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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境外證券投資

發布時間:2021-03-17 03:40:08

㈠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託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申請表(略) 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 時間:2007年06月20日 證監發[2007]81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託管銀行:
為落實《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做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工作,現將實施試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為:
(一)境內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等證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人員的教育經歷、工作經驗、從業資格、專業職稱等基本情況介紹;
(三)風險控制、合規控制及投資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為:
(一)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業務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境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資產管理規模證明文件;
(三)投資顧問的公司或合夥人章程;
(四)投資顧問風險控制、合規控制及投資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資顧問最近5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是否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立案調查的說明;
(六)投資顧問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七)投資顧問及其關聯方在境內設立機構及業務活動情況說明。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為:
(一)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實收資本證明文件或境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託管規模證明文件;
(四)託管部門人員配備、安全保管資產條件的說明;
(五)託管業務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立案調查的說明。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四、資金募集
(一)募集申請材料
境內機構投資者申請募集基金、集合計劃,除按《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資者風險提示函;
2.投資者教育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基金、集合計劃的基本介紹;
(2)投資者購買本基金、集合計劃進行境外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介紹;
(3)對投資國家或地區市場的基本情況介紹;
(4)擬投資金融產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識;
(5)基金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的編報准則、選取標准。
投資者教育材料應當使用簡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語言書寫,不應當含有推廣某一特定基金產品或集合計劃、境內機構投資者或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內容,但可對產品或服務作為實例加以引用,並且該引用不會產生任何推廣公司、產品或服務的效果。
3.境內機構投資者如委託投資顧問的,還應當出具下列文件:
(1)投資顧問基本情況表(附件1);
(2)境內機構投資者與投資顧問簽訂的協議草案;
(3)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4.託管人如委託境外託管人的,還應當出具下列文件:
(1)託管人與境外託管人簽訂的協議草案;
(2)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計劃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語言簡捷、明確、通俗易懂;
2.與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國家或地區相一致。
(三)基金投資業績比較基準及其選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在業績評價期開始時予以明確;
2.業績比較基準與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方法一致;
3.業績比較基準的數據可以合理的頻率獲取;
4.組成業績比較基準的成分和權重可以清晰的確定;
5.了解組成業績比較基準的證券當前情況並具有研究專長;
6.接受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性並可合理說明主動管理與業績比較基準的偏離;
7.業績比較基準具有可復制性。
(四)基金、集合計劃首次募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幣、美元或其他主要外匯貨幣為計價貨幣募集;
2.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集合計劃募集金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200人,封閉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集合計劃持有人不少於2人;
4.以面值進行募集,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產品特點確定面值金額的大小。
五、投資運作
(一)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劃可投資於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
1.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2.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附件2)發行的證券;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附件3)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託憑證;
4.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5.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6.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前款第1項所稱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附件5)的境外銀行。
(二)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2.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戶資料。
3.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投資比例限制
1.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20%。在基金、集合計劃託管賬戶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3%。
4.基金、集合計劃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指數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並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並計算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並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5.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
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計劃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6.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若基金、集合計劃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或基金、集合計劃具體個案,可以調整上述投資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隻境外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中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資境外傘型基金的,該傘型基金應當視為一隻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聯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資於前述兩項基金的傘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資於基金的集合計劃,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資
基金、集合計劃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單只基金、集合計劃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該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0%。
2.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3.基金、集合計劃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2)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集合計劃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
(3)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20%。
4.基金、集合計劃擬投資衍生品,境內機構投資者在產品募集申請中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集合計劃投資衍生品的風險管理流程、擬採用的組合避險、有效管理策略。
5.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每隻基金、集合計劃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生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6.基金、集合計劃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七)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2.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於已借出證券市值的102%。
3.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基金、集合計劃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一旦借方違約,基金、集合計劃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4.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
(1)現金;
(2)存款證明;
(3)商業票據;
(4)政府債券;
(5)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5.基金、集合計劃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並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內要求歸還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6.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對基金、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八)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計劃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2.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於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基金、集合計劃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3.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基金、集合計劃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
4.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券市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基金、集合計劃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5.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對基金、集合計劃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九)基金、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總資產的50%。
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集合計劃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計入基金、集合計劃總資產。
(十)基金、集合計劃如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適當的內控制度、操作程序和進行檔案管理。
六、費用及凈值計算
(一)基金中基金應當有合理的管理費率和銷售費用安排。如委託投資顧問的,投資顧問費用可以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應當至少每周計算並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計劃投資衍生品,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計算並披露。
(三)基金、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應當在估值日後2個工作日內披露。
(四)基金、集合計劃份額凈值應當以人民幣或美元等主要外匯貨幣單獨或同時計算並披露。
(五)基金、集合計劃資產的每一買入、賣出交易應當在最近份額凈值計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動性受限的證券估值可以參照國際會計准則進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參照國際會計准則進行。
(八)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合理確定開放式基金資產價格的選取時間,並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中載明。
(九)開放式基金、集合計劃凈值及申購贖回價格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集合計劃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明確小數點後的位數。
(十)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持有現金或政府債券的比例,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特殊品種可以不受《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限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時採用中、英文,並以中文為准。
(二)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凈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現改變,應當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如委託投資顧問的,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顧問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管理規模、主要聯系人及其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主要負責人員教育背景、從業經歷、取得的從業資格和專業職稱介紹等。
(四)基金運作期間如遇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顧問主要負責人員變動,境內機構投資者認為該事件有可能對基金投資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及時公告,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五)託管人如委託境外託管人的,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境外託管人相關信息,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託管資產規模、信用等級等。
(六)基金如投資金融衍生品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擬投資的衍生品種及其基本特性、擬採取的組合避險、有效管理策略及採取的方式、頻率。
(七)基金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當披露基金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八)基金如參與證券借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九)基金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海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政治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金融模型風險、證券借貸/正回購/逆回購風險、小市值/新興市場/高科技公司股票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初級產品風險、大宗交易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徵、可能發生的後果。
(十)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十一)基金應當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准(GIPS)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
(十二)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八、投資顧問在境內從事相關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九、傘型基金的子基金應當遵守試行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顧問基本情況表
2.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
家或地區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
5.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

㈡ 國內基金有沒有主要是投資到海外證券和債券之類的 謝謝

沒聽說過,只知道南方全球這個基金屬於FOF類型,是投資於境外的基金的。

說不定,他的投資品種中,會配置一些國外的債權型基金呢。

㈢ 國內基金在投資,運行時與國外基金有哪些大的差異

國內傳統的公募基金只是做證券市場投資,而且主要是二級市場,標的無外乎就是貨幣市場品種、股票、債券這些。目前公募基金的總規模在三萬億左右。公募基金家數不超過100家。龍頭的華夏規模超過千億(天弘靠貨基迅速沖到了千億以上,這塊業務主要是依託余額寶,而且管理費收益很低,所以其實質意義不大),末尾的基金公司規模不足億元。貧富差距還是挺大的,股東背景和管理層實力對公司經營都有影響。

放在至少三年前,公募基金的工作,無論是投資還是銷售,都是很光鮮的,畢竟他們的人均產值很高。但是,這兩年二級市場,主要是股票市場不景氣,再加上基金家數的增多,所以整體上基金行業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基金公司目前的銷售主要還是依靠渠道,其中銀行和券商渠道佔主流,為了促進銷售,基金公司給銀行返認購費,給券商返交易量(事實上,承諾的交易量根本實現不了),所以一隻基金發下來,基金公司掙的只有管理費了,甚至有時候為了發基金,基金公司還要倒貼錢請幫忙資金認購,確保基金能發出來。

從2012年底以來,公募基金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已經開始涉足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通過此業務,基金公司將觸角延伸到實體經濟,而這塊市場之前基本是被信託壟斷的。基金子公司進入這塊市場後,迅速憑借較低的通道費用,較少的監管(比如一些信託不大敢做的票據和房地產項目,基金子公司就敢接手,但是現在監管層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不消耗資本金等諸多優勢迅速上位。我接觸的一家信託公司,對於拉到的一些監管層敏感的項目,甚至通過旗下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的通道來做。特別是銀行系的基金子公司,基本上接手了銀行大部分的通道業務,實現了規模的迅速擴大。

但是,通過基金子公司的通道業務實現規模的彎道超車,對於公募基金來說,並不具有持續性;而且監管層也已經注意到基金子公司的狂飆突進。下一步如果監管層加大對基金子公司的監管,面對信託公司二三十年積累下來的實體項目運作經驗,基金子公司並沒有太多優勢。

未來公募基金還是要將重點放在主動管理型的投資上。

私募基金,簡單說,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顧名思義,前者主要投向證券市場,比如澤熙、尚雅這些;後者主要是投向非標的股權,比如九鼎投資這些,具體的運作模式有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佼佼者,大多都是從原來的公募基金經理和投資總監跳出來的。由於私募基金的激勵體制中最終要的是收益分成,這就使得,相比那些只注重做大規模拿管理費的公募,私募基金經理更注重做高產品的絕對收益。私募的投資門檻較高,主要面向高凈值客戶,那些比較牛的私募產品,根本不愁銷售。

至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近些年來發展迅速,特別是以有限合夥為代表。其實,這些公司就是開始搶佔一些原本信託的市場。

總體來說,私募基金市場魚龍混雜,其中不乏牛人的牛公司,也不乏濫竽充數的人的騙子公司。

今年4月份,證監會成立了私募基金監管部,說要將私募納入監管,私募的備案工作也已經開展。據說,下一步公募和私募的牌照界限將逐漸模糊:公募可以通過專戶等形式發私募產品,接受私募基金監管部的監管;私募可以發公募產品,接受機構部的監管。

㈣ 購買海外基金的渠道有哪些

1、國內的QDII基金

為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求,現在在大陸設立了一種投資基金QDII基金。QDII基金是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就是說你可以通過國內的賬戶平台直接買賣海外的基金,但是這種投資方式依舊是由國內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投資的。

2、香港開戶投資基金

第二種投資方式是開通自己的香港投資基金賬戶,香港是國際金融的大都市,金融業務完善可靠。開通香港賬戶,即可投資海外基金。

3、申請海外基金賬戶

直接申請開通海外賬戶,具有一定規模的海外基金一般由世界知名的國際基金公司推出及管理,例如貝萊德、富達、摩根富林明等等。很多基金公司都可以通過銷售專櫃或網上平台認購基金,投資者可以直接聯絡基金公司購買。

4、通過外資銀行平台

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外資銀行如花旗,匯豐等平台進行海外基金的投資。而且比起基金公司,通過銀行投資的方式具有可以選擇多家基金公司的優勢。而且花旗,匯豐等銀行板塊多樣,選擇性強。

海外基金一般指由一國的基金機構國外申請注冊發售,投資於國外銷售市場的基金。海外基金的關鍵功效是避開中國單一銷售市場的風險,掌握全世界銷售市場的機遇,協助顧客開展經濟全球化的理財規劃,也可以超過分散化風險、技術專業管理方法、避稅與財產轉移的目地。

㈤ 比較一下境內投資者採用QD2進行境外證券投資與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的差異及

首先,我國有外匯管制的問題。例如,個人每年買賣美元只有5萬美元(買賣共用一個額度)。也就是說加入個人沒有其他途徑獲得外匯的情況下,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每年能投資的金額有限制。而投資QD2是用人民幣,所以對於個人沒有外匯額度的限制。
投資QD2就是投資基金,所以輪不到個人投資者想投什麼就投什麼。而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投資者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來投資。由於市場,語言,規則的不同,個人投資者自行投資的風險也會高。

㈥ 外匯管制新規下怎麼境外投資證券

按現在協會公告的信息來看,在2013年度只有一次基金銷售考試的機會(時間是在2013年1月20日)。
如果錯過了這次考試,您只能參加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選擇證券基礎和證券投資基金來考,通過這2科,同樣具備基金銷售的資格。
在中國證券考試網 上面有 基金銷售、銀行、證券、期貨 從業考試信息和考前輔導資料呢,有時間可以去了解下

㈦ 外國人在中國如何進行股票或基金的投資

獲准投資A股同時,境內港澳台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也正式放行,而且在境內工作生活的外國人也可以購買基金。華商等基金公司已經公告自4月1日起接受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開戶。

日前,證監會基金部向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該《通知》,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如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並進行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根據《通知》,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證監會同時要求各公司抓緊修改完善本公司內部控制、銷售適用性、宣傳推介和投資者教育等相關制度,切實組織做好系統修改、調試等配套工作。

(7)基金投資境外證券投資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境外投資基金) ,是指中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中資控股的境外機構(以下統稱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單獨或者與境外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在中國境外注冊、募集資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發起人,是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並對招募說明書內容的起初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中資機構。

第三條 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㈧ 中國人投資海外的基金和股市,需要通過那些途徑

需要通過購買QDII基金,達到合法投資海外投資市場。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

有華安國際配置基金

㈨ 為什麼說「基金與券商QDII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出台」是重大利空

很簡單,QDII是境外投資行為,投資者對境外進行投資,那麼勢必對國內的資本市場造成分流,造成存量或者增量資金的減少,做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所以是利空了。。。

比方說,截至今年5月中旬,外匯局累計批出的19家銀行系QDII總額度達到150億美元,這起碼說明有150億美元的投資需求被分流到境外的資本市場,而實際上,有專業人士指出,實際上投放的份額要遠高於被批復的份額。。。

㈩ 資金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國外證券市場的投資基金是QDII基金。 這句話是對是錯

QDII基金是內地居民投資海外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和途徑,投資方式本質上與認購國內的基金一樣,用人民幣購買。
資金來源於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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