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壽保險公司可以是外商獨資設立嗎
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
不知道能不能幫到你?
❷ 國內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有什麼區別
國內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的區別:
1、投資人不同:外資保險公司是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保險機構。國內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
2、利潤來源不同:國內保險公司獲取利潤的來源主要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總公司經常通過控制分支機構的賠付率來實現。外資保險的利潤來源大部分來自財險。
3、市場份額不同:在過去兩年裡,外資壽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從2011年的4%增加到2013年的5.6%,但仍明顯低於2005年的8.9%峰值水平。相比之下,2005年外資財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足1.3%,而2013年這一比值也只有1.28%。
4、財務能力不同:現許多保險公司陷入破產(比如亞洲金融危機後的日本保險業,11事件後的美國保險業等),使它們的客戶失去了保障(或者依賴政府保險保障基金在事故發生時獲得很少的保險金)。
國內保險公司盈利通過長期人壽保險來實現。在保險行業中,國內保險公司每年都能有可觀的盈利。
(2)外商投資企業保險擴展閱讀:
投保選擇注意事項:
1、選擇一家信譽良好的公司。買保險就是買服務,擴大保險公司間差距的將是服務品質。一家好的保險公司,必須是處處為投保客戶著想。比如理賠能做到公平、公正、迅速。
代理人又具有良好的保險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售後服務到位,公司還能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如契約轉換、海外急難救助,咨詢等。
2、從客戶的角度考慮,必須尋找到適合自己的代理人。影響代理人服務品質的因素主要有三:敬業精神、專業知識、附加價值。
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凡事從客戶的利益出發,這是對代理人的基本要求。但是並不是每個代理人都能做到。如果您的代理人不能堅持長期的優質服務,或懈怠、或退出,那麼受到損失的很可能是您。
3、保險產品也有很強的專業性,您不可能花很多的精力去維持整個保單的運作,所以找一個高素質的代理人對你來說非常重要。比如在理賠過程中,如果代理人操作不當,少算了數額,您很可能就要蒙受經濟損失。
4、最後一個優秀的代理人往往具有很好的附加價值。在他周圍會聚集一批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他自己也可能會是一名理財師,可以為您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而這是一個普通的代理人所不能提供的。
網路-外資保險公司
❸ 鼓勵外資 保險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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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❹ 友邦人壽是什麼時間獲批成立外資獨資人身保險公司
友邦人壽是2020年獲批成為首家中國內地外資獨資人身保險公司,友邦在中國內地的現有分支機構營運資金將全數轉化為注冊資本投入友邦人壽,友邦人壽會統一管理友邦目前在中國內地的壽險業務,改建後,對於友邦保險在中國的發展會有很大的推動作用,有利於優化運營組織架構,建立共享運營平台,集中各家分支公司保險資金的投資管理。規模效應還會提升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改建後,友邦可以把業務拓展到更多區域,最近友邦四川分公司已經開業,業務涵蓋面也會更廣。
❺ 友邦為何能成為國內唯一一家外商獨資保險公司
友邦保險怎麼樣,值不值得買,戳這里了解友邦保險的「內幕」:《友邦保險怎麼樣,有哪些坑套路,深度分析》
友邦能成為唯一一家外商獨資保險公司是因為當時保險市場落後,為了引進先進的保險思想和模式,所以批准了友邦作為獨資的保險公司,接下來就來一起了解下友邦保險這家保險公司。
一、友邦保險,歷史悠久
1992年,友邦保險在中國大陸的發展,但其實早在1919年友邦就曾進入過大陸市場,目前總部設立在中國香港,並於同年在上海設立分公司,從時間上來說,算得上是一個百年企業了。
二、友邦是國內唯一一家外資獨資的保險公司
正因為友邦踏入中國市場的時間早,因此成功避開了「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的約束,成為了國內唯一一家外資獨資的保險公司。
三、友邦公布最新償付能力
優點:
1.保障夠用:重疾、輕症、身故、全殘均有保障;
2.靈活搭配:可選擇附加重疾多次賠付、癌症多次賠付、意外傷害保障
不足:
1.輕症前兩次僅賠20%保額,不夠實用,而且存在隱形分組,比如腦疾病,四項僅賠付其中一項
2.性價比不高,保費負擔重,不適合工薪家庭購買
總的來說,友邦保險公司實力還是非常不錯的,但是跟國內一線的保險公司比起來還是有不小的差距。買保險,除了要看保險公司,其實更應該關注產品本身,可以多對比同類熱門產品:《十大值得買的熱門重疾險大盤點!》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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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學霸說保險官網
❻ 單位從民企轉外企後的保險問題
給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參考一下吧,五險一金是必保項目,但是現在對公積金的監管比較松,你還是結合你們企業的實際情況吧。外企會比一般會比較正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 七)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有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理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各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單位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❼ 目前國內有外商獨資的保險公司嗎
有外資保險公司,但不是外商獨資。有友邦人壽,中英人壽。
中英人壽是英國英傑華集團於中國的中糧集團合開的。
保險公司的業務有3種渠道,1是保險公司自身的營銷部門;2是銀行代售;3是保險代理公司。
❽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如何計算應納稅款
(一)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支付或負擔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