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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特徵

發布時間:2021-09-01 16:19:27

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一般商業保險制度相比,不具備以下哪些特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

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一般商業保險的區別

第一: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
2.一般商業信用保險,又叫國內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中賒購方的買方信用、接受預付款的買方信用、借貸活動中的借方信用等為保險標的的信用保險。它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人的一方當事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並承擔由於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保險。
第三:區別: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後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⑶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以及他的概念特徵

內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⑷ 比較MIGA的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異同

1. MIGA機制不同於各國官辦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各國的官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一般是依賴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建立的;而MIGA則是基於《漢城公約》這一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響和約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實際上,該機制一方面吸收了原來的雙邊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在宗旨,承保險別,投保條件,運作程序,代位求償等方面的規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簡單地將雙邊體制擴大成多邊體制,與雙邊體制相比,MIGA在服務對象,保險能力以及促進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投資保險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投資促進機構,尤其強調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這體現了它的發展性。
2. MIGA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成員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發展中成員國而言,這種雙重身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因為一個發展中成員國一方面是東道國,但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如果該國對於外資造成了承保的風險,則MIGA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而作為股東,MIGA的賠償里不僅有其他成員國的股份,也包含該國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賠償以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因此,它將向該國進行索賠,該國必須按照MIGA的賠償數額如數向MIGA進行賠償。這樣,該國進行了兩次賠償,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因此,有了這種雙重身份,東道國一般都會更加謹慎,這就減少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
3. 與前述的ICSID機制類似,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產物,MIGA具有復雜性。它一方面要保護和促進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同時又要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MIGA成功地維持了兩者之間的平衡。針對發達國家而言,MIGA對於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各種規定,從而有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性;而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MIGA要求他們保證其代位求償權,這實際上限制了這些國家的主權,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⑸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金摩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⑹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⑺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1948年美國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我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我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⑻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1.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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