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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產業投資基金項目

發布時間:2021-03-26 21:55:14

Ⅰ 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實施情況匯報

省林業廳:
根據浙林計[2004]97號文件,我局對我縣2001—2003年林業治沙貼息貸款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浙江省武義縣寶禾生物園的貸款項目為生態園開發。該企業在2002年2月從中國農業銀行武義縣支行貸款600萬元,資金一次性到賬,中央財政貼息資金8萬元由縣財政局於2003年9月直接劃到該企業,企業自有資金1500萬元,符合項目總投資30%的要求。貸款項目未單獨核算,建有成本支出明細賬,能基本反映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貸款按計劃專款專用於綠化苗木生產基地、高檔盆花生產基地、組培室等的建設,現已建成綠化苗木生產基地700畝,連棟鋼架大棚20000平方米,並全部配置了噴灌噴霧加溫設施,並扶持幫助100多農戶發展綠化苗木,該項目現已基本按計劃完成,預計今年銷售可達2500多萬元,創利稅300萬元。
浙江榮嘉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貸款項目為巧樹山經濟林基地開發。該公司於2001年1月從中國農業銀行武義縣支行貸款200萬元,資金一次到位,貼息資金5萬元通過縣林業局於2002年8月轉到該公司,公司自有資金80萬元,符合項目總投資30%的要求。貸款項目按要求建立了成本支出明細,資金按計劃內容使用,幾年來建立了經濟林基地1000多畝,長勢良好,前景喜人,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從檢查情況看,項目單位貸款資金,貼息資金中的中央貼息資金足額及時到位,未發生人為滯留,挪用現象。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通過財政、林業、農行的密切配合,對項目質量進行跟蹤監督,我縣兩個貼息貸款項目基本上能按照有關文件精神進行運作,項目的建設和資金的使用情況基本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受地方經濟發展現狀制約,貼息資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目前尚不能足額到位,間接影響了該項項目的建設。二是項目單位在該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建議意見:
1、林業治沙貼息貸款應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加快這些地區林業產業發展。
2、在扶持林業主導產業、優勢企業、優勢產品的同時,應充分考慮一些特色、優勢相對不夠明顯地區的項目扶持,既要扶優扶強, 也應統籌考慮新興的和相對弱勢地區的扶持。
3、林業治沙貼息貸款項目資金和管理使用情況應由財政與林業兩部門聯合檢查監督,加強監

Ⅱ 如何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扶持產業發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准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服務國家生產力布局,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二)基本原則。實行統一市場准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森林經營和採伐管理制度,開展森林科學經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權承包關系,放活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權依法規范流轉。鼓勵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還林林地林權依法流轉。減免林權流轉稅費,有效降低流轉成本。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在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建設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林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對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植樹造林的,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生態產業。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託治理服務、託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建立重點行業第三方治污企業推薦制度。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加快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加快在國內試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匯交易,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有效促進環保和節能減排。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社會資本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可對工程建設投資、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並落實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徵收、徵用或佔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等方式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促進農業節水。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及社會承受能力等適時調整,推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豐枯季節水價。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市縣、鄉鎮和村級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
(十二)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政府可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加快改進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實行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

Ⅲ 如何利用產業投資基金擴大與社會資本的合作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准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服務國家生產力布局,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二)基本原則。實行統一市場准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森林經營和採伐管理制度,開展森林科學經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權承包關系,放活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權依法規范流轉。鼓勵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還林林地林權依法流轉。減免林權流轉稅費,有效降低流轉成本。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在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建設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林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對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植樹造林的,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生態產業。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託治理服務、託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建立重點行業第三方治污企業推薦制度。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加快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加快在國內試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匯交易,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有效促進環保和節能減排。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社會資本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可對工程建設投資、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並落實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徵收、徵用或佔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等方式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促進農業節水。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及社會承受能力等適時調整,推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豐枯季節水價。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市縣、鄉鎮和村級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
(十二)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政府可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加快改進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實行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用好鐵路發展基金平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基金規模。充分利用鐵路土地綜合開發政策,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按照市場化方向,不斷完善鐵路運價形成機制。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按照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資者權益,推進蒙西至華中、長春至西巴彥花鐵路等引進民間資本的示範項目實施。鼓勵按照「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車輛段上蓋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措建設和維護資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統籌發展機制,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運、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探索發展「航電結合」等投融資模式,按相關政策給予投資補助,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航電樞紐。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港口、內河航運設施等。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盈利狀況較好的樞紐機場、干線機場以及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等投資建設,拓寬機場建設資金來源。

Ⅳ 發改委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

(4)林業產業投資基金項目擴展閱讀:

發改委外事活動:

2013年7月11日,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一份報告披露了一條信息,即2013年初以來,中國發生大范圍持續霧霾天氣。據統計,受影響霧霾區域包括華北平原、黃淮、江淮、江漢、江南、華南北部等地區,受影響面積約占國土面積的1/4,受影響人口約6億人。

這是一份題為《節能減排形勢嚴峻產業發展潛力巨大》的報告,報告指出,本輪霧霾天氣呈現出三大特點:其一是影響范圍廣;其二是持續時間長,一月份北京市只有5天達到二級標准;三是污染物濃度高。在開展監測的74個城市中,部分點位的小時最大值達到每立方米900微克。

Ⅳ 拜託,哪位大俠知道投資項目估算中流動資金估算林業行業有沒有相關參數

資金指的是自有流動資金,即所有者權益扣除固定資產等其它資金佔用後的,用於營運周轉的自有流動資金。扣除全部自有資金顯然存在問題,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有大部分是用於固定資金投資的,並不是用於流動資金,應該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中用於流動資金的部分較為合理。否則現在算的借款企業都不需要資金,其實並非如此。
對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及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公式的理解

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後,對銀行客戶經理對企業流動資金需求的測算帶來一定影響,有的很多企業測算出負數,與實際不符。如何如測算呢?

《辦法》中給了參考方法: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測算不準(出現負數)的原因分析:

1、銀監會出台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慮到的存貨、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他的流動項目如貨幣資金、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應付薪酬、應付稅金等在報表中佔比極少,而在現實的報表中往往是這些不考慮的科目佔比較大,因此完全按照銀監會公司測算出的需求量與實際差距較大。

2、中小企業財務制度很多不健全,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測算出的營運資金量、自有資金量大多不準確,造成最終測算得出的銀行可授信額度無實際參考價值。財務核算不規范,部分中小企業存量流動資金貸款被固定資產投資所佔用,造成測算的銀行可授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與企業實際所需存在較大偏差。如,很多中小企業都是民營企業,以家族式經營為主,往往通過隱藏銷售收入和利潤來減少交稅,同時企業利潤多被老闆抽資用於私人支出或對外投資,再以個人投資的方式反映至「其他應付款」內,造成企業財務「公私不分」,進而造成測算結果與實際結果偏差較大。自有資金用作固定資產, 「短貸長用」的情況很普遍。

3.有些企業為征地等方面需要虛增實收資本,造成測算時企業自有資金較多的假象,而實際自有資金不足。

測算中應考慮的因素:

1、《辦法》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2、自有資金指的是自有流動資金,即所有者權益扣除固定資產等其它資金佔用後的,用於營運周轉的自有流動資金。扣除全部自有資金顯然存在問題,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有大部分是用於固定資金投資的,並不是用於流動資金,應該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中用於流動資金的部分較為合理。否則現在算的借款企業都不需要資金,其實並非如此。

3、銀監會出台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測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慮到的存貨、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他的流動項目如貨幣資金、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應付薪酬、應付稅金等在報表中佔比極少,而在現實的報表中往往是這些不考慮的科目佔比較大,因此完全按照銀監會公司測算出的需求量與實際差距較大。所以測算時如果考慮非公式中其它科目,還要通盤考慮。

4、銀行審核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要求是否合理,判斷貸款風險大小,在測算時,不僅要將主要指標多測算幾年,以真實反映本企業指標的發展變化趨勢和歷史先進水平,還要了解國內、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這樣便於企業知己知彼,明確目標。通過測算,結果為正數,則應該考慮給企業提供必要的流動資金貸款,反之,結果為負數,不僅應拒絕企業不合理的貸款要求,而且要收回相應數額的貸款,說明企業挪用了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挪用的具體去向,可以通過分析企業現金流量表,或從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其他項目如短期投資、不合理的待攤費用,非流動資產項目如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項目中找原因。

Ⅵ 國家發改委有哪些部門

根據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8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文件;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三)發展規劃司。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監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和國際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宏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和提出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
(五)經濟運行調節局。
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司局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九)地區經濟司。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推進中部地區內外協調合作和相關機制建設。
(十)西部開發司。
組織擬訂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西部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一)東北振興司。
組織擬訂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二)農村經濟司。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三)基礎產業司。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四)產業協調司。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高技術產業司。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七)應對氣候變化司。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八)社會發展司。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九)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二十二)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政策和法規草案;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
(二十三)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
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二十四)法規司。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承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八)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國家物資儲備局 負責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的戰略和規劃,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日常管理。

Ⅶ 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的中心城市

東營地處黃河入海口,土壤高度鹽鹼化,生態脆弱、環境承載力低,生態環境建設歷來是東營的一項歷史性任務。從2007年開始,東營市全市城鄉實施了林網、水網、路網於一體的三網綠化工程,5年計劃投入22億元,造林160萬畝,森林覆蓋率提高14個百分點,達到25%以上。目前已投入17.1億元,完成綠化總面積45.5萬畝,植樹5307萬株,初步構建起了三網綠化工程的主體框架,國家林業局命名東營市為國家現代林業建設示範市。東營市力爭再用二三年時間,基本實現農田林網化、路域林蔭化、水系風景化,打造黃河綠洲,建設生態家園。
東營市治理貫穿中心城的60公里長的廣利河,集中建設黃河水城。2007年治污截污、實現了清水進城;2008年沿河開發建設體育公園、文化公園、科技公園、清風湖景區,整治沿河岸線;2009年貫通九橫十縱水系,實現河湖相連、河海相通、城水相依、水綠共生,開通遊船,形成水城景觀。加大節能減排的力度,引進的企業要求零污染、零排放。僅2009年就拒批污染重、能耗高的項目12個,有效控制新污染產生。 搞好融資平台建設,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思路,先後由東營市政府注資組建東營市城市資產經營公司、東營經濟開發區、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東營市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黃河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搭建起了五個融資運營平台,東營市五個縣區也相繼成立了投融資平台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增強融資能力。推動設立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推動企業上市和債券發行,探索創新融資模式,擴大直接融資規模。依託東營市商業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組建黃河三角洲發展銀行,同時積極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重點引進國有大型企業和世界500強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積極爭取國家、省里的資金支持,促進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
《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發展規劃》的批復實施對東營市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有利於擴大東營市的知名度,為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創造良好環境;有利於爭取國家支持,促進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有利於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探索形成高效生態經濟發展的新路子;有利於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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