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場准入制度的優缺點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立、審核和確認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條件和取得主體資格的程序條件,其表現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市場主體資格的條件及取得程序,並通過審批和登記程序執行。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基本的、初始的干預,是政府管理市場、干預經濟的制度安排,是國家意志干預市場的表現,是國家管理經濟職能的組成部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天賦的,法律給以普遍的、一般的確認,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法律特別確認的,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獲得,如登記、許可。
社會不斷發展,市場主體數量和實力增大,交易方式和交易關系日趨復雜,市場主體之間的連動性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增強。國家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這種微觀管理通過市場主體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力對社會產生宏觀的影響。進入管制的重點逐步發展為確認、保護市場主體資格和監管糾正市場主體的濫用資格行為。
尤其到了近現代,人類社會普遍進入自覺狀態,人們對自身和他人的行為及整個社會認識逐漸深入和清晰,不斷掌握自然和社會的發展規律,個人、國家和整個社會都有對未來的預期,並據此調整自身和他方的行為。
在社會和認識發展的推動下,國家干預逐漸清晰和深入,具有普遍的影響力,時至今日市場准入制度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和理論基礎。控制稅源、信息統計和社會管理一如既往是市場准入制度存在的原因,但其還有以下深入、復雜、不確定並頗具爭議的方面。第一節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與嚴格的市場准入
R·H·科斯認為,企業是市場關系的一種替代物,「是作為通過市場信息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採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時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將使產值增加」,「只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於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收益多於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採用這種方式」。自然壟斷指的就是這樣一種產業,即因生產的規模經濟特別顯著,長期平均成本線隨產量不斷下降;或者雖然此產業的規模經濟並不顯著,廠商的長期平均成本線先下降後上升,但因社會上對此產品需求太小,以致市場需求線與廠商的長期平均成本線相交在該線的下降階段,由此形成壟斷。
傳統理論認為,導致自然壟斷的「自然」的或技術的因素是某些行業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和過高的沉澱資本(sunk capital)。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認為,高效大型機器設備的廣泛應用必然導致規模擴大,而規模擴大可以帶來單位產品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即可以給生產者帶來單純要素追加以外的收益。如果一個行業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規模大的企業比規模小的企業具有生產成本優勢,該行業自然僅有少數甚至單一企業存在。沉沒資本是指如果生產停止或研發不成功而無法挽回的成本。許多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投入特別專門的資本,這些資本不易轉移到其他用途中去,形成沉澱資本。
如果一個行業具有自然壟斷的特點,那麼過度競爭會導致低效率,破壞社會生產力,但同時,壟斷企業利用壟斷權力操縱市場會導致社會福利的損失。因而,為增進效率和社會福利,政府對自然壟斷行業一般採取兩種對策,一種是政府自己直接經營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企業,另一種是政府對自然壟斷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即進入管制和價格管制。
進入管制是營業許可管制,政府限制一定行業中的主體的資格和數目,對申請進入某個自然壟斷行業的廠商進行資格審查,發放許可證。一方面,由於自然壟斷行業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由少數幾家壟斷企業經營,成本最小,過度的競爭帶來效率損失。另一方面,自然壟斷行業的沉澱成本比重大,過度競爭會破壞生產力,所以政府要對企業進入自然壟斷行業進行管制,選擇並賦予少數幾家或一家企業壟斷特權。
傳統的自然壟斷理論為市場准入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但是,以規模經濟和沉澱資本為基礎的自然壟斷管制,自產生之日起就遭受了來自經濟學界的持續的尖銳批評。
一、廠商效用與消費者效用
傳統理論認為,由於規模經濟,自然壟斷條件下提供相關產品的社會成本較競爭性條件下(或其他形式)的社會成本低,故而社會選擇自然壟斷形式,即規模經濟引起自然壟斷。這種觀點有個邏輯前提,即生產者的效用水平與消費者的效用水平之間的相關系數接近於1,即隨著生產量的增加,生產者的效用函數與消費者效用函數的變化趨勢與變化幅度是大體相當的。
但實際情況不是這樣的。高產量同時增加廠商和消費者的效用,但產品多樣化卻給他們帶來相反的效用:消費者從產品多樣化獲得更高的效用水平,具有更豐富的選擇;廠商則需要進行更激烈的市場競爭,降低了廠商的效用。因此,從成本的角度看,規模經濟要求生產趨向集中,但從消費者角度看,生產有必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分散,整個市場在供給集中化和需求分散化的對立中尋找平衡,集中但保持一定的分散,滿足消費者的不同偏好,分散但顧及經濟。壟斷不是必然的結果,更不是最佳的結果。
當今社會是要求自主、選擇和個性的社會,只要消費者的偏好足夠明顯並且具有一定的規模,廠商從消費者(因偏好不同而形成)的支付差異獲得的額外收入就能獲得回報,彌補其在市場分散條件下所付出的努力與成本,消費者與廠商的效用都得以提高。相反,在所謂「自然壟斷」情形之下,也許單一廠商提供單一產品從技術上能夠實現較低的社會成本,但忽略了相當多的消費者的多樣性需求,扼殺了社會總效用得以提高的可能性。可以說,自然壟斷是以成本為衡量指標,多樣化則以效用水平為衡量指標。
自然壟斷內部只存在有限的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如果自然壟斷進行大范圍的多樣化,規模經濟優勢也就不那麼明顯了,壟斷的意義也不大了。
同時,消費者消費的不僅僅是產品,當今他們更注重在產品的購買、使用和維護中所享受到的服務和受到的尊重,這些在只有少數企業存在的市場上通常得不到很好的滿足,而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上消費者才更能體會到「上帝」的感覺。
賦予消費者更多的權利、較多地關注消費者利益(常常由市場來保證)應該優先於賦予廠商更多的權利、關注廠商利益(管制是重要的手段)。因為,消費者代表最廣泛的群體、更多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市場機制能得以充分表達),是更高效用的主體;消費者的期望和行動代表社會經濟系統進步的方向。相反,廠商不會掌握這么多信息。從社會的價值取向來看,社會的福利水平最終體現在消費者從其所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所獲得的效用。關注以多數個體的福利為核心的經濟目標才是合理的,也是人本的。自由開放的市場使消費者能夠作為一個優勢群體或領導群體,通過「貨幣」投票選擇更高的社會福利水平,使物化色彩不掩蓋人本主義。
二、競爭市場理論
20世紀八十年代,美國的鮑莫爾等人提出「可競爭市場」(contestable markets)理論,從根本上動搖了自然壟斷管制的理論基礎。
可競爭市場是指潛在競爭者的競爭壓力對市場既有供給者施加很強約束的市場,這種市場上,「進入市場是絕對自由的,退出也是毋需任何代價的」。「可競爭市場的本質在於,這種市場無法拒絕那些打了就跑的進入者,即使倏忽易逝的盈利機會也不會被潛在的新進入者所忽視,因為它能夠在價格發生變動之前進入市場取得利益,然後在氣候變得惡劣時不付任何代價地離開市場。」
可競爭市場理論用「次可加性」重新定義了自然壟斷。假設m個企業可進入某種產品的生產,如果單一企業生產所有產品的總成本低於多個企業分別生產這些產品成本之和,即若對所有非負的x1,……xm,若有c(x)≤c(x1)+c(x2)+……+c(xm)成立,C代表成本,X代表產出,則表明成本函數C對產出X是次可加的。簡單地說,如果一個企業生產整個行業產品的生產成本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分別生產的成本更低,則這個行業就是自然壟斷行業。因此,自然壟斷形成的「自然」的或者技術的因素並不一定是邊際成本遞減,而是成本的次可加性。
根據傳統理論,自然壟斷企業均具有成本遞減的特點,都需要政府管制。但是,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自然壟斷行業並非邊際成本一定下降,傳統的政府管制超越了應該管制的范圍。另外,在可競爭市場上,自然壟斷與競爭是相容的。具有成本次可加性特點的自然壟斷企業通過價格-產出組合可以尋找到並維持一組使潛在進入者進入的利潤為零,而自己的利潤不為負的價格,在沒有政府市場准入管制的條件下,維持其壟斷地位,這種壟斷是可競爭的,壟斷利潤消失,社會福利的增進,政府的價格管制也是沒有必要的。
二、市場信息不對稱與不完全信息的普遍存在
㈡ 監管部門是如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監管的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採納哦
㈢ 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一、大力改善外商投資的政策法律環境。根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和對外開放的需要,中國將進一步完善吸引外商投資的法律體系,保持外商投資政策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簡化外資審批程序,實施規范化、標准化的審批制度。
二、維護完善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將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創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制度,依法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中國將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擴大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完善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規范,健全統一規范的外商投資服務領域市場准入制度,鼓勵引進國外服務業的現代化理念、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技術手段和現代市場運作方式。
四、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和配套產業。中國將繼續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引進、開發和創新技術,促進外商投資興辦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設立更多的先進技術型項目,並將適時在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限制、工業產權出資條件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導力度。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規定,為高科技企業的創辦和發展提供便利條件。吸引外商投資於配套產業,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原材料配件本地化。
五、積極引導更多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中國將積極吸引跨國公司來華投資、設立地區總部以及建立跨國采購中心的相關政策。借鑒國際上購並的經驗和做法,結合中國經濟體制特點和企業的具體情況,中國正加緊完善和制定外商以購並方式投資的可操作性政策規定,進一步修改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推動BOT、特許權轉讓投資方式、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股票等各項規定的制定與完善。
六、進一步促進外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中國中西部地區幅員遼闊,農牧資源、礦產資源、旅遊資源豐富,人口眾多,市場潛力大,勞動力及土地等生產要素成本相對較低。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穩步推進,中西部地區的交通、通訊、城市建設等硬體設施明顯改觀,投資環境趨於改善,生態建設取得很大進展,特色經濟發展潛力逐步顯現,外商到中西部正面臨新的機遇和發展空間。
㈣ 市場准入制度
市場准入制度,是有關國家和政府准許公民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和程序規則的各種制度和規范的總稱。它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隨著市場對人類生活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基本制度,它作為政府管理的第一環節,既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又是一系列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基礎性的、極為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
中新網7月27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葛志榮7月27日上午在國新辦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打假治劣等舉行的發布會上介紹說,中國上半年加快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實施,對國家標准規定的28大類、370種食品納入生產許可管理,占食品總數的70%。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表示,到今年年底以前,對剩下的產品實施市場准入制度將全面推開。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表示,建立食品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為確保食品安全做出的一個重要的決定。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的國情,對生產、加工食品的企業實施了行政許可的辦法。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加工食品的企業需要通過標准所規定的生產必需具備條件的審查。
蒲長城說,依據國家相關的標准和食品生產加工行業現實狀況,把食品分為28類,這28類又分為525種產品,現在已經有15類370種食品實行了這樣一個制度,還有13類155種產品即將實行這個制度。
對於目前還有三成食品沒有實行市場准入制度的問題,蒲長城解釋說,這是因為中國實施市場准入制度時間比較短,需要循序漸進,一步一步推開。一次全面展開,需要有時間上的准備,企業要有時間的准備,政府監管的措施需要有時間的准備。這些准備包括相關標準的制定,相關產品實施行政許可細則的制定,相關行業和相關企業按照有關標准來完善它的生產條件等等。
蒲長城表示,到今年年底以前,對這些產品實施市場准入制度將全面推開。
蒲長城還指出,根據國家的法律和標准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的包裝用品等等,實行市場准入現在已經開始正式實施。這項制度的推進,除了需要企業努力達到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監管以外,也需要廣大的消費者包括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和監督,一起推進,進而保證食品質量的安全
㈤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交易,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還有效嗎
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2、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3、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4、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㈥ 什麼叫市場准入制度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立、審核和確認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條件和取得主體資格的程序條件。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基本制度,它作為政府管理的第一環節,既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又是一系列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基礎性的、極為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
其表現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市場主體資格的條件及取得程序,並通過審批和登記程序執行。市場准入制度,是有關國家和政府准許公民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和程序規則的各種制度和規范的總稱。
(6)論中國投資基金市場准入制度擴展閱讀:
市場准入的的相關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即國家對主體進入市場採取不幹預政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進入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都不被法律所禁止。一般認為,早期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西方一些國家曾採取過這樣的立法模式。
2、特許主義模式。特許設立原則是指由專門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主體進入市場,它主要用於通過設立企業進入市場的情形。
3、行政許可主義模式。行政許可主義,又稱核准主義,指企業經國家行政機關批准才能設立。核准原則的特點是可以防止企業的濫設,但如果適用范圍過大,則不利於企業的設立,因此,這一原則的施行范圍日益縮小。
㈦ 我國的市場准入制度適用什麼原則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立、審核和確認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場主體資格的實體條件和取得主體資格的程序條件。其表現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市場主體資格的條件及取得程序,並通過審批和登記程序執行。
市場准入原則在貨物貿易領域中的適用
1. 關稅減讓
2. 非關稅壁壘
3. 紡織品與服裝和農產品貿易
市場准入的特點
1.以共同規則為基礎
2.以多邊談判為手段
3.以爭端解決為保障
4.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
5.以過渡期方式體現差別待遇
市場准入原則則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之一。
㈧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㈨ 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制度是什麼
一、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
我國法律對證券商的概念和范圍沒有界定,按照一般的學理解釋,證券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是證券市場的主要參加者,以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經紀業務或證券承銷業務為自己的特殊經營領域,因而在整個證券市場上居於中心地位。在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設計方面,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注冊制與許可制兩種體制。
(一)注冊制
注冊制要求申請者提供全面、准確、真實的資料,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監管機構就允許其注冊為證券商,即可經營證券業務。
注冊制以美國為代表。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任何經紀商或自營商就任何證券進行交易或誘使或試圖誘使買賣,除非該經紀商或自營商依法注冊,否則皆為非法。申請的格式以及所含內容應符合為對公眾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制定的規則。美國《統一證券法》對證券從業者的管理主要規定了兩種形式:一是初步從業登記,二是持續監督管理。初步從業登記依據該法第201條規定進行,凡在州內從事證券流通之業務者進行強制登記,目的是通過管理者的審查排除不適法的從業者。如果管理者發現申請注冊有下列三種不適法情況者,可以拒絕注冊:第一,申請資料不完整;第二,申請者不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道德和精神水準。判斷標準是先前有無證券犯罪,被發禁止令、吊銷資格,申請者從事非誠信或道德證券交易活動;第三,申請者不具備從業資格。包括申請者的職業培訓、經驗、證券交易知識等。該法還規定證券商、代理人或投資顧問未注冊從事證券業務,不管其是否了解法律關於代理人、證券商、投資顧問的定義,亦不管其是否需要登記將構成犯罪。持續監督管理是證券商注冊後的繼續監督措施。上述規定與美國立法的整體思路是一致的——監管信息的真實與及時披露,保證投資者在證券商之間選擇時獲得必要的信息,證券商則通過競爭有進有出,達到市場均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商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也是注冊制,《證券條例》第四十八條:「除非以依照本部分法律進行了登記,所有人(不論為個體或法人或合夥企業成員或法人團體的董事)不得在香港從事證券交易或以從事證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現。」
注冊制有以下特點:
(1)對證券商的設立實行自由政策,符合條件者均可注冊從業,但注冊條件近年來有日趨嚴格之勢;
(2)注冊制更強調證券商的個人責任;
(3)注冊制一般以保證金的繳付為必要條件,以用於擔保證券商從業中對他人損害的賠償。注冊制體現公開原則,即注冊申請書必須隨附公開說明書,其內容必須詳實,不得有虛假、含糊或遺漏。否則,當事人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這一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價值觀念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主體活動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經濟的規范性與效率性。在這一制度下,個體的行為都是自由的,只要符合法律的公開原則,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證券商。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強調形式審查,因而降低了審核工作量,極大的提高了證券商進入市場的時間效率。因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商准入程序制度中佔有突出的地位。
(二)許可制
許可制又稱審批制,指申請者除具備一定條件外,還須獲得主管機關的特許方可經營。被授予特許權的機關要對證券商從業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查,衡量申請者的各種狀況和證券法的實質性要求後,再決定是否授予許可,因此許可制帶有更多的政府幹預色彩。
日本在金融改革前是實行許可制的代表。《證券交易法》規定,欲經營證券業,須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請。後者根據不同的經營業務授予不同的特許。申請者申請特許,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擁有足夠的資本、良好的信譽、良好的收支前景等。而大藏大臣則根據證券業務量和現有證券商的數量,營業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發給特許。
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的是許可制。《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營業執照,可得營業,證券商設置規則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可以看出,許可制有兩個主要特點:
(1)對市場進入持控制態度,不僅嚴格規定各種設立條件,而且只有具備合法條件並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者方可從業;
(2)對業務種類採取分類許可制度,雖然證券商可兼營多種證券業務,但每種業務都要獲得相應的許可。
二、證券商市場准入的實體制度
雖然,證券商設立體制因各國(地區)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注冊和許可之分,但在證券商准入的實體性管理方面,兩者具有許多相同的地方,這是世界經濟一體化、證券市場全球化的必然結果,也反映了世界各國致力於防範證券市場風險,保障大眾投資者交易的安全性、穩定性的共同願望。美國196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增加了證券市場經營者資歷與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因此證券商申請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符合規定的最低資本數額並繳納規定的保證金;
(2)證券商及從業人員應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知識經驗,通過一定的考試和審查。 日本證券市場准入的實質性條件:
(1)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2)擁有規定的資本額和凈資產;
(3)具有相當的證券業務知識和經驗;
(4)比較完備的設施等。
此外,公司的董事、監事中有下列情況者不予注冊:
(1)禁治產者或准禁治產者;
(2)破產中的未復權者;
(3)被處監禁以上刑罰,該刑罰執行終了或受執行行為終止之日起,經過時間不滿5年者;
(4)證券公司被注銷登記,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以前是公司的董事,從公司注銷日起經過時間不到5年者;
(5)根據《證券交易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被處以罰金刑,執行終了或免於執行之日起未滿5年者。
我國台灣地區證券商准入的實質性要件:
(1)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滿足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3)證券商之董事、監事或經理及證券商僱傭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的限制性規定;
(4)證券商發起人申請時,應向指定的銀行存入所規定的款項;
(5)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獲得可在證券交易所電腦聯機的承諾;
(6)申請在櫃台或場外市場經營業務,應先向證券商同業公會取得交易通訊電腦承諾。
㈩ 什麼是市場准入制度啊
市場准入制度,是有關國家和政府准許公民和法人進入市場,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和程序規則的各種制度和規范的總稱。它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隨著市場對人類生活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場准入制度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基本制度,它作為政府管理的第一環節,既是政府管理市場的起點,又是一系列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基礎性的、極為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