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多層次分銷,穿透是什麼意思
目前,在我國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累計不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50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具體要求如下:(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所以一般的投資人都達不到要求,而私募管理人為了募集資金一般會採用分銷的模式,例如私募管理人要發行10億產品,他就需要募集10億的資金,而這10億資金他會分成10份每份1億,而這1億會有10個代銷機構或理財公司去募集,而10份可能會被分成100份或1000份,到最後投資者只需要投資少量的錢就能參加這個項目,
穿透是指穿過層層分成,最終的投資者
2.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人數需要穿透計算嗎
按照要求,是要穿透計算,但已備案的資管計劃等可視為一個投資人
3.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穿透核查怎麼理解
是指在100萬以上的出資人要具體到出資自然人或者法人機構,如果是以基金產品的形式去投資另一個基金(也就是所謂的FOF),那就需要查看該基金的出資人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
4. 「穿透」能讓資產更透明嗎
2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注銷異常經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北京天爾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私募機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被立案偵查。
無論是向上穿透還是向下穿透,都反映了「穿透式監管」讓資產更加透明的巨大威力。在金融行業綜合經營趨勢加劇的背景下,金融產品的交叉性、跨界性、風險傳染性更加明顯,金融亂象時有發生,監管部門實施穿透式監管,能夠看穿條款、投資目的、資產和資金流向,治理金融亂象,起到真正防控金融風險的作用。隨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工作的推進,中國資本市場的穿透式監管將更加完善。
5. 私募基金穿透核查規則如何理解,為什麼進行穿透核查
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合格投資者紅線,投資者人數控制。
6. 銀行理財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需要穿透嗎
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資產都有穿透原則,私募基金如果投資了多個標的資產,那麼銀行就會對每個資產進行穿透審批
7.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穿透審查的問題
1、託管:(1)「登記後」(新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有託管要求;若有託管,需要寫明託管機構,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里要蓋託管機構章;若無託管,必須在投資合同中有和投資者明確約定不需要託管的條款,合同中無明確說明的需要補充無託管協議,所有投資者簽字、管理人蓋章。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在基金合同的哪條哪款約定本基金不需託管」。(2)其他類型私募基金有同樣的託管要求。
2、資金募集人:請將投資者列表及各自出資額放在基金合同所在文件最後面。寫清合計投資者數量、合計金額,與網頁上填寫的相一致。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夥企業或集合投資計劃需要穿透計算並列示投資者數量和投資金額。確認都是合格投資者,即單個投資金額大於等於100萬,普通投資者不得出現小於100萬字樣。但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投資金額不受限制:(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3、募資規模證明:需要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銀行出具。基金名稱要加雙引號。上傳圖片不方便的話,可以放在基金合同的後面。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建議在合同中指定募集資金銀行賬號。(1)銀行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能以基金名義開銀行賬戶的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能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先在銀行以管理人名義開立一個管理人銀行賬戶,用來募集資金。投資者認購基金時備注「認購XX基金」,然後列印進賬流水、加蓋銀行公章即是募資證明。(2)託管人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需要寫清所託管基金的管理人全稱、基金全稱、託管賬戶(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進賬信息(時間,金額),並加蓋託管人公章。(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請參照託管人提供的要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4、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投顧協議):(1)有託管的只需提供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合同掃描件,後附投資者列表。(2)有多個投資者且要求託管而沒有託管的需要在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完整合同後面附加其他投資者簽字頁,後附投資者列表。(3)投資顧問不需要投資者列表。只需上傳投資顧問協議。(4)掃描的都是合同原件。合同原件都要簽字,蓋章。合同原件里年月日都要填寫完整。(5)投資者列表信息包括序號、姓名、號碼(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金額、備注(GP或從業人員)等信息,200人以內最好寫在一張A4紙上面,方便瀏覽。投資者列表最後匯總金額,該金額必須與實繳出資額一致。pdf最後一頁應是而不是投資者列表的直接退回修改。
5、請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寫明基金合同的摘要,格式如:基金全稱:;資金募集人:;投資顧問:;基金託管人(參照證監會最新版的《基金託管人名錄(2014年X月).xlsx》填寫):;投資主要方向(20-100字,如:本基金投資於某某信託,此信託投資於某某行業):。本基金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注意標點符號的使用;不要多寫,也不要少寫,括弧內文字起提示作用正文不保留)
6、基金編碼不要自定義,要通過系統自助申請。填錯後被退回無法修改的,請刪除後重新自助申請。
7、基金成立時間早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是老基金,歸為登記前補錄類,在「基金補錄」模塊填寫;基金成立時間晚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為新基金,歸為登記後類,在「基金備案」模塊填寫。基金業協會暫不受理已經清盤的基金。如果貴單位基金已清盤,則不在受理范圍,請主動刪除基金備案信息。
8、初始單位凈值統一按照1.00元計算;基金清算終止日應公布一次凈值。
9、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審核通過後給開備案證明,一般備案通過後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寄送,會有專門工作人員主動與貴單位的本基金聯系人(若有)或者會員代表聯系。備案證明用於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10、「投資者信息」請填寫所有投資者信息,自然人選「其他」。實繳出資額填寫募集資金證明額。
11、請核實基金合同、募資規模證明和網頁等處填寫的基金全稱完全一致,不一致直接退回修改。
8. 哪個法律法規規定了需要穿透核查
一、穿透核查規則如何理解?
1、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資人的最終出資人,一直窮盡到最終出資人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或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的,或者是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的特殊合格者時為止;
2、穿透核查只對依據法律規定登記為非法人形式的單位投資者穿透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此類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記證明顯示為獨立法人的單位;
3、已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還需要穿透和合並計算:該問題實際上可以再解讀為已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屬於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類的特殊合格投資者。穿透核查規則目的在於防止管理人通過設置多層結構規避合格投資者限制,而經備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資者已符合合格投資者規定,不存在規避的情形,因此,經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
二、為什麼進行穿透核查?
《暫行辦法》一方面將社會公益基金或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並豁免了通過穿透式核查來確定最終投資者人數。另一方面又強調了「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眾人資金投資於私募基金的」,將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這意味著利用私募基金「層層嵌套」變相擴大投資者人數的模式將受到沖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穿透核查規則的目的在於防止管理人通過設置多層結構規避合格投資者限制,通過人數上的合格性去保障最終私募基金產品上的合格性。
9. 私募基金,"穿"還是「不穿」,其實不是個問題
在基金投資於被投企業時,是否需要穿透計算人數,被有些中介誇大為天大的事情,甚至變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記得我剛做律師的時候,有個前輩跟我說過,法律其實不是一個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幾年律師,就有一個項目因為土地的問題沒有交易成功,十幾年來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遠都是控制風險不是阻礙交易。我已無力吐槽某項目上碰到的中介機構,他們用不專業直接殺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個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夥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不穿透是行業慣例,目前過會的全部公司股東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處理,這類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採用的統一核查標准。
我們隨機抽取8月發行的新股,達威股份股東有東阿阿膠,蘇州恆久股東有蘇州高新,江陰銀行股東有海瀾之家和法爾勝,貴陽銀行股東有貴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國中車。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業共識,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會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二、基金整體穿透人數超過200人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截至目前,證監會未以任何渠道任何書面方式的表明擬上市公司在IPO時就其已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進行徹底穿透,目前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是在對於上市公司進行非公開發行時要求對理財計劃、信託計劃進行穿透,且這種穿透也非徹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國資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問題上對於定增的審核口徑是嚴於IPO的。
針對IPO時,股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證監會保代培訓曾經有過說明,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計為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以及合夥企業運作實質判斷。理由是私募基金備案時已就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及是否符合人數規定進行了初步判斷。
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及對證監局、券商及律師的咨詢,目前IPO還是遵循上述判斷標准。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存在穿透合並計算超過200人時,需要判斷上述主體是為規避人數要求設定的還是歷史形成的,我們理解只要合法設立的公司作為LP,其人數穿透超過200人,而基金不為投資某一項目而設立,就不應穿透計算。
我們查詢了近期過會的案例歐普照明及步長制葯,其股東中均有大量的股權投資機構,全部穿透均超過200人,均已順利過會,證監會2016年3月9日公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請獲通過。根據歐普照明的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17個股東,其中7個自然人股東,8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2個公司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明顯超過200人。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布的發審會公告,山東步長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獲得批准通過。根據步長制葯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49個股東,其中17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13個境外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也明顯超過200人。
三、結語
因此從理論和實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明文的規定私募基金要進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終極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視為一人不做終極穿透,應為應有之義。
對於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謂提示潛在風險的中介機構,我只想說,我雖然書讀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騙我。
10.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穿透核查到底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你是說的哪塊??是已經備案後的政策,還是備案以前的政策,如果只是業務層面的,你可以看下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參考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