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為可轉換債券
從發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在於可以減少利息費用,但如果債券被轉換,公司股東的股權將被稀釋。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你好
Ⅱ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Ⅲ 名詞解釋:可轉化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爸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依次,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化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化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先後在境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並於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Ⅳ 可轉化債券的轉換價格是什麼意思
債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的時間下以一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份
債券對於發行公司來說就是債務,把債券轉換為股票,就變成發行公司的資本了。
Ⅳ 可轉換債券也屬於債券類證券嗎為什麼
不是
它根據金融工程學的理論 可以拆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低息債券 另一部分 股票轉換權
它是權益性證券和債券類證券的混合體
Ⅵ 可轉換債券對發行公司和投資者各有哪些意義
首先,從金融工程的角度,可轉債實際可以看做普通債於嵌入式轉換權證的結合。說白了就是,發債券是為了借錢,同時對債券賦權是為了不還錢。
從公司金融的角度來說,可轉債是介於債券和股票之間的融資工具,是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矛盾發展的產物。簡單來說,股權融資的有點是無期限、永遠不用還錢,缺點是對公司的所有權的分散;債券融資的優點是融資成本相對低,但要定期還本付息,有期限。公司資本成本結構就是討論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如何均衡的問題,這是個困擾了很多人很久的問題啊,你看WACC、MAC等,想出這些的人頭發都掉光了,所以有人想了個辦法創造出一個結合這兩個東西的的東西,嗯所以可轉債就是這么來的。
可轉債的意義就在於 同時具有股票的性質也同時具有債券的性質,有期限,定期要還本付息,但在特定的條件下能轉換為股票。對於公司來說,轉換要求一般是要股票漲到多少錢才能轉換而且轉換比例都已經算過了,股權分散的成本是可以控制的,而且不是還可以通過定增來稀釋你嗎?如果股票漲上去了,你轉換了,公司不用還錢了,這是其一。而且實質上你相當於是在公司股票漲上去了才換的,當然可能會漲更多,但這里是強調你成本高了,相當於公司高價定增,這是其二;如果股票一直沒漲到那個價格,你就不轉換,當債券投資吃利息啊,呵呵~~我舉個例子你就懂了,2014年國債5年期利率大概在5%吧我記得不清楚,某銀行轉債年利率不足1.5%,還算高的。無論未來股價漲跌,站在現在的角度,對公司都是有好處的。
那麼對投資者有什麼好處呢?投資嘛~不就是時間空間之間的轉換。買可轉債其實一定意義上是可以理解為買股票,基本上跟股票同趨勢,流動性比一般債券好太多了,一般不愁換手,這里的道理我就不想細說了,除此之外,嗯!!你只要持有每天還有利息收哈哈哈哈哈雖然很少,但起碼好過股票沒有(你不要跟我說股票會派息,股票發不發利息理論上對你資產沒什麼影響,還要多交稅;債券全價成交,利息實際上是按天算的),嗯,還比銀行活期存款高好幾倍。
基本上就上面那些,如果還有金融類相關問題,可以直接問我。
Ⅶ 可轉化債券可以看成普通債券加什麼
選B啊。
如果可轉債的正股一直下跌,甚至跌破轉股價,可轉換債券轉成股票是一定虧錢的,這個時候可轉換債券只能看成債券,靠還本付息賺取利潤。只有正股一直上漲,大幅度超過轉股價,可轉債才可以賺取債券以外的額外收益,所以只是一個看漲的期權。
Ⅷ 可轉換公司債券指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還享有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爸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行人。另外,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於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並持續一段時間時,發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依次,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化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但可轉化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因而會影響到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較受投資者歡迎。我國證券市場早期進行過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寶安、中紡機、深南玻等企業先後在境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要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並於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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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可轉換債券具有哪三種價值形式
可轉換債券具有三種價值形式為純債價值、轉換價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
純債價值是指可轉換債券排除其所具有的嵌入式期權價值時的純債券價值。
轉換價值是指可轉換債券立刻進行轉換為股票時該債券的內在價值。
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就是指該債券的市場交易價格。
Ⅹ 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值如何計算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就是直接轉換成股票的價值,其計算公式為:
轉換價值 = 股票時價 × 轉換比率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