各項活動得到廣泛支持和認同,事業正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展望未來,該會將進一步與國內外支持中國金融教育事業發展的同仁,攜手共進,開拓進取,為金融教育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⑸ 如何獲得獲得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理財師afp培訓合格證書
要參加培訓,然後結業考試合格即可獲得證書。
培訓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網路班,一種是實體班。網路班的時間靈活些,培訓費用也便宜些,但實體班的效果可能好些,因人而異吧,我但是參加的網路班效果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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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問題
中國的企業和社會各界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增強社會責任感。
「古人講: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不管是集體還是個人,有了錢之後應當自覺地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過張保慶還是很有信心,他說:「教育不論在哪個國家都是頭等大事,所以國家讓我們的捐款享受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願意做些公益事業、回報社會的單位或個人在觀望,「他們在考慮怎樣才能把錢交給可靠的人。」張保慶分析說,為此他要求基金會不能亂搞投資經營,務必確保資金安全。
或許有人會覺得這樣做太保守,但張保慶卻堅持認為:「我們不能把老本都搞掉了,我們必須把基金會的信譽當成生命來看待。」大半年十幾個企業談下來,讓張保慶很有信心,「基金會運行機制好,企業家不用擔心捐助的資金流向別處。」
「透明」,是基金會從事事業的原則,也是張保慶說服企業的「殺手鐧」。張保慶告訴企業,教育基金有一套透明的體制,包括完善的章程、合理的組織結構和規范的操作程序。基金會在組織募捐時,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向社會公布受資助人員名單,每年向捐資人通報錢具體是怎麼花的,捐助了哪些學生。
談到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張保慶告訴記者,主要是動員各方面捐款。「這要一家一家做工作,我們的目標是與中國排名前50位的企業都要建立聯系,請他們多作貢獻。另外我們還要積極向海外組織募捐。」
對於善款的使用重點,張保慶表示:「明年重點資助對象是高中階段學生。對於這一塊的資助,國家的有關政策還未到位,我們要多做一些,以發揮基金會的配合作用,做好補位補缺工作。」
⑺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縮寫:CFDFE。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和向民眾普及金融知識,依靠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發揮公益組織優勢,大力開展與金融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以此推動金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內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其它法人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條本基金會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按照規定經批准,面向金融系統和金融院校以及社會宣傳教育機構,開展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獎勵和優秀研究成果評審獎勵活動。
(二)面向欠發達地區和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設立助學金和獎
學金。
(三)為提高金融從業隊伍素質,與國內外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以及高等院校開展合作,組織有關培訓,舉辦講座、研討會;
(四)為提高國民金融知識水平,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熱心參與公益事業;
(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為本基金會建設發展建言獻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訓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造詣;
(四)了解基金會的管理運作,能自覺履行理事職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及本基金會名譽理事共同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的各項工作有知情、建議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按時參加理事會議,認真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認真履行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籌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信會議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應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二至四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如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基金會日常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六)向理事會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建議。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檢查各部門工作進度並就存在的日常工作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六)向理事長提出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
(七)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和行政開支;
(八)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應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符合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的金融教育、科研獎勵及培訓等。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將通過本會網站和媒體向社會發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如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數額以及資金的用途。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違反協議的行為,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⑻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的成員名單
政府機關人員:
1.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2. 陳文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3. 範文仲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部主任
4. 方星海 中財辦經濟一組巡視員
5 管濤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
6 紀志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司長
7. 賈康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8. 李波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司長
9. 李伏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局長
10. 劉春航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局局長
11. 廖岷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局長
12. 隆國強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辦公廳主任
13. 潘功勝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14. 祁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中心主任
15. 沈曉暉 國務院研究室國際司司長
16. 魏加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副部長
17. 閻慶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18. 張健華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
19. 張濤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執行董事
20. 張育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
研究機構人員:
21. 白重恩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
22. 丁志傑 對外經貿大學校長助理
23. 黃益平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24. 李稻葵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
25. 陸磊 廣東金融學院院長
26. 瞿強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
27. 魏尚進 哥倫比亞大學金融學教授
28. 巫和懋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29. 姚洋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30. 殷劍峰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31. 鍾偉 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商業機構人員:
32. 高善文 安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33. 哈繼銘 高盛投資管理部中國副主席暨首席投資策略師
34. 黃海洲 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研究部聯席主管
35. 黃金老 華夏銀行副行長
36. 連平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37. 馬駿 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
38. 孫明春 上海博道投資首席經濟學家
39. 徐剛 中信證券董事總經理
40. 袁力 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論壇特邀成員:
1. 郭濂 國開行金融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2. 黃明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康奈爾大學終身教授
3. 黃志強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
4. 何東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
5. 胡一帆 海通國際研究部主管兼首席經濟學家
6. 金中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所所長
7. 李麟 浦發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8. 李迅雷 海通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9. 林采宜 國泰君安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10. 魯政委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11. 馬寧 高華證券公司副總經理、研究總監
12. 彭文生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經濟學家
13. 沈建光 瑞穗證券亞洲公司董事總經理、首席經濟學家
14. 盛松成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
15. 孫國峰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副司長
16. 王志浩 渣打銀行大中華區研究主管
17. 吳高連 中國光大銀行專職董事
18. 武劍 中國光大銀行專職董事
19. 謝多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黨委書記
20. 熊志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主任
21. 許憲春 國家統計局副局長
22. 徐忠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
23. 張承惠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
24. 張霄嶺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部副主任
25. 鄭京平 國家統計局總工程師
26. 諸建芳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27. 朱寧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副院長
28. 周道許 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貴州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29. 鄒加怡 財政部國際司司長
論壇特邀研究員:
1. 程漫江 中銀國際證券董事總經理、研究部主管
2. 王信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
3. 向松祚 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4. 張斌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
5. 張明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投資研究室主任
6. 周誠君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員
7. 祝丹濤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處長、副研究員
⑼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哪個部門更權威
關於AFP學員轉考國家理財規劃理財ChFP的幾點說明
今年國務院(73號令)集中清理職業資格證書後,到底金融教育基金會頒發的AFP會不會被清理?AFP如被清理整頓,已考過人員怎麼辦?AFP與國家理財規劃師有那些區別?如何轉考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
國務院73號令集中清理職業資格證書後,AFP何去何從?
2007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通知指出,「凡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確定保留的項目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八部委聯合發文 :一是對於清理出來的各類職業資格,必須認真提出保留、歸並、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對清查中發現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為依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原則上都應立即停止。對確需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發布公告,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是各類企業自行開展的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應立即停止。
以上兩個文件說明了AFP證書(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頒發)在本次清理整頓范圍內,目前還沒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批准(因國家職業標准針對金融理財從業人員已有國家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不可能重復設置)。而金融理財師AFP過去只在工行、建行等銀行內部使用。目前不作為金融行業執業認證,國家也不可能也沒先例認可基金會或國外頒發的證書。因為有一些銀行並不認可,特別是金融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第三方基本上沒人考(費用太高,證書國家不承認)。
金融理財師(AFP) 職業背景
金融理財師(AFP)職業背景: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發起創立、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其章程核準的業務范圍為:1、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募集金融教育基金和扶貧助學基金;2、面向全國金融系統和財經、金融院校(系)開展專項獎勵、資助活動;3、為提高金融從業隊伍素質,組織開展各類培訓和舉辦論壇、講座、研討會以及開展國際交流。未明確有金融理財師的考試或資格證書頒發的職能。中國金融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對外簡稱中國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FPSCC(以下簡稱金標委),是基金會在2004年9月1日成立的非法人資格的二級機構。最初使用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簡稱中國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後由於中國金融發展教育基金會陷入「仰融丑聞」而減少使用,並由於民政部沒有批准其注冊而被迫改為現名,但是前期教材包括現在網站的部分文章還是使用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的稱謂。金標委採用做法是在中國實施兩級金融理財師認證制度,即助理金融理財師簡稱AFP和國際金融理財師簡稱CFP認證制度。在2005年11月之前,金標委只進行AFP的資格認證。除AFP的資格認證外,同時進行CFP的資格認證。報考金融理財規劃師AFP的費用大幅降低為目前培訓費12960元,考試費用1500元,報考國際金融理師CFP要通過AFP以後再培訓考試才行,費用約2萬多。目前在國內有兩家機構在代理相應的培訓,分別為北京金融培訓中心和上海金融學院。而北京金融培訓中心的法人則是中國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秘書長蔡重直。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2004年注冊了北京金融培訓中心從事盈利性的獨家培訓。
AFP如被清理整頓,已考過人員怎麼辦?
國務院73號令指出: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准,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進行歸並。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隨著理財隊伍的不斷擴大,特別是本輪熊市的來臨和美國金融危機的教訓,對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的呼聲越來越高,根據中國實際情況,國家從來也不可能要求理財人員持基金會證書或國外證書,特別是金融行業,直接關系國家經濟命脈。
AFP考過人員可轉考國家理財規劃師,相信經過AFP培訓後轉考應該有一定基礎。只不過要參加全國統考,考前須認真復習。另外,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有從業工作年限或持證年限要求,越早轉考損失越小。
AFP與國家理財規劃師ChFP有那些區別?
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認證(ChFP)是由中華人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是唯一一個由政府權威機構頒發的理財規劃師證書。證書採用全國統一編號。
國家理財規劃師與AFP證書比較
分 類
國家理財規劃師
AFP
備 注
證書權威性
職業名稱
國家理財規劃師
(國家職業資格)
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助理金融理財師
Associate譯為中文:助理意思
頒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下設金融理財標准委員會
證書公章
國徽、鋼印、人力資源部印章
協會蓋章、劉鴻儒簽名
證書級別
助理級、師級、高級
助理級
國家承認度
國家唯一承認
不承認
中國未有承認基金會或外國證書先例,特別是金融業
企業承認度
國務院73號令:今後理財從業人員將實行持證上崗
工行等個別銀行內部承認
客戶承認度
客戶認可度高
不知道AFP是什麼
客戶不了解不相信協會的證書
課程實用性
課程優勢
實用性較強
理論性較強
課時數
根據級別,120以上
108
課程比較
詳見具體課程比較
各有特色
教材
最新第三版
不詳(更新慢)
考試方式
全國統考
基金會標委組織
通過率
全國20-40%個別學校高
08年85%以上
報名辦法
接受單位、個人報名
因需
費用
培訓費
1000-6900(按級別)
12960
考試費
190-320(按級別)
990
其他費用
各省會考試方便考生,費用成本低
北京住宿交通及後期注冊費用、單位沒關系無法長時間請假參加
學習時間
雙休日面授班、晚班、遠程班、北京名師面授班等
只有北京集中面授班
系統服務
培訓機構
全國省會城市
北京和上海
適合對象
行業
銀行、保險、證券、第三方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