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債券行為,改善資產配置,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保險資金投資債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政策,依法對債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健全的債券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評級體系;
(二)已經建立資產託管、集中交易和防火牆機制,資金管理規范透明;
(三)合理設置債券研究、投資、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崗位;投資和交易實行專人專崗;
(四)具有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信用評估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
(五)建立與債券投資業務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三章 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
第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政府債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代理機構,依法在境內發行的,以政府信用為基礎並由財政支持的債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和省級政府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財政部代理省級政府發行並代辦兌付的債券,比照中央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省級政府債券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准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由特定機構發行的,信用水平與中央政府債券相當的債券。
以國家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為還款來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債券,納入准政府債券管理。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國務院批准特定機構發行的特別機構債券,比照準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執行。
第四章 企業(公司)債券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是指由企業(公司)依法合規發行,且不具備政府信用的債券,包括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
第九條 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商業銀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債券以及金融債券,證券公司債券,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6%;
3.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4.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於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總資產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二)證券公司債券,應當公開發行,且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本,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3.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三)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應當是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經中國保監會和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債券。
(四)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0億美元;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非金融機構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發行人除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3.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於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擔保符合下列條件:
1.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資信不低於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2.以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擔保財產,其價值不低於擔保金額,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擔保金額應當持續不低於債券待償還本息總額。
(三)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中,短期融資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
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擔保,不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或者簿記建檔發行方式。其中,簿記建檔發行方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發行前,發行人應當詳細披露建檔規則;
2.簿記建檔應當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記場所;
3.簿記建檔期間,簿記管理人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值守並維持秩序;現場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
4.簿記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不得泄露或者對外披露。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規定的信用級別。
本辦法所稱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應當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披露頻率每年不少於一次,披露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跟蹤評級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披露時間應當不晚於每年5月31日,跟蹤評級報告披露時間應當不晚於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資規范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投資中央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有擔保的企業(公司)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中央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比例。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4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
同一保險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債券發行採取一次核准(備案或注冊)、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該債券分期發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的20%;投資關聯方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的20%。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委託多個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的債券,其投資余額應當合並計算,且不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非壽險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產品等獨立賬戶或產品,其投資債券的余額,不超過相關合同約定的比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可投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提供服務的投資管理、資產託管、證券經營等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質詢,並報告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保險資產管理監管信息系統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信息:
(一)債券投資報表;
(二)風險指標的計算方法及說明;
(三)與託管銀行簽訂的託管協議、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經紀業務協議副本;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受託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發生違約等風險,應當立即啟動風險管理預案,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關注所投資債券的價格及價值波動。債券發行時,保險資金報價偏離公開市場可比債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資債券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合理估值1%以上的,應當於下一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說明影響因素及應對方案。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的決策與授權機制、投資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和信用風險管理系統等進行檢查,也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情況進行檢查。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債券估值的規則。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有關法規,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制,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配置要求,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投資指引,審慎判斷債券投資的效益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投資組合的品種配置、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跟蹤評估債券投資的資產質量、收益水平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綜合運用外部信用評級與內部信用評級結果,不得投資內部信用評級低於公司確定的可投資信用級別的企業(公司)債券。
同一債券同時具有境內兩家以上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外部信用評級;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應當以國內信用評級為准。本條所稱信用評級是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同時是指同一發行人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獲得的信用評級。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充分關注發行人還款來源的及時性和充分性;投資有擔保企業(公司)債券,應當關注擔保效力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不得繼續增持並適時減持。上季度末償付能力處於120%和150%之間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加強債券投資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期開展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並根據測試結果適度調整投資策略。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參與債券發行認購的,應當書面約定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且採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賬實現。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企業(公司)債券,以非競價交易方式投資債券的,應當建立詢價制度和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與託管銀行簽訂債券託管協議,應當明確託管事項、託管職責與義務以及監督服務等內容,並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企業(公司)債券,與託管銀行的資金劃撥和費用支付,與證券經營機構的費用支付,均應採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帳實現。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他非保險公司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各類債券,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法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進行利益輸送,謀取不當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參與債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僅限於管理和對沖投資風險,且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已投資債券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增加投資,保險公司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評估相關風險,及時妥善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投資債券,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投資債券,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可適時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范圍、品種和比例,規范禁止行為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廢止《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95號)、《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通知》(保監資金〔2007〕338號)、《關於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保監發〔2009〕42號)、《關於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05號)、《關於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2號)的規定。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㈡ 保險公司為何,將大筆資金投資於債券
保險公司收到的錢也會用於投資,而債券是比較穩妥的一個投資渠道,當然會進行投入。
㈢ 銀保監會:禁止保險資金投資企業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記者 計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一方面,銀保監會放開了險資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負面清單,為投資標的劃出紅線。
其中明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具體來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但這也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任意選擇投資標的,負面清單設置了10項情形給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明確劃出紅線。
此次《通知》所指的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某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認為,《通知》中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規定,符合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監管的總體監管目標,保險資金採取「明股實債」方式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的現象並不鮮現,由此產生的隱形風險不容忽視,因此這一政策無疑強化了資金監管的滲透性。
「一方面,當前房地產行業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業已經不多,未上市企業相對而言風險本身比較大;另一方面,國家對於保險資金投資一些高風險性資產,特別是房地產業作出明確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險資本對於房地產投資的進一步從嚴。」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提到。
張波認為,在「三道紅線」等高壓下,「債轉股」融資需求增加。目前監管層做出上述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源於整體控制房企的債券融資,這導致房企加大股權類融資,而股權類融資也存在一定風險,保險資金對於風險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進入到房地產直接開發領域,並不利於其穩定性和安全性。
「保險資金的資金來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費,其帶有公共屬性,同時其資金成本也非常低,為了防止出現系統性的風險導致保費受損,因此保險資金財務投資此前多集中於養老金、債權性質的債券,給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此次,劃定負面清單後,保險資金的投資范圍擴大,可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說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產業由於低估值高收益等特點一直受到險資青睞。據克而瑞地產研究公布的報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過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東中有險資的身影。其中,中國平安和中國人壽投資TOP50強房企數量相對較多,特別是中國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園、旭輝控股、中國金茂、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
報告顯示,國家「房住不炒」的調控理念不改,險資進入房地產行業,主要集中在股權、債權類投資,資金不會直接流向房市。在險資權益性資產入房方面,一方面隨著保費的近幾年爆發式增長,險資需要尋找給其帶來穩定收益的投資渠道,預期收益率高,風險相對較小,成長性強的產業則會得到青睞,同時險資青睞業績穩健的價值型上市公司以獲取長期分紅和股價成長。
張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對投資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應要求,規定目前是禁止投資未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或會加劇險資向上市房企靠攏。但值得關注的是,已上市房企並不代表著自身當下的財務風險水平就處於較低水平,未來不排除對上市房企的資金監管,可能會通過證監會等部門進一步規范和升級。
㈣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的發行信息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2〕58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債券行為,改善資產配置,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
㈤ 新國十條對保險資金投資持什麼態度
國務院2014年8月13日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即保險業新「國十條」)提出,在保證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鼓勵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產基金等私募基金。穩步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探索保險機構投資、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積極培育另類投資市場。
綜上所述,新國十條對保險資金投資持支持的態度,對保險資金運用產生導向作用。
㈥ 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有哪些保險公司怎樣投資
保民為獲得保障而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則利用這筆保險進行運作,以保在被保險人出險後有足額的保險金可以支付,以及有可觀的紅利可以分配,一般保險公司的資金用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回購國債等需要大筆資金方能運轉的項目。
㈦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的介紹
2012年7月16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2〕58號印發《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質條件、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則8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2019年保險資金境外運用余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