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合夥企業管理人融資12億,投入到項目中的資金是不到十億,管理人這種做法違法違規嗎
有限合夥企業管理人一般來說也是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人投資之前,雙方應當約定管理人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應提前明確。對於投資決策則由管理人自主作出,從而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是將融資金額部分用於支付投資人即有限合夥人投資收益的做法,在私募基金領域屬於超出管理人投資某標的的資金,如果沒有提前約定,則是一種超募行為,是有違規嫌疑,會損害投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