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啊急!!!
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國有獨自公司企業,如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由重慶市財政局出資、重慶市建設委員會共同發起組建,成立時名稱為「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2005年,重慶市國資委《關於辦理市屬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變更手續的通知》,公司出資人變更為重慶市國資委,成為重慶市國資委持有100%出資的下屬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家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出資人是國家這個特殊的主體,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擔負著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行國家計劃、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許多特殊對待和國家的特別照顧,享有許多優惠;受一般性企業法規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規的調整。
(1)中華聯合基金會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國有獨自公司企業的特點是
1、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直接、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是一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政府授權、作為唯一股東單獨履行出資人職責;
3、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武漢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集團公司」)前身為武漢市城市投資開發總公司,成立於1997年5月。2002年7月,為深化城建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委、市政府決定重組城建資產,組建市城投集團公司,注冊資本金39億元。
2. 中華聯合基金會是什麼意思有這個機構么
截至目前,並沒有看到這個機構在正規渠道披露的信息。
3. 有中華聯合基金會這個單位嗎
這屬於詐騙組織,壓根就沒有這個基金會。
4. 中華聯合基金會 是傳銷嗎
判斷是否屬於傳銷,要根據其具體的操作、運營模式來分析。
《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5. 溫州市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2011年8月24日,公司名稱由溫州市中心區開發有限公司變更為溫州市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竑
成立時間:2000-07-03
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30000002768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溫州市航標路12號二樓
6. 中華聯合基金會 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基本特徵:
1、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
2、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
僅根據一個名字是無法判斷的。是否屬於傳銷,可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進行判斷。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7. 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什麼單位
全國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台,全稱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
起源於1991年,當時,國務院進行新一輪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負責基礎設施建設,而是將其公司化運行,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此類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備盈利能力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後,重慶、廣東等省市也相繼成立。這段時間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資平台只是個載體,自身並無資產。當時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財政部門、建委共同組建,公司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由財政撥款,其餘以財政擔保向銀行貸款。
1995年,國家《擔保法》出台後,這種模式難以為繼:財政不能擔保,而這類公司沒有自己的資產,債務上升,舉步維艱。而地方投融資平台的真正繁榮始於2008年下半年,在4萬億投資的刺激政策出台後,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高調宣布積極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
2009年3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同時,為了做強做大投融資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級政府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納入城投,比如自來水公司、公交公司、熱力公司,燃氣公司等,更好的發揮了投融資平台的作用。
2011年發改委發2881號文,明確規定,城投公司的主營收入70%需要來自自身,政府補貼只能佔30%。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預防地方政府財政開支太大,間接帶來中央政府大規模財政赤字。 相對國家的城市化進程而言,城投公司還是個新生事物,以後要走的路還很長,而其扮演的角色也將會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