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礎資產轉讓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嗎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⑵ 金融商品轉讓都包括哪些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⑶ 基金存續期三年,封閉期一年後可贖回,算金融商品轉讓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綜上,贖回行為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⑷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有金融商品轉讓,但是不包括購入金融商品行為是什麼意思
這樣想,有收入才要交稅,轉讓金融商品時取得了收入,所以要交稅,而購入金融商品的環節是發生支出,是不交稅的。
⑸ 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銷項稅額=(轉讓價-買入價)÷(1+6%)×6%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到,只有買入金融商品再賣出才需徵收增值稅。
企業取得股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新公司設立時認繳方式獲得,二是對一家已經成立的公司以增資方式認購獲得;三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受讓獲得,只有第三種方式才屬於買入方式。此外,企業在上市前獲得的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不作為金融商品對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轉讓,均不應徵收增值稅。企業參與上市公司再融資,以認購(增資)方式獲得的股票,雖然屬於金融商品范疇,但由於取得的方式是增資而不是購入,故也不應納入徵收范圍。企業只有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再轉讓時才需繳納增值稅。目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徵增值稅。
營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數地方對原始股轉讓、轉讓定增股票不予徵收營業稅,少數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徵收營業稅,並以上市公司IPO發行價作為買入價,這樣做是缺少政策依據的。
除此之外,關於增值稅計稅依據問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後的余額確定。」
營改增後,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稅,由此可見買入價將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由此推斷,股票的買入價也不應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即企業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
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商品,如果該理財產品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則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反之,若理財產品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只能到期贖回,則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其取得的收益應區別情況處理,若該理財產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報,應作為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若理財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則不征增值稅。
關於金融商品轉讓的徵收范圍及計稅依據問題,營改增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有新的文件出台,請隨時關注並遵照執行。
⑹ 基金的贖回和轉讓(賣)有什麼區別
對呀,你說的沒錯。
你說的贖回(與之相對的申購)是在一級市場進行的
而在二級市場進行的叫做買賣交易,跟股票交易一樣
申購、贖回是直以基金的當日所標注的基金凈值進行交易的,他標注10塊,不論你是申購(買入)還是贖回(賣出)都得以10塊錢進行成交(不計算手續費)。這通常發生在開放式基金、ETF基金、LOF基金中。
二級市場交易是以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交易所確定的價格交易基本跟股票的買賣一樣,上面有拋盤,下面有接盤。
這兩個價格理論上應該是一致的,不過在實際交易中會有適當波動,但一定會遵循「價格回歸原則」。
在下才疏學淺,不知道是不是你所要的答案。
獨家建議,僅供參考~
⑺ 基金賣出和贖回的區別
基金賣出是在基金交易市場上把基金份額轉讓另一位投資者,該份額對基金管理公司來說還存在。
基金贖回就是跟基金公司按基金凈值做交易,該份額對基金管理公司來說是注銷了,然後把對價支付給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