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㈡ 海外投資保險的基本介紹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中國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中國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㈢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哪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㈣ 海外投資保險是什麼意思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㈤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金摩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㈥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那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㈦ 海外投資保險要怎麼辦
海外投資過程中,各種風險情況較為復雜,政治動亂、經濟衰退等風險事件的發生,都可能給在外投資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為保障企業境外投資利益,投保一份海外投資保險很有必要。海外投資保險要怎麼辦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根據各國有關的規定,合格投資者要取得政府的海外投資保險,必須按法定的程序進行:
①提出申請。海外私人投資者在投資之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出投保申請,主要是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
②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保險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是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盡管在一些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對於本國的海外投資進行審查,但這些國家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適用卻要求審查部門對申請投保的投資予以審查。美國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負責對投資進行實質審查,日本由通產省大臣審查,德國部際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進行審查,法國由經濟與財政部長任主席的投資委員會審查。可以看出,此類審查既有實質性審查又有形式性審查。
③簽訂保險合同。經審查確認申請合格並獲批准後,由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定繳納保險費。就綜合保險費(投保險別為所有)率講,美國為1.5%,德國0.75%-1.5%,日本0.55%-1%;法國外貿銀行為0.7%-0.9%、外貿保險公司為0.4%-0.9%。
④支付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保險金的數額一般是依據損失額與賠償率確定的,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的保險金,以被保險人最初投資時保險人批準的投資項目投資的美元票面價值加上保險合同所定限度內該投資實際上應得的利潤、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額。但該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險人投資金額的90%支付保險金,由被保險人承擔投資金額為10%的風險損失。日本、挪威、荷蘭、英國等國要求投資者承擔至少10%的損失,瑞士為30%,加拿大、丹麥為15%。德國保險人承擔損失的80-95%,其餘5-2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保險事故或損失是由可歸責於投資者一方的欺詐、虛假行為或重大失誤所致,則投資者無權索賠。
⑤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可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而享有的對東道國的索賠權和其他權益,包括所有權、債權等。但各國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㈧ 海外投資保險的介紹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