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的三大特徵是安全性、保障性、確定性。
1.安全性:用保險管理現金,比其他金融產品更安全,正因如此,保險可以作為長期理財工具,首先是保管的安全,放在家裡或銀行,會被人惦記(包括親人或者子女)。
2.保障性:我們可用「標桿效應」理解保險的保障特性,通俗的講就是「花小錢辦大事」,定期壽險、意外傷害、定期重疾、住院醫療及補貼等都具有了較為良好的保障性,正因如此,保險成為撬動和諧社會的標桿,而保險代理人則是促進社會和諧的使者。
3.確定性:所謂確定性是指保險合同可以約定未來若干年乃至終身的利益,其他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確定中短期利益,無法鎖定幾十年後的利益,比如銀行存款或國債,最多約定五年內的本息,股票、基金只反映歷史交易情況,無法預知未來。所以只用存款、股票、基金等工具解決長期理財問題是不可取的。
(1)保險是一種最穩健的金融工具擴展閱讀:
1.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2.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3.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參考資料:保險(契約經濟關系)-網路
⑵ 保險的本質是什麼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保險的本質有二部分:融資功能,,組織經濟基金的補償功能。
一、融資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將形成的保險資金閑置部分再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保險人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和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使用保險資金。
三、組織經濟金補償功能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2)保險是一種最穩健的金融工具擴展閱讀: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風險是一直存在,也是一定需要解決的(比如疾病、房貸車貸、孩子教育撫養費等等)。
買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萬一風險降臨時,我們可以更從容應對,控制損失,不至於構成家庭重大危機事件;反之,可能要用全部收入或者全部財產直接面對風險的沖擊。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前者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後者將賠償保險人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事件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和保險的本質。本質上,保險是一種經濟關系。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保險和海上保險。
按保險范圍可分為人壽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擔保保險。
1、火災保險是指對儲存在一定范圍內的土地上基本處於靜止狀態的財產,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用電器等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
2、海上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保險。保險人對因海上危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海上運輸外的一種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包括內陸、內河、沿海和航空運輸中的貨物損失。
4、工程保險包括各種工程項目中的所有意外損失和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
⑶ 保險被說是金融產品對嗎
您好,我個人認為您的理解並沒有錯,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是在藉助保險產品融資,但與此同時它也在幫助國家分擔民生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在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中才反復強調「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次,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在大多數的保險產品都可以讓他們在享受保險互助機制提供的保障之外,還可以享受到資本公司的商業運作,使得資金穩健增值。簡言之就是,「如遇風險保風險,平安健康作理財」。
最後,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覺得這可能來源於您並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繼續努力吧,呵呵!
⑷ 保險作為家庭和個人投資理財工具的優點是哪幾個方面
您好,不知道您這是不是作業題。以下只是我個人的觀點:
優點:
1、對於理財來說,保險是比較穩健的,收益率比不上股票黃金外匯,但風險幾乎為零。
2、當人發生風險時,保險是唯一一個可以立刻變現而且是「小錢」變「大錢」的金融工具。
3、當有足夠的保障作為後盾時,其他投資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放手去做了。
本人拙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⑸ 對於保險你是怎樣看待的
一個事物能引起多數人的反感,那必有它的"過人之處"。保險就是這樣。
保險是一個專業度很高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一樣,是中性的。
同樣都是金錢的游戲,為什麼有些人對大牛市心心念念,卻對保險退避三舍呢?
怪只能怪:
1、銷售渠道的扭曲。
傳統的代理人模式弊端重重。本應專業的保險銷售卻成了只要有一張嘴會說話就能做的工作。有太多人遭遇銷售誤導、誇大收益,被故意引導進行不誠實的健康告知,投保時你好我好,理賠時才發現被忽悠了,遭遇各種理由拒賠。殊不知,代理人的承諾不可輕信,唯有保單中的白紙黑字才是理賠的唯一依據!雖然也有為客戶負責又專業的好業務員,然而,普通老百姓又有幾人能遇到?
最近幾年出現的互聯網銷售渠道,雖然看似很美,「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消費者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直接選擇產品投保,多樣的選擇、低廉的價格,讓消費者有種撿到寶的感覺,然而,沒有專業人員把關,又有幾個消費者能看懂晦澀的條款?
2、保險理念的扭曲。
保險是根據大數法則進行風險分攤的工具。貪小便宜是每個人都可能會有的心態。多數人都認為風險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小概率事件,為不確定的風險支付確定的保費總有種吃虧的感覺。因此,買保險必須返本,如果自己用不著就得把錢拿回來。某些保險正是利用客戶這種心理設計了返本。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返本的結果就是推高了保障成本,保費高出一大截。商業保險除去其商業盈利性外,本質上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如果從這一點出發,大家對保險的認識會有所改觀,對銷售誤導就多了一些免疫力。
3、保險知識的欠缺。
人們對於不熟悉不了解的東西,保持距離是自然的選擇。尤其是保險,動輒數十年交費,動到錢袋子的事,任誰也不會隨隨便便就把錢交出去。保險種類繁多,每種險都有其適合解決的問題。從業經歷告訴我,很多人對基本的保險類型都沒搞懂就冒然投保,買錯保險的概率很大。重疾險保大病,醫療險用作報銷,壽險保的是身價。如果買了大病險,卻等著用它來報銷住院費用,那就是南轅北轍了。一旦買錯,理賠必然不理想。這也是導致一些人對保險退避三舍的原因。
現在的人排斥保險,無非以上原因。當務之急,是做好保險科普,凈化銷售渠道,體現專業價值,讓保單不再晦澀難懂拒人千里,讓人人知道保險的好處,知道需要買什麼保險,知道怎麼才能買到稱心如意的保險。
保險被排斥的時代,恰是我們經紀人大展宏圖的時代。
秉持理性專業中立,讓保險貼近你我,為客戶創造價值,這是我們不懈的追求。
⑹ 保險是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嗎
保險是一種未雨綢繆的風險管理工具,它可以幫助你規避人身風險和財產風險,減少風險帶來的傷害和經濟損失。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保險寧可千日不用,也不可一日不備。
⑺ 考研金融學專業的研究方向都有哪些
一、金融經濟(含國際金融、金融理論)
具體研究馬克思、凱恩斯和斯密及當代著名經濟學家所闡述的金融學原理;研究虛擬經濟與實際經濟的關聯與影響;研究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分析金融政策的期限結構和動態反饋機制,以及各國銀行制度與法規比較等。
熱度分析:截至2007年3月末,我國外債余額為3315.62億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對外負債),比上年末增加85.74億美元,增長2.65%。許多新興的名詞如外匯儲備增速、開放資本項目管制、國有銀行股改、股票印花稅都涉及到重要的金融經濟理論問題。
就業方向:該方向就業范圍比較廣泛,與其他各個方向都有交叉的地方。畢業生主要去向是外向型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商業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以及中資金融機構的涉外部門、跨國公司投融資部門和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等相關工作。
二、投資學
投資學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國際投資、企業投資等幾個研究領域。
熱度分析:中國股市經歷牛市後,人們對投資學的興趣也隨之高漲,其實投資不僅僅是證券投資,其范圍極廣泛。國家發展、企業贏利、個人獲利,都離不開投資。
就業方向:一般來說,投資學專業的畢業生主要有以下幾個畢業去向:第一,到證券、信託投資公司和投資銀行從事證券投資;第二,到企業的投資部門從事企業投資工作;第三,到政府相關部門從事有關投資的政策制定和政策管理;第四,到高校、科研部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說明的是,應屆畢業生的第一份工作一般都是一線的操作員,因為沒有任何單位會讓一個沒有工作經驗的員工進入管理層,即使是基層管理崗位。
三、貨幣銀行學
主要研究的是跟銀行及國家貨幣政策相關的問題,這里的銀行包括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等等。
熱度分析:2006年以來,藉助人民幣匯率對美元升值效應,各家銀行紛紛推出本、外幣理財新產。之前就倍受關注的銀行業持續加溫,成為熱點。
就業方向:該專業方向主要在銀行系統、學校和科研單位從事金融業務和管理工作,多在金融教學、研究領域就業。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進入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成為許多金融人才的就業方向。
四、保險學
保監會將保險專業的教學模式分為"西財模式"、"武大模式"和"南開模式",其對應的大學分別是西南財經大學、武漢大學和南開大學。而保險業的"黃埔軍校"則是位於湖南長沙的保險職業學院。
熱度分析:在我國,保險業被譽為2l世紀的朝陽產業。首先,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以及人口的老齡化有利於保險業市場的擴張;其次,我國目前的保險深度及保險密度都很低,有很大的市場潛力;第三,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保險業市場擴大規模提供良好的經濟基礎。保監會《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討論稿)》預計,未來5年我國保險業務收入年均增長15%左右。今年來許多險種受到關註:銀行保險、航意險、交強險、健康險、體育保險、房貸險、農業保險、高管責任險。
就業方向:許多人誤以為保險專業就業就是賣保險,實際上保險營銷只是保險業中一部分工作,其它工作諸如組訓、培訓講師、核賠核保人員和資金運作人員、精算人員。畢業生主要到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社會保險部門及保險監管機構從事保險實務工作,也可到高等院校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此外,還有中介企業、社會保障機構、政府監管機構、銀行和證券投資機構、大型企業風險管理部門等也需要該方向的畢業生。比較熱門的職業有保險代理人、保險核保、保險理賠、保險精算師(FIA)等等。
五、公司理財(公司金融)
又稱公司財務管理,公司理財等。一般來說,公司金融學會利用各種分析工具來管理公司的財務,例如使用貼現法(DCF)來為投資計劃總值作出評估,使用決策樹分析來了解投資及營運的彈性。
熱度分析:公司理財近年創下多個之最:貸款之最(E.On)、並購之最(Hospit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證券化之最(Lloyds TSB Arkle)以及全球第一大IPO交易(中國工商銀行)。公司理財相比其他方向是歷史較短但發展很迅猛。
就業方向:該專業畢業生可選擇各類公司從事融資、投資工作;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實務工作;也可以在金融監管機構、政府部門從事經濟管理工作,或進一步深造後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⑻ 保險作為資產傳承的一種工具
現代社會人們變得越來越富有的同時,財富如何順利傳承也成為人們思考的主要問題。雖然我們都有著美好的願望,但很多人在財富需要傳承的時刻,卻因為資產所有者無法明確繼承人及無有效傳承方式等問題,讓自己的美好願望無法實現,甚至家庭財富落入他人囊中。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往往是源於「財富所有權」「財富控制權」和「財富受益權」在財富傳承過程中的無法全面掌控。
隨著人們對財富意識的加強,不少人都希望財富傳承能夠提前完成。目前財富傳承常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房產贈予」、「現金贈與」,「股權轉讓」等等。上述資產轉移模式可以實現資產所有者希望的「資產受益權」轉移,但同時傳承人也喪失了對於相關資產的「所有權」和「掌控權」,這為資產帶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父母以孩子的名義購買房產,雖然一步到位的實現了資產傳承,但同時此房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也一並掌控在孩子手中。如果孩子未來對此房產的處置決定與父母的初衷不相符,作為父母也只能接受無奈的結局。
什麼金融工具在保證資產傳承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同時,又可以安全定向傳承資產呢?「人壽保險」就是有效方式之一。
以人壽保險中常見的終身壽險為例:資產傳承人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通過確定的保險金額,從而提前確定需傳承的資產;資產傳承人在有生之年擁有對保險合同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資產傳承人可以指定和隨時變更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從而確保財富按資產傳承人的心願轉移給受益人。
人壽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可以很好的實現「財富所有權」「財富控制權」和「財富受益權」統一。合理利用人壽保險,可以確保我們有生之年,資產可以靈活支配;離去之時,資產可以按我們的心願留給最愛的親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⑼ 保險的意義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⑽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