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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保險

發布時間:2021-08-20 22:46:34

1. 海外投資保險的合格投保

具有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資格的下列投資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資保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除外;
在香港、澳門、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
其他經批準的企業、社團、機構和自然人。 下列形式的境外投資,不論是否已經完成,可投保海外投資保險:
直接投資,包括股權投資、股東貸款、股東擔保等;
金融機構貸款;
其他經批準的投資形式。

2. 在國外,保險是一種理財方式嗎

是一致理財方式,但不同於國內的很多簡單同於投資。
對於保險的理財概念,可如此理解:
其一,就是出現約定風險時的保險賠付;
其二,解放出一部分本用於家庭風險防範的資金,用於其他投資,以獲得利益;
解釋:比如說,家庭為了重大疾病的風險防範,要准備10萬元錢以備用,現在通過保險一年只要繳費3千元,如果出現重疾問題,保險公司會准備10萬元,那麼家庭資金中就解放出來這部分9.7萬元,可用於股票、基金、債券等其他方式的單純投資,可能每年的收益遠高於所繳的保費。
其三,獲得心靈的解放,坦然積極面對生活和工作中的逆境和恐懼,努力工作和自我提升,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和提高生活質量。

3. 什麼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那些特徵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徵如下:
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4. 海外投資保險與商業性財產保險相比有什麼區別

關於香港保險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十條:
第一,香港保險保障全面、保費低。保費率是根據人均壽命、衛生條件、其他風險因素等釐定。目前,香港人均壽命83歲左右,而內地73歲左右,因此,保費率方面香港較低,同時由於香港保險市場是發展了100多年的成熟市場,競爭激烈,信息公開透明,這種市場競爭使得各家保險公司使出渾身解數來滿足客戶的需要。
第二,香港保險全球保障全球理賠。除了有特定約束條件以外,香港的保險面向全球銷售,也在全球進行理賠,這是由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地位決定的。
第三,香港保險業奉行「嚴核保、寬理賠」的經營理念。香港保險業發展的非常成熟,除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以外,行業自律性也非常強,因此經營非常規范。同時,由於競爭非常激烈,保險公司大多數奉行「理賠就是銷售」的經營理念。因此,極少發生爭議。

5. 比較MIGA的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異同

1. MIGA機制不同於各國官辦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各國的官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一般是依賴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建立的;而MIGA則是基於《漢城公約》這一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響和約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實際上,該機制一方面吸收了原來的雙邊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在宗旨,承保險別,投保條件,運作程序,代位求償等方面的規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簡單地將雙邊體制擴大成多邊體制,與雙邊體制相比,MIGA在服務對象,保險能力以及促進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投資保險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投資促進機構,尤其強調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這體現了它的發展性。
2. MIGA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成員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發展中成員國而言,這種雙重身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因為一個發展中成員國一方面是東道國,但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如果該國對於外資造成了承保的風險,則MIGA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而作為股東,MIGA的賠償里不僅有其他成員國的股份,也包含該國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賠償以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因此,它將向該國進行索賠,該國必須按照MIGA的賠償數額如數向MIGA進行賠償。這樣,該國進行了兩次賠償,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因此,有了這種雙重身份,東道國一般都會更加謹慎,這就減少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
3. 與前述的ICSID機制類似,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產物,MIGA具有復雜性。它一方面要保護和促進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同時又要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MIGA成功地維持了兩者之間的平衡。針對發達國家而言,MIGA對於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各種規定,從而有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性;而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MIGA要求他們保證其代位求償權,這實際上限制了這些國家的主權,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6. 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高不高

海外投資保險不是具體的某一款保險產品,而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所以它的保費高不高無法提供明確的回答。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具有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資格的下列投資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資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門、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其他經批準的企業、社團、機構和自然人。目前這種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個人要想獲得這方面的信息,可以致電4006-366-366,以獲得更多的詳細信息。

7. 保險投資的國外狀況

我們看看美國保險投資演進情況,有一些是規定方式,同時規定政策性的方式,同時有些還規定比例。這是保險法規定的比例問題。這是講的保險公司的情況,政府債券比重還不算太高,證券從過去44%到了79.4%,再就是抵押貸款、保證貸款這部分。這是1917到1998年的變化情況。主要保險公司的比例情況,2000年不動產7%,股票30%,債券54%,貸款8.9%,其他3.8%,歐洲國家不動產是5%,股票37.1%,債券35%,貸款12.1%,現金1%,其他5.9%。英國的情況國內證券、國外證券,股票的比重比較高。德國和義大利還不一樣,義大利的情況,後期工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台灣,日本從貸款轉向證券為主,韓國也是這樣的。後期工業國從經濟發展相聯系,到發展到一定階段就逐步走向證券化,從前面整個比較來說,投資方式比較靈活,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規定投資方式的同時規定了投資比例,投資總趨勢是投資的證券化。證券化的原因是因為資產競爭化、經濟全球化,還有一個原因是保險業投資險種的變化。從監管角度來說,應當是一致的。完善合作環境,投資方式選擇各個階段不一樣,還有投資控制的比例。方式可以多樣化,不僅可以直接入市,還可以是不動產,入市不單單規定比例的問題。我很贊成吳教授的說法,保險資金不得涉及保險以外的企業,而保險本身不包括證券經營機構,所以是一個邏輯錯誤,是多餘的。

8. 海外投資保險是什麼意思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9. 保險在外國是怎麼賣的

外國人和中國人買保險是一樣的,都是找銷售員直接購買

區別在於

1、外國的保險行業,購買者了解保險。可以和銷售員正常對話。了解保險行業規則。

2、外國保險行業銷售員素質達標率高。因為購買者了解保險,所以很少存在誇大保障范圍,誇大收益的情況。

3、在保險設計時,保險銷售員更加為客戶考慮。考慮客戶的未來五十幾年的變化。而中國素質未達標的保險銷售人員,很多時候補單誇大收益和保障范圍,而且不為客戶將來考慮,只考慮自己能不能賺到錢,賺得越多越好。很多時候保險銷售人員自己給自己買保險的時候都沒有這樣的考慮。

4、中國的購買者,因為不了解保險行業,不了解保險行業相關知識。所以非常容易和保險銷售人員起沖突。提出非常多超越保障范圍要求,超越實際收益要求等。

5、中國的購買者不拿違法當回事,保險銷售人員靠的就是保險銷售賺工資。而購買者卻要求我買了你的保險你就要給我回扣。回扣是法律上不允許的,保監會是有權利對銷售人員進行財產和終身禁售的處罰,法院是可以對其以行賄受賄進行審判的。

(9)國外投資保險擴展閱讀: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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