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有單位正式員工是否可以投資持股
可以。
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
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

(1)國有企業人員直接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范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逾期不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范的要嚴肅查處。
股權清退、轉讓的責任主體是國有企業。相關企業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企業穩定,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② 國有企業參與設立基金有什麼規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員、資質和成本等問題,都得依據你擬設基金公司的性質和類型,尤其是你將來打算據以投資和分配的模式來確定。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類:按組織實體類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按設立方式不同分,有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設立時要考慮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冊登記程序基本一致。根據我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規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型基金出資人得認繳出資而且在投資公司類型下5年之內必須實際繳付,而合夥型基金並不需要登記注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付出資以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之分,實踐中採取合夥類型的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對合夥人之間繳付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總之,從基金登記注冊程序來講,公司型基金其登記要求比合夥型基金公司要求嚴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備,其管理會更規范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型基金是目前採用較多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以有限合夥型基金比較普遍。
以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限合夥型基金為例,設立一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他得對基金的管理運作負責管理,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時又可以只繳付象徵性的出資甚至可以不出資,一般都得由在該基金投資運營領域內有相當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當技術、資源的人來擔任,由於他要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適當幾乎直接影響基金的成敗。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多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基金實體中充當出資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運營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對基金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且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要根據約定的利潤分成來提取投資回報,也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因此,可以說,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在基金投資領域里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那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金投資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資質,你只要確保其合法注冊成立,依法運作即可。
至於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確是指哪方面,很難在此給出一個比較滿意的回答。鑒於你的基金還在初創階段,從設立成本來講,還是採用合夥型基金類型比較合適。
一是合夥型基金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對合夥人的初始出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完全可以根據將來投資運作的需要追加投資,還可以根據需要去市場募集資金而不需要自己湊齊全部出資;二是合夥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運作起來更靈活,容易在基金合夥人中取得一致認可,投資策略調整起來也相對容易,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的快速、即使和准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夥協議的起草,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合夥型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麼樣的架構來搭建、以什麼樣的模式進行投資、合夥人怎麼樣分配盈利、發生虧損如何分擔、執行合夥人報酬如何確定等等事項,都得事先考慮妥當後,落實到合夥協議中來
③ 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投資基金炒股票。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來讓自己投資獲益。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3)國有企業人員直接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④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有關事項的規定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以下簡稱銀行託管部門)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行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規定,現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任職單位管理制度的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禁止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基金,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個人利益。
二、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應當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意識,公平對待任職單位管理或者託管的基金,不得為牟取短期利益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三、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事宜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實現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從業人員購買基金的,鼓勵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及基金經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行為的管理,建立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單位管理或者託管基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對行為操守、投資方式、投資限制、報告與備案管理、違規處理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將有關管理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五、基金從業人員應當自投資基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真實、准確、完整地向本單位申報所投資基金的名稱、時間、價格、份額數量、費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行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記錄,加強監督檢查,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書及相關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總量及占該只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三)該只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第(二)、(三)項所指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為0、0至10萬份(含)、10萬份至50萬份(含)、50萬份至100萬份(含)、100萬份以上。
七、基金從業人員離開原任職單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託管部門任職的,應當自任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新任職單位報告基金投資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將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有關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執行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及基金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銀行託管部門及基金從業人員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買賣基金,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託管部門工作,並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員依照基金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7〕171號)同時廢止。

⑤ 請問國有四大銀行還有三大保險公司能否直接從事股票和基金和買賣呢
四大銀行已經成立合資基金公司,通過此方式代理客戶理財,銀行自有資金不能買賣股票。
保險公司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方式來用自身的資產作股票
⑥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6)國有企業人員直接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⑦ 國有企業投資購買基金
可以買基金,沒有限制
⑧ 國際金融組織、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有沒有什麼區別,區別體現在
本質上投資方式沒有什麼區別,不管是產業投資還是財務投資只是運作方式不同而已
⑨ 國有資產是否可以用於購買股票(求相關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定)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一、確定投資目的、原則及目標
國有企業在進行證券投資前,首先要考慮和確定投資的目的,而現階段國有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間隙資金,利用證券交易市場這一功能強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動性較大的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成為一個貨幣資金管理工具(前兩年利用債券回購、現在利用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企業非常之多);具有數額較大的現金,由於近一年來證券市場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資機會,進行預期收益較高的股票投資(此種情況下將會有因喪失其它投資機會而產生的機會成本);增加比銀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調整現金資產比重,優化資產結構方面的考慮;還有極少數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況下,通過股票二級市場的運作來調整對上市公司的綜合持股比例。當然許多情況下投資目的是從多個方面考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即可設定證券投資的原則,即投資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關系。由於證券交易和變現快捷的特點,其流動性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從國有企業的證券投資對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因此其證券投資的首要原則即安全性,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之上,獲取穩定的收益,而不追求過高的超額收益,因為那樣必然是以犧牲安全性為代價的。證券投資的原則決定了投資策略、投資品種及投資組合,也決定了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的配比程度。綜合起來,國有企業證券投資的原則是:長線投資、確保安全、穩健為本、力爭收益,從而達到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和投資原則,可設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標,包括投資額度、平均投資期限、投資收益,投資風險及止損線等。
二、正確評估投資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規模及組合
應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風險偏好,要在目標收益和潛在風險中尋求一個平衡點。投資總體規模和投資類別應由公司董事會審批,並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約束。
避免過分風險集中,進行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是最經典的投資原則,如投資金額較大,盡量選擇多個投資方案,並且錯開投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收益及風險高低結合,長短結合,既可減小資金風險,又可減小流動性風險。
三、制訂適當和規范的制度、程序,科學決策
(一)制度先導,有章可循
根據《會計法》、《公司章程》、《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制定企業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實施細則。對投資行為進行規范,對相關許可權、職責、決策審批程序予以具體規定。
(二)程序規范到位,決策科學
首先,證券投資需進行集體科學決策,並由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及董事會對經營層的授權簽訂投資及辦理資金劃轉等其他手續。企業董事會、經營者和主要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相關的投資程序,不得非法或違規、越權進行證券投資;其次,安排專門的部門和熟悉資本市場和資金運作的人員進行操作、管理和風險監控;三、必須有事前風險預測和風險准備;四、事中的風險監控。對投資進行持續監控並向授權方定期匯報;五、如出現投資損失和市場走向大幅、長期偏離預期的情況,應及時處置和止損。
只有正確認識和合理評估委託理財中存在的諸多風險因素,並進行合法、規范的操作,對各項潛在風險進行針對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證投資的安全、完整。
四、專業人才操作和利用專業服務
由於證券投資收益風險相對較大,所以在操作上盡量由一定知識、經驗和能力的人員進行,特別是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投資相對集中、數額較大的企業更應如此。如此種情況下,企業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則要考慮減少該方面的投資或利用專業服務。
在利用專業服務時,由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指導和專項研究報告,公司支付咨詢費用或在一定業績回報的基礎上進行分成為一較好的辦法。
五、對投資品種的考慮
證券投資的最突出特點是流動性強,適合於投資組合的調整,目前主要的投資品種有國債、股票、基金。
1、國債。風險小,收益穩定,最近發行的三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3.14%。而國債回購一年多來的收益率也較低,一般在2%—2.5%之間,在收益性方面已經喪失了其前幾年的相對優勢。
2、股票。目前國有企業既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一級市場的配售,也可以參與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從目前的狀況看,在一級市場對業務相關性較強的新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優先認購是風險較低而收益較高的方式。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例,每年通過這種方式投資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總體收益的比例達25%—50%。由於「T+3」規定的實施,更加快了新股認購投資的周轉效率,因此國有企業在投資額度較大時採取這種投資方式比較理想。
另外,企業也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投資,其優點是可以自主進行風險控制,決定投資組合和投資品種,決策比較迅速,但缺點是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企業內部缺乏股票二級市場操作的經驗和人才,專業化程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風險,因此在專業化能力不夠的情況下比較合適的方式是委託機構進行資產管理。
3、證券投資基金。對基金的投資從目前看也是比較理想的投資方式,從我國證券市場新基金兩年來的實踐看,大部分都給基金持有人帶來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種和配置選擇上,仍要考慮自身的投資原則進行偏股型、偏債型、貨幣市場基金和其它類型的基金。
在證券投資中,根據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結合,建議將50%左右的資產投資於基金,20%以上投資於國債,30%以下投資於股票(因為風險較高,如果採用委託管理的方式,可適當提高比例)。此為通過對目前的市場狀況的定性分析確定的一個比例,有必要隨著市場狀況的變化作出調整,但是調整的頻率不宜過於頻繁,否則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動性損失,較大調整(幅度以投資比例的5%為界限)的時間間隔以一年為宜,平時只適合進行微調。
六、資產委託管理
資產委託管理又稱委託理財,這種方式優點是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操作,不需要進行額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專業化程度高,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並有效地管理風險。委託金融機構進行資產管理,並不僅僅限於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還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風險投資等的操作來實現收益。
(一)受託人的選擇
資產委託管理應該注意的主要問題是受託人即代理機構的選擇。選擇的標准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受託人的資產管理資格。現在國家明文規定具有受託理財資格的為凈資本超過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並且按照規定,券商的地方營業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與其他企業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所以資產管理協議必須與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的總部簽訂,以免出現受託資格糾紛。
2、以往證券業務自營的業績。這一點反映了代理機構操作大資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決定投資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風格。不同的機構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反映在操作風格上就表現為積極型和穩健型。企業集團處於本金安全性的考慮,應該選擇風格穩健的代理機構。4、風險管理水平。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和風險控制機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本金的安全性。
5、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情況較好。於對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業績方面進行考慮,大機構要優於小的,因為其凈資產和凈資本高,資本實力強,理財水平高,又有更為強烈的信譽偏好;相比較而言,小券商或信託公司對自身信譽的偏好,要小於對大額現實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權衡時,其更願意犧牲前者,如此以來,委託者就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6、對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礎。有一定合作基礎主要是對其理財能力和信譽的充分認識,並且與其核心層的關系深厚層度,以使即使在受託方出現經營問題時,能優先考慮並保證本單位的利益。現在國內有100多家證券公司,有60多家信託投資公司,其實力、水平及信譽差別很大,至於「私幕基金」、「私約資金」等民間委託投資更是良莠不齊,所以委託前對受託人綜合情況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資產委託管理投資策略和模式
由於中國證監會在《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對受託人資格、受託資金來源、委託業務運作以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都做了詳細規定,並強調「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中國人民銀行也於去年出台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對此有類似規定。為避免投資風險和法律糾紛,現在的資產委託管理中較能保證委託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委託受託人資產管理或委託基金專戶理財,受託人按照投資額用自有資金進行配置(以不低於10%為宜)。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投資收益分成標准。若虧損首先由對方配置的自有資金承擔;若有盈餘,在雙方設定的收益率以下,則收益全部歸我方;若超過雙方設定的收益率,則超額部分按照台階式比例分配(即累進式),為了避免風險,應設立「防火牆」,委託第三方監管,且監管方和實際操作方不能存在關聯關系。
2、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將資金劃入開立的專用投資資金帳戶內,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共同經營,受託方按公司的資金同比例提供風險保證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證券,抵押證券品種和折扣比例可參照證監會《融資融券辦法》執行),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收益分成辦法。為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風險平倉線,當雙方帳戶中合計的市值低於設定的數值時,對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承包風險保證金,否則公司有權立即平倉收回投資本金和相應的承包收益。為保證合法及時的平倉,要求對方授權提供承包風險保證金帳戶的一切合法有效平倉手續。
七、對證券相關投資及創新產品的投資
在滿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嘗試參與信託市場、銀行間同業市場、基金產品、債券市場的業務,探索信託、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市場的投資,利用制度創新、產品創新,進行投資優化組合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