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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賠償投資者損失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27 07:05:56

1. 基金經理因判斷失誤造成基金巨虧 基金經理會否因自己的投資失誤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而導致自己破產

按照我國目前的《基金法》,基金公司旱澇保收,投資者虧損,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照拿高工資,高獎金,這種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的經濟效益不與投資者收益相掛鉤的制度,受到大眾的批評,非改不可。

2. 舉一個在基金運作中違規的案例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009年06月19日介紹說,對融通基金案調查發現,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張野在擔任融通基金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資與研究信息,並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薔」賬戶,採取先於融通基金旗下的有關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為他人牟取利益,其個人從中獲取好處。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張野還通過網路下單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交易了廣宇發展(000537,股吧)等多隻股票,獲取不當利益。

3. 融通基金出現了老鼠倉行為,基金經理被辭退,但是基民的損失誰來賠償啊

買基金 就要做好這准備

4. 中小投資者的損失是應該自己承擔還是應該獲得賠償

散戶索賠太難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

「我們這些散戶可被『莊家』坑苦了,想要賠償卻又太難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經歷,湖北的投資者韓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僅一年多的中核鈦白股票出現大幅波動。9月10日,上市以來基本處於下跌狀態的中核鈦白突然出現一字漲停,11日,又出現大漲,
這吸引了韓女士的目光,她在當天以8.1元的價格買入了中核鈦白5800股。本想可以賺上一把,誰知12日中核鈦白居然開盤直接跌停,並最終以跌停價
7.18元收盤,一天之間,韓女士的賬戶就浮虧超過5000元。

隨後的中核鈦白再沒有給韓女士任何出逃的機會,繼續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鈦白因經營虧損,被深交所進行特別處理,變更為ST鈦白。無奈的韓女士只得先後以5.68元和4.68元的價格賣出了全部股票。

「本來覺得是自己運氣太差,加上太貪心,全當花錢買教訓了,誰知真的有人在操縱股價。」遭受了大幅虧損的韓女士被隨之而來的一則公告驚醒了。

2009年4月,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間,中核鈦白股價被程文水、劉延澤兩人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
續買賣方式操縱,並依法對程文水罰款300萬元、對劉延澤罰款200萬元。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韓女士等18名投資者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程文水、劉延澤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然而,直到兩年後法院才正式審理此案,而最終韓女士和其他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還是因為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韓女士表示,股市有風險這個道理
誰都明白,如果是投資失誤造成損失,自己無話可說,但現在作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這太不合理了。

「過去五六年間,全國共有30餘件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民事賠償訴訟案,到目前投資者無一勝訴。」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宋一欣說,現實中,類似韓女士案件的現象在證券訴訟案中很普遍。

相對而言,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因為有相關司法解釋,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案例就比較多。如2012年的東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資者成功獲賠1295萬元。

作為一位長期從事證券市場維權的律師,宋一欣對當前中小投資者求償權保護的缺失深有感觸。他介紹,由於至今沒有出台關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
訟的司法解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立案無障礙,但如何審理這類案件成為難題。法院接到這種訴訟都覺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往往拖到兩年訴訟時效快
結束時才正式審理。

「這次出台的『國九條』特別強調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求償權問題,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會從更高層面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宋一欣認為,作為我國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這次國辦《意見》首次將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升到戰略層面,但要真正解決中小投資者現實中求償難的問題,還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門應該盡快制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全面細化地界定投資者資格認定、舉證責任與損失范圍、損失計算依據和標准等問題。

此外,這次「國九條」還專門提出了「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的要求。宋一欣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做法,國外在重大的證券市場違規事件
後,都普遍由違規者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去年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後,平安證券設立了3億元投資者補償專項基金,只要符合條件的投資
者都可以很快獲得賠償。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資者的委託,准備對光大證券案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他也通過有關途徑公開呼籲證監會和光大證券成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確定賠償
計算標准,對符合條件的受害投資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時的賠償。「這是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夠在投資者賠償方面取得突破,將會把資本市場的發展和中小
投資者保護向前推進一大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維權易才能市場火(專家觀點)

「投資者的求償權更重要,只有當投資者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如果投資者總是擔心自己受到違法行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時的賠償,當然就不敢抱定價值投資的理念長期投資股市,資本市場也就永遠沒法紅火起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介紹說,中小投資者維權難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突出問題,當前資本市場長期處於低迷,並非源於資金匱乏,而是源於信心、誠信與法治之匱乏。

劉俊海認為,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既包括前端的分紅權、知情權與參與權,也包括後端的求償權。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從這個角度說,投資者後端的求償權更為重要,因為只有當投資者受侵害時能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不敢挺起腰桿維護投資者權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釋依賴症』」。劉俊海介紹,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對內幕交易與操
縱市場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採取消極甚至不予立案的態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遲遲不能出台司法解釋的主要原因
在於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積累,這就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邏輯怪圈。最終讓投資者陷入維權無門的尷尬境地。

破解這個難題,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法規。為保護投資者的求償權,我國現行《證券法》已分別規定了虛假陳述行為人、內幕交易行為人與操
縱市場行為人對受害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這些規定因為缺乏司法解釋,難以為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普遍接受,成為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及時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對投資者權益爭訟案件採取「開門立案、凡訴必理」的積極態度,切實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和
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

「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提供傾斜保護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劉俊海認為,與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等相比,廣大中小投資者存
在著經濟實力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必然要求國家對中小投資者提供適度傾斜保護。這次國家層面出台專門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意見》非常及
時和必要,有利於從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制度障礙。

劉俊海介紹,由於資本市場的違規事件往往影響巨大,國外大多採取大規模公益訴訟的方式,在短時間內為所有中小投資者爭取統一的賠償,受害者無需出資聘
用律師,也無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信息與受損證據提交監管部門和維權組織,就可坐享勝訴利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零成本」維權。

他建議,為幫助中小投資者更好地實現求償權,我國應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資本市場維權領域,落實《意見》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

「讓失信者付出慘重代價,讓守信者降低維權成本,資本市場才能真正成為一個人人敢參與、人人願參與的國民財富中心。」劉俊海說。

投資者求償三大途徑(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資本市場都非常重視投資者求償權,強調維權渠道暢通、有效。主要的求償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類。

調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終局性的特徵。英國2001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確立的調解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點:投資者可以無償使用;其裁決結果具有單邊約束力;獨立運行,不需政府撥款,其經費主要來源於向被投訴企業徵收的案件費。

仲裁製度則具有專業性、單方終局性的特徵。以美國為代表的成熟市場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據統計美國金融業監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辦結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製度呈現以下特點:行業自律組織在證券仲裁中發揮主導作用,並體現高度專業性;仲裁受理范圍廣泛,包括證券發
行、交易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爭議;注重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仲裁庭可判處懲罰性損害賠償,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證券訴訟的救濟。

訴訟制度是投資者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典型的訴訟求償方式有三類:

美國式集團訴訟制度——判決效力直接及於所有未選擇退出的集團成員,降低了受害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提高了侵權者的違法成本。

德國式示範訴訟制度——當適用示範訴訟時,法院只選擇一起案例履行訴訟程序,類似案件可以此為參考,便於投資者「搭便車」。

台灣式團體訴訟制度——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經過多年運行,這三種訴訟制度均在實踐中起到良好效果,為眾多證券投資者提供了切實的救濟和保障。

新政速讀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
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
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
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圍和來源。

——摘自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5. 基金經理建老鼠倉 是否能夠賠償

證監會針對基金業「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稽查風暴愈演愈烈,對此,中小基民最關心的還是投資損失能否賠償。據了解,對於「老鼠倉」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如何維權,尚無成功案例。

雖然「老鼠倉」涉案金額高,但平均到每個受損基民身上金額很小,這使得基民維權積極性不高。此外,計算基民的投資損失需要多部門配合,這樣的技術性問題不解決,維權很難深入。

6. 三個月虧50% 基金經理還能把錢掙回來嗎

鵬華醫葯科技股票基金成立於2015年6月2日,當時上證指數的點位是4910.53點。這個時點距離暴跌只剩一周。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新基金有三個月的建倉期,剛好掐上A股暴跌的時間。

這只基金凈值增長率直到6月18日都還是正的3.40%,但6月19日單日凈值就下跌了15.96%。合理推算,這只基金在6月19日開始建倉了,那天是黑色星期五,上證指數下跌了6.42%,創業板指下跌了5.41%。盡管7月市場出現小幅反彈,受8月底的行情拖累,這只基金凈值再次出現比較明顯的下跌。

這是高點成立的新基金都會面臨的問題。如果基金經理比較謹慎,覺得當時市場風險大,等待市場充分回調之後再建倉,如前海開源旗下幾只基金一樣,那這只基金凈值虧損幅度可能會小一點。但市場持續上漲而基金始終未建倉,導致持有人損失的案例也有。你既然在6月買了基金,也意味著你6月份看好市場,基金經理作為被委託人,在合同約定期建倉,其實也無可厚非。

整體來看,2015年6月2日至9月1日區間范圍內,上證指數下跌了34.64%,創業板指下跌了49.72%,全市場普通股票型基金的平均凈值增長率是-41.05%。那個時間買的基金,到目前為止虧損幅度都相對較大。

所以下一次買基金的時候,也要撇開市場和周圍人的聲音,獨立判斷,不要在高點買入,在低位恐慌。

至於基金經理能否幫助基民把錢賺回來,這個的確不好說,預測市場漲跌就好像押大小一下不靠譜。也許基金經理自己也回答不了這個問題。但比較能確定的是,由於投資者情緒低迷,短期市場很難重現直沖5000點那樣的行情了,這只在4900點成立的基金,也就面臨比較大的回本壓力。

面對這只基金,你現在有三種選擇方案:第一,做一個長線持有人,一直拿著,像2008年買入基金被套的投資者一樣,一直等待到下一輪牛市成功解套離場;第二,如果看好市場會反彈,那麼,等待基金虧損幅度縮小後,就贖回基金,也別想著能完全回本,掙回多少算多少;第三,覺得市場仍會延續下跌,把資金贖回,等待更低的點位進場。但這存在一些交易成本和機會成本。

如果你想被安撫一下覺得好受一點,那你就對自己說:「還好我沒有買分級B。」

7. 基金經理亂操作造成損失怎樣處理

你好啊,基金時根據股票漲跌,目前股票大跌所以基金也大跌,如果經理違規會被證監會處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8. 民事賠償的案例舉要

在《證券法》中,證券市場侵權行為大致分為發行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欺詐客戶等五類,相應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權損害的民事賠償之訴是前四類,訴訟方式則表現為投資者集團訴訟和投資者個人訴訟為特徵的直接訴訟,而相應的法律後果及責任承擔也不是侵權行為人簡單的幾句道歉話或事後糾正所能了結的。
發行欺詐的民事責任可以是股東要求發行人、中介機構及其他侵權人返還所募資金並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類案例如過去的大慶聯誼案、目前仍未了結的通海高科案等。
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內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權人賠償由於內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1994年中國證監會對襄樊上證利用內部信息買賣延中實業股票案的查處等。
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操縱市場人及其他侵權人賠償由於操縱市場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這類案例如目前的億安科技案,過去的申銀萬國證券操縱陸家嘴股價案、華天集團操縱華天酒店股價案、蘇州信託操縱東大阿派股價案等,就是表現為虛假陳述的銀廣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縱市場的案中案,虛假陳述的目的在於操縱股價盈利,而能夠操縱股價往往是黑庄。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民事責任可以是投資者要求弄虛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賠償由於其虛假陳述引起的直接和間接損失。虛假記載的案例如過去的瓊民源案、東北制葯案、紅光實業案、ST黎明案等,現在的鄭百文案、銀廣夏案、麥科特案等;重大遺漏的案件如現在的華紡股份案(發行人沒有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上披露其第一大股東所持2500萬國有股被法院凍結的事實)等。 股東代表訴訟的范圍遠比直接訴訟廣泛,它與公司本身的訴權范圍相同。其訴訟可以是上述直接訴訟案件的後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善管注意義務等,這些不法行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就目前中國證券市場而言,公司的董事與大股東、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資產重組、擔保、所募投資款借貸、委託投資理財等問題引起的責任爭議比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東們的關注。
例如,在銀廣夏案中,假使發生了對該公司的民事賠償、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後,而該公司拒絕或怠於對公司董、監事行使職權追索損失時,具有一定條件和資格的股東是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而最終因法院的原因沒有形成訴訟的紅光實業案中,如果發生股東代表訴訟,則股東至少可以要求負有責任的公司經營者向上市公司賠償該公司被證監會行政罰款的100萬元和被法院判處刑事罰金的100萬元。
又例如,銀廣夏虛假信息案發生後,媒體披露出金陵股份、輕紡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銀廣夏股票,如果投資者對銀廣夏民事賠償的集團訴訟案件為法院審理後,上述公司、基金在證明與中小投資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況下也應當奮起參與、主張權利,否則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關的股東、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對該四家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而行使股東代表訴訟之訴權的。
再例如,三九葯業案中,三九葯業的大股東和關聯方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產被查實後,雖然有了還款計劃,但如果不能及時還款、及時整改,而公司董事會又怠於行使職權,股東將可以對公司管理層、大股東、關聯方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同樣問題的還有ST猴王案、ST粵金曼案、ST棱光案、美爾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舉了,這些公司要麼巨額資金被人佔用、要麼為人提供巨額擔保、要麼兩者兼而有之。 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特徵。一方面,該股東以公司代表機構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類似於民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於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股東代表訴訟的機能可以概括為兩個:損害賠償機能和違法行為抑止機能。所謂損害賠償機能,是指董事由於自己的行為而使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擔補償和賠償,是公司損害的回復機能。所謂違法行為抑止機能,是指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懼,而不致實施使公司受損的違法行為,是抑止董事違法執行職務、確保公司健康經營的機能。
股東代表訴訟的意義和最終目的,不僅僅在於使公司的損害能夠得到補償或賠償,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經營者,使之不致在將來實施同樣的加害行為。換句話說,違法行為抑止機能的發揮,才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根本目的和意義所在。

9. 基金經理名下的基金虧了,本人有沒有什麼損失

這得看在哪工作的基金經理,實力夠不夠強,面子夠不夠大。
手續費是單位賺得,基金經理不賺,他們靠年薪吃飯
但基金賠了,老闆炒不炒就是另一回事的了
有的私募基金的經理還跳了樓
公開發行基金經理也會面臨下課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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