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繼續完善社保制度
相關部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普通居民需提高社保意識,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貳』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
一、明確資金審計監督管理主要目標,保證資金運行有效安全性
資金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企業持有的有形貨幣資金;另一種是需要通過資產的表現形式轉化的無形貨幣。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對資金的內部監督控制,對於企業內部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因為,企業有效的經營活動與有效的貨幣資金內部監督控制是密不可分的。資金內部監督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能夠保證企業進行有效的財務活動,其本質是確保資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並通過其及時發現並防止資金管理上的財務問題的產生。
資金審計監督管理的主要目標:
一是通過在良好的內部監督控制下,對企業庫存虛假、挪用或盜竊等行為設置控制措施,有效進行防範,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性。
二是設置資金管理監督流程,保證資金的完整性。對企業資金流程設置審批與監督環節,特別是收到的資金入賬進行嚴格監查,確保其全部入賬,由此防止一些侵佔企業收入,如私設「小金庫」等違法行為的出現。
三是對資金管理制度的審計監督,保證資金的合法性。資金取得和使用必須符合我國的財經法規,符合公司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其是否合法合規性、確保其手續齊備。
四是對資金的使用效益的審計監督,從而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對資金進行合理的調度、利用,在既避免資金閑置的同時,又要避免可能出現使資金短缺的情況,從而使企業獲得最大效益。
二、針對資金管理的突出問題,確定審計監督重點措施
1.多頭開戶,造成損失: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的便認為企業從此成為他的「天下」,為貪圖方便與私用,躲避還貸和各種檢查,在多個銀行甚至一個銀行多個賬戶。致使企業「多頭開戶」資金分散,不利於企業及時使用,還增加了結算手續。
2.賬務不實,記賬混亂:某些企業對內對外兩套賬,對外隱瞞收入,多計費用,以此來偷逃國、家稅收;對內另計一本實賬或乾脆大量收入不記賬,用於多給職工發獎金福利或經營消費,逃避了有關部門的檢查。
3.設賬外賬,屢禁不止:有些領導為了個人和小集體的利益私設賬外賬——「小金庫」,把收入現金不入賬,只記入往來賬中,待時機成熟後,利用各種費用來核銷往來賬的余額,套取現金存入「小金庫」,逃脫了稅務部門的監督,給違法亂紀行為創造了溫床。
4.應收款項居高不下,資金周轉不靈:由於大量的應收款項沉澱,企業要保證經營業務正常開展,就必須多方籌資。這樣,一方面舉債過多,使企業負債偏高,風險加大,應變市場能力降低,成本提高,失去競爭力;另一方面,由於企業償債能力、支付能力下降,信譽不良,資金運行質量不高,負債過重,造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困難,使財務狀況形成惡性循環,經營資金難以保證,正常業務無法開展,企業發展舉步艱難。
5.現金交易量大,付款與到賬不一致:由於一些企業業務的特殊性,在購貨支付時往往需要用現金支付結算,存在一定的資金風險,容易引發經濟案件。往往會出現在企業賬面上顯示為采購已付款,而實際客戶並未收到貨款的假象。
6.閑置資產的存在,使資金運營效率低下:像一些企業在資產管理中,普遍偏重於實物管理和靜態管理;在重視資產實物形態的同時,忽視了資產的價值形態,致使一些積壓閑置資產難以合理流動,存量資產難以盤活,降低了資產的利用率,以使企業資金運營效率低下。
7.缺乏相應的規范制度,監督管理不配套:有的單位會計信息不全,會計人員素質較低,財務處理混亂,單位內部管理混亂,缺乏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員工相互勾結;很少進行財產清查,賬實不符,資產大量潛虧;因而,會計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過程中,以虛假業務資料進行核算,人為捏造、篡改會計數據、亂擠亂攤成本,虛報收入和利潤。
8.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缺乏科學性:有的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殘缺不全,不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有的企業不是沒有內部控制而是制度失效,對管理者「軟約束」,特別是有些企業領導帶頭不執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造成不按程序收取或使用資金而帶來眾多資金安全隱患。
9.激勵與約束機制,沒有較好跟進: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是為了保證人力資本的地位及利益。約束機制則可以防止人力資本侵犯貨幣資本的利益。企業內部會計控制說到底還是由人來控制,最終導致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檢查流於形式,稽核的范圍有限,以點代面,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就是沒有具備較完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針對上述諸多問題,作為內部審計監督機構,就是要針對資金管理中可能發生的疑點、難點與重點,擬定措施,創新方法,配置力量,重點突破;在實施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監督落實整改,以體現審計的威力,提高審計監督工作績效。
『叄』 新時期如何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和監管
(一)持續深化改革和規范創新
用改革創新的辦法,提高投資效率,減少投資鏈條,降低資金成本,疏通渠道,引導更多保險資金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舉措、重大建設工程以及「一帶一路」倡議、「走出去」戰略等。在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創新上,要以能否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主業,能否更好地把控風險,能否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又提高保險資金使用效率為標准和條件來考量。凡是嚴重脫離實體經濟需要,過度追求短期利益和放大風險、逃避監管的創新,都要嚴加限制和禁止。
(二)積極引導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商業保險養老產品
「服務主業」是保險資金運用根本要求。保險資金運用要服務好保險產品,提升保險產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支持保險業做好經濟社會的穩定器和減震器。商業保險養老產品具有長期鎖定、保證收益、終身領取等基本特徵,這是區別於其他理財產品、基金產品的關鍵所在。在這一領域,要發揮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較強的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多元化投資能力、長久期資產管理能力和全面審慎風險管理能力,支持商業保險養老產品、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和「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為社會養老需求提供穩健、安全和預期明確的養老產品,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三)積極穩妥推進保險資管產品集中登記信息
近年來,金融市場發生了較為顯著的變化,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發展明顯加快,規模快速擴張。相應的監管邏輯也需要動態調整。原先以負債監管為中心建立起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需要向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端監管轉變,過去是有多少資本做多少業務,現在要加上有多少能力做多少投資,而且資產端監管更加註重匹配監管、分類監管、信息披露監管、關聯交易監管、穿透監管等。近期,央行正在牽頭制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統一資產管理產品標准和監管。對保險資金而言,特別在另類投資不斷增長的背景下,抓緊推進保險資產登記交易平台建設,推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保險資金投資的其他產品集中登記信息,運用大數據和監管科技有效監測和防範風險,顯得尤為迫切。監管部門將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有關工作。
(四)持續健全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機制
探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提升專業化水平。探索完善保險公司首席投資官和資管公司首席風險官機制,提升保險機構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進一步豐富風險管理的工具箱,推進保險資金運用更多金融衍生產品,來對沖和管理投資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經濟周期波動、利率波動以及相關市場波動風險。
『肆』 如何看待中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申請辦理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社保基金託管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從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的證明。理事會按照招標原則評選社保基金託管人,評選辦法及評選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理事會應逐步創造條件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社保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條社保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盡職保管社保基金的託管資產。 (二)執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社會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三)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向理事會報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社保基金託管人應適應社保基金託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退任。 (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不能繼續履行社保基金託管職責。 (四)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當社保基金託管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的託管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新任託管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託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條禁止社保基金託管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
『伍』 如何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陸』 政府如何才能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進行有效監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柒』 如何合理有效的進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
下面這個,變通一下,改改就是答案了,將就將就吧。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的現狀
(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渠道狹窄,投資結構不合理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與一般投資有明顯的區別在於對「安全性」的重視,使它不是單純的注重收益,因此我國長期以來把保持基金的安全性作為首選目標。目前,世界各國的投資渠道主要有:銀行存款、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長期以來因受「安全性」的考慮,在投資途徑和模式的選擇上非常單一,主要用於銀行存款、國債和企業債券,這在現收現付制度下,問題表現不太明顯,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結余規模的擴大,投資運營與保值增值的矛盾凸現出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分布表從表上可以看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主要用於銀行存款和債券,由於銀行存款和國債利率低,生息能力差,低收益率,不具備規避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支膨脹風險能力,這種單一的投資模式從正面上看保障了基金的安全性,但從長遠來看並不安全,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無法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法規的缺位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有關社會保障的法規體系十分完善,多數國家都有十幾部,有的國家甚至有幾十部。而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很少。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制定了有關或含有社會保障內容的法律和法規,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社會保障的根本大法-《社會保障法》,由此可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相關法規十分缺位,缺少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的統一規定,在這樣一個缺乏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基金是缺乏安全性的,從長遠來看,實現穩定的保值增值是困難的。(三)基金管理各自為政,管理成本高 就社會救助、優撫類資金來說,財政撥付,但實際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是:保障水平跟經濟發展聯動機制不是很密切,受通貨膨脹的影響不大,對於投資運營的價值增值也沒有要求,但是社會保險三大基金統一歸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但從體制上講,還沒有跟經辦部門、主管部門分離,監管部門也僅限於內部機制。基金分散在不同管理機構,沒有統一管理,難以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缺乏合理有效的社會保險資金增值政策,加上社會保險資金監督機構沒有到位,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難以做到資金的安全規范運營,也限制了整體社會保障的發展。
『捌』 如何完善和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經過多年努力,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基本形成,社會保障事業取得顯著成就,但要真正實現社會保障全民覆蓋,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任務還很艱巨。為此,《政府工作報告》強調了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方針、總原則和重點任務,總的方針是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總的原則是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重點任務是做好如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
在完善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同時,積極穩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單位與個人繳費、統賬結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待遇與繳費長短、多少緊密聯系的激勵機制,實行適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把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新農合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在這兩項基本制度上的平等和管理資源上的共享。堅持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以更好地發揮社會統籌的調節互濟作用,逐步做實個人賬戶以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進一步統一規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范圍順暢轉移接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和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調整機制
研究確定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的科學方法,實現社會保障待遇的正常調整,使保障水平持續、有序、合理增長。繼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堅持和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機制。在全面實施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穩步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並向高齡老人傾斜。逐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推進居民醫保、新農合門診醫療費用統籌,逐步將門診常見病、多發病納入保障范圍。在提高整體水平的同時,處理好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關系。
三、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這是一項十分緊迫而艱巨的任務。社會保險基金關系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是參保人員的養命錢和保命錢。既要確保各項待遇當期支付和基金安全,切實加強基金監督,又要加快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拓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探索新的基金投資運營方式,努力實現保值增值。擴大和開辟新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基金,進一步充實已經建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有效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平衡。
四、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繼續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實現醫療救助城鄉統籌。增加城市和農村低保補助金,提高優撫對象補助標准。加快發展以養老服務為主的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事業,推動高齡老人津貼制度全覆蓋,探索建立老年護理保險制度,推進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相互銜接和共同發展。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完善孤兒保障制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五、提高社會保障服務管理水平
進一步理順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體制,建立與統籌層次相適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制,更加有效地利用各種管理資源。加強基層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和信息化建設,規范和優化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推進標准化建設,實行精確管理,全面推行社會保障卡,努力為城鄉所有參保人員「記錄一生,保障一生,服務一生」。
『玖』 如何構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多元化投資制度
改革前社會保障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改革後由企業和個人分擔。但由於個人負擔有限,而國有企業對「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原則的責任是無限的,雖然中央政府規定企業交費率一般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工資的20%,但有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的養老負擔已達工資總額的24%甚至更高,再加上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的企業繳費率高達30%以上,一些企業開始用生產性資金甚至銀行貸款來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這么高的交費率下,養老金當期收入仍然不夠當期支出,形成一種高交費率和低保費收入的矛盾。
統賬結合養老模式面臨危機的原因分析
養老保險統賬結合模式之所以面臨入不敷出、空賬運行等危機,有宏觀經濟增長趨緩、企業效益滑坡、養老金管理不善等等客觀原因,但最主要的還是模式本身固有的體制問題沒有解決好。
(1) 迴避轉製成本
從現收現付制過渡到「統賬結合」制,意味著當前就業人口養老金繳納的一部分要建立他們的個人賬戶,這部分養老金不再作代際轉移,這自然會出現一塊「缺口」,這個「缺口」就是業內人士所言的轉製成本。從拉美經驗來看,各國都由政府來承擔轉製成本,然後採取不同措施加以解決。然而,中國卻不願意公開承擔起轉製成本,主要因為其規模太大。各個機構對中國轉製成本規模的估計差別比較大,從1萬億 10萬億不等,比較折中的看法是3-4萬億元。由於絕對規模巨大,很難一下子籌集到這么一大筆資金以備轉制之需,出於這種顧慮,中國迴避了轉製成本這個棘手的問題,希望能夠通過巧妙的制度設計來慢慢將其消化,不太現實地寄希望於在職一代在為自已的老年生活積累養老基金的同時,擔負起「老人」和「中人」的養老任務,也為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留下了隱患。
(2) 目標替代率過高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是建立一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的,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60%。而實際運行中,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已達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達到100%以上,過高的替代率不僅加劇了基金壓力,而且誘發了提前退休。中國基本養老金過高的替代率同時也擠佔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難以形成真正的「三支柱」養老模式。
(3) 退休年齡過低和提前退休
退休基金積累制度優於現收現付制度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負擔系數(退休年數/工作年數)小於制度內贍養率(退休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否則積累制就是不經濟的。中國在50年代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時,將退休年齡規定為: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目前中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當時增長了20年以上,仍然採用這一退休年齡顯然不合理的。在世界上中國的退休年齡與是很低的,在24個發達國家中,規定退休年齡為65歲的佔67%,67歲以上的17%,60歲的佔13%,55歲的佔3%。中國人口在60歲時的預期平均余歲為16年,設工齡為40年,負擔系數為1:2.5,高於目前1:3.1的制度贍養率。對女性而言,負擔系數就更高了。如果不提高退休年齡降低負擔系數,那麼目前的部分積累制相對於現收現付制而言,便是不經濟的制度。
(4) 征繳率低
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欠繳保費的情況大量出現。有關資料顯示,1992~1998年,全國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分別為95.7%、92.4%、90.5%、90%、87%、90.7%和82.7%。雖然1999年以後征繳率有所上升,但征繳工作仍比較困難。企業隱瞞繳費基數的行為十分普遍,加之職工工資外收入不進入繳費基數,導致實際養老金收繳率的低下,嚴重影響了基金總額。養老保險費的低收繳率,導致許多省級地區養老金收不抵支,1999年收不抵支的省級地區達到25個。由於養老養老金收不抵支,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提高繳費率,導致目前絕大多數地區企業繳費率超過20%,不少地方已近30%。於是,一些效益好的企業也覺得負擔過重而無法支付,由此形成欠費。為了保證養老金的支付,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再次提高繳費率,導致惡性循環,使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大規模出現。
(5)保障覆蓋面窄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實現職工養老的社會化,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完善,理應要求全體職工都參與到該制度來。實際上,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僅限於企業,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尚未進入該制度,廣大農民更是在制度之外。另一方面投保人對個人帳戶制度缺乏必要信心,加上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導致養老保險擴面困難。而且超年齡結構高、養老負擔重的國有企業制度參與率越高,越是年齡結構輕、養老負擔輕的其他企業制度參與率越低,表現出一種較為普遍的逆選擇現象。制度內退休職工增長率高於在職職工增長率,導致制度贍養率居高不下,養老基金收不抵支。有資料顯示,從1996年至1998年,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分別佔全國各類體制內在職職工人數的80.4%、79.6%和78.6%;城鎮集體企業分別為16.6%、16.6%和16.2%;其他企業分別只有3%、3.8%和5.2%。截止 2002年末,全國共有11128萬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僅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24780萬人的44.9%,佔全國城鄉就業人員總數73740萬人的15%。
(6) 統籌層次低、管理混亂、成本高,基金增值能力弱。
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難以在較大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的功能大大減弱,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運作顯得蒼白無力。按規定,1998年底全國所有省(區、市)都實行省級統籌,但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隸屬地方管理。由於統籌層次太低、基金規模太小,無法進行有效的投資,加上現行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只能是存銀行和買國債,而銀行利率和國債利息率遠低於社會資本平均收益率,導致基金增值困難。雖然目前在投資方向上國家已有所松動,但依然控制很嚴。同時,由於統籌層次低、基金分散,導致基金管理高成本,基金監管高難度,出現一些混亂和腐敗現象,對養老基金造成損害。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混賬」管理,在制度上為挪用個人賬戶基金留下了餘地,為統籌基金毫無障礙地透支個人賬戶積累資金提供了方便之門。
統賬結合養老模式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1) 提高退休年齡
退休年齡是決定養老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在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況下,如果退休年齡提高,平均享受養老金年限就會縮短,養老金總負擔就能降低。國際勞工組織的研究表明,延長退休年齡可以引起養老基金增收減支的功效,且作用十分明顯。如退休年齡從65歲降到60歲,將使養老金開支增加50%。據中國專家測算,若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中國的養老統籌基金可增收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可見,提高退休年齡對於緩解養老金支付危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國有必要逐步提高退休年齡,並依法加以保證。同時,控制各種低齡退休現象。
(2) 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消化轉製成本
消化轉製成本是個人賬戶從「空賬」到實賬的關鍵,更是現收現付製成功轉換為部分積累制的關鍵。僅靠向企業徵收高額社會統籌資金來實現舊制度向新制度的過渡是不現實的,這樣會帶來保障面的進一步狹小和制度贍養比的進一步提高,加重養老制度的危機,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國民經濟發展,從而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由於轉製成本數以萬計,規模巨大,我們需要廣泛發掘各種籌資渠道,可能的途徑主要有:
(1)減持國有股,將收入劃歸養老保險基金彌補缺口。國務院2001年6月發布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目前需要提高可操作性,加大執行力度。
(2)開征特種稅收,專門用於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可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特種消費稅或者特種社會保險稅等等。
(3)發行社會保障債券,為隱性負債籌資。然後再結合特種稅收方式,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逐步兌現這部分債券,最終解決隱性負債問題。
(4)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重點彌補落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
(5) 降低目標替代率。
90年代以來,發達工業國家公共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瑞典為57.04%,美國為44%,英國為43.2%,德國為34.4%,日本為41.9%,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般為50-60%之間。中國目標替代率可考慮設定為45%-50%,這樣的替代率比較符合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也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替代水平相接近,較低的替代率可大大減輕養老基金支付壓力,同時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養老必要的空間,形成真正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降低企業的交費率,還可以提高企業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促進養老面的進一步擴大。
(6) 擴大養老保障面,提高基金征繳率
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已成為新增就業的主渠道,據統計,2002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10985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81萬人,而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人員426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09萬人.要盡可能地將城鎮私營、個體從業人員以及外資企業的從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中來,擴大養老保障面,降低制度贍養率。規范工資基數管理,整頓收入分配秩序,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通過立法打擊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行為。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老國有企業,國家應及時承擔起來,在國家財政預算中列支,或在中央或地方財政預算中按比例予以分擔。
(7) 將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賬管理
分帳管理可以從制度上制止個人賬戶基金的擠占挪用,從而有利於做實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從本質上要求分開管理。社會統籌屬於現收現付模式,是一種純粹的轉移支付,無需資金積累,也不存在通過投資保值增值問題,管理的核心是基金及時、足額的收繳和支付,可由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個人賬戶是一種儲蓄積累制,由於通貨膨脹和工資增長率的影響,個人賬戶中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就有一個保值和增值問題,管理的核心是保值增值,如何實現其特定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是其管理的主要任務,具有完全積累性質的個人賬戶基金應由獨立的機構進行管理,管理的重點是基金的投資營運。
(8) 採取小帳戶制度
較小的個人帳戶第一可以降低隱性負擔的規模,減輕政府的轉制壓力;第二便於發揮養老基金的調劑和互助作用,實現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之間、代際之間的再分配功能;第三可以降低個人帳戶的風險,由於養老基金積累時間跨度大,面臨不確定性因素多,保值增值壓力巨大,而較小的個人帳戶相對風險較低。2000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對基本養老保險統帳關系和結構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即統帳分開管理,基礎養老金按社會平均工資的30%確定,縮小個人帳戶規模至8%,並完全由個人繳費組成。這個試點方案可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9 )盡快提高統籌層次,並加快進行個人賬戶基金的資本化管理運營。
退休基金投資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是實行積累制的必要條件,如果個人帳戶資金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積累制就不是一個經濟的制度。要保證個人帳戶資金的收益率,必須對個人帳戶進行投資運營。首先要依法實施省級統籌,便於進行投資運作。個人賬戶做實之後,基金積累額逐年增加,數額巨大,其投資必須走市場化的路子,核心是資本化的運作管理,最終目標是使養老基金獲得較高的回報率。借鑒國際經驗,可設立個人帳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選擇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進行多元化投資組合,實現個人帳戶基金的保值增值。
『拾』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七條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第八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三)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向受託機構下達劃回委託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四)根據受託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託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託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二)選擇、監督、更換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四)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接收委託人劃撥的委託投資資金;根據委託人通知劃出委託投資資金。(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六)根據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託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託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託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十八條申請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託機構提交申請。受託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受託機構、託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第十九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侵佔、挪用受託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託管機構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並定期向受託機構報告監督情況。(六)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託管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二十五條託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將託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四)侵佔、挪用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託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迴避原則。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及時與託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委託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三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向受託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六)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第三十八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受託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當月發生的委託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第四十一條託管機構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託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第四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受託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第四十三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託人所有。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二)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三)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託管合同和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託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第四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將委託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五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一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第六十二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第六十三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第六十五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依法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六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