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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25 07:00:33

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最近一年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注冊基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招募說明書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明、易懂、實用,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等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風險警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技術系統准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時點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相關內容不得隨意更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在注冊審查中可視情況徵求基金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注冊審查參考。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二百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兩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申購、贖回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應當及時暫停申購、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投資特定指數所對應的組合證券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可以用組合證券、現金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對價根據基金的資產組合和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和資金結算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十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
(五)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並且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設置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九條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實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有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轉出或者賣出),並在實施前預留至少二十個開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 基金注冊後,如需對原注冊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履行相關手續;繼續公開募集資金的,應當在公開募集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注冊事項的申請。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成立的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該日常機構提出書面提議。
該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該日常機構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該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未設立日常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者通訊開會等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查,並在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尚未募集的,撤銷注冊決定;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對該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採取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注冊並募集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公開募集前未變更注冊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關聯交易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售基金份額;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合並;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報送解決方案,或者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三)技術系統出現故障,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列支相關費用;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二百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利益輸送、非公平交易、內幕交易等規定,並參照本辦法關於防範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9號)同時廢止。

❷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限制包括什麼具體內容

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為0-35%,投資於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為5%-40%;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❸ 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第23條是什麼

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第23條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❹ 如何理解《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 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

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提交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意見書內容要求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❺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二)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四)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
(五)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六)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七)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八)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九)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十一)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二)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國家債券,以備支付贖金。
第三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中訂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基金募集、交易、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應當終止:
(一)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批准續期的;
(二)基金經批准提前終止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第四十一條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予以公告。
中國證監會監督基金清算過程。
第四十二條 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❻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❼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加快發展,規范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登記、設立、運作和監管,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專項用於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的集合。該基金應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的,並由投資者按照其出資份額分享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股權投資基金委託,規范管理運營股權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x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和信託制。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發起設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募集總額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含50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經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批准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在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的指導。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積極支持已在天津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第二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
第四條 設立公司制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機關。
第五條 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第九條 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三章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備案管理與投資運作
第十條 符合備案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注冊登記後,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先行先試股權投資基金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發改辦財金[2008]1006號)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持續保持盈利的財務狀況,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契約制和信託制基金)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濟管理經驗。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五)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承擔基金的管理責任和託管責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基金託管人具有明確可行的基金託管計劃。
(七)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基金發起人協議(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夥協議)、章程、管理協議、託管協議等規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四)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的證明文件。
(五)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備案申請書、基本情況表、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一式三份並加蓋公章,審核通過後須提交其電子文檔。
(九)基金管理計劃書和基金託管計劃書。
(十)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支持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
(一)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都在天津濱海新區登記注冊。
(二)金融機構認購(承諾認購)金額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3。
(三)國家發改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託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五)清算與結業。
第十六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和託管銀行提交的財務報告、業務報告與託管報告等進行年度審查。在必要時,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審查。
對未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組織架構、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基金資產安全,原則上要求股權投資基金委託經銀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基金資產。
基金未投資於企業的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
第十九條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一條 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分析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金管理公司(企業)的發展情況,根據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❽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模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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