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前兩年買了理財型保險想退保,今年是第三年,可是今天自動扣款了,能不能把今年的錢全額退回來
不能退回,如果保險退回,實際會扣除很多,理財保險理論上也是允許虧本的,保險期間如果退保,會虧很多。
⑵ 買保險瞞報病情,日後查出來,算是騙保嗎,有什麼後果
暈啊,要如實告知的,以後萬一出現理賠,保險公司一定會查得出來的,然後就是拒賠!別以為保險公司就那麼容易被混過去的呀,如果保險公司知道業務員明知不報的話要取消他在這個行業代理資格的。 這個業務員太不負責任了,一定會吃大虧的,你要他現在告知公司你的實際情況!
⑶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投資型保險瞞報處理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⑷ 關於【合夥人投資資金虛報瞞報的問題】求助…採納答案〓追加100分〓懸賞!
關於虛假出資我國有關的法條規定有兩個出處: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1年4月18日)第3條中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未交付實物」是指以實物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
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入、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對於本罪,追訴標准第2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是指接近第1項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標准,且已達到各地確定的具體標準的80%以上。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種情形之一,才立案追究。
虛假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實物,虛假出資,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最常用的就是協商。
我的建議:
第一,你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給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那麼你可以考慮開始漫長的刑事訴訟和等待財產執行的程序;注意:最後你不一定能出氣,以及獲得補償,最後你也可能六月飄雪;根據目前狀況來看,對方可能還沒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你堅持起訴,依然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這種情況下,合作KTV,圈裡的人本身就比較社會化,並且他已經開始刁難你,最好的方式還是協商解決,例如,人家雖然出資不夠,但是在前期市場調研、擺平公安、小地痞等方面做出了貢獻,那麼你們按照7:3的比例也不是沒有道理,關鍵是以後每年要有分紅給你;如果錢和賬本都是他管,他就說年年虧損,你也沒轍呀,除非會計是你的人,還得保證不能中途叛變。
第三,協商以後,他把初始投資返給你,你把股權轉讓給他或者別人,你徹底撤出,不趟這渾水了;如果還能給你加點利息或分紅就更好了。
第四,你比他狠,誰怕誰呀,沒靠山找個靠山,收拾他,把他踢出去;【不建議】
第五,上述所有的規定和建議的前提是,這個KTV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從你的描述判斷,這個KTV一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其他的形式(例如,個人獨資,全民所有制,合夥等)
第六,哥們兒,理解你的憤怒,可是你想想,聯合國幾個常任理事國就可以做國際裁判,核武器締約國們自己手裡拿著核武器,承諾說堅決不打沒有核武器的兄弟國家,然後就要求沒有核武器的國家以後絕對不能研製核武器,天理何在呢?因此,淡定,再淡定!
上述意見僅供參考。
附註:注冊公司需要事務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這里你還可以就事務所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提起訴訟。
⑸ 投資保險的九種不賠事由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兩年有效索賠時間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有效索賠時間的。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投資,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政府有關部門匯競限制等,使被保險人不能將按投資契約規定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等原因而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保險。其責任以不超過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投資保險的概念
投資保險通常規定以下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的投資項目受損後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為損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契約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的徵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政府有關部門如規定匯出匯款期限而被保險人沒有按照規定匯款時造成的損失;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投資契約范疇以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徵用、沒收造成的損失等。投資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投資金額的90%。保險期限分為1年期和長期兩種,1年期滿期後可續轉,但條件另議。投資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期限結構分為兩種:長期費率較1年期的費率要低,1年期的年費率通常較高。保險費在當年保險開始時預收,每年結算一次。投資保險的賠款處理條款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沒收所引起的投資損失,在徵用、沒收發生滿6個月後賠償;由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等造成投資項目的損失,在提出財產損失證明後或被保險人投資項目終止進行6個月後賠償;由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製造成的投資損失,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匯款3個月後賠償;被保險人在保單所列投資契約項下的投資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金額按投資金額和保險金額的比例賠付。當追回徵用、沒收的款項時,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按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分攤。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解決,需要進行仲裁或訴訟。仲裁或訴訟地點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⑹ 被分紅型保險詐騙怎麼辦
被分紅型保險詐騙。那一定是你遇到了。分紅的時候沒有承諾的。當初說的回本那麼高。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這種理財產品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炒股基金各種理財分紅型保險。這些產品。都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回本的時候沒有當初承諾的那麼高的份額,那就說明今年受到非典肺炎疫情的影響。各種理財產品。回本的基數都普遍偏低。能保本回來就已經是萬幸的事情了。
⑺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要報告嗎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也是需要報告的。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7)投資型保險瞞報處理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⑻ 有做保險的朋友嗎關於瞞報拒賠是否有新政策
不是2013年的新政策,而是09年修訂的,於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保險法。
您說說的被稱為不可抗辯條款,是在新保險法(09版)中第16條。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按照保險法中定義,如果不如實告知,且合同已經滿兩年,保險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但是遺傳病處於免責范圍,不適用於不可抗辯條款。
不過很多人弄不清遺傳病和有遺傳因素的病是有區別的。
在保險條款中遺傳病的定義如下:
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最典型的就是血友病。
有些病可能與遺傳有關但醫學上不明確的就不被定義為遺傳病。
成人型腎囊腫是一種先天性遺傳性疾病,腎臟實質內充滿數不清大小不等的與外界不相通的圓形囊腫,囊內含有液體,小的肉眼看不到,大的可有數cm,故稱之為多囊腎。
單純性腎囊腫是臨床上最常見的一種囊腫性腎臟病,與多囊腫不同,該病不是先天遺傳而是後天構成的。
獲得性腎囊腫,主要是因尿毒症或透析治療後才發生的,一般與遺傳無關,與年齡無關,而同血液透析的時間有關
另外,腎囊腫本身好像不在重大疾病范圍之中。(不是行業協會有明確定義的25類標准重疾,而且我見過的重疾條款中好像都沒有保腎囊腫這一項的)
⑼ 個人事項報告中的投資型保險是指什麼
非投資型的是指不通過保險獲利的純保障型保險產品,比如大病保險,意外險醫療險等等,投資型的比如可以拿分紅的有投資賬戶的保險,一般投保費用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