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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基金法律

發布時間:2021-09-02 01:44:41

『壹』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貳』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於金融工具有什麼法律上的限制

一般沒有太多的限制。詳細咨詢

『叄』 私募基金相關法律及主要精神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主要精神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通過合法私募基金企業,控制原本國家無法通知的熱錢,避免熱錢沖擊正常的金融秩序。
以《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就是一部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規范投資運作的辦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關於私募基金的法律還很多,詳情請參考《私募股權基金法律法規匯總》,網路文庫鏈接:http://wenku..com/link?url=Cxk3hasROWhwCj3zE7kgUuQF_1xhMs_DYV3pK

『肆』 關於外資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性越來越強,加入WTO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本文針對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提出了較合理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資本流動,即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超越一國的界限,實現國際間的自由化,原來一國性的證券市場變成了國際性的證券市場。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已經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已擁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上市公司、各國競相建立創業板市場、各國證券交易所尋求大聯盟。2000年,納斯達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國公司;紐約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國公司;倫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佔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國公司的市值佔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場外國公司的比例分別為阿姆斯特丹40%,布魯塞爾42%,瑞士42%,紐西蘭34%。歐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尋求結盟;倫敦、法蘭克福、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也在探討合並;納斯達克近年來一直在嘗試將其市場延伸至日本東京和香港;新加坡證交所與美國證交所的合作也在擬議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開放,我國證券市場也逐步國際化,這使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程度提高,相互影響更加明顯。中國加入WTO以後,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必將進一步加快。面對這一新的發展趨勢,我們要認真研究,針對當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狀,制訂全面合理的步驟與對策,最終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真正開放與發展。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

與國際證券市場關聯程度提高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的生產、貿易、市場等各方面都參與了國際分工,同時也帶動了籌資和投資的國際化。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獲取國際比較利益而進行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融資,對證券市場國際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資產選擇理論在國際范圍內的應用、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創新與投資工具的加速發展、會計制度的規范與統一、科學技術與證券交易技術的迅猛發展,都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重要原因。

從我國經濟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在改革開放後,實行了更為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經濟發展速度令世人矚目。我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者,他們不僅希望通過直接投資的形式參與我國的經濟建設,而且還希望通過證券市場來進行更深入、廣泛。靈活的投資。我國的上市公司和新興企業,也希望到海外證券市場籌資、投資,積極參與國際發展與競爭。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就當前情況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已經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明顯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稷度日益提高。我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證券市場在整體市場走勢、產業結構發展方面都表現了明顯的關聯性,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態勢日益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參考因素之一。

1.整體市場走勢頭聯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觀經濟走向決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證券是宏觀經濟的先行指標,能夠提前反映經濟周期的變動。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及其相關因素的變化都會在證券市場上顯現,而各國經濟貿易的關聯性使得國際化的各國證券市場整體市場走勢互相關聯,相互影響。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走勢尤其是作為世界經濟火車頭——美國證券市場的走勢,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尤其是開放度高的證券市場的走勢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美國紐約證券市場的道瓊斯指數、NASDAQ指數已經成為對各國證券市場走勢預期的重要指標。經濟全球化使得證券市場波動性的溢出效應即市場價格上的波動性從美國證券市場傳遞到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越來越明顯。美國的經濟運行狀況、其採取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各方面都會或多或少的引起國際證券市場的波動,由於全球信息的快速傳播,這種影響越來越直接,中國的證券市場同樣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此外,中國證券市場還會受到亞洲各鄰國和香港地區等與我國經濟關系緊密的證券市場影響。

2.產業結構發展關聯

人類進步的不同時期都伴隨著不同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發展到現在以信息產業、生命科學等高新技術產業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主要動力的知識經濟時代。這些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代表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未來經濟發展方向,是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動力,它們的蓬勃發展帶動世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經濟、科技最先進的國家,其證券市場上不同產業的發展和調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投資理念對整個世界范圍內產業興衰的理解。美國的NASDAQ市場就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代表的證券市場,高新技術企業的良好發展前景和投資回報率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關聯性使得各國證券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比重越來越大,高科技板塊的發展異軍突起。最近,NASDAQ市場的下挫直接影響了我國高科技企業在中國證券市場和海外上市的表現,產業結構發展的關聯性十分明顯。

二、中國證券而場國際化的現狀

從一國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外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本國的證券發行和本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外國的證券發行,這是國際證券籌資;二是外國投資者對本國的證券投資和本國投資者對外國的證券投資,這是國際證券投資;三是一國法律對外國證券業經營者(包括證券的發行者、投資者、中介機構)進出本國證券業自由化的規定和本國證券業經營者向外國發展,這是證券商及其業務的國際化。一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突破國界,但從國際化程度高的證券市場看,則更傾向於籌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國際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主要體現在國際證券籌資上。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步伐是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對外發行國際債券開始的。1991年底第一隻B股——上海電真空B股發行上市,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重大步驟。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國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國還發行了H股、紅籌股、N股和ADS(美國存托憑證)、國際債務,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但是,從國際證券投資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體A股市場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只能進入B股市場,B股市場規模小、流動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僅為A股2.8%左右,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另一方面,國內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外證券市場,我國券商規模小、競爭力差,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也只是少數。所以,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范圍受到極大的限制,中國證券市場遠遠未達到投資主體的國際化。

我國即將加入WTO,WTO對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按照這些原則,中國加入WTO以後,允許外資少量持股(起初為對33%,三年後增加到49%)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並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面對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發展的狀況以及加入WTO後將面對的市場要求,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快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逐步縮小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的差距,使證券市場同我國經濟的對外開放相適應。

三、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得

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的現實障礙具體表現為:

1.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偏小

從縱向看,中國證券市場擴張較快,但從橫向看,中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融資水平卻還處於較低水平,難以抵禦國際化的風險。(1)上市公司數量少。1994年,世界范圍內擁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達14個,其中,擁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達7個(具體情況是:美國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國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亞1144家,捷克1024家)。中國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國才超過1000家。(2)上市公司規模小。1994年,世界各國上市公司平均規模就達到了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美國分別為16.8、11.9、11.4、11.3、9.88.9.6.5億美元。中國僅為1.5億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國上市公司規模這些年雖有迅速擴大之勢,但仍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水準。(3)資本證券化水平較低。評判證券市場規模的重要指標資本證券化率:證券市場市值總價/國內生產總值(GDP),而我國證券市場市值佔GDP的比重不但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其他新型市場。1999年底,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計算,其比例僅為10%。而在1997年,世界發達國家或地區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過100%,例如,美國為147%,英國為156%,加拿大為106%,香港為150%,日本為53%,德國為39%。

2.證券市場結構性缺陷突出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陷主要表現在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不是依靠投資對象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而是按投資主體的身份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夠流通的股本平均只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國家股、法人股轉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只是極少部分。同一企業根據其發行股票的對象、地點不同,又分為A股、B股、H股、N股,不僅A、B股市場相分離,作為我國股票市場主體的A股市場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也不允許外國的公司來中國上市,而且B股市場也不統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場分別用美元和港幣交易。這種結構性的缺陷扭曲了證券的變現機制、市場評價機制和資本運營機制,使得我國證券市場高投機性、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無法成為真正的開放市場。

3.金融管制較嚴,人民幣沒有實現自由兌換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流動,必然會受到貨幣兌換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響。我國現階段實行較嚴的金融管制,匯率決定機制沒有完全市場化,投資者參與投資的證券資產流動性和收益性無法保證,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此外,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還造成A、B股市場分離。

4.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夠規范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較短,其法律架構和監管制度與國際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差距。市場的規范化和透明度不夠,仍然存在許多非市場化的操作,行政干預色彩還很濃厚。而且,中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有效、及時,會計制度沒有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准統一。

四、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給中國證券市場不僅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外資進入,將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大大緩解證券市場發展中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為企業上市提供更大的機會;新的技術、經驗、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產品和經營理念也隨著開放被引進,我國證券機構也可抓住機遇開拓國際證券市場。開放帶來了競爭,這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都將是一個促進和提高。引入外資券商及投資者,從業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競爭,將促使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證券市場國際化也可能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一些功能齊全、信譽優良、實力雄厚、手段先進的外資證券公司的進入,證券市場份額爭奪將日趨激烈,上市公司也將受到巨大沖擊,而且由於新興市場國家資源和資金相對貧乏,技術相對落後,很容易遭受國際投機資本的沖擊。因此,面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史趨勢時,我們要制訂合理的戰略選擇。

1.循序漸進的逐步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

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所以我們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實施。我們可以借鑒韓國、印度、台灣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B股市場為起點,分階段、按比例將外資引入股市,逐步實現A、B股的合並,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漸進式發展。我們可以從有限度的開放階段逐步推進,直到全面開放階段,實現中國證券市場的真正國際化。

2.擴大市場規模,按照國際慣例規范證券市場

大力發展國內證券市場,努力擴大市場規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基礎,也是提高中國證券市場抵禦國際資本沖擊能力的重要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會計准則、上市公司進行改革和調整,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市場,逐步向WTO准則靠攏,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

3.發展共同基金,培育能與國際競爭的證券公司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能夠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現有的證券公司在資本規模、經營水平、創新能力、內控機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們要積極鼓勵國內規模較大的證券商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大力引進國外證券機構,積極推進證券機構的國際化和證券投資國際化的進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資者十分熟悉和青睞的方法,發展共同基金既有利於吸引外國個人投資者,又可以避免外國直接投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沖擊,是證券市場國際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國研網

『伍』 外資進入國內與國內企業合作成立基金公司法律是否允許需要具備什麼具體條件

早就沒有法律問題了,中國基金業在2002年底引進外資,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5年起基金公司外資持股比例將可以突破33%,達到49%的上限.

『陸』 基金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做好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等.

『柒』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捌』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8)外商投資基金法律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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