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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保險案例

發布時間:2021-08-09 20:14:40

金融法作業案例分析

1不能,超出商業銀行經營業務范圍 2能,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但可以發放抵押貸款 3違法,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4不正確,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普遍理解應該由銀監會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

㈡ 金融法案例``求救啊``

儲蓄所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既然金融部門給客戶設立了取款密碼就應當視為是唯一性的取款人,金融部門也應當有憑密取款的義務。

㈢ 《金融法》 案例分析

你哪么就這么煩 老子找個答案容易吧

㈣ 金融法作業案例分析,請各位高手幫忙!

B公司的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票據具有文義性和無因性。付款人無權過問持票人的票據來源。同時,因為支票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付款屬於正常行為。背書印章的虛假並不影響票據本身的真實性。B公司應向王某追討30萬元資金。

㈤ 金融法案例分析

乙的請求基本合理(在此問題提問者給出不夠清晰)。
新建的閣樓不屬於抵押物。
收取的租金的權利在產權轉讓前仍應當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協議向丙代收,甲乙糾紛應當不影響丙的合同效力。

㈥ 從那些方面分析金融法案例

那要什麼方式難道講故事?像做題似的如何? 案例1:「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銀行儲蓄服務承諾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紹 〕 1996 年 7 月 6 日,陳某到某銀行辦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儲蓄存款。 8 月 12 日,陳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取走。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數收繳了贓款。同年 12 月 3 日,陳某才從該銀行取出了一筆存款。陳某認為,由於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誤取款長達 100 多天,按照該銀行的「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銀行應當賠償其延誤期間的損失。訴訟中,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也以實際行動贏得了較好的信譽。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銀行儲蓄服務承諾問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是銀行對儲戶提出的質量、信用保證,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與銀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不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是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是能夠被儲戶接受的要約,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單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體現儲戶的意願。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潛在條件是:(1)承諾對象須是在本銀行或銀行系統進行儲蓄等業務的所有儲戶; ( 2 )耽誤儲戶存取活動的事由是銀行主觀原因引起的,比如儲蓄人員技術不嫻熟、內部計算機出現人為故障等; ( 3 )只要耽誤事由發生,不管儲戶有無損失,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如果銀行延誤是出於其他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圍的停電、電腦病毒感染等,銀行則不存在賠償問題。由於該承諾是面向廣大儲戶的,因此,凡是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儲戶,都有可能因為延誤支取而獲取賠償。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要約和承諾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自然人、經濟組織向銀行交付存款,銀行出具存款單後.雙方之間形成了存款關系。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按時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就是銀行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的具體表現,應當視為銀行與儲戶確立存款關系的要約內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稱《合同法 》 )第 1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作為銀行要約的一部分.一旦向社會做出承諾以後,一般不得輕易改變,對儲戶和銀行都具有約束力。銀行必須格守承諾,如果隨意撤回承諾.就等於變更了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關系的內容。 類似於「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社會承諾到處可見,如「童叟無欺」、「缺一罰十」、「不火不要錢」等,而真正對此叫勁的人卻不多。本案中的陳某對銀行承諾動了真格的,不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對儲戶是否公平? [案惰介紹 ] 1997 年 4 月15日,韓某到一家儲蓄所辦理存款。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存款現金為 5 000 元,在其填寫完存摺、存款憑條並且加蓋名章後,將現金交予復核員章某。章某經復核認定為 4 900 元,比憑條少了 100 元,遂將現金由劉某轉交韓某重點。韓某堅持現金數額為 5 000 元,並且記賬員劉某初步復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絕接受。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訴訟中,銀行以「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內部規章為准拒絕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辦理儲蓄時的一項內都規章制度,即儲蓄數額以復核數額作為標準的支取數額。如果初審與復核發生分歧.如數額不符、有假鈔,初審要服從復核結果。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儲蓄管理,防止戴減少儲蓄風險。但是,該規定作為內部規章,只有對內效力,而沒有對外效力。實際上,該規定不是約束儲戶與銀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准則,因此,用它來對抗儲戶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們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類似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也是運用了法理學分析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 》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立法將誠實信用、公平、平等作為指導經濟生活的重要准則。本案審理中銀行提出的內部規定,完全違反了公平、平等原則。對儲戶而言,實質上是由銀行單方面規定的類似於店堂告示的格式條款,其在性質上與「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的告示是一樣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對於格式條款,《合同法》 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該法第 39 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 第 40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些規定說明,合同條款應當是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實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經濟優勢或社會地位強迫對方接受的行為規則。 具體到本案,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韓某的存款數額為 5000 元,其實際上已經認定了韓某的存款數是正確的,章某的復核,實質上是在確認劉某工作的准確性而非確認韓某存款數額的准確性。從韓某將款交給劉某之時起,韓某就是在與銀行發生法律關系。如果以章某的復核為准,對韓某而言,劉某就是多餘的。換句話說,即使劉某清點有誤,如果他不把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已認可了韓某存款的准確性,倘若將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對韓某的存款數額的准確隆不予認可。本案中,劉某初點後直接將款交由章某復核,儲蓄風險已轉移到銀行內部,如果復核有誤,責任只能在銀行而不在儲戶。「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錯誤在於.它把儲蓄風險非公平地負擔給儲戶,按照(合同法 ) 規定,屬於「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非法行為」。對此行為,該法第 41 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依照規定,「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解釋就應當是:儲戶將存款交給二人中的第一人清點時,若清點無誤,即以初點為准。對銀行而言,二人臨櫃,復核為准;對儲戶而言,二人臨櫃,「初點為准」。這種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規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的銀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給韓某辦理儲蓄存款外,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點應當引起注意。韓某與銀行的儲蓄關系沒有最終形成,原因在於銀行因為遵循格式條款而延誤了韓某的儲蓄,責任在銀行。 《合同法》 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萬)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銀行的行為即屬於前述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此給韓某造成的損失,是韓某因不能及時存款而發生的利息損失以及其他費用。這一損失不能小視。 本案作為一典型案例,實際處理時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的。現在,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去處理依據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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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金融法作業 案例分析

記錄心靈的寄語其操作有哪些改進的方法
第一種人就是剛剛進入企業的人,頭5年千萬不要說你能不能多給我一點兒工資既

㈧ 金融法作業 案例分析怎麼寫

找一個案例(越經典越好),從金融法基本原則,金融體系包含的內容,以及他的合規性等等分析,就是一篇好的分析!

㈨ 金融法案例分析題,大家幫幫忙!

1,就是正式合同啊,具備法律效力。乙公司只要是正規登記的公司就可以了。
2.發生不可抗力,由甲方乙方中的其中一方承擔或共同承擔,主要要看合同時怎麼簽訂的,可以肯定的是提供設備的廠商是覺得不要承擔的(僅限於不可抗力)
3,一般是由乙方進行維護和保養,但是如果合同中另有註明已註明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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