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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款轉入員工賬戶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21 13:24:56

❶ 買理財產品,錢是怎麼轉給銀行的如果客戶自己轉賬給工作人員提供的賬戶,那不就有風險,萬一是私人賬戶!

買理財產品的錢是自動扣劃的,不是讓客戶轉給工作人員(這是嚴重違規行為,銀監局嚴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真的有工作人員要求你這樣轉賬請你不要相信他,你的資金會受損的。
1、買理財產品都是與銀行簽訂理財產品協議的,然後從你指定的賬戶中扣款,不要擔心你卡上的其他資金,因為銀行扣款是根據理財產品協議書進行扣款的,也就是你購買了多少金額的理財產品就扣多少錢,不會多扣一分錢的。(如果還是不放心你就新辦一張銀行只進行理財產品購買使用,其他資金不放到此卡上。)
2、買理財產品是銀行會進行專戶控制,確保客戶資金專款專用進行投資並產生收益,到期後連本帶息返還自動客戶當然劃款的賬戶中。
3、未雨綢繆你的思想非常正確,尤其是理財產品必須要做到認真閱讀理財產品協議書,並且要留存一份銀行蓋過騎縫章的協議,如果理財產品有爭議你至少還有協議書可以根銀行方面進行交涉,如果收益沒有到達協議書上規定的收益率或者到期未自動返還本息等等問題。
4、理財方面的安全問題主要有,本金風險,浮動收益等等。請你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協議書,不要只聽工作人員說的,有時他們為了完成任務不得不說此超現實的宣傳,誤導客戶購買了不適合的理財產品,致使客戶資金出現損失。最後提示你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不知不覺說了這么多~
希望能夠幫到你,如果對你有幫助,請"選為滿意回答"支持下,謝謝~祝你好運~~

❷ 投資人轉給投資公司員工個人賬戶的錢能不能給員工要回來

投資人轉給公司員工個人賬戶的錢,具體要看是什麼錢,如果是個人的借款或者是其他往來的話,應該憑相關的證據可以要回的,但如果是支付的工資或其他的一些費用款項,要結合相關的支付憑據來判定了。

❸ 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導讀】

可以說90%的企業投資人都不知道,將公司的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本文將通過一個小案例來分析將企業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
案例
甲公司的股東乙將公司的營業收入1000萬元直接轉入個人賬戶,並沒有將公司的營業收入轉入公司賬戶。甲公司在財務處理上仍然將1000萬元的收入正常入賬,且及時進行納稅申報,交納稅款。對於甲公司乙股東的行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稅法上的責任
按照常理,股東乙如果不是出於避稅的考慮(此處分析不考慮股東乙對於現金的要求及轉移公司財產的目的),沒有必要將本來歸屬於甲公司的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不經過公司的基本賬戶,直接轉入到個人賬上,這樣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一)1000萬元的貨款需要交納170萬的增值稅。如果企業正常登記入賬,對於增值稅的交納上不存在風險。
(二)在交納企業所得稅方面,1000萬元也是要交納的。拋開成本要素不考慮,1000萬元需要交納1000*25%=250萬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甲公司對於企業所得稅也正常交納的話,對於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風險。
(三)股東從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賬上。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該行為視為對於股東個人的分紅。股東個人的分紅應該繳納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乙股東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為200萬元。因為股東乙直接將本應入公司的帳資金轉到個人帳,等於股東沒有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偷逃200萬元的稅款屬於重大違法犯罪的行為。
(四)對公司年度報告公示的影響(以前屬於企業年檢)。公司本來有1000萬元的現金流入,但是由於股東將本應該入公司的帳的資金轉到個人名下,直接導致公司少了1000萬元的現金,對於年度報告公示會產生重大影響。
二刑法上的責任
(一)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本來屬於公司的貨幣資金,在會計上歸屬於公司的資產。
如果公司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公司的貨幣資金1000萬,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由於1000萬金額比較大,屬於嚴重的職務侵佔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股東乙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若將1000萬元的貨款挪作他用,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由於1000萬金額較大,屬於嚴重的挪用資金的行為。
三民事上的責任
(一)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屬於公司的資產。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話,直接後果可能出現企業與個人財產的混同,當對外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假如企業的組織形式為公司的話,抽走1000萬元的股東需要將1000萬元返還公司,在1000萬元以內承擔責任。
(二)客戶將1000萬元沒有經過公司基本賬號直接打到股東乙的賬上。說明客戶並沒有與公司結清債權債務關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講,客戶轉給股東乙一筆錢,但是公司與客戶1000萬元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對於客戶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戶不經過公司基本賬號打到個人賬上風險大,客戶採取這張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它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該條款說明,公司如果將資金打給個人帳,也就是日常所說的公對私,若轉賬金額達到一定的額度,要向銀行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且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若給股東乙轉賬1000萬是比較困難的。如果轉賬金額在5萬元以下,可以直接轉賬給個人。但是1000萬如此大的金額,在操作上比較困難。
2.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銀行對於公司的賬號會進行監管,防止公司帳外帳的存在。若公司違反規定對外轉賬,將面臨法律風險。

❹ 企業把營業款全部打入員工個人帳戶再轉入企業,這樣的行為算是逃稅嗎企業要負法律責任嗎

這樣的行為算是逃稅;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涉嫌觸犯逃稅罪。企業當然要負法律責任。
對於逃稅罪來講,只能是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才能構成,而這里具體還包括了自然人與單位。不過在單位犯逃稅罪的時候,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個人。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❺ 公司法人的個人投資款打進公司賬戶可以用於給員工發工資嗎這樣是否合規

當然是可以的,公司注冊用的資金,肯定是包括給員工發工資部分。

❻ 關於理財投資的錢打在公司領導人的賬戶是否有欺騙行為

正常的情況下:理財投資的錢是不能進行私人賬戶的轉移的、

1、通過網銀在線支付、進入銀行監管的賬戶、而賬戶的持有人應當是你自身

2、通過對公賬戶、進入平台,這個賬戶應該是:對公!而不是私人!

關於法人簽字和公司蓋章的資金安全協議在這一點上、你也需要注意:

第一:有沒有將資金的作用寫清楚!

第二:有沒有附帶相應的公司營業執照掃描件!

關鍵點就在於這個賬戶到底是私人還是對公的、私人賬戶就算是合法的賬戶、但是也是違規的行為、而且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需要你尤為注意。

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最好是有協議的相關截圖、不然也無法細致的一一提示!

❼ 公司的錢可以轉員工個人賬戶做理財嗎

公司的錢轉賬到個人賬戶,就是只能以工資的用途轉賬,會產生個人所得稅的。

❽ 理財投資公司將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賬戶違法嗎

理財投資公司將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賬戶屬於違規行為。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公款轉為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但是,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需要酌情分開處理。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對於單位行為,公款無論是帳內私存還是帳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與單位法定帳戶上的資金並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涉嫌犯罪,如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處理。但若屬於個人行為,情況則不同,行為人若是為了資金安全,為臨時周轉或錯誤認識等原因而為的行為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獲取公款使用權的目的,客觀上也並沒有妨礙單位對公款的使用,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至於為幫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為,雖然違反了財經紀律,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紀、黨紀處分,但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沒有被挪用,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獲取財物,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自應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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