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⑵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⑶ 私募基金的監管歷程,應實行怎樣的監管模式
我國已經出台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投資實現行業特點都不相同,決定了他們在資金募集方式、投資理念、運作方式、治理結構、激勵機制和風險控制等方面也完全不同。特別是因為這兩類基金產生的社會風險方式不同,政府的監管理念和手段也應該不同,所以說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應該分開立法分開監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歷程:
第一階段:多頭管理。2003年商務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內資私募基金來講,主要是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包括人民銀行、證監會,工商局,稅務局,財政部等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明確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其實在那個時點上,證監會真正更多監管的是公募基金,不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階段:統一監管。2012年,中央編辦發布了《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通知更改了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部門從發改委變到了證監會。2013年,國辦發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107號文把各種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都歸口到證監會管理。兩個文件的發布改變了多頭監管的情況,把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部門統一歸口到中國證監會。
第三階段,行政監管和自律規范相結合的常態化監管。2014年1月,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監會的授權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2014年8月,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下半年開始,協會出台了大量自律監管規定,包括針對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辦法》,《內部控制指引》,《登記事項公告》)以及具體實施的法律意見書指引。證監會通過行政監管和協會自律規范將私募投資基金正式納入了一種常規化的監管狀態。
⑷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⑸ 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部門是證監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銷售辦法》明確為對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規范。
(二)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調整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不再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信息。
(三)擴大基金銷售機構類型,推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准入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明確。
(四)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有符合資質要求人員的數量進行明確,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期貨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獨立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保險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此外,各基金銷售機構還需滿足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應有一名以上人員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質的要求。
(五)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准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范圍限定於"重大處罰"。具體執行中,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所受行政處罰的"重大處罰"與"一般處罰"區分標准和實施程序為:首先依據做出處罰部門區分標准來執行;其次,若做出處罰部門無明確標准對其性質進行區分的,由申請主體提請相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最後,若做出處罰部門既無明確標准又不做出書面說明的,則可由律師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出具法律意見,就申請主體所受處罰是否屬於"重大處罰"做出判斷說明。
(六)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沒有挪用客戶資產/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七)取消對獨立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適應其拓展業務范圍參與其他金融產品銷售的需求。
(八)取消只有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九)取消基金銷售人員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的要求,為下一步保險機構經紀人參與基金銷售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十)進一步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業務開展過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⑹ 為什麼要做基金監管,資金監管分幾種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⑺ 基金投資與交易行為監管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投資范圍:(重點記憶)
(1)股票基金:60%投資股票;債券基金:80%投資債券。
(2)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債、剩餘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國內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3)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貨幣市場基金、中短債基金不得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餘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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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監管部門是如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監管的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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