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為獲得保障而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則利用這筆保險進行運作,以保在被保險人出險後有足額的保險金可以支付,以及有可觀的紅利可以分配,一般保險公司的資金用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回購國債等需要大筆資金方能運轉的項目。
⑵ 保險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在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是
內容提要:現代保險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治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體現在分散風險、經濟補償或給付、促進社會安定等方面;資金融內容提要:現代保險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治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體現在分散風險、經濟補償或給付、促進社會安定等方面;資金融通功能主要體現在資金積聚和資金運用方面;社會治理功能主要體現在社會穩定器作用、參與社會風險治理、保障交易啟動消費、優化金融配置、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保障功能是與保險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險的本質和核心,也是區別於銀行、證券的顯著特徵;資金融通和社會治理功能則是保險隨著經濟發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礎上產生的衍生功能。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功能。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十分有利,保險功能的發揮有較大的機遇和潛力。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在保障經濟、促進改革、穩定社會、造福人民方面發揮了重要功能,被譽為社會的「安全網」和「精巧的穩定器」。隨著現代保險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中發揮功能的不斷延伸,客觀上要求對其功能的熟悉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這對於正確把握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將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現代保險的三大功能及其之間的關系
現代保險的三大功能
隨著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凸顯,保險已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保險的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發揮。現代保險至少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治理等三大功能。
1.保障功能。這是保險的基本功能,是由保險的本質特徵所決定的,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分散風險。現實生活中,人們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種種風險,而風險的發生是不確定的,保險是一種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人們之所以購買保險,並不是因為保險本身具有消除各種風險的特質,而是通過保險這一制度能將人們面臨的各種風險轉嫁出去,交由專門經營風險的保險組織承擔,並且在既定的風險事件發生後,人們能夠從保險組織那裡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而擺脫因風險事件造成的困境,解除人們在生產生活等活動中的後顧之憂。經濟補償或給付。即在風險發生時,保險人在約定的責任范圍內,按照保險財產實際損失數額或者約定金額給予賠付,從而保障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或者避免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在生活上陷於困境。促進社會安定。美國聞名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出了人類需要五個層次理論,即生理、安全、愛與歸屬、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其中,安全的需要包括物質上的勞動安全和職業安全、經濟上的生活安定和未來保障、心理上的免於災難威脅和安全感。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通過分散人們面臨的各種風險,並對因風險事故造成的意外損失給予經濟上的補償,能夠彌補人們所遭受的不幸損失,消除人們對未來生活的憂慮和懼怕心理,從而達到安定社會的目的。
無數事實證實,每次災難與風險的爆發尤其是重大災難與風險的爆發,往往是保險的保障功能發揮最充分的重要契機,因為災難能夠喚醒人們的風險意識,而這正是保險業賴以發展的客觀基礎。我國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經歷過無數次大的自然災難,每次大災的爆發均帶來過一個保險業發展的高峰。2003年「非典」疫情肆虐,推動了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因為「非典」疫情的蔓延,大大激發了人們的健康意識和風險保障需求,人們對保險保障功能的熟悉也就更為深刻。如2003年1-4月份,各壽險公司健康險保費收入就達55.3億元,占人身險總保費的4.78%,較去年同期增長69.67%,增速遠遠超過養老金保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可見,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已逐漸為人們所接受。
2.資金融通功能。這是保險的衍生功能,是在保險基本功能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該功能隨著現代保險業、尤其是壽險業的迅速發展和金融環境的不斷完善而越來越突出。所謂資金融通,是指資金的積聚、流通和分配過程,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主要指保險資金的積聚和運用功能。具體來說:資金的積聚。保險公司主要通過銷售保險產品等渠道,吸引、積聚社會閑散資金,促使社會資金從各個行業流向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積聚功能,對社會儲蓄具有一定的分流作用,有利於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資金的運用。保險經營的長期性,使得保險公司進行資金運用成為可能。為了確保未來償付能力的充足性和保證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必須進行資金運用以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率,這主要通過保險資金從保險公司流向資本市場而實現,保險公司則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
資金融通功能與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密切相關。在「銀行主導型」的傳統金融市場中,金融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是通過銀行的間接融資來完成的,保險對金融資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極大的抑制。隨著經濟的發展,非凡是金融創新的日新月異,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發揮的空間非常廣闊,保險業已在金融市場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資產治理和股市的重要參與者,持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很高。如1998年全球40%的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治理,保險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個股票市值的比重,美國為25%,歐洲為40%,日本為50%。
由於保險資金具有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充分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功能,一方面可以積聚大量社會資金,增加居民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分散居民儲蓄過於集中銀行所形成的金融風險,有利於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長期的、穩定的資金支持,改善資本市場結構;同時,也能夠為保險資金提供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滿足保險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從而實現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發展。正是由於保險具有資金融通功能,進而具備了金融屬性,因此保險業便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成為金融業的三大支柱。
3.社會治理功能。現代保險對於社會的治理,不同於以國家為主體的「他我治理」,也不同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部門治理,而在於通過其各項功能的發揮,能夠促進、協調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即起到「社會潤滑劑」的作用。社會治理功能是保險的又一衍生功能,隨著保險業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鞏固和增強,該功能日益突現。主要表現在:保險通過發揮經濟補償或給付功能,一方面使得保險基金在廣大被保險人之間實現了社會再分配,另一方面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提供強有力的經濟保障,熨平社會發展中的不安定因素,客觀上起到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參與社會風險治理。保險的經營對象是風險,保險進行風險治理,主要體現在防災防損工作上,其最大特點就在於積極主動地參與、配合社會防災防損部門開展防災防損工作。一方面能夠有效承擔風險治理的社會責任,有利於增強償付能力,降低投保人支付成本,提高自身經濟效益,另一方面通過積累大量的損失統計資料,可以為社會防災防損部門進行風險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能夠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盡可能地減少社會財富的滅失。保障交易,啟動消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雙方往往會面臨各種風險,尤其是信用風險,而風險的存在會阻礙商貿交易活動的/頃利進行。由於保險的介入,可以將交易過程中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不但能夠提高交易雙方的信用度,減少交易雙方的糾紛或分歧,促成交易的成功,而且還能夠啟動社會潛在消費,擴大內需,如出口信用保險、住房按揭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等。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例如,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一方面通過積聚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化零為整,起到分流社會儲蓄、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以及分散金融風險的作用,一方面又通過資金運用,參與資本市場運作,對於推動資本流動、實現金融資源在全社會中的合理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減少致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從而起到安定社會的作用。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被譽為「社會的減震器」,它為社會提供諸如養老、醫療、失業、救助等方面的基本的經濟保障。而商業保險則為社會提供較高水平、多層次的保障服務,能夠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保障需求,是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
正確熟悉三大功能之間的關系
在現代保險的三大功能中,保障功能是與保險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險的本質和核心內容,也是保險區別於銀行、證券的顯著特徵;資金融通和社會治理功能則是保險隨著經濟發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礎上產生的衍生功能。三者之間是一種本質與衍生的關系。簡言之,前者是基礎和前提,處於主導地位,後兩者產生於前者並服務於前者,處於從屬地位,並以不斷完善前者的作用內容和擴大其影響范圍為主要職責。隨著保險衍生功能的逐漸發達,如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推陳出新,在實踐中有人不斷將保險的最本質功能——保障功能加以弱化甚至忽略,過分強調保險的投資功能、誇大保險產品的投資回率,恰恰漠視了廣大剛剛擺脫溫飽的消費者對於保障型險種的巨大需求,輕易誘使保險消費者形成「輕保障、重收益」的非理性消費理念,表現在: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不是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而是熱衷於與投資型險種進行片面的比較。這對我國壽險業長遠發展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
二、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在社會發展中發揮的功能及其影響因素
我國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功能
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業在黨中心、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得到了迅速恢復和發展。非凡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都得到了長足發展,給保險業帶來了極為難得的發展機遇,保險業的整體實力和綜合競爭力不斷增強,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在促進經濟發展、擴大就業、穩定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功能。主要表現在:保障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資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其保障功能日益突出。2002年,國內保險深度3%,保險密度237.6元,承保風險總金額533406億元,保險業共支付保險金700多億元。非凡是在特大自然災難和突發社會事件中,如1998年特大洪水、2002年兩次空難事件以及2003年抗擊「非典」斗爭中,保險公司及時組織賠付或者適時推出滿足人們需要的保險產品、服務項目,切實發揮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資金融通功能進一步加強。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保險是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國內保費收入為3053.1億元,占居民儲蓄余額的3.5%,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余額達5799億元,保險已對社會儲蓄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且在國債、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上逐漸佔有一席之地。社會治理功能日益突出。隨著國內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人們對於養老、醫療、健康、失業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現代保險在穩定社會方面的作用將會越來越重要。
現階段促進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有利因素
1.黨的十六大提出:「必須把發展作為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這是鄧小平「發展是硬道理」思想的深化和拓展,對於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而且,十六大確立了我國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奮斗目標。新目標包含著經濟總量的增長、經濟體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等多項綜合指標,蘊含著全民共享、全面進步的深刻內涵,需要各行各業共同奮斗,加快發展,作為充當社會穩定器的保險業也概莫能外。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的全面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需要保險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服務,對保險業提出了新的歷史要求,同時也為保險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空間。
2.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為保險業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在我國,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結構小型化,人們養兒防老的觀念發生了變化,目前社會保障體制正在進行深刻變革,原來依靠國家和單位養老、醫療保健的想法也得加以轉變,因而商業保險的發展潛力非常大,需要商業性養老、醫療保險等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治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將會把保險作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的重要手段,對保險的需求會越來越大。
3.我國正在進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擴大內需、擴大出口和西部大開發等戰略措施的實施,帶動了基礎設施建設和進出口貿易等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這些都要求保險業提供相應的風險保障。
4.隨著國民收入提高和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風險因素明顯增加,居民的風險意識逐漸增強,保險需求也會隨之增加。同時,由於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各項責任保險也將成為企業和個人轉嫁責任風險的保障需求。
5.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關鍵在於加快經濟發展。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要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優化金融資源配置,防範金融風險。保險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保險業在金融業中的地位將不斷增強,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作用的空間會很大。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2002年國內居民儲蓄存款余額達8.7萬億元,儲蓄率高達39%,而在保險業發達國家,居民儲蓄率普遍低於10%。根據央行所作的居民儲蓄存款動機問卷調查,在銀行儲蓄中,以養老、教育、防病、失業等為儲蓄動機的比例達44.5%,且這一比例有逐步上升趨勢。上述動機的儲蓄都是長期資金,在發達國家,通常用於購買保險而不是銀行存款。這說明,8.7萬億元居民儲蓄中約有4萬億元與保險業具有較大的相關性和可替代性,相當於我國保險業現有總資產的6.6倍。
6.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將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上參與國際競爭,保險作為支持國際競爭不可或缺的手段,將有更大的用武之地。與此同時,我國保險市場將全面對外開放,這不僅帶來了挑戰,也為我們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
7.由於受到國際經濟形勢和9.11恐怖事件的影響,全球保險業正面臨重大調整和變革,這是國內保險業加快自身發展、盡快做大做強、迅速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有利時機。
綜上所述,當前國內國際形勢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都十分有利,保險功能的充分發揮理應有較大的機遇和潛力,因此加快發展是必然趨勢。
制約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消極因素
1.發展不足是主要因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經營主體不斷增加,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對外開放步伐加快,保險監管體系初步形成,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總體發展水平仍然很低,無論在質的方面還是在量的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差距。盡管保險業保持著年均30%以上的增速,但這是在較低水平上形成的高速度。當前,保險業整體規模小,體制創新、產品和服務創新能力不足,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低,遠遠落後於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發展,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適應,人們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還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保險還沒有滲透到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生活的各個方面,保險的各項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可見,發展不足是當前制約我國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最大實際。
2.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不夠是直接因素。產品和服務是保險業發展的基本要素,保險業功能的發揮最終體現在產品和服務上。從表面看,制約我國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原因在於人們對保險的熟悉不夠,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薄弱,但其根本原因在於保險業自身。一是保險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產品結構比較單一,品種不夠豐富,與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一些產品發展緩慢,無法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對保險產品的多樣化需求;二是服務創新力度不夠。由於保險產品是非凡的無形商品,專業性強,加之保險條款表述的非通俗性,使得許多人對保險不甚了解,因此保險產品不像實物商品那樣一看就知道該不該購買,而必須通過營銷和服務才能讓人們了解和熟悉,但是目前保險業的營銷和服務水平已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的要求,保險服務意識不強、服務不到位的現象比較突出,人們普遍對保險業缺乏信任。
3.保險業的快速發展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抑制了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有效發揮。承保和資金運用並稱為保險公司兩大業務支柱,其中資金運用業務已經取代承保業務而成為保險業的主要收益來源。大量的保險基金只有通過資金運用才能保值增值,才能確保未來的償付能力充足,這是由保險經營的非凡性決定的。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0%以上。截至2002年底,我國保費收入增速達44.7%,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5799億元,預計到「十五」期末,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將超過1萬億元,不充分發揮這部分金融資源支持經濟發展將是巨大的浪費。由於種種原因,出於資金安全性的考慮,目前國家在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上採取了過多的限制性規定。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收入的高速增長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將會日益突出,直接影響到保險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健性。據統計,在現有資金運用政策的作用下,我國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組合中,銀行存款佔51%,國債及回購業務佔33%,公司債券佔7%,投資基金佔6%,其他佔3%;而在歐洲,現金和銀行存款僅佔1%,股票佔37.1%,債券佔35%,貸款佔12.1%,不動產佔5%,其他佔9.8%;在美國,現金和銀行存款佔3%,債券佔53%,股票佔30%,貸款佔9%,不動產佔1%,其他佔4%。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大量投向銀行存款,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一是弱化了保險對儲蓄的分流作用,使得保險從居民儲蓄中分流出來的大部分資金又重新迴流到銀行,需要通過銀行進行「二次交易」後再融資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於引導儲蓄向投資的轉化,降低了保險業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效率;二是增加了資金在銀行過於集中所形成的金融風險,降低了資金運用收益率;三是阻隔了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保險資金不能有效利用資本市場進行投資,以滿足其對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追求,同時資本市場也會因缺乏保險資金的強力支持而不利於資本結構的優化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4.現階段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不佳。一是事關保險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和健全,滯後於當前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二是現有的部分宏觀政策、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三是部分地方政府沒有把保險業當作一個產業來對待,少數地區職能部門強制干預保險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以及多頭執法、重復監管的問題比較突出;四是人們對保險的認可度不高,存在片面的熟悉,而保險誤導、欺詐宣傳又增加了人們對保險的不信任感。
以上這些不利因素說明,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滿足不了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不相適應。假如不盡快扭轉這種局面,保險業就難以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征程中擔負起應有的歷史責任。
三、充分發揮保險業務項功能的建議
加強保險宣傳力度。隨著保險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影響越來越深入,廣大消費者的保險意識和對保險業的認知程度雖然在不斷提高,但熟悉有一個過程,因而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大力宣傳保險的功能,持續提升保險業的社會影響力,讓人們逐步接受它,並且自願地為自己的未來買保險。
重塑保險業的社會信用。社會信用是保險業的生命線。發揮保險業的各項功能,必須保證保險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為此,要加強輿論宣傳,積極倡導誠信經營的理念,通過引導保險公司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以贏得良好的社會信譽;要加強保險監管,真正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保險市場秩序,保證整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共同維護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保險業要樹立全新的發展觀。一是既要看到當前保險業發展的有利時機,提高對加快發展必然性的熟悉,又要看到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巨大差距,增強對加快發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熟悉;二是當前我國保險業發展初級階段的問題,是前進中的問題,要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指導思想,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一切問題都應圍繞發展主題來考慮和解決,一切束縛發展的做法和規定都應果斷改變;三是發展的概念不僅是指業務規模的擴大,更重要的是結構的優化、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只有結構優化了,質量和效益提高了,保險業才能形成良性循環,發展才有後勁,才是健康的發展;四是我國保險業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決定了發揮保險業的各項功能必須循序漸進,既要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緊密結合我國國情,不斷探索,穩步推進,正確處理好加快發展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關系。
積極為加快保險業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一是保險經營者要不斷優化產品結構,密切關注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緊密相關的熱點問題,大力開發新產品,尤其注重開發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具有廣泛社會需求的保險產品,同時努力創新服務方式,豐富保險服務的內涵,將服務滲透到保險消費的各個環節。二是保險消費者要不斷增強保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善於利用保險作為轉移自身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三是保險監管者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努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大力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透明度,積極推進各項市場取向改革,減少對保險經營的不必要干預,同時加大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積極探索保險資金運作機制和治理體制的改革,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並支持有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保險資產治理公司,不斷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完善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逐漸轉變監管的重點,實行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切實防範和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金融業內部要加強協調和溝通,做到三者之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合作,實現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共同防範金融風險。四是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保險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認真研究制定保險業發展規劃,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支持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如個人購買長期商業養老保險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免徵營業稅政策、對強制性和政策性保險的減免稅收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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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公司金融支持經濟發展
金融發展的根基是實體經濟。當前我國經濟運行雖然總體平穩,但實體經濟面臨不少挑戰。由於金融扶持不夠,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仍然融資貴、融資難等問題長期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這凸顯了當下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強健實體經濟的緊迫性。做好當前經濟工作,就必須把這種局面扭轉過來,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力度,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分析起來,金融具有優化資產配置、強化風險管理、發現市場價格等功能,可以成為創新創業活動的發動機、產業升級的助推器、參與全球競爭與合作的黏合劑。但如果金融過度膨脹甚至脫離實體經濟自我循環,就有可能產生泡沫,擠壓實體經濟發展空間,乃至引發危機。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就是典型事例,其真正原因就是世界性的實體經濟與金融投向的結構性失衡。
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與實體經濟發展總體適應,但也存在不匹配和不協調的問題。雖然我國是世界上儲蓄率最高的國家之一,資金供給比較充裕,但在微觀上,一些銀行機構只看眼前、不顧長遠,仍在大肆拆入資金,借銀行理財、信託投資的名義在金融圈裡「空轉」,大玩「錢生錢」的虛擬游戲,令原本流動性充裕的國內金融業深陷「缺錢」境地,更令很多實體企業嚴重「失血」。而實體經濟經營困難,反過來又使金融部門不願介入,由此形成惡性循環,對經濟健康運行極為不利。因此,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構建組織多元、服務高效、監管審慎、風險可控的金融體系,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具有戰略意義。
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首先要從促進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協調發展和良性循環的要求出發,努力盤活貨幣信貸存量,用好增量,提高使用效率。在這一過程中,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經濟政策等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真正解決金融當前時點突出服務什麼樣的實體經濟問題。盤活的存量和增量貸款,要重點向在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有重大影響和示範引導作用的行業傾斜,向化解過剩產能傾斜,向小微企業傾斜,向「三農」傾斜,向消費升級傾斜。
其次,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還要深入研究和推動金融及相關領域改革。在現有體制下,我國金融領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如,金融機構經營方式總體粗放,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仍存在不少問題,農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相對滯後,金融監管能力有待提升等。針對上述問題,應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值得關注的是,前不久,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定價的空間進一步擴大,在客觀上不僅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採取差異化的定價策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而且有利於金融機構不斷轉變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下一步,要健全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繼續改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清除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各項金融管制,逐步放開金融市場的准入限制,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信貸和保險市場的實質性競爭;應完善金融宏觀調控機制,更多採用市場化的貨幣政策工具,減少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活動不當的行政干預;可考慮建立和完善金融安全網,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建立和規范市場化退出機制。
與此同時,加強金融基礎建設,優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軟環境也是題中應有之意。金融基礎建設是金融正常運行、維護金融穩定、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務的重要保障。金融基礎建設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會計標准、徵信體系、支付清算體系等。在當前的情況下,可根據金融發展規律和實際,針對當前金融投機和民間借貸無序發展等問題,進一步完善金融發展的制度框架和頂層設計;借鑒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經驗,積極建設金融機構總部和區域金融管理總部,進一步完善對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的管理和調控;加快制定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破產、信用評級以及徵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和制度。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努力營造鼓勵腳踏實地、勤勞創業、實業致富的社會氛圍,為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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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公司的資金具體的使用范圍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著嚴格地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⑸ 保險資金投資范圍如何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⑹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
⑺ 怎樣有效發揮保險資金融資職能
保險資金的長期性是其區別於其他機構資金的主要功能,對於財險資金和健康險資金而言,只要業務不為所,並且現金流為正,這些流動的短期負債就可以形成長期穩定的可投資基金。對於負債期限長達10年,甚至幾十年的壽險資金而言,投資期限可以相當長。因此,保險資金在社會長期資本供給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在發達國家,保險業是直接融資和長期資金供給的最主要的來源之一,美國融資市場之所以發達,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來自於保險業的支持。美國壽險資金從1930年起就是公司債務的最大機構投資者,同時也是政府抵押債券的重要購買者。保險機構持有的債券不僅數量大,而且期限長,2011年美國壽險業持有的債券資產高達2.8萬億美元,政府債平行是2.8年。近年來,中國保險業資產規模也在不斷的增加,保險資金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與城市市場相比,中國保險業在金融體系當中的佔比仍然相當低。從保險業資產規模與銀行業資產規模的比值看,中國只有0.05,遠低於美國的0.5。從保險業資產規模與M2的比值看,中國只有0.08,遠低於美國的0.67。由於中國保險資金規模有限,保險業在長期資本供給方面的作用也發揮得很有限,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問題是銀行業資金體系過大,直接融資過低。我認為這個問題遲遲不能得到解決的主要原因是優先股制度的缺失,改善中國金融機構,擴大實體經濟長期資本來源需要保險業的發達狀態和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充分發揮。保險業發展壯大需要立足自身的改變創新,通過產品銷售和服務創新,提升保險保障功能與財富管理功能。在保障功能方面,要滿足人民對物,對生命與健康,對社會責任等三個層次的風險保障需求。在財務管理功能方面,保險業需要提升財富管理能力,優化資產配置結構,加大保險資金對實體經濟的支持。
慧擇提示:不同於別的行業,對於保險行業來說,保險資金融資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是尤其的重要的,只有實現保險資金的有效融資,才會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持續發展。
⑻ 保險資金參與滬港通
與會專家認為,我國現階段可以大體維持中央、地方事權與財權的劃分,繼續發揮地方改革的積極性與創造性。目前我國仍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應該重點著眼於尋找新的機遇,擴大開放,提高標准,以開放促改革。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偏低,而「滬港通」則為資本項目的可兌換提供了試驗田。依照現有的國情,我國在養老保障體制上很難實現財務平衡,因此需要推動養老保障的待遇標准從受益基準制轉向供款基準制。在醫療體制方面,需要發揮市場的作用,擴大市場准入,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功能。
構建鼓勵地方改革創新的中央地方關系
「滬港通」:加快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試驗田
目前,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偏低,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相對封閉,不利於金融機構擺脫惰性,影響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正在籌備中的「滬港通」,不但是了解境內、境外資本流動的一個絕佳觀察口,也可以作為穩定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一個試驗田。資本市場對信息的反應最為敏感,能夠最先反映出投資者信心的變化,「滬港通」的資金走向基本代表境內外基金的配置傾向,因此可以成為跟蹤資本跨境流動的重要指引,也是理解境內、境外資本流動的觀察口。與二級市場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只是資本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滬港通」的初期規模不是很大,而且確定是以券商通道投向股市,所以對匯率的影響有限,因此不會失控。
推動養老保障的待遇標准從受益基準制轉向供款基準制
當前龐大的養老金缺口既可能對未來的財政可持續構成嚴峻挑戰,又深度影響當前養老保障體制的改革。根據初步測算,現行職工養老保險體系近期會出現大量資金缺口,其後不斷攀升,考慮已有的資金積累並維持現有佔GDP0.5%的力度的財政補貼,到2050年累計的資金缺口將占當年GDP的42%。
目前養老保障制度碎片化嚴重,可攜帶性不足。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存在分人群、分區域式的制度碎片化現象,這既無法滿足公平和效率的要求,也阻礙了人們的擇業自由,不利於新型城鎮化戰略的推進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因此,現在需要建立的是跨地區的養老金可攜帶政策,只要養老金可以跨地區攜帶,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並不特別迫切。中央應該鼓勵不同的地方根據自己的特色,選擇不同的政策,然後中央在跨地區可攜帶性方面推出一些協調性政策,既保證勞動力的流動,又給地方一個創新的空間。
當前,需要推動養老保障體制實現三個轉變:一是養老保障的待遇標准從受益基準制向供款基準制轉變;二是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從現收現付制向預籌積累制轉變;三是養老金個人賬戶安排從名義個人賬戶向做實個人賬戶轉變。只有這三個轉變才能實現養老體制的財務可持續性。其中,待遇標準的轉變更為關鍵:供款基準制使得權責的聯系更加緊密,有助於解決財務不可持續的問題;這種轉變使得政府和個人的責任劃分更明確,如果政府對特定的群體在個人賬戶供款方面給予補助,再分配同樣可以通過個人賬戶實現。此外,在處理財務不平衡時,必須將其寫入頂層改革方案,引起更多的重視。
在事權上,不應急於改變中央地方之間現有的事權劃分,繼續發揮地方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除了推動司法權「去地方化」之外,其他地方事權目前可繼續由地方掌握。在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土地、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模式等領域,應該允許各地方根據中央確定的原則和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改革方案,這有利於地方發現各方案的優劣,比較競爭,最終優化趨同。財權上,在地方仍然承擔較多事權的前提下,需要賦予其相應的財權,包括一定的稅收立法權。由於近期面臨「營改增」改革導致地方財政收入大幅下降的矛盾,可以通過加大現有主要稅種地方佔比等方式,適當彌補和擴大地方財力,比如,增大地方在增值稅中的分成比例。
為了解決基礎設施融資的巨大需求與陽光融資渠道極為有限的矛盾,應該逐步建立一個以市政債為基礎的地方政府融資體制。反對地方政府發債的主要依據是地方政府預算約束很難硬化,但是,一方面,當前基本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的做法基本無效,因為已經有為數眾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因此更應該強調新的約束機制。另一方面,地方債的硬化約束並不是抽象的概念,比如,可以設定債務上限,試編並公布各省的資產負債表數據,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還可以加強對債務可持續性的管理,雖然現在中央和地方都在做滾動預算,但沒有在滾動預算的基礎上做中長期債務可持續性預測。此外,地方的行政領導頻繁更換,也是導致市政債的約束機制失效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改革幹部的管理體制。
發揮市場作用推動醫療保障體制改革
醫療保障改革的核心是發揮市場的作用。首先,放開醫療市場准入,包括中心城市和小城鎮的醫療服務准入,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有序競爭、分層合作的格局。適度放鬆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管制,鼓勵民辦醫療和外資參與的醫療機構的發展;按照統一標准實施行業監管和醫保政策,營造公立和民營醫療機構的公平競爭環境;加強城鎮社區醫療診所和農村地區中心衛生院的建設,建立多層次醫療服務體系。其次,充分發揮商業性醫療保險功能,滿足包括大病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在內的多樣化需求,減少居民對社會化基本醫療保險的過度依賴。醫療體制涉及到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例如,有關葯物、診斷技術的信息在患者和醫生之間有明顯的不對稱,其難點在於在其他領域非常有效的市場機制,到醫療領域有可能會無效。而商業保險的信息中介優勢有助於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相應的配套措施如稅收、補貼、人事政策必須到位。並不是放開准入就會一勞永逸,當前社會資本投資的醫療機構都是按照盈利機構來納稅,另外公立醫院得到多種補助,因此這是不公平的競爭。除此之外,醫療衛生部門的人事制度也阻礙了醫生的自由流動。當前優質的醫療資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大醫院,一般的鄉鎮衛生院盡管有一定的設備基礎,但人才嚴重不足。因此應該設計合理的制度,使得更多的專業人才參與到各種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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