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中「股權轉讓」和「股份回購」有區別嗎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股權回購是公司原股東A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B,然後一定時期後B再將股份轉讓給A,A必須是之前轉讓給B的那個人。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普通基金是為中產階級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為機構和富人投資。第二,望文生義,一個是公募,一個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資上市後公司,後者投資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潤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資報酬率論百分比,後者投資報酬率論倍。第五是後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後者遠遠是勝於前者。公募股權投資相對於「公眾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未上市的公司股權,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資公司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並投資於證券市場(多為公共二級市場)的基金,主要區別於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產品,是以二級市場債權等流動性遠高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在美國,私募股權市場出現於1945年,參與其中的各家基金錶現始終超過美國私募證券投資市場的參與者。
⑵ 股權投資對賭協議有沒有保證措施
當投資者投資於不確定性比較大的企業時,會考慮設定一定的業績目標來激勵管理層和降低自己的投資風險。對賭協議就是標的企業在吸引投資者時的一種業績承諾形式,也是一種期權形式。無論是在創業型企業還是投資型企業都有不少運用對賭協議的案例。合理的對賭協議能降低投資者的不確定性風險,業績目標同時也能促進被投企業在獲得投資後努力提高經營。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有信心做強做大的企業,對賭協議是加強投資者信心,激發管理層潛力的利器。而對於急於融資,欲在企業處於困境中扳回一城的企業,對賭更像是一道催命符、一個無償的股權轉讓協議。對賭是一把雙刃劍,怎麼去用,什麼時候去用,還需要謹慎對待。
(批註: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對賭協議中比較經典的眾多成功案例其中之一是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的合作,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與蒙牛乳業簽署了類似於國內證券市場可轉債的「可換股文據」,未來換股價格僅為0.74港元/股。通過「可換股文據」向蒙牛乳業注資3523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9億元。「可換股文據」實際上是股票的看漲期權。不過,這種期權價值的創造高低最終取決於蒙牛乳業未來的業績。如果蒙牛乳業未來空間的業績好,「可換股文據」的高期權價值就可以兌現;反之,則成為廢紙一張。為了使預期增值的目標能夠兌現,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與蒙牛管理層簽署了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雙方約定,從2003年~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迅速增長率不低於50%。若達不到,公司管理層將輸給摩根士丹利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摩根士丹利等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 2004年6月,蒙牛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才能實現騰達。摩根士丹利等機構「可換股文據」的期權價值得以兌現,換股時蒙牛乳業股票價格達到6港元以上;給予蒙牛乳業管理層的股份獎勵也都得以兌現。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者投資於蒙牛乳業的業績對賭,讓各方都成為贏家。
⑶ 私募股權投資中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問題
一般是有效的,但要看協議具體是如何擬定的,只要對方是自願的。這種協議都受《
合同法
》的保護。有其他問題可以微我。
⑷ 股權投資基金是怎麼募集的
PE基金的運作流程可以細分為四個環節:募資、投資、管理、退出。
募資:PE的資金來源廣泛而復雜,在國外PE資金主要包括養老金、保險基金、捐贈基金、大公司、金融機構的投資、富裕個人資金,甚至是政府資金、基金中的基金等。
投資:PE在籌足資金成立後,即進入投資階段。他們先從投資銀行、經紀人、投資顧問、律師和會計師方面獲得投資信息,然後進行盡職調查,根據對創業者的素質、市場前景、產品技術、公司管理等方面的判斷,選擇認為可靠的目標企業,確定投資類型、投資規模、投資策略、投資階段,並與被投資企業就股份分配、績效評價、董事會席位分配等達成投資協議後再進行投資,最後真正能夠得到PE資本支持的項目僅在1%左右。
管理:不同PE基金對於企業投資後的管理要求有區分,多數PE不希望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只是在企業決策時積極出謀劃策。基金公司一般會指派專門的股權管理負責人入駐企業的董事會,並要求企業董事會不能過於龐大,以免基金公司無法對企業發展決策起作用。PE基金與企業會簽訂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反稀釋條款(後進投資人不能稀釋之前投資人的股權)、優先清償條款(企業管理人不得先於基金公司退出企業)等。
退出:PE投資一個重要的特徵是基金都是有存續期限的,存續期滿基金就會解散,投資者應得到支付。因此,在投資伊始PE就開始考慮套現退出的問題。一般而言,PE投資的退出有四種方式: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上市、股權轉讓、將目標企業分拆出售、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