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繳納個稅嗎
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
(1)、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現金和增加基金單位。在美國,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現金分配和自動再投資購買基金份額。美國幾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動再投資條款。
大部分自動再投資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有些基金公司還允許投資者的股利可再投資於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風險分散化。許多共同基金股東選擇將他們的現金分配再投資於購買基金的額外股份上,而不是作為現金取出。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到基金託管機構,由託管機構將核準的分配金總額撥付給指示的收款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該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辦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達支付指令給基金託管機構,由託管機構將核準的分配金總額撥付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過戶代理人決定投資者應得紅利金額並負責支付給投資者。
『貳』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稅收法律規定,股利收入、債券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這些收益是要交所得稅的,企業取得這些收入就交企業所得稅,個人取得這些收入就交個人所得稅,所以說第一條中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需要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就是指個人取得這些收入。針對問題1,第二條說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說的是個人所得稅,這兩者又沒什麼關系。針對問題2,我國稅收法律規定,個人的股利收入按20%交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這些股利收入是源於上市公司,則減半徵收,即按10%交個人所得稅,這樣應該明白問題2了吧。如果你要清楚理解這些問題,可以學習下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
『叄』 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肆』 營業稅與所得稅的徵收有重復嗎,怎麼說呢
應該說是有重復的,因為當你取得收入時,按收入額已交納營業稅,當營業收入減掉各項成本費用後的利潤,要再以利潤額為起點計算應納所得稅所得額 交所得稅.也就是一個營業收入用了兩次
『伍』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陸』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雙重避稅是什麼意思
有限合夥獨有的稅收政策,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投資收益。無論是公司制還是信託制的投資基金,均無法避免雙重徵收所得稅。而有限合夥企業中僅對合夥人個人徵收所得稅,大大提高了投資收益。
與公司制相比有限合夥制可以避免所得稅的雙重徵收問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原則性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在向各合夥人分配前無須繳納所得稅,在分配後由各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然人合夥人應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然而,房地產投資基金合夥人的年收益普遍較高,其中自然人LP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其極大部分從房地產投資基金中獲得的收益將按照35%的稅率納稅。相比之下,自然人LP的納稅額比企業所得稅更高。但是,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自然人LP並不實際參與投資基金的運營管理。要對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不合理。
針對這一問題,各地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上海規定: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GP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合夥事務的自然人LP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重慶也有相類似的規定。
而天津的規定,對於自然人GP而言更為優惠。對於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GP也在投資基金中出資的,根據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對其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仍然可適用20%的稅率。
從這一系列地方性規章可以看出,現階段我國對於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採取了對經營管理收益和股權投資收益區分納稅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相對較合理,也有利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
同時,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適用5%——35%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公司名義作為房地產投資基金的GP。這樣GP在房地產投資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繳稅即可。
『柒』 基金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律依據
企業投資基金收益不是按股息紅利計征企業所得稅。而是作為企業收入的一部份,按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理由: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七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所得。
『捌』 為啥稅那麼高我國稅收增速快被指重復征稅嚴重(2)
中國稅制非常繁雜,重復征稅嚴重,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也很不合理,對任何單一稅種進行修訂和調整,都無法解決稅制的結構性缺陷。在這種稅制框架下的改革,怎麼改都難以降低企業和民眾的稅負。只有對稅制進行通盤考慮,對稅制進行整體性改革,而不是對某一種或幾種稅收進行修修補補,才可能改出既滿足財政需求,又能適應經濟發展的優良稅制。一個優良的稅制應該簡單有效,符合稅收中性原則,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經濟的扭曲,同時又能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保證必要的公共產品的供給。從這一點來看,增值稅非常符合最優稅制的特點,故增值稅自誕生以來一直表現出強勁的生命力。因為這點,很多人主張以增值稅為基礎的單一稅制度,具體說來就是:把增值稅「擴圍」到所有行業,並取代所有其他的間接稅,同時把所得也納入商品增值的范疇加以考慮。實現單一稅制的最好方法是,把增值稅擴展到所有行業,對國內消費的商品和勞務普遍徵收,從生產環節、進口環節、經營環節、提供勞務服務環節直至最終消費,不區分何種商品、勞務,都統一按單一稅率征稅,並把稅率降到10%以下。同時取消營業稅、消費稅、城鎮土地增值稅等各種繁雜的間接稅。其次,從整個商品增值過程來看,所得稅是屬於重復征稅,按理應該全部取消。但個人所得稅在憲政國家中有特殊意義,個稅直接針對個人的收入征稅,由民眾直接繳納,而且不可以轉嫁,這樣民眾會產生很大的「稅痛」,自然會更加關心公共事務,關注稅款的去向與用途,政府就不太容易濫用職權和稅款。因此,企業所得稅必須取消,但個人所得稅應該保留。既然保留個人所得稅,那如何避免重復征稅呢?辦法很簡單,與解決固定資產重復征稅類似,把商品銷售中的人力成本從增值部分移除,這樣工資、薪水和勞務報酬就不再被征增值稅,人們的收入只需繳一次個人所得稅就行。但如果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一致,會產生各種逃稅的機會,因此,從更徹底的邏輯來講,個人所得稅也只能有一個稅率,並且這個稅率必須與增值稅相同。購買基金和國債是普通人合理避稅的好路徑。單一稅制度具有「低稅率、寬稅基」的特點,簡單而有效率,易於征管,人們避稅動機不強,逃稅空間也很小,完全滿足「稅收中性」的原則,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復征稅,非常有利於經濟增長和國家繁榮。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新稅制在中國不需要另起爐灶,通過改革現有稅制就可以順利達到。在稅制改革之前,普通人怎樣避免被過多征稅呢?合理避稅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途徑,對於高薪人士來講,他們的文化素質及綜合能力都比較強,所以他們往往也會熟悉資本市場,並通過合理的資產分配來達到獲取更大的收益以及合理避稅的目的。比如購買基金,基金在交易完成時都是由基金公司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的,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投資開放式基金能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由於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時代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投資者買賣股票、期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稅。此外,投資國債也是個較好的避稅方式,雖然收益不高,但同樣免徵個稅。全文(編輯:dq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