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管理公司是一種法定的合作管理機構,涉及衛生、環保、消防、海關、進出口權、煙酒經營等多個行業。因其在運行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來講,它在公司的成敗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也就導致了法律上也對其成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註:投資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000萬,要求高管大專學歷,在銀行等相關機構工作過兩年以上,董事具備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高管中必須有律師、會計師、經濟師,經濟師要是金融專業,並且股東和高管都要出具無犯罪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等)因其在法律上的嚴格規定,也就決定了法定投資管理公司的可靠性。
2.經營范圍:項目投資、風險投資、項目融資、投資管理、戰略策劃、資產重組、融資上市、私募融資。
能否向企業及個人發放貸款要看營業執照中有沒有項目融資業務經營范圍,如果沒有,則不合法,如果有,也僅能以自有資金以民間借貸的名義發放,而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並以貸款名義發放。
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做債權投資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③ 私募基金的融資對象是什麼
一、政府資本
私募股權基金資金來源中的政府資本包含兩種形式,其一是指政府為了促進科技發展或推進行業進步而提供的直接投資,包括中央和各級政府的財政撥款、國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資助資金等。其二是政府參股建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這已成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中最重要的構成之一,例如深圳創新投資集團——我國最大的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之一,便是這種形式。
二、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它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等。2009年,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獲批可將不超過其總量的10%投向私募股權基金市場。
在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上,目前實行的是社保基金會直接運作與社保基金會委託投資管理人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因為社保基金關系百姓民生,因此在投資運作上必須以控制風險為第一要務,在此基礎上爭取收益。
三、金融資本
我國金融機構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主體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參與股權投資:首先是代替政府職能建立科技風險貸款基金,發放科技項目貸款;其次是直接參與風險較小的高新技術項目投資。近年來,多類金融資本獲准涉足股權投資領域。
四、非金融類企業資本
非金融類企業資本主要來源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類型的企業,通過自籌資金,對一些民營高科技企業進行了私募股權投資。許多大型企業集團為了實現企業戰略調整和可持續發展,不斷投入私募股權投資中來,例如聯想、網路、阿里巴巴、騰訊、首鋼等大型企業集團均紛紛參與私募股權投資。
五、民營資本(民營企業/富有個人)
中國的富裕階層手中積聚了相當可觀的資產,民間資本充足,但由於我國資本市場目前還不甚成熟,缺乏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因此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額不斷加大。雖然民營資本相對於機構投資者的資金規模較小,但是數量大且投資決策靈活,隨著民間資本的充足,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民營資本業呈逐年增長趨勢。
六、外資資本
投資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外資資本是指境外企業(含我國港、澳、台地區)以及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合資以及合作機構提供的資本。早期我國的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均是由海外資本引進,並在此基礎上發展壯大的。進入2006年以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中,外資資本的比例開始逐年下降,而本土資本的比例逐年上升。
④ 私募基金投債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的區別
1.投資對象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的、有巨大增長潛力的企業,其中中小企業是其投資重點。而債權投資則以成熟、現金流穩定的企業為主。
2.對目標企業的資格審查側重點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發展潛力為審查重點,管理、技術創新與市場前景是關鍵性因素。而債權投資則以財務分析與物質保證為審查重點,其中企業有無償還能力是決定是否投資的關鍵。
3.投資管理方式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在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後,要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與重大決策事項。而債權投資人則僅對企業經營管理有參考咨詢作用,一般不介入決策。
4.投資回報率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投資模式。如果所投資企業成功,則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否則亦可能面臨虧損,是典型的高風險高收益型投資。而債權投資則在到期日按照貸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擔風險與投資回報率均要遠低於私募股權基金。
5.市場重點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側重於未來潛在的市場,而其未來的發展難以預測。而債權投資則針對現有的易於預測的成熟市場。
⑤ 房地產私募基金都是以私募股權的形式投資,如果以私募債權的形式投資到企業,委託銀行發放貸款,合法嗎
形式是合法的,不過風險是存在的,關鍵是看保障投資退出的條款是怎麼約定的,特指私募基金的退出約定。你如果准備做有限合夥人,可以要求審閱相關法律文件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銀行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發放,不過以債權的形式發放,跟信託就差不多了,而且收益沒有股權大
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來源有幾種
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主要還是一些私營企業和富裕的個人;而在國外成熟市場條件下,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金、證券基金,以及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
另一方面,我國居民投資方式少,投資收益低。居民傳統的投資方式仍然是儲蓄、國債、基金、股票和房地產。拓寬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有利於為居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更多選擇。
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逐步建立起一個包含金融機構、境外資本、保險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企業資金、富裕個人及社會閑余資金在內的多元化資金來源體系,豐富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的轉型升級發展。
⑦ 私募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嗎
不可以,貸款資金是不能用作投資的。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