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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

發布時間:2021-03-17 15:40:27

『壹』 為什麼投資基金都是合夥人企業,而不是公司

因為在私募基金中的有相關法律規定,社會團隊,上市公司是不能建立基金的,其次,合夥企業主要是因為在私募中有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有限合夥進行基金投資,這樣也是為了保證市場穩定安全。

基金投資的分類
1、根據募集方式
根據募集方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具有公開性、可變現性、高規范性等特點。私募基金,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基金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它具有非公開性、募集性、大額投資性、封閉性和非上市性等特點。
2、根據能不能掛牌交易
根據能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上市基金和非上市基金。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比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封閉式基金。非上市基金,是指基金份額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可變現基金和不可流通基金兩種。可變現基金是指基金雖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可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金,如開放式基金。不可流通基金,是指基金既不能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又不能通過「贖回」來收回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如某些私募基金。
3、根據運作方式
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封閉式基金,又稱為固定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規定的時間(也稱「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債權性和監督性等重要特點。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開放式基金,又稱為變動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證券數量從而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存款性和靈活性等重要特點。
4、根據組織形式
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商法)規定所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並以營利為目的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或類似法人機構);在證券上是指由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
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契約型基金。在組織上是指按照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的基金證券而形成的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在證券是指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發起人所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

『貳』 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注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1. 公司名稱需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2. 注冊資本出資額:承諾出資制,無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低少於1億元;

  3. 投資門檻: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

  4. 投資人數:2至50人;

  5.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6. 有書面合夥協議;

  7. 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8. 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9.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10.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叄』 有限合夥基金和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據財大師基金,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肆』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是基金產品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不是基金產品。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伍』 為什麼要用有限合夥製成立股權投資基金

1、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2、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5)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陸』 如何判斷是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還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肯定沒得說,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但是如何判斷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到底是單純的企業還是需要備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這個有限合夥企業用於購買債權類資產,如果不被認定為私募基金,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就不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也就是說我的GP也不需要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就沒有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其LP是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明顯是城投+資管
GP是皖江產業轉移投資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過的私募基金管理

『柒』 投資基金為什麼是有限合夥 知乎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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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普通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與產業投資基金在設立程序及企業性質上有什麼區別

有限合夥制的股權基金也好,產業基金也好,從企業性質上來說,都屬於有限合夥企業,從合夥企業法的角度來看,都是一樣的企業,只是基金的經營范圍有點特殊而已。都是要求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最多49個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也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合夥事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承擔合夥事務,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因為經營范圍和投資的特殊性,在某些地區設立前存在一定的審批手續,需要到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獲得相應批准文件後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一般的有限合夥企業,除非涉及行政審批,比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直接注冊就可以。

從設立程序上來說,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基金存在一個資金募集的程序,需要主發起人,對出資人進行招募,也就是所謂的找錢,向出資人說明投資方向、投資策略等等。在獲得出資人一致同意出資,並簽署出資承諾和合夥協議後再辦理工商注冊。

辦理工商注冊時,所有的有限合夥企業都差不多了,首先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獲得核名通知後,提交企業注冊申請、合夥協議、出資承諾等等。辦理工商注冊,這個時候,是否進行出資和驗資,各地要求不同,一般根據合夥協議要求,所有出資人商議一致同意出資比例。

工商注冊後即辦理機構代碼、稅務登記、開戶許可等。

不知道是否解答完全,如有其他疑問,可給我留言。

『玖』 請教——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與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

  1.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2.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3.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拾』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拓展資料

  1.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集團、紅杉資本都是合夥制企業。

  2.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3.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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