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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人是

發布時間:2021-03-17 07:31:05

❶ 海外投資保險是什麼意思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❷ 投資保險是什麼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指投資國通過立法,特別設立或指定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由於當地發生政治風險而遭受的財產和利益損失予以保險。 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徵用風險、匯兌風險、戰爭風險三種,其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為一年;長期保險期限為3~15年,投保3年以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注銷保單,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銷保單,被保險人須交足3年的保險費。保單到期後可以續保,但條件仍需要雙方另行商議。

責任范圍
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徵用風險,又稱國有化風險,是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資產被東道國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的風險。

2)匯兌風險,即外匯風險,是投資者因東道國的突發事變而導致其在投資國與投資國有關的款項無法兌換貨幣轉移的風險。我國投資保險承保的這一風險是:「由於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投資契約規定將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的風險。

3)戰爭風險,又稱戰爭、革命、暴亂風險,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所造成的投資者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失的風險。

責任免除
我國投資保險條款規定對下列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由於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人投資項目受損後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損失,即間接損失。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合同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沒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匯款期限匯出匯款所造成的損失。

5)投資合同范圍之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徵用、沒收所造成的損失。

❸ 海外投資保險的基本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❹ 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對象為何要求投資所在東道國必須是發展中國家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參考資料:http://jjxy.nankai.e.cn/jiayuan/baoxian2002/fys/za/haiwai.htm

❺ 海外投資保險的基本介紹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中國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中國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❻ 簡答題海外投資保險與一般民間保險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一般的保險制度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的。首先,從保險人來看,保險人是一般的商業公司,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多是一國的行政機構,如日本是通商產業省貿易局,紐西蘭是國家保險署,瑞典是出口信貸擔保委員會,而美國在1969年以前承保機構是國際開發署,在1969年以後才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承保。最典型的應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機構對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政治風險予以保險,由此可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殊性。當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有採用公司制,如美國的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但是在美國這個堅持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國家,私人海外投資公司並不是一個完全商業的公司,因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是一個在「在美國國務院政策領導下的一個機構」,而德國雖然也是由國營的公司承保,但是該公司也是只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而是否給予承保等問題是由政府決定的。其次,從承保的內容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而不是商業風險,而一般的保險承保的不是政治風險,也不是商業風險,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風險是指與東道國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有關的、人為的非投資者所能夠控制的風險,所謂人為的,主要是指由東道國政府行為產生的風險。而自然災害是非人為因素的,意外事故雖有人為的因素,但是損失是由於第三人的個人行為,而不是來自於政府的行為,這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區別於一般保險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風險,是由於他國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為所導致的,使得代位權的行使和一般保險中的代位權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權原則,代位權應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主張,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是他國的國家,使得一般的商業機構在索賠時面臨重重困難。一般的商業機構如同一般的私法個體,在向國家主張權利時可通過兩條途徑:第一,通過東道國的救濟形式,但是通過東道國的司法救濟方式,可能會遭遇政府保護主義,因為政治風險本來就是政府行為造成的,現在希望通過政府本身來否定自身的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這種訴訟也是曠日持久的,費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無力支出這樣的時間和精力的。第二,通過資本輸入國本身的司法救濟方式。但是這種方式也同樣存在著障礙。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司法豁免權,一個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國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國家主張限制豁免理論,可以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於國家行為理論,引起政治風險的國家行為如徵收、禁兌等是國家行為,具有不可審判性。政治風險的這種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資公司在行使代位權時面臨很大的障礙,自然而然地,只有尋求和國家力量的結合,試圖給東道國施加壓力,最好的選擇就是通過藉助國家間的雙邊協議所加於東道國的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在政治風險發生後,有特定的機構按事先約定的索賠的具體辦法,代位求償。投資者的母國政府與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事先簽訂了國際協定,承認作為投資政治風險承保人的專門公司日後享有跨國的代位權。代位權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原來屬於一個國家內的國內私法上的合同關繫上的代位權跨越了,國界,而「公法化」了和「國際化」了,使得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制度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

❼ 如何完善我國投資保險制度

隨著中國海外投資的不斷增長,海外投資風險逐漸顯現。如何有效控制海外投資風險,是目前亟需關注的問題。而海外投資保險在減少海外投資風險和有效保護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西方發達國家很早就建立了這種制度,以促進和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我國於2001年建立了中國信用進出口公司,推出了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運作了十年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跟不上目前海外投資的多元化發展和海外投資的迅速增長。

一、海外投資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海外投資保險模式選擇有待於調整

「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是海外投資保險的三種類型:即「美國模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適用海外投資保險法的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為一體。 「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德國模式」則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選擇的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

而目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為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所以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單邊主義立法模式的作用有限,美國的雙邊主義立法模式,能充分發揮國內海外投資保險立法與國際投資保證協定的功效和作用,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海外投資者的利益,是比較成熟的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隨著海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日本、聯邦德國政府也開始傾向於採取美國式的政府間的投資保證協定,使國內立法與國際雙邊條約結合起來、相互配合。目前,雙邊主義立法模式對很多國家來講,都是一種非常現實而必要的選擇。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求償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的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由此,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合格投保者的規定不利於我國中小企業和私人投資者走出國門

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僅限於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並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經審批同意的企業,這個范圍雖包括中小企業,但實際上從資金和經營規模看,鼓勵的是大型國企走出國門。從投資結構上看,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在海外投資中所佔的比重過高,而私人投資所佔的比重過低。而國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必須讓中小企業有序轉移相關產業,也可讓私人資本投資海外,而不能僅僅局限於國有或大型企業的能源、礦產等企業。如美國,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是「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其主要職責是主管美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及保證業務,私人投資是海外投資保險人的主體。

(三)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有不同的模式,有的將審批機構和業務機構合二為一的,如美國和日本模式。美國和日本由單一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行使審批和經營職能,不過,美國以政府公司,日本以政府機構作為保險機構。實際上,這兩者都有一定的弊端。政府公司屬於法人,由其行使而非政府機構行使審批權不太合適,畢竟後者更能體現這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而由政府機構經營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則容易使國際投資糾紛政治化。另一種模式是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機構相分離的,如德國模式。德國式的由政府和國營公司分別設立審批機構和經營機構的承保機構設置模式,有更多優越性。我國目前開展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第一,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企業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仍然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第二,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所以,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完善海外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改變海外投資制度中的單邊主義立法模式,以雙邊主義立法模式為主

比較各國海外保險立法情況和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趨勢,建議中國放棄現行的單邊主義立法模式,選擇和採用雙邊主義海外投資保險立法模式。因為:

第一,我國至今為止還缺乏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的經驗,作為一種新興的調整涉外投資關系的國內立法,迫切需要配套的相關國際法措施。特別是從中國的實踐來看,沒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中國政府不會對本國的海外投資輕率「行使」外交保護權,因此不宜繼續採用單邊主義立法模式,而應採用雙邊主義立法模式。

第二,海外投資保險立法對政治風險予以擔保的法律功能既預先防範,又能補救事後的損失。而這兩個功能一般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以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承保前提,更有利於實現其防患於未然的功能,有助於防止和減少一國動輒實施國有化、徵收等行為,從而有利於減少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促進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

(二)海外投資保險應引導鼓勵中小企業和私人海外投資

建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相結合。目前,我國政府從戰略上加快了我國跨國經營的步伐,中央和地方有一批具有強大競爭力的大型外貿、生產、經營型跨國公司和跨國企業集團都積極走出了國門,但中小企業進入海外投資的還比較少。因此,應積極推動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直接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我國不少中小企業在名牌優勢產品、生產技術尤其在中國的傳統技術和產品方面擁有優勢,不僅可以在國際市場上大顯身手,而且可以實現產業的有序轉移。所以,我國政府在發展大型跨國企業的同時,應積極扶植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是政府為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籌措資金的困難而建立的制度,它具有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無法取代的功能。所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該和中小企業信用證保證制度結合起來,以降低中小企業走出國門遇到的風險。

中小企業信用證保證制度由日本興起,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如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等);其二,地方財政部門為增強當地中小企業素質而設立的資金協助制度;其三,建立與信用保證相配套的信用保證保險制度。

(三)海外投資保險法應盡快將私人海外投資者列入合格投資者范圍內

一直以來,我國到境外投資僅限於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並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經審批同意的企業,但「個人」一直不被允許從事國際經濟活動。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開展,擁有私人資本的「個人」不僅應成為合格的投資者,而且應成為我國海外投資的重要隊伍。因此,將私人海外投資者盡快列入海外保險法的合格投資人范圍內,將對我國海外投資發揮積極作用。

(四)承包機構設置建議實行審批與經營分離體制模式

關於承保機構的設置中國可以借鑒聯邦德國所採取的海外投資的管理、審批與保險相對分離的體制模式。根據這一思路,可以由商務部下設一個辦公室,專門用來管理、審批海外投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經營機構。保險機構為公司法人就不排除其商業性質,這是美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實踐所證明了的,以便於在雙邊保證協定框架內順利實現代位求償。這種分離制有助於審批機構和保險業務機構各自發揮其職能,各盡所長。

❽ 論述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❾ 我想問一下,我國關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

您好!我國關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謝謝閱讀!

❿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人是

網格:用來有規律的定點陣圖像的距離
格點: 這不知道你說是哪一個.可能是畫表格吧
藝術筆觸:用來畫一些比較亂的圖形,比如頭發,波浪~~~~
不過這幾個都很用得到.不要太往這方面想了,主要是色彩搭配有立體感那種效果才值得深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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