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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發布時間:2021-03-30 23:21:19

A.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產生時間和原因

國際第一基金是台灣地區成立時間最早的一隻股票型開放式基金,成立於1975年1月4日。成立以來基金收益率為23.29%,同期台灣地區綜合指數漲幅近57倍。在台灣地區成立滿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該基金的年化標准差居於前20%范圍內,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額從成立之初的305萬份增加到目前的650萬份左右,31年間規模僅僅增加了一倍(這一時期台灣地區股票市值增長數百倍)。進入沙龍向基金專家提問>>>

作為歷經31年還存在於市場上的基金,國際第一基金應該還算幸運者,但其乏善可陳的長期業績表現和基金份額事實上的萎縮則可以作為台灣地區基金市場上股票基金生存狀況的一個標本。這些股票基金的長期業績差,短期業績波動劇烈,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與股票相似,從而使得自己有被債券及貨幣市場基金邊緣化的傾向,導致規模增幅遠低於股票市場的增長速度。這種現象在資本市場起步相對較晚的韓國也同樣存在。

從數據來看,韓國股票型基金資產規模只佔所有基金資產總額的27%左右,台灣地區更低,為15%左右。與之相比較,全球基金市場的這個比例為50%,美國為56%,歐洲54%。成熟市場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基金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它的發展和成熟程度是一個市場機構投資者成熟程度的標志。基金的發展速度顯著慢於市場的發展程度,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場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說明基金行業的發展出現了問題。

共同基金作為保值增值的投資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擔著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長要求基金投資者建立對間接投資的信心,而這種信心的來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現出比個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風險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現出與股票不一樣的風險收益特徵。在成熟市場上,股票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大於共同基金三駕馬車之中的另兩類(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以美國為例,股票基金資產相當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資產相加的130%,而韓國僅約為37%,台灣地區更低,約為18%。

無論從市場的角度還是基金內部結構的角度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共同基金市場都出現了結構失調的問題。

導致韓國和台灣地區基金市場結構失調的原因有很多,兩地股票市場均為未成熟市場,機構投資者不發達使得市場穩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結構性投機機會經常出現,這使得整個市場的目光經常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為重要機構投資者的資產管理行業在短期利益誘惑之下隨波逐流,長期投資觀念的缺乏導致基金收益率波動過大,從而使得投資者喪失了對通過基金進行投資的信任,這無疑是導致兩地市場結構失調的重要因素之一。雖然風險規避型的投資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現與一般股票毫無二致,投資者對股票基金的信心喪失,要麼進入股市去冒險,要麼購買低風險品種以自保。

基金行業對長期業績的忽視不光影響到基金市場的結構,也直接影響到基金個體發展壯大。這以韓國尤為明顯。韓國基金行業資產規模2000億美元左右,只有美國90000億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數量則達到七千多隻,相當於美國的92%。單只基金的資產規模只有2700萬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中居於後列。

與美國過去60年基金數量和單只基金規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韓國基金數量與單只基金資產規模是顯著負相關的,這表明韓國基金數量的增加並不是受到基金業繁榮的推動而是另有原因。事實上,韓國基金數量迅速增加除了專戶理財多、封閉式基金無法擴大規模導致新發頻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於不重視長期業績導致基金的持續營銷艱難,基金公司在生存壓力下只能不斷地發新基金來謀求資產規模的擴大,這樣基金行業不斷地在「發新基金-不重視長期業績-持續營銷艱難-發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環。

基金規模的減小也進一步影響到其持續成長能力,使得個人投資者更加迅速地離開基金市場。韓國基金市場的教訓表明,缺乏大量個人持有者的小基金會面臨更大的流動性風險。小基金經常為少數幾家機構投資者持有,任何一個機構投資者的贖回對基金的影響都非常巨大。為應對這種隨時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基金在投資中就更重視短期收益和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這是一個怪圈。台灣地區市場也類似。

作為新興市場中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韓國和台灣地區,其股票基金的教訓值得我們記取。中國的基金行業正在經歷由產生到成長到成熟的過程,這個過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將關繫到未來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車,它的發展要考慮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對於持有人來說,基金能否有明確清晰且與眾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徵,將決定他們是投資於基金還是做其他選擇。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收益特徵均非常清晰,股票雖然良莠不齊,但其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徵在新興市場中也表現得尤其明顯。股票基金如果無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對穩定和風險控制方面的相對有效,則毫無疑問會被投資者拋棄,從而在其他類型基金和股票的夾擊下被邊緣化。

對長期業績重視不足,過分重視短期業績,導致基金收益波動程度增大,這正是整個連鎖反應的起點。按照韓國的經驗,更多地引入長期投資者如保險、企業年金、社會保障資金等有助於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長期業績的觀念。此外,政府從稅收等政策領域給予調節是管理人樹立長期投資觀念的重要促進因素。

但這些手段的實施都應盡早,因為市場一旦異化,再想校正過來就很艱難。韓國是在經歷了金融危機中基金流動性風險爆發的重創後,才開始重視基金市場結構問題;台灣地區基金行業雖然起步早於韓國,但目前行業發展水平遠低於韓國,還在以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為主的市場環境下運行。(作者為銀河證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員)

B.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機構發源於哪個國家 英國嗎

1868年英國政府組建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組織是被公認的最早的基金機構

C. 第一家證券投資基金誕生於哪個國家吖

投資基金起源於1868年的英國,而後興盛於美國,現在已風靡於全世界。在不同的國家,投資基金的稱謂有所區別,英國稱之為「單位信託投資基金」,美國稱為「共同基金」,日本則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這些不同的稱謂在內涵和運作上無太大區別。投資基金在西方國家早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投資手段,並在當代得到了進一步發展。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發展中國家積極仿效,愈來愈運用投資基金這一形式吸收國內外資金,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隨著改革中金融市場的發展,也在80年代末出現了投資基金形式,並從90年代以後得到了較快的發展,這不僅支持了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而且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型的金融投資選擇,活躍了金融市場,豐富了金融市場的內容,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D. 證券投資基金起源於哪裡

對眾人是當頭一擊:布蘭登要是這一行能夠使你出頭,

E. 在亞洲,那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建立最早,發展最快。

應該是日本吧。。。

F. 基金什麼時候出現了

最早的對沖基金是哪一支,這還不確定。在上世紀20年代美國的大牛市時期,這種專門面向富人的投資工具數不勝數。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創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2006年,Warren Buffett在一封致美國金融博物館(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雜志的信中宣稱,上世紀20年代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對沖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現。
在1969-1970年的經濟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盤時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損失慘重,紛紛倒閉。上世紀70年代,對沖基金一般專攻一種策略,大部分基金經理都採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時期,對沖基金一度乏人問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體報道了幾只大獲成功的基金,它們才重回人們的視野。
90年代的大牛市造就了一批新富階層,對沖基金遍地開花。交易員和投資者更加關注對沖基金,是因為其強調利益一致的收益分配模式和「跑贏大盤」的投資方法。接下來的十年中,對沖基金的投資策略更加層出不窮,包括信用套利、垃圾債券、固定收益證券、量化投資、多策略投資等等。
21世紀的前十年,對沖基金再次風靡全球,2008年,全球對沖基金持有的資產總額已達1.93萬億美元。然而,2008年的信貸危機使對沖基金受到重創,價值縮水,加上某些市場流動性受阻,不少對沖基金開始限制投資者贖回。

G. 證券投資基金的產生與發展歷史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在20世紀20年代傳入美國後,得到極大的發展和普及。今天,美國的投資基金業擁有世界上最大的資產量和最完備的管理系統,美國號稱基金的王國。二次大戰後投資基金遍及全世界.

英國的封閉式基金一般以投資信託公司股份的形式向公眾募資,而開放式基金一般以單位信託基金的形式存在。1868年,世界上第一個投資信託「外國和殖民地政府信託」在英國誕生。該基金成立時募集100萬英鎊,其操作方式類似於現代的封閉式契約型基金.

美國的共同基金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封閉式基金的起源早於開放式基金,但開放式基金以其方便投資者的優點很快超過了封閉式基金。目前,封閉式共同基金大約只有500餘個,多為債券基金和國家基金,而開放式基金的數目則高達5000餘個,種類多種多樣。

投資基金出現在香港,最早是在1960年,台灣的投資基金誕生於1983年.

到目前為止,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早在1987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等熟悉海外業務的金融機構就開始在境外(香港等地)涉足基金業務。
從1992年開始,國內的基金紛紛在沈陽、大連、海南、武漢、北京和深圳等地出現。同年10月8日,國內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約有70家左右。這一時期是我國基金發展的初期階段。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依次為標志,我國基金進入了公開上市交易的階段。

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依次為標志,我國基金進入了公開上市交易的階段。1998年3月23,開元、金泰兩只證券投資基金公開發行上市,這次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新的歷程。到2001,我國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隻。

2001年9月,經管理層批准,由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國第一支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創新,我國基金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2003年10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與實施,是中國基金業和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基金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必將對中國基金業以及資本市場和金融業健康發展產生重要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

截止2007年10月,我國已有5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大約300隻開放式基金,56隻封閉式基金.

我國對基金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和費用上。從國內基金稅收情況看,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只對基金管理公司徵收所得稅和營業稅,不對基金和基金投資人征稅,不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在印花稅上,投資者買賣基金都是免徵印花稅的。從未來發展情況看,基金的稅收政策發展方向是,使基金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公司買賣證券的實際稅負不高於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證券的稅負。

H. 基金產生於那個國家啊

證券投資基金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自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美國基金業開始興起,經過八十多年的發展,美國基金在全球基金中佔主導地位。
1991年10月,在中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時,「武漢證券投資基金」和「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和深圳南山風險區政府批准成立,成為第一批投資基金。此後僅於1992年就有37家投資基金經各級人民銀行或其他機構批准發行,其中「淄博鄉鎮企業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於1993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是第一隻上市交易的投資基金。1993年初,建業、金龍、寶鼎三隻教育基金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上海發行,共募集資金3億元,並於當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國共有投資基金72隻,募集資金66億元。(來源:道富投資)

I.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產生年代和原因

淺議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
莫紀宏

一、我國基金會立法的歷史演變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基金會的立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是社會法人團體。該管理辦法第一次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基金會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8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再次確認了基金會作為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國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上述兩項法規,實行業務主管單位、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三方負責的管理體制,即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和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實際上是把基金會視為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
十多年來,《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於規范基金會的行為,促進基金會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這個辦法對基金會的組織形式、內部決策程序、財務會計制度、資產使用管理、社會監管機制等許多環節未作規定,其它一些規定內容也都打上了當時經濟體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會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具有的法律地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基金會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基金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與此同時,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199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參與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統一歸口民政部門。《基金會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基金會的管理體制不再予以適用,民政部門不能依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繼續登記注冊基金會。基於以上原因,從2000年開始,民政部開始對《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經過反復論證,借鑒和吸取其他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幾易其稿。經過一系列的充分准備,《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於2004年6月正式頒布實施。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主要特徵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
《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參考資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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