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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私募基金投資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21-08-09 23:01:23

私募基金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規范缺失,合法形式與非法形式並存,不利於監管。第二,經營操作失控,易於成為違規資金入市渠道,特別是非法私募基金容易與上市公司結成利益共同體,其隱秘性極強,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現象屢發,從而引發市場風險及信任危機。第三,操作風格與公募基金同質化,效率低下且業績不振,收費偏高,其收益率並不顯著優於公募基金;申購贖回的頻率較高,破壞私募基金的相對封閉性,難以構築長期穩定的資產運行環境。想要深入的學習私募股權投資的 建議可以去今日英才網校看下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的課程,

⑵ 私募MBO基金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私募MBO基金存在的問題有:
一是法律地位問題。私募MBO基金從創始之初就在管理上像其他私募基金一樣實際上就沒有辦法做到完全規范。比如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基金管理人與管理層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無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障。盡管私募MBO基金的地下活動規模很大,然而國家畢竟還沒有正式承認其合法地位。

二是基金存在的形式問題。由於產業投資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規是近乎空白,因此私募MBO基金無法正式以「基金」的面目亮相,而只能被迫採用投資公司等形式。這種形式在稅收、融資渠道和途徑等多方面給私募MBO基金造成了限制。以各種名目改頭換面的形式(如實業公司、投資公司、咨詢中介公司、顧問公司甚至某個專用賬戶等)存在,又很容易使人與「非法集資」、「地下集資」等違反國家金融秩序的活動聯系在一起。
三是發展過速過熱導致融資失控。由於目前二級市場私募基金管理者的成分越來越復雜,資金來源的渠道也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廣泛,甚至出現了大量的銀行資金變相流人私募基金。我國目前私募基金雖然尚未合法化、規范化,卻已經出現了發展過速和過熱的現象,私募基金依法照章解決MBO融資問題的基礎受到了動搖。
四是增大了風險陛。由於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投資市場內幕交易嚴藿,操縱股市的現象比較普遍,這一點不同類型重組的公司在市場上的表現和反應,以及其業績的變化之間具有明顯的相關性上就能說明這一點。由於私募基金目前的表現存在著巨大的系統性風險,甚至有時危及了社會信用的基礎,因此,這些問題阻礙了私募基金自身的發展,從而也阻礙了它成為一條解決MBO融資問題的有效途徑。
五是成本增高。目前正在籌建的這些實際意義上的私募MBO基金,沒有一個是以MBO基金的名稱直接登記的,而大都是打著投資基金的名義。根據現行的法律,這些基金是不能直接把錢借給其想支持的企業管理者,隨之而來的就是利息問題。他們必須通過銀行或信託公司等進行委託貸款來把錢交到貸款者手裡。這樣一來,盡管MBO基金可通過不斷進行短期貸款的方式將長期貸款的利息降為短期貸款的利息,但管理者也必須按照央行規定的最低標准向基金支付利息,從而,加大了成本,加重了管理者的負擔。

⑶ 私募基金存在哪些問題你對此有何看法

我國資本市場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巨大,發展迅猛,在各種投資領域中發揮著應有作用,但一直以來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政策「待遇」。對它的認識,應當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風險大的誤區。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靈活性和持倉品種的多樣化,往往能搶得市場先機,贏得主動,使創造高額收益成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風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誤區。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資金運作和收益狀況,不能被社會所認知,從而造成私募基金運作風險大於收益的認識誤區。實際上,私募基金靈活的操作風格,極易調動市場的投資熱情,更易產生賺錢效應。 第三,私募基金股東不穩定的誤區。私募基金成立時,都會選擇穩定可靠、信譽好的合夥人。但因沒有管理層的監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運作中的謹慎行為。這種自律性和內壓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於迴避風險,減少外界監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環境限制的誤區。由於私募基金從成立、管理、到運作,都在地下進行。易讓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從海外成熟證券市場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私募基金的發展規模遠大於公募基金,足以說明私募基金發展的前景和潛力。 第五,管理滯後的誤區。由於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運作組織結構表現得相對較簡單,經營機制也會更加靈活,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的自由度也相對較高。從這個方面來講,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有相關私募信息可以查看「中國大額投資者家園」網站的「私募信託平台」 目前在國內私募網站中私募排排網是比較好的|好買網比較傾向於公募基金|然後提供一站式高凈值服務又有私募等等訊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財富網了|希望答案對你有用哦。2011-10-31 15:41:05

⑷ 不屬於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方法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所有以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的資本,它已成為中國繼房地產、股市之後投資的又一個熱點,成為眾多創造資本市場空間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它能使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有機地與過層次市場對接起來,有助於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能力,並為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創新發揮積極地迅速推動騰飛作用,但是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我國市場,也隨之暴露出許多問題,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退出機制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質的管理團隊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一步快速健康發展。針對這些情況,首先介紹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述,理解其基本的理論知識,然後根據在近幾年的現狀指出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結合實際提出幾點具體的對策。

⑸ 設想往私募基金方面發展會遇到的困難有哪些

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 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 協商進行的。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 具有針對性,更像是為客戶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 資要求。 2、由於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會更加 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 資更具隱蔽性,收益可能會更高。私募基金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對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較大的風險。 據有關資料介紹對沖基金的一大特點是投資戰略絕對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資者口頭介紹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資回報率等大致情況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後透露在哪個市場或哪個方面進行投機等具體情況,投資者投資於對沖基金, 可以說,完全是出於對基金經管者的一種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著更大的 代理風險。 2、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監管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嚴重的時候,可能會影響資 本市場的整體穩定。 目前,如果在中國推出私募基金,將會對我國的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產生深 遠的影響。對於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將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條件的機構如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也可 以擔當基金管理人,這無疑增加了基金業的競爭。但無論怎樣,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國基金業的發展最大的收益者,應該是基金的投資人。 三、發展私募基金應該注意的問題 首先,如果要發展私募基金,在指導思想上應該循序漸進,絕不能一開始 把步子邁得過大。 其次,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主體應該有嚴格的限定,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範管理風險,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三,對投資者資格做出嚴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點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資者,這樣投資者足夠成熟,才能適合投資於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風險。我們所講的成熟,至少應該具有一定的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在現階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須在法律上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對私募基金的 投資者最低的投資限額應該大幅度增加。 最後,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體的規定,防止為逃避公募基金監 管而出現大量的私募基金。

⑹ 私募基金都存在哪些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
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
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
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
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
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
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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