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市場 > 中美投資基金監管比較研究

中美投資基金監管比較研究

發布時間:2021-08-14 03:38:40

A. 金融問題

2005年6月中旬外匯市場行情為:即期匯率USD/JPY=116.40/50,3個月遠期匯率為17/15。以美國進口商從日本進口價值10億元的貨物,在3個月後支付。為了避免日元兌美元升值所帶來的外匯風險,進口商從事了遠期外匯交易進行套期保值。此例中:
(1)若美國進口商不採取避免匯率變動奉獻的保值措施,現在支付10億元需要多少美元?
(2)設3個月後USD/JPY=115.00/10,則到2005年9月中旬時支付10億元需要多少美元?比現在支付日元預計多支出多少美元?
(3)美國進口商如何利用遠期外匯市場進行套期保值?
答:即期匯率USD/JPY=116.40/50,3個月遠期匯率為17/15,三個月遠期匯率USD/JPY=(116.40-0.17)/(116.50-0.15)=116.23/35
(1)現在支付10億日元,需要的美元數:1000000000/116.40=8591065.29美元
(2)設3個月後USD/JPY=115.00/10,則到2005年9月中旬時支付10億日元需要美元:1000000000/115=8695652.17美元
比現在支付日元預計多支出:8695652.17-8591065.29=104586.88美元
(3)美國進口商遠期買入遠期日元10億(遠期價為116.23),這樣,到期支付時,需要的美元數=1000000000/116.23=8603630.73美元,與假設的3個月後USD/JPY=115.00/10相比(即不做套期保值),少付8695652.17-=8603630.73=92021.44美元

B. 投資學能以什麼題目做畢業論文題目

學術堂整理了十五個好寫的投資學畢業論文題目供大家進行參考:

1、論在WTO框架內建立國際投資多邊協議

2、我國海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

3、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4、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分析

5、我國國際直接投資的區域分布研究

6、民間投資的影響因素分析及對策

7、山東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研究

8、完善政府投資監管的法律思考

9、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策略的財務學研究

10、我國投資效率與機制研究

11、風險投資初期階段投資風險評價

12、美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設立法律研究

13、20世紀90年代以來雙邊投資協定評價及發展趨勢研究

14、境外風險資本在中國的投資策略研究

15、我國發展風險投資業的思考

C.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D. 比較分析中美兩國投資環境的優劣

中國的投資環境不是很好,因為中國目前是一個既有過熱部門又有過冷部門的經濟環境,成為二元經濟,而美國是一元經濟,隨著經濟的發展要麼都過熱要麼都過冷,中國過熱的部門就是與固定資產投資有關的部門,過冷的部門是民營企業,命硬企業的投資環境自然不好,過熱部門投資的環境自然好,中國的這種經濟環境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很難做好,而美國就不存在這種問題。比如說當中國進行宏觀調控時,如果提高利率,就會導致民營企業投資環境進一步惡化,而過熱部門的投資環境影響不會太大,美國進行宏觀調控的時候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E. 《中國銀行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論文

金融類畢業論文常用題目\r\n\r\n1. 金融不良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r\n2. 我國農村經濟增長中的農村金融抑制研究\r\n3. 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自由化與中國金融開放\r\n4.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問題研究\r\n5. 我國房地產金融風險及防範研究\r\n6. 房地產金融風險管理及對策研究\r\n7.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創建若干法律問題初探\r\n8. 現代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問題芻議\r\n9. 論我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完善\r\n10.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制約因素分析\r\n11.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研究\r\n12.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研究\r\n13. 金融危機後韓國銀行業重組機制對中國的啟示\r\n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須的法律規則及其實施\r\n15. 我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r\n16. 制度、制度變遷與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研究\r\n17. 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問題研究\r\n18. 連接函數(Copula)理論及其在金融中的應用\r\n19.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研究\r\n20. 構建中國金融條件指數\r\n21. 中國金融發展水平:比較與分析\r\n22. 論國際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問題\r\n23. 金融投資風險評價BP神經網路模型研究及應用\r\n24. 現代金融危機的理論與實踐\r\n25. 歐元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r\n26. 試論金融債權資產的定價理論與實務\r\n27. 中國宏觀金融風險的統計度量與分析\r\n28. 無線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術研究 \r\n29. 中國漸進改革中以租金為基礎的政府金融支持行為\r\n30. 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問題的探討\r\n31.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研究\r\n32. 論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r\n33. 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r\n34. 區域金融中心與區域經濟發展研究\r\n35. 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金融生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r\n36. 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及應用研究\r\n37. 西部地區縣域金融發展問題\r\n38. 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評價及防範對策研究\r\n39. 房地產市場泡沫及其金融風險研究\r\n40. 中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與設想\r\n41. 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r\n42. 金融創新的擴散機理研究\r\n43. 關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研究\r\n44.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r\n45.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政策的協調性研究\r\n46.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研究\r\n47. 金融中介的發展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r\n48. 中外汽車金融比較研究\r\n49. 金融資源優化配置解析及對江蘇的實際考察\r\n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風險管理中的應用\r\n51. 滬港金融中心發展的比較研究\r\n52. 養老保險制度基礎與金融工具創新\r\n53. 區域金融發展與區域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r\n54. 中國資本項目開放與金融深化關系的實證分析\r\n55. 金融反腐敗與金融安全\r\n56. 我國金融中介作用於經濟增長的路徑分析\r\n57. 中國金融領域反洗錢制度分析\r\n58. 金融服務業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問題研究\r\n59. 基於資本市場的國防工業整合中的金融支撐研究\r\n60.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r\n61. \「新經濟\」後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及對金融市場的影響研究\r\n62. 和諧金融生態體系的構建及區域金融生態的改善\r\n63. 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研究\r\n64.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策略研究\r\n65. 我國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研究\r\n66. 論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r\n67. 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發展\r\n68. 我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融資之路研究\r\n69. 中國汽車金融風險管理\r\n70. 金融危機與民主化\r\n71. 構建金融網格的若干技術研究\r\n72. 金融深化、資本深化與地方財政分權\r\n73. 金融創新環境中的銀行審慎監管機制研究\r\n74. 重慶近代金融建築研究\r\n75. 網路金融風險及其監管探析\r\n76. 金融中介理論和我國全能銀行的發展\r\n77. 重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研究\r\n78. 非洲貨幣聯盟的發展\r\n79. 關於建立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思考\r\n80. 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研究\r\n81. 我國金融制度變遷路徑的不對稱研究\r\n82. 我國的非正規金融\r\n83. 安徽縣域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r\n84. 銀行國際化與金融發展關系的實證分析\r\n85. 基於VaR技術的中國金融市場風險管理及實證研究\r\n86. 世界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及我國之借鑒\r\n87. 我國商業銀行金融品牌理論與實踐探討\r\n88. 山東省金融資源的配置和經濟分析\r\n89. 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路徑研究\r\n90. 農村金融資源的逆向配置與政策研究\r\n91. 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問題研究\r\n92. 山東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村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r\n93. 金融創新視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r\n94. 中國金融業務綜合經營收益和風險模擬分析\r\n95. 電子金融的風險發生機理與防範策略研究\r\n96. 金融集團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r\n97.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r\n98. 我國商業銀行房地產金融風險及其防範\r\n99. FDI與經濟發展:金融市場的作用\r\n100. 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業務協同與創新研究\r\n101. 新光證券交易系統的設計與實現\r\n102. 論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實踐與完善\r\n103. 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探討和實證分析\r\n104. 資產證券化理論及我國的應用探索\r\n105.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透析我國證券市場的效率\r\n106. 證券翻譯理論與實踐\r\n10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模式及定價方法研究\r\n108.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定價方法及其在中國的應用分析\r\n109. 中國早期證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r\n110. 股權分置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r\n111. 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問題研究\r\n112.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的分析和立法構想\r\n113. 我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r\n114. 互聯網對我國證券經紀業的影響\r\n11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格的經驗分析\r\n116. 中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管理\r\n117. 中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r\n118. 我國證券市場有效性研究\r\n119. 證券市場中的會計事務所變更研究\r\n120. 中國證券市場最小報價單位調整的效應分析\r\n121. 證券公司網路改造技術研究\r\n122. 數據挖掘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r\n123. 上市公司證券法監管研究\r\n124. 證券欺詐犯罪若干問題研究\r\n125. 中美證券市場比較分析\r\n126. 資產證券化\r\n127.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研究\r\n128. 基於與證券投資基金比較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研究\r\n129. 我國證券公司競爭力研究\r\n130. 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價值投資行為研究\r\n131.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與收益研究\r\n132.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在我國的應用研究\r\n13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與規模關系的實證研究\r\n134.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r\n135. 基於行為金融理論下的市場有效性研究與證券價值分析\r\n136.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結構的制度安排與改革\r\n137.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研究\r\n138. 我國證券經紀人發展問題研究\r\n139. 構建和提升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探析\r\n140. 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問題研究\r\n141.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過程的風險控制研究\r\n142. 汽車金融中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r\n143. 傭金自由化下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r\n144.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系統性與非系統性風險研究\r\n145. 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r\n146.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研究與實證分析\r\n147.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價格波動性的實證研究\r\n148. 證券投資中股票選擇理論分析與案例研究\r\n149.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羊群行為及內部博弈研究\r\n150. 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管制的實證檢驗\r\n151. 我國證券信息內幕操縱與證券監管研究\r\n152.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實證研究\r\n153. 證券公司風險的法律監管\r\n154.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r\n155.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與我國證券稽查執法模式比較\r\n156. 資產證券化—我國的立法模式選擇\r\n157.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法律規制研究\r\n158. 資產證券化中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問題研究\r\n159. 一類部分信息下證券投資最優化問題\r\n160. 我國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研究\r\n161. 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r\n162.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研究\r\n163. 證券交易所上市費的經濟分析\r\n164. 中國證券公司治理結構與發展環境分析\r\n165.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分析\r\n166. 淄博市農村合作銀行證券委託業務處理系統\r\n16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障礙及對策研究\r\n168. 證券業網上交易系統設計與實現\r\n169. TT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策略研究\r\n170. 證券公司數據採集與數據可視化\r\n171. 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研究\r\n172. 利率期限結構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證券定價中的應用\r\n173. 資產證券化財務效應研究\r\n174. 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適度性分析\r\n175. 證券民事責任制度研究\r\n176. 證券管制的立法目標及其實現\r\n177. 中國證券市場審計失敗問題研究\r\n178.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有限理性行為研究\r\n179.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研究\r\n180.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風險問題研究\r\n181. 抵押權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r\n182.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營銷分析\r\n183. 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購買了審計意見\r\n184. 人壽保險證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國壽險業利差損問題中的應用\r\n185. 證券市場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思考\r\n186. 中國證券公司盈利模式轉變研究\r\n187.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銀行業、證券業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分析\r\n188. 中國證券市場信用問題研究\r\n189.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評價體系研究\r\n190. 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r\n191. QDⅡ制度與我國證券市場的漸進開放\r\n192. 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創新設計研究\r\n193. 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現狀及其完善\r\n19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r\n19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法律問題研究\r\n196. 資產證券化SPV法律問題研究\r\n197.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發展問題研究\r\n198.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研究\r\n199.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r\n200. 我國證券公司融資模式研究

F. 急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大部門:投資金融部,研究與發展部,基金運營部的崗位職責和管理辦法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金融部主要是考量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獲利性。研究與發展部主要負責項目規劃、實施等。基金運營部就是負責投放資金,與匯攏資金,管理投資者的資金以及盈利所得。

G. 國際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監管--基於中美的比較研究。漢譯英

International finance derive from the implement law oversees- - Sino-US-based comparison go into.

閱讀全文

與中美投資基金監管比較研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