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理財門檻降低什麼時候開始
今年4月27日,《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布實施,總規模達百萬億元的資管市場迎來重大變革。
《辦法》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徵,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目前商業銀行在售的銀行理財產品最低都是5萬元起售。而《辦法》規定,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理財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B. 銀行公募理財銷售起點將降至1萬元嗎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發布實施,總規模達百萬億元的資管市場迎來重大變革。
7月20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擬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細則發布實施。那麼,《辦法》的發布將為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帶來哪些變化呢?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徵,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目前商業銀行在售的銀行理財產品最低都是5萬元起售。而《辦法》規定,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理財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降低銀行理財產品門檻有助於銀行理財產品更加普惠化,覆蓋更多的普通投資者,使更多的普通民眾更方便地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發布的《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
同時,《辦法》還為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根據《辦法》,每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銀行理財產品不能投資哪些領域也有了負面清單。《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C. 中銀理財里起點金額是什麼意思
起點金額是指最低交易金額。中行在售理財產品較多,且不同產品起購金額會有差異,請您在購買理財產品前仔細閱讀理財產品說明書。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D. 銀行公募理財5萬降1萬什麼時候開始
9月28日,銀行理財新規正式發布,根據理財新規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名幣。也即,自2018年9月28日,銀行公募理財從5萬降至1萬。
E. 理財新規落地,起售門檻降至1萬 利好哪些銀行
1、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5萬降至1萬。
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單只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這一條對銀行來說是重大利好,有銀行理財小夥伴戲稱,「銀行理財也降到1萬門檻了,公募基金要哭暈在廁所!尤其是利好農行、郵儲銀行這類以農民客戶為主的銀行。」
2、允許現金管理類產品暫參照貨基估值核算規則。
與「資管新規」一致,要求理財產品實行凈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通過凈值波動及時反映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凈值。
3、非標投資仍要求期限匹配,非標比例仍保留。
延續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
4、設定理財產品所投資產負面清單,理財可以投資債轉股。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F. 銀行理財投資門檻將降至1萬元嗎
7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理財新規」)。與今年4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共同構成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守的監管要求。
實際上,受「資管新規」影響,很多銀行將結構性存款當成保本理財的良好替代品,今年上半年結構性存款發行量及規模大增,其中出現了一些假的結構性存款。根據「理財新規」,銀行需要有衍生品交易資格才能發行結構性存款,可以避免一些沒有資格的銀行發行假的結構性存款。
G. 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多少
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如下圖:
H. 公募基金「專戶」對「自然人」有沒有限制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分為一對一專戶和一對多兩種。即每一個管理人員對應一個客戶,或一個管理人員對應多個客戶。
參與起點:投資者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人數不超過200人,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I. 銀行新規1萬元就能買理財嗎
2018年7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據了解,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對於限額和集中度的管理,仍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
此外,資管新規以2020年底為最終大限。而在大限之前的過渡期中,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一部分老產品投資一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資管新規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資管新規是金融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辦法是專門針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細則。」新的辦法與預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鬆,資管新規對社會融資的收縮效應超出預期。
近期央行屢屢邊際放鬆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投放,也是為了應對資管新規對社會融資的負面沖擊。商業銀行理財公募產品銷售起點下降將有利於商業銀行代銷理財業務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緩解資管新規對銀行資管業務的實質性影響,整體上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偏利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協創中心研究員李虹含也表示,公募理財產品降低門檻,一方面對擴大老百姓選擇理財產品非常有利,現在老百姓可以投資的產品除了股票房產之外非常少,因此降低銷售起點對實現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可以緩解銀行資金來源壓力,為銀行轉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間。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監管放鬆並不等於大規模放水。上述利好是參考國際宏觀經濟環境、國內資本市場和金融穩定而對資管新規作出的微調,不是政策性的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